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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为什么要查一笔“没有少缴税”的贸易
作者:
原雪丽
系列第五篇,税务维度上篇。回答一个企业普遍存在的疑问:融资性贸易各环节都按规定开票、按期缴税,国家整体上没有少收一分钱,税务机关为什么仍把它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本篇讨论稽查的逻辑与依据;具体的税务风险敞口留待第六篇。

企业的疑问是什么?
判断:企业的抗辩回答的是“是否构成犯罪”,税务机关要问的是“发票是否真实”——两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不同。

判断:行政虚开的构成不需要“骗税”,只需要“不符”;融资性贸易的发票,恰恰在“不符”这一点上没有抗辩空间。

判断:融资性贸易在税务视角下的画像,与法院视角、审计视角的画像是同一张——货物没动、资金回流、合同同质;正负面清单只是把这张画像写成了条文。

判断:税务机关审查的不是税款有没有少,而是发票所记载的经济活动有没有发生;对融资性贸易,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判断:融资性贸易的每一个参与方,都在用同一套事实为自己抗辩,而这套事实在三个维度上都指向相反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