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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如何合法 “卸下” 付款担子?

2025-06-26
地产与建工 工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如何合法 “卸下” 付款担子?
作者: 殷启峰 ,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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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设项目的背后,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交织。在工程款的流转与支付中,发包方、合作方、代建方、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债务受让方、债务加入方、股东、实控人等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因角色定位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纠纷。
殷启峰团队将陆续推出七篇系列文章,聚焦“工程欠款主体纠纷”这一主题,通过团队案件的代理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理清法律关系,探寻在工程清欠纠纷中如何恰当地选择原告和被告,由此扩大清欠范围、提高清欠成功率。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解读,能够帮助建工领域的各方主体在面对工程欠款主体纠纷时,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权利义务,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五篇文章将与大家探讨工程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豁免对受让人的付款责任的相关问题。

司法观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债权人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将所享有的工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工程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受让人可根据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工程款项。

从债务人的角度,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赋予了债务人向受让人抗辩债权转让未生效,从而豁免对受让人付款责任的权利及路径。例如:债务人可以从程序上抗辩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实体上抗辩债权转让的性质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且未经债务人同意,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数额未经转让人与债务人确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随工程债权一并转让,违约金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昌敏、山东安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民终2222

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青岛江川公司与沈昌敏签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预定将2015528日青岛江川公司与山东安诚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安装协议》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等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沈昌敏。青岛江川公司向山东安诚公司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沈昌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东安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568189元及利息。

(二)法院观点

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青岛江川公司将自己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安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沈昌敏,应当经过合同相对方山东安诚公司同意。根据本案在卷证据及二审调查情况,山东安诚公司只是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没有同意青岛江川公司将其在以上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沈昌敏,因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对山东安诚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尚立国、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大庆铁人广场施工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之后路桥公司部分工程分包给建安公司进行施工,建安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黄桂龙、陈国富进行实际施工。黄桂龙与建安公司未进行最终结算,其将对建安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尚立国。后尚立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建安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二)法院观点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尚立国基于与黄桂龙的债权转让协议,而向建安公司、龙化新公司主张工程款……黄桂龙虽与尚立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建安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尚立国,但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确定的债权。本案中,黄桂龙未与建安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尚立国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建安公司欠付黄桂龙工程款的数额。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尚立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三:深圳市杭金鲲鹏数据有限公司与北京盛禾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1民终246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盛禾轩公司向万国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到期应付款金额并承诺付款计划。后万国公司与杭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万国公司将其对盛禾轩公司待付款项的债权全部转让予杭金公司。后杭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盛禾轩公司支付服务费违约金。

(二)法院观点

北京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的各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转让万国公司与盛禾轩公司约定的合同违约责任……基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杭金公司受让了万国公司与盛禾轩公司之间约定的赔偿违约金相关合同权利。杭金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盛禾轩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要点解析

根据以上案例及笔者代理相关案件的诉讼经验,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从程序上抗辩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实体上抗辩债权转让的性质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且未经债务人同意,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数额未经转让人与债务人确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随工程债权一并转让,违约金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而豁免对受让人的付款责任。

(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若债权人转让债权并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抗辩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无需向受让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性质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让而非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务人可抗辩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债权数额尚未确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工程债权能否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否定说、需经债务人同意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数额不影响协议效力,债权转让的具体数额应以转让人对债务人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法院可以根据庭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否定说认为,债权转让应当是已经确定的债权且没有附加债务,如果债权尚不确定,可能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工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11)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福建高院认为,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经结算,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否则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四)违约金未明确约定的,转让的违约金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违约金请求权等应与债权请求权一并转让。从维护交易稳定、合同文义及目的解释来分析,债权转让范围包括了违约金请求权等从权利。否定说认为,如果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请求权不发生转让。

笔者曾代理同类仲裁案件,我方委托人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两家钢材供应商向委托人供应钢材。供应商甲将其钢材债权全部转让给供应商乙,供应商乙就自身的钢材债权连同受让的钢材债权一并提起仲裁,向我方委托人主张支付全部钢材款及违约金。该案件中,为了减少我方委托人的付款金额,需要提起仲裁反请求用两个供应商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抵销钢材款,其中抵销供应商乙的钢材款难度不大,但抵销供应商甲的钢材款难度很大。

鉴于上述风险,代理律师确定本案的诉讼策略是两个供应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两个供应商应分别通过两个案件主张钢材款,委托人分别提起反请求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从而抵销各自的钢材款。债权转让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由包括:第一,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未经委托人同意,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的债权数额未经供应商甲与委托人结算,债权数额不确定,转让行为无效;第三,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的债权不包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债权,违约金不发生转让。仲裁庭最终接受我方观点,关于供应商乙主张的供应商甲的钢材款及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在本案中处理。

【“工程欠款主体纠纷专题系列文章】

1.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下,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之外的合作方主张工程款?

2.承包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如何举证,方能跨越总包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

4.层层转包情形下,转包人是否对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文康工程建设与投资专业委员会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是文康律师事务所基础性法律服务领域之一。多年以来,数十名资深律师在该领域深耕和开拓,为文康该领域的专业性和知名度注入了源源不竭的动力,2023年文康被ENR/《建筑时报》评为“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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