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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出资催缴义务

2024-04-15
专业文章 浅析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出资催缴义务
作者 马一鸣
作者: 马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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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后,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3万元以及股份公司最低500万元注册资本的限制,进入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时代。彼时,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前述改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创业的积极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部分股东滥用股东对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严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以及加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等方式,对前述问题进行解决,本文将详细讲解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催缴义务的概念及适用情况。

法律规定

序号

法规名称

主要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13条第3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07.01实施)


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7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董事会催缴义务的底层逻辑

每一次交易的发生,都伴随着资源的再分配,都会导致社会财富的积累。一个好的制度应当是减少人们维权成本,鼓励人民进行交易,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后,虽然鼓励了人们开设公司创新创业,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一定程度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原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限制较少,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催缴义务仅适用于公司增资的情形,导致了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很难突破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加大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限制,并加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使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新的平衡,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股东滥用期限利益的情形。

负有催缴义务的主体

根据新公司第51条规定,负有催缴义务的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有部分观点认为公司的董事不享有催缴义务,此观点系立法本意的误解,笔者认为负有催缴义务的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个人,理由如下:

1.公司的董事并非民法意义上责任主体。如果负有催缴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董事会的话,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时,公司的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的催缴义务来源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勤勉义务的主体为个人,故董事的催缴义务主体也应当是个人。

3.新公司法第51条修订的本意是,加大公司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使道德准则法律化,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需要经历召集、召开、作出决议等诸多流程,且需要过半数董事同意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如果认定仅董事会才能承担未履行催缴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的话,会导致董事会里积极履职的董事可能也需要赔偿,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相违背,繁琐的程序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的利益。

董事催缴义务适用的情形

新公司法生效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董事的催缴义务仅限于在公司增资时股东未缴足认缴部分增资的情形。新公司第5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据此公司董事催缴义务延伸到如下情形:

1.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未按期到位;

2.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未按期到位;

3.股东非货币出资未按期缴足或评估价格不恰当。

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股东出资。由此可以看出,董事的催缴义务系通知义务,公司董事可以以其向股东发出过书面通知而免责。如果是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对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那公司的所有董事都因此免责;如果是公司的董事个人对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那该董事个人免责。

公司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不等于股东,损失不等于全部出资责任,公司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导致的损失应当仅包括因延迟出资产生的利息等预期利益损失。

结语

新公司法第51条源于公司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本次修订是对道德标准的法律化,有利于督促公司董事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该条文,我国公司资本催缴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及标准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囿于立法技术等客观原因,仍留下许多问题有待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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