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部法规虽然调整的事项不同,但从监管思路看具有较强的一致性:越南海关正逐步由以人工、逐票审核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向更多依靠企业数据和风险识别实施监管。对在越南投资设厂或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中资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变化,不仅关系到日常通关,也关系到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是否能够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为什么是“五连发”
先从时间线来看,这一轮规则调整相当集中:
2026年5月15日,第169号议定颁布(7月1日生效);6月29日,第31号决定签署(8月14日生效);6月30日,第85号通知发布(9月15日生效);7月22日,第292号议定颁布(9月5日生效);8月23日,国会以471/474票通过《海关法》修订(2027年3月1日生效)。
五部法规分别对应五个方面——法律框架(《海关法》修订)、处罚规则(169号)、进口红线(292号)、申报程序(31号)、归类技术(85号)。从整体上看,其监管方向主要有两点:一是进一步强化数据在海关监管中的作用;二是回应美国301关税背景下对越南提出的相关合规要求,其中292号议定关于强迫劳动产品的规定,与美国10%/12.5%的税率分档标准存在直接关联。

《海关法》修订:数据化监管的“宪法级”变革
这是越南海关法自2014年颁布以来较大规模的一次修订,也是理解其余四部法规的重要背景。该修订已于2026年8月23日由国会第十六届第一次非例行会议表决通过(471/474票赞成),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是监管方式进一步由“按货物分类管理”转向结合企业守法情况实施数据化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AI自动分流。
系统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和既往守法记录,将货物自动分流至绿色、黄色、红色通道。守法记录较好的企业可获得更高的自动放行效率;被系统识别为高风险的货物,则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核和查验。由此,企业既往申报和合规记录对后续通关效率的影响会更加直接。
第二,电商平台责任法定化。
修订首次明确电商平台应接入海关数据系统,提前提供订单及支付数据;越南境内消费者须完成电子身份认证(e-ID)。这一安排显然会加强对“拆单避税”等行为的识别。过去通过将大额订单拆分为多个小额包裹规避关税的做法,在订单、支付和身份信息实现数据关联后,操作空间将明显缩小。
第三,取消纸质报告、数据直连。
仓储、港口企业不再提交定期纸质报告,改为通过系统实现数据直连,港口货物周转速度可提高至少30%。同时,报关行(海关代理)的管理方式转向“职业标准+后检查”,不再设置形式性的经营条件。
还有一项变化值得关注:原草案中的“海关检验”(kiểm định hải quan)条款,因审议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而被整体删除。这说明本次修订在推进数据化监管的同时,也对争议较大的制度安排作了调整。

第169号议定:从“查单票”到“查全景”
第169/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5月15日颁布,7月1日生效)取代此前的第128/2020号议定,是越南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基础性规范。其中较为值得关注的变化,是进一步强化以数据比对为基础的稽查方式。
(一)多源数据交叉比对
过去,越南海关执法更多围绕单票申报是否准确展开。169号议定实施后,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与会计记录、税务申报、生产记录、库存报告、许可系统、公司注册数据库、银行信息、船运数据等进行交叉比对,从企业整体经营数据的一致性中识别异常。
对中资企业而言,原材料管理受到的影响尤其直接。海关可就“实际库存与会计/海关记录存在差异”“结算报告所载进口原材料生产耗用量与实际耗用量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罚。这意味着,进口原材料、生产使用、库存结余和出口成品之间的数据能否相互对应,将成为后续稽查的重要内容。
(二)主动补报免罚机制与“60天更正期”
169号议定第7条规定,企业在海关检查之前主动补充申报材料(主动补报)的,可以免于处罚,为企业发现问题后主动纠正保留了一定空间。同时,部分通关后申报和核销报告设有60天更正期。
需要注意的是,主动补报并不当然免罚。是否能够免予处罚,还要结合错误被发现的时间、海关是否已经启动审查、申报类型、更正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以及是否涉及税则归类、估价、原产地、许可要求、免税计划或贸易救济措施等因素判断。因此,主动补报是一项纠错机制,但不能简单理解为任何情况下均可免责。
(三)处罚力度与时效
逃税行为的罚款为逃税金额的1至3倍;税收违规(逃税、虚假申报)的处罚时效为5年,其他海关违规为2年。罚款一般按幅度中点确定,有减轻情节的,可以相应递减。电子行政处罚记录和电子处罚决定(第37条)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为海关以电子化方式开展执法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292号议定:强迫劳动进口禁令——供应链审查的新维度
第29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2日颁布,9月5日生效)更新了《外贸管理法》的施行细则,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
这一禁令与美国301关税下的税率分档安排密切相关:美国对承诺制定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国家适用10%税率,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的国家适用12.5%税率。越南于7月22日出台292号议定,也为其在美越谈判中争取由12.5%调降至10%提供了相应的国内法依据。
除强迫劳动产品外,292号议定还同步调整了禁止进出口清单。自9月5日起,约23类商品禁止进口、10类商品禁止出口,包括电子烟与加热烟、未符合金伯利流程的钻石原石、二手医疗设备、部分药品与原料、放射性废弃物、部分兽医用药等。此外,暂进再出商品在越南境内的停留期限最多为60天,可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30天。
对中资企业而言,更值得关注的是供应链审查范围的扩大。强迫劳动风险不再只涉及越南工厂自身的用工情况,还可能向中国供应商及更上游原料环节延伸。如果上游存在相关风险,产品不仅可能在出口美国时面临额外关税,也可能在越南进口环节受到限制。裴氏清玄律师提醒,292号议定生效后,越南海关对进口原料供应链来源的审查可能进一步加强,中资企业有必要将相关用工合规证明纳入供应商日常管理。

第31号决定:12类进口品口岸强制申报
第31/2026/QĐ-TTg号决定(2026年6月29日签署,8月14日生效)规定,12类进口商品不得在企业注册地(内陆)办理清关,而应在货物抵达口岸后完成现场海关申报和查验。
12类商品为:烟草制品、酒类、啤酒、16座以下乘用车、飞机及游艇、各类汽油、制冷量≤90,000BTU的家用空调、扑克牌、祭祀用纸品(冥纸)、爆炸物前体及工业炸药、国防安全货物、来自疫区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
实务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同一提单下如同时装有清单内和清单外商品,整批货物均须按照口岸清关要求办理,因此混装可能影响整票货物的通关安排。第二,工厂建设设备、生产原料、加工/出口生产货物、保税区流转货物、紧急救援物资等仍可按原属地方式申报,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涉及上述品类的企业而言,较为直接的影响是清关周期预计延长2至5个工作日,相应的口岸仓储成本和人工申报费用也可能增加。

第85号通知:归类简化的“风险管理化”
第85/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6月30日发布,9月15日生效)取代第14/2015号和第17/2021号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归类程序作了较大幅度简化。程序上的便利化同时也意味着,企业自行判断和申报商品归类的责任更加突出。
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第一,属于第84、85、90章(机械设备类)的联合机器或成套设备,在同一批次进口时无需再办理《目录登记》和《跟踪扣减表》,对进口大型设备、成套产线的企业而言,可以减少相应手续。第二,对于缺乏充分归类依据的新产品和复杂工业产品,企业可以依据主管机关发布的技术标准、国家规范确定商品名称、描述及HS编码,为新产品归类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第三,抽样程序有所简化,报关人不在场时,海关抽样仅需港口经营企业、当地国家管理机构或运输企业代表中的一方见证即可。
不过,程序简化并不意味着归类要求降低。85号通知强调海关、专业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数据连接和信息共享,并对逾期未完成进口的登记目录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企业自主确定HS编码的空间扩大后,对申报归类正确性的责任也相应增加;一旦出现归类错误,后续稽查可以结合相关数据进一步追溯。

五部法规的交叉逻辑:便利化与严稽查的双轨
将五部法规放在一起观察,可以看到两条较为清晰的监管脉络:
一方面是通关便利化。85号通知简化归类程序,31号决定对生产原料和保税货物保留属地申报通道,《海关法》修订则进一步推进AI自动分流。上述措施主要降低守法企业的通关成本。
另一方面是稽查和风险识别的强化。169号议定强调多源数据交叉比对,292号议定增加强迫劳动产品进口限制,《海关法》修订下的AI分流也会将更多监管资源集中到高风险企业和货物。
两方面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监管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更多通关便利,同时海关通过数据比对和事后稽查提高对异常交易的识别能力。企业申报、财务、生产、库存等数据越一致,后续通关和稽查中的不确定性通常越低;反之,数据之间长期存在无法解释的差异,更容易引起监管关注。
因此,对中资企业而言,合规已经不只是控制违法风险的问题,也会直接影响日常通关效率和被稽查的可能性。

结语:合规基线如何重构
综合上述变化,中资企业至少需要关注以下三方面的合规要求:
第一,重视不同业务数据之间的一致性。报关单、会计记录、税务申报、生产记录和库存报告需要能够相互对应。169号议定强化多源数据交叉比对后,长期存在“两套账”或申报记录相互矛盾的风险将更容易暴露。
第二,将供应链合规纳入进口准入管理。292号议定实施后,上游供应商的强迫劳动风险可能影响产品在越南的进口资格,而不再只是出口美国时的关税问题。
第三,充分利用现有的主动纠错机制。169号议定的主动补报机制和85号通知赋予企业的归类自主空间,都要求企业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对于已经发现的申报、归类或核销差异,应尽量在海关启动稽查前完成核查和必要的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