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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术与道

2023-07-04
企业合规 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术与道
作者: 殷启峰 ,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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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国资委继2022年8月23日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规范中央企业法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央企合规管理进入又一新阶段,同时也为央企以外的国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合规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自国资委2005年颁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不论是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形势,还是内部意识形态,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契合“依法治企”的发展理念,企业的案件管理不应局限于个案应对的“点”,更应上升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面”,《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从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及奖惩等方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本文结合《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与即将失效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之处,在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术与道的层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及律师参与央企法律事务提供更好的思路。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六大看点


看点一:案件管理外延扩大。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将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及未通过诉讼、仲裁活动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内。对于重大案件采取备案报告制度,从监管颗粒度及时效关切性上进行相应的规制。


看点二:案件管理思路调整。明确企业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维权,以案促改,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


看点三:协同处理职责明晰。企业应当建立由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部门归口、职能部门协同的案件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鼓励企业法务人员参与或直接代理案件。


看点四:全链条全流程管理。企业应重视法治工作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从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处理、预警机制、管理改进、考核评价等业务流程全面履责,不能仅被动应诉,需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的案件管理理念。


看点五: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央企之间纠纷鼓励内部调解协商、上级指导协调的处理方式,解决管理层的决策顾虑,提升企业管理效能,降低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看点六:理性管理中介机构。强调企业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中介机构为企业法务部门提供有益专业支撑的原则。科学确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完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晰风险责任,做到控成本、反舞弊等合规要求。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之“术”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要素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案件管理”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因此,案件管理是通过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指导协调和督办,重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要素来协调企业的行为,使各个部门一起实现企业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的管理。


因此,案件管理一方面需要在企业管理体系中明确案件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一方面要明确案件管理机制的具体内容,即如何进行管理及需要做哪些具体的事项。《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在“术”的层面上对案件管理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对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和督办。

2.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案件管理工作,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3.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4.法务管理部门: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处理本企业案件,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5.业务和职能部门:及时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二)全流程管理机制


1.事前制度规范,健全保障机制

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风险排查: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分类制订防范策略,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大风险及时预警。

类案预警: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信息化建设: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即时掌握案件情况,深入研究案件趋势、高发领域、薄弱环节等,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事中动态监管,推动高效处理

案件应对:发生案件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案件执行: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事后监督问责,贯彻以案促管

管理提升: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分析报告: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研究分析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等,并向国资委报送。

考核评价: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积案管理: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之“道”


如果说“术”是显性层面的具体要求和做法,能够在“点”上解决个案及类案的处理,那真正想做好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应在“道”的层面去探索案件管理对于企业的意义,知道为什么要做案件管理,在案件管理中总结的有益经验才能真正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和价值的实现。所谓“有道无术,尚可求术;有术无道,止于术。”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的终极目标未必是追求企业“无讼”,而应该是企业的战略目标及核心价值的实现。


(一)案件管理的目标


当讨论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时,是否意味着将追求胜诉或止诉作为案件管理的终极目标呢?笔者认为,案件管理绝不仅仅是为企业胜诉或止诉而进行,而是应当将案件管理置于企业发展战略中进行考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是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则,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和当前的工作重心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最终目标,也是案件管理的意义所在。


只要有交易,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法律纠纷案件可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声誉和经营秩序上的影响,因此需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工作重心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评估案件是否会引发大规模的连锁反应,是否会冲击企业文化,是否会影响企业核心利益,并结合企业的承受程度,在风险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归根结底,案件的处理应服从企业的核心利益。很多时候,在明知败诉的情况下仍要完成诉讼,可能是为了取得他案的证据,或是完成责任的界定;有些时候,案件的进度可能会对某一重大生产经营项目产生关键性影响,需要对案件时效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控制。可以看出,胜诉和止诉并非是所有案件的最佳结果,诉讼或仲裁也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和核心利益的实现,才是企业进行案件管理的终极目标。


(二)案件管理的意义


在上文提到的“术”的层面,将案件管理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及侧重点,这么设置的原因是基于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析。笔者认为,造成案件纠纷的原因是多样的,案件分析并非仅是止步于弄清案件是何方过错的归责式总结,而应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景中,在企业内控管理流程的框架下,用倒推的方法,从多样的、具体的纠纷原因中找出具有代表性的、抽象的风险点,并将风险的防控作为出发点,改变、完善相关业务的内控流程,优化合规管理的标准,才能使得案件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的确需要从裁判者的角度去评价孰是孰非,也需要以此为争议解决寻求最佳方案策略,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分析争议产生的背景和成因,并回归争议本身的载体——合同。目前,央企已经全部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签订并履行合同是企业对外进行商事交易的基本模式,案件管理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将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合同洽谈、合同评审、合同履行和履行后评估等环节涉及到的各个风险点进行提示并将企业的商业风险降低。通过案件管理提升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内控管理的水平,一方面有利于在源头上控制纠纷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在案件应对过程中掌握有利的地位。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律师之“为”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鼓励企业“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是否意味着中介机构在央企法律纠纷业务中参与的机会减少?其实不然,可以看出“以案促管”的思路贯穿整个《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对律师代理央企案件的重要提示,律师应该把握企业合规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重点关注央企的案件管理,更应从案件中提炼出对企业管理有价值的经验,以助力企业进行内控体系的改进,最终实现合规管理的全面提升和企业发展战略和核心利益的实现。


(一)律师服务的两种思维


笔者结合为央企、国企服务的经验,认为在未来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应当更加重视合规思维和审计思维的培养。在企业大力推行合规建设的背景下,律师具备合规思维是应有之为,而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合规建设来防范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发生合规风险之后,把合规管理体系作为抗辩事由,以阻断员工责任和企业责任,减轻甚至是豁免企业的责任。因此,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只有代理人思维,同时要站在外部监管的角度上,从裁判者、审计方等不同的外部监管角度判断事情本身是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只有同时建立起合规思维和审计思维,才能将法律服务的本质围绕在企业真正的需求上,才能让企业的合规建设不仅在内部实践过程中具有实质性和有效性,而且能够经得起外部的监管和检验,让律师的服务真正起到“防火墙”“灭火器”的作用。


(二)律师服务的三个层面


结合《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律师在为央企服务的过程中应从法律、经营、战略三个层面上进行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律师应对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并完善不同案件的处理思路、诉讼策略和文书模板,建立起案件管理“资料库”;在经营管理层面上,律师对案件应进行深度的分析,通过案件的表象去探索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管理建议,建立起案件管理的“风险池”;在战略层面上,律师应关注市场局势、政策信息和经济形势等,并分析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为决策层提供参考,建立起案件管理的“智库”。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为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让企业能够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同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只有将法律服务的“舒适圈”不断拓展,才能真正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在真实的商业交易过程中很难完全避免,案件裁判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胜诉也并非是所有纠纷案件的最佳结果。《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颁布及“议案促管”理念推行,企业对法律纠纷案件实施有效的管理,不仅能够在“术”的层面追求案件事前的风险防控、事中的案件处理及事后的经验总结,还能够在“道”的层面明晰企业进行案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良好的案件管理,不但可以避免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未来企业和律师都应该高度关注并寻求更多的合作和共赢的机会。

殷启峰

高级合伙人

yinqifeng@wincon.cn


• ENR/建筑时报“中国最值得推荐的60名工程建设专业律师”
• 山东省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青岛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主任
• 青岛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
• 青岛、威海、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
• 中国海洋大学双百计划特聘专家老师

• 青岛科技大学硕士生联合导师

殷启峰律师是文康律师事务所主要创始合伙人,现任事务所监事会主席,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二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业务专长包括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融资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项目开发、投资融资、项目并购、资产处置的非诉业务,擅长整合法律、财税、管理等资源,为项目开发和工程建设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 

杨亚男

合伙人

yangyanan@wincon.cn


杨亚男律师业务专长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公司业务、法律顾问、仲裁等,具有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经验。从事律师职业前,杨亚男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及地产公司长期负责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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