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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规经营视角分析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3-08-29
企业合规 从合规经营视角分析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 李晓
作者: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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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在民营企业家涉案的高频罪名中,职务侵占罪居前三位。该罪名系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高发罪名,也是企业及员工的高危罪名。常见于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纠纷产生矛盾,员工利用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财物。该罪名常案发于股东、利害关系人揭发的情形中,一旦揭发,将对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损害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所谓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从涉案企业合规经营角度分析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对该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作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1.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1,00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其将这1,000万元作为其给甲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2.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50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同时冯某利用其系乙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乙公司出纳李某,将乙公司账上的3,50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其将上述4,000万元作为其给乙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3.2012年3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1,50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其将这1,500万元作为其给甲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4.2012年4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300万元,打入挂名股东侯某、王某个人账户各150万元(实为冯某所有),并将这300万元作为挂名股东侯某、王某注册成立丙公司的投资款。


5.2012年7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4,25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并将这4,250万元作为其给丙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6.2012年7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将甲公司账上的450万元,打给挂名股东侯某100万元,打给挂名股东陈某350万元(实为冯某所有),用作二人给丙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7.2012年11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乙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出纳李某,将乙公司账上的1,455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其将1,500万元(其中1,455万元来源于乙公司)作为其给甲公司增资的投资款。


8.2013年3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李某,从甲公司账户转出1,000万元,存入李某个人账户,当日李某将这1,000万元存入冯某个人账户500万元、存入陈某(挂名股东)个人账户200万元、存入赵某(挂名股东)个人账户100万元、存入王某2(挂名股东)个人账户200万元,用作冯某给丁公司的投资款。


9.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利用其系甲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授意甲公司出纳张某,将甲公司账上的2,00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1,760万元,打入挂名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200万元,打入挂名股东俞某的个人账户40万元,之后其将这2,000万元作为其投资成立某投资公司的投资款。


综上,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甲公司、乙公司资金15,955万元。

裁判观点


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实际控股的甲公司、乙公司9笔资金,共计15,95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5,955万元。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九起职务侵占的资金流向都是:公司银行账户-出纳李某或张某等人的个人银行卡-冯某或者挂名股东的个人银行卡-增资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验资-归还转出资金公司。故冯某的行为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撤销原审对冯某犯职务侵占罪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冯某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某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再审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原判认定冯某先后9次将甲公司、乙公司的资金累计15,95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给公司的投资款或增资款的事实清楚。9起事实均系冯某将甲公司或乙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用于其他公司的增资或投资注册,增资或投资注册后又将其全部予以归还,没有证据证实冯某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原判决认定原审上诉人冯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处罚错误,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


《刑法》中有多个罪名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针对职务侵占罪,目前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性文件均未作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实务中较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01年9月20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主要采用客观行为推定的方式,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往往体现在作假账、填平账、虚构业务支出费用等方式,亦需综合考量占有后是否存在逃避返还占有财物的行为,比如携款潜逃、挥霍占有的资金等情况。具体到本案,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所有的资产转入其个人账户,但客观上将款项用于公司的增资或投资注册,增资或投资注册后又将其全部予以归还,行为人客观上并未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增资、投资行为保证了涉案企业的正常存续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有一定贡献,结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认定行为人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本案也要看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旦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规之处,即使客观上是为了公司企业利益,也极容易使公司、企业家陷入刑事风险。

结语


2022年山东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发布《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工作规定(试行)》,编发《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案件若干问答》;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2023年7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为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布《关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办法(试行)》……在刑事合规大背景下,职务侵占罪不仅是保护民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合法财产的重要利器,也是作为刑事合规和刑事控告的重要切入点。民营企业在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风控机制,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梳理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点,从而在刑事犯罪的源头上起到预防的效果。

李晓

lixiaolinyi@wincon.cn

李晓,高级企业合规师,拥有十余年法、检从业经验,现就职于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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