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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裁判逻辑探析

2025-06-20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裁判逻辑探析
作者 陈思羽
作者: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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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在裁判中逐步突破传统认定模式,引入惩罚性赔偿等创新机制,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尤其在网络电商、药品安全、民生消费等领域,司法裁判通过精细化计算赔偿基数、强化主观恶意认定,彰显了对商标权的严格保护。本文通过两起典型案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剖析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长秀霖”药品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甲药业公司自2003年起注册并使用“长秀霖”商标,其生产的第三代胰岛素注射液占据国内市场份额前五。乙药业作为甲药业的前股东,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并于2020年2月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其包装装潢与“长秀霖”高度近似。甲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乙药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认为,经甲药业长期宣传和使用,“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的商标、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认定在乙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之前,“长秀霖”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从药品安全特殊性切入,指出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包装混淆可能导致患者直接面临生命危险,乙药业作为胰岛素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以及胰岛素用药错误的后果,也知晓“长秀霖”胰岛素的知名度,却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计算上,法院确定乙药业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为4.1亿元,营业利润率不低于48.51%,涉案标识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不超过20%,采用“基数×贡献率×惩罚系数”模式确定赔偿金额,最终确定赔偿金额6000万元。
案例二:“HUAV”仿冒华为商标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数码科技公司通过开设“HUAV官方旗舰店”等电商店铺,不仅注册“HUAV”商标,更推出“MotePad”“MaceBook”等与华为“MatePad”“MateBook”仅一字之别的产品,在商品详情页中直接使用华为专属宣传语。华为公司经过取证后发现,在这些侵权商品的用户评价中,大量出现“以为是华为正品”“和华为手机适配”等混淆性言论。华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数码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8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使用的上述标识分别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其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用户评价中60%的消费者产生了混淆,误认为购买的商品是华为正品,可以认定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
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各电商平台上开设了多家带有“HUAV”标识的店铺,侵权规模大、后果严重,且侵权获利巨大,侵害原告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一倍。根据被告的获利以及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8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主观恶意的司法认定
法院对商标侵权主观恶意的认定已形成“明知+故意”的审查标准。“长秀霖”案中,乙药业作为甲药业的前股东,曾深度参与驰名商标的市场运营,其明知甲药业的商标价值及知名度。乙药业在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重复侵权的情节进一步强化了恶意认定。
华为案中的侵权方,不仅与华为存在过往商业接触,还曾批量注册多件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这也成了证明侵权方主观明知的证据。深圳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模仿华为公司的广告标语、页面排版布局等行为,被法院认定具有侵害华为公司商标权的故意。
(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对于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医药领域侵权,法院将药品特殊性纳入加重情节考量,“长秀霖”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商标及包装混淆可能直接导致患者用药错误,进而引发危及生命的医疗事故,此类公共利益风险成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依据。
“HUAV”案中,法院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上万条用户评价进行分析,提取出60%的消费者误认数据,将抽象的混淆转化为可量化的裁判依据,为情节严重认定提供了客观、精准的评判标准。
(三)赔偿基数的精细化计算
在损失举证层面,法院突破了传统的证明实际损失的困境,“长秀霖”案直接采用医药行业48.51%的平均利润率作为基准,“HUAV”案参照消费电子行业33.35%的利润率标准,显著提升了赔偿基数计算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在确定利润贡献率划分技术上,法院根据商标、包装装潢、企业字号等要素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在“长秀霖”案中,结合仿制药行业特性、企业字号影响力及包装设计投入成本等多重因素,最终将商标标识对利润的贡献率精准限定为不超过20%。既避免了权利人对侵权获利的过度主张,也确保了侵权方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责任。
结语
“长秀霖”与“HUAV”案标志着我国商标司法保护从填平性赔偿向惩罚性震慑的转型。司法机关通过贡献率分层、行业数据引用及公共利益考量,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的裁判体系。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对企业而言,这既是加强品牌保护的机遇,也意味着更高的合规成本,唯有将商标合规深度嵌入研发、生产、营销全流程,方能筑牢新时代的竞争防线。
【参考案例】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437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苏民终1604号;
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3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