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从《城中之城》看偷拍偷录证据的可采性

2024-05-09
专业文章 从《城中之城》看偷拍偷录证据的可采性
作者 邵琛惠
作者: 邵琛惠
转发

真实永远是现实题材的“必杀技”。


近日,热播剧《城中之城》在网络上爆火,该剧摈弃了以往都市剧中对金融业的浮华臆想与悬浮架构,转而聚焦当下国剧市场的“流量密码”——“金融”名利场,通过犀利解构银行潜规则,揭露金融行业内幕和腐败现象,展现现代都市职场的复杂生态。


追剧一时爽,但作为法律人,观剧的同时依旧无法摆脱“律师综合症”,当看到某处剧情时还是忍不住头脑风暴了一下——

图片来源于电视剧《城中之城》

第29集,苏见仁(冯嘉怡饰)为了掌握滨江支行行长赵辉(于和伟饰)违规操作的证据,便派人在赵辉的车里安装了针孔摄像头。某天,苏见仁通过监视器看到吴显龙(王劲松饰)与赵辉的谈话,赵辉透露了吴显龙的龙星公司能够获取十一亿贷款的真相,是当初评估故意提高了额度,但吴显龙并未将资金用于项目,而是转投到了母公司的地产项目中。此外,赵辉女儿200万美金的眼疾手术费,不是来源于众筹募捐,而是吴显龙安排打款...得知这一切的苏见仁大喜过望,准备借机狠狠报复赵辉。

苏见仁的行为合法吗?

答:违法,并且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层面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对于赵辉而言,私家车是私密空间,在该场所内发生的活动即是私密活动,产生的信息当是私密信息,这些都属于他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隐私内容。苏见仁未经赵辉许可,擅自安装车载监视器,明显构成对赵辉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赵辉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苏见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赵辉发现了车内被他人安装了摄像头,借机向公安报警,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后,将调取、采集固定微型摄像头的相关证据,传唤违法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公安机关若认为苏见仁的违法事实成立,那么等待他的将是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如果苏见仁拿着这份偷录得来的赵辉自曝违规操作的视频,要挟赵辉并索要财物,那么他将触碰《刑法》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当然,按照剧中对人物性格的设定,苏见仁更有可能把该视频作为工具和其他对赵辉心存不满的人进行利益交换,如果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苏见仁还可能涉嫌《刑法》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拍偷录的内容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吗?

艺术来源于生活。除了《城中之城》上演的这种剧情外,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偷拍偷录的现象更为常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可能只有一份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电话录音...

在民事诉讼领域,讲求“法庭之上,证据为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般而言,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可用以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或主张,并成为法官判断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的主要依据。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其证据的“合法性”会首先遭到对方的质疑。

偷拍偷录的证据一定会被非法证据排除吗?不一定,要看法官在“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和“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之间如何进行价值权衡。举个例子,假如我们把开头《城中之城》的桥段换成“妻子偷偷在丈夫车上安了监控,发现丈夫出轨的画面”,那么这份证据可以供妻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使用吗?大概率是可以的,因为妻子的取证方法或许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但与一般第三人的隐私保护力度不同,夫妻相互之间的隐私权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互相退让的。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弱势一方仅靠常规的取证手段较难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

纵观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演变过程,对于偷拍偷录手段获得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正逐渐变得宽松。

1995年最高法 法复[1995]2号批复【已失效】“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说明在此阶段,凡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偷拍偷录的证据,一律不合法。

2002年最高法 法释[2001]33号解释【已失效】“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即偷拍偷录不需要对方同意,但只要涉及侵权,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9年最高法 法释[2019]5号解释【现行有效】确立了“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注:下文简称“三种情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裁判规则,换言之,即便侵犯对方权利,只要获取证据的方法不违反上述三种情形,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还是刚刚那个例子,如果妻子把监控安在了第三者的车上,那么这份证据就大概率会被法官认定成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相较于妻子的离婚损害赔偿期待权,第三人的隐私权更值得法律保护。况且妻子的取证过程违法(未经允许进入他人隐秘的私人空间),手段并非必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偷拍视频的内容为真,并且此证据在客观上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法官也应基于程序正义之考量,排除该证据的证据资格。

如何增加偷拍偷录的证据被法官采信的概率?

实务中,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避免最高法 法释[2019]5号解释中的“三种情形”之消极因素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意思要真实。发问者要提前预设好相应的问题,让回答者能够以自然、平常的语气和状态陈述相关事实,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干扰回答者。一旦法官认为回答者的“自认”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份证据将不能被采信。

第二,内容要完整。无论是视频还是音频,都应该清晰呈现说话者的身份、关系(对话中最好提及对方或双方全名,以增强可信度)以及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作为持有证据的一方,不能对证据内容随意删减、拼接,仅保留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否则,该证据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原件要留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便是将偷拍偷录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也应一并准备好原始载体供法官核对。实务中,为避免证据意外遗失、灭失对后续诉讼或维权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一方提前对证据予以公证保全。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