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审查认定的工作思路

2023-06-19
破产重整 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审查认定的工作思路
作者 李淑英
作者: 李淑英
转发


企业破产与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审查认定后,能否给企业职工一个满意的安置方案,对于该企业能否顺利推进企业破产与重整程序,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管理人如何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查认定是化解矛盾、妥善安置职工的关键。


管理人审查确认职工债权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全文共一百三十六条,只有这一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


每一起破产与重整案件,管理人都需审查确认每名职工的职工债权,律师的工作量相当于审理了几十甚至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同类的,有金额差别;不同类的,有支付项目的差别。在此程序中律师身兼数职,作为职工代理人调查取证,主张权利;作为“法官”,根据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居中裁判,公示职工债权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化身调解员解理释法;职工起诉的,化身债务人律师,代理债务人应诉。



职工债权涉及众多职工权益,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访、涉诉纷争。但职工债权最终呈现出来的是职工债权公示表等几个简单的电子表格。但表格中的每个数据,无一不渗透律师的专业思维和对大量事实和证据的筛选审查。管理人精湛的业务水平和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至关重要。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职工债权资料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但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准备的资料都不全面、不够真实。


管理人与债务人交接时,为全面审查确认职工债权,管理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更准确的原始资料。应要求债务人提交债务人职工名册、档案、债务人账务清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审计报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职工死亡、伤残等资料。


管理人需沟通协调的政府职能部门




管理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各级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调查债务人职工债权情况。调查核实职工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和缴纳、债务人欠缴的社保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公积金、赔偿金、各种行政罚款等情况。

在跟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时,管理人需携带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法院指定债务人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成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向相关部门出具需协助调查内容的函件。



管理人需沟通协调的债务人相关人员

管理人与债务人交接后,需要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人力资源主管及直接负责的人员、会计、出纳等能协助管理人审查确认职工债权的相关人员对接。《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债务人的财务、保管、安保、人事、档案管理等人员作为管理人聘用的人员,协助管理人工作。管理人聘用人员采用书面形式并确定合理的聘用期限、劳务费等待遇报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聘用人员管理,管理人需做以下工作:

1.管理人需给聘用人员确定聘用期间的劳务费,可按月支付,也可按工作量支付,着重于调动该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给聘用人员树立受管理人聘用,必须听从管理人指挥的意识。自聘用之日起即给聘用人员讲明职工债权核算事宜受管理人管理,不受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等的管理,亦不应受债务人职工同事情面的影响。跟职工债权相关事宜具有审查决定权的只有管理人。

3.给聘用人员树立依法、实事求是提供资料的意识。管理人审查确认职工债权的依据是债务人原始资料以及聘用人员给债权人反馈的各种信息。让聘用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应依法、实事求是的向管理人提供各种基础资料是其法定义务,弄虚作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传递给职工管理人依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

4.给聘用人员分配工作任务。管理人根据掌握的债务人企业情况、职工情况列出类别,让聘用人员按职工类别准备职工名单。因不同类别的职工对应的职工待遇是不一样的,分类有助于管理人迅速全面了解职工情况,也有助于职工之间横向、纵向对比自己的职工待遇,更有利于突出管理人在对职工进行政策宣讲时的针对性。



职工债权分类审查认定的典型案例

1.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人

笔者担任某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管理人成员,因该企业停业时间、破产受理日、破产宣告日和支付职工债权安置时间跨度近20年之久。管理人综合考量后,根据相关时间节点,将职工分类为破产宣告前退休职工、破产宣告时在职职工、破产宣告后退休职工、破产宣告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破产宣告后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职工等几大类。各类职工对应的职工债权安置项目和计算依据类同,每类职工选出一名代表作为管理人聘用人员参与职工债权的核算,管理人给该聘用人员讲明职工债权核算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整个过程公开、透明。首先消除了职工对管理人弄虚作假、故意不给或少给职工安置项目和费用的误解,以点带面覆盖全部职工。其次使管理人迅速对每名职工的情况都能充分了解,沟通交流无障碍。

该类企业的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需国资部门审批,管理人需上传下达。作为职工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夹心饼。但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人只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做好与政府和职工的沟通交流,对职工债权的审查认定经的起推敲,最终也会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安置职工。

2.担任有限公司管理人

笔者曾担任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该公司职工情况特别复杂。管理人根据该公司职工现状,按国企身份改制职工、公司成立后外聘人员(公司成立后从外地聘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职工(公司成立后在当地新招聘的普通职工)、待岗职工(公司停业期间发待岗生活费人员)、辞职人员(公司破产立案前已主动辞职人员)、合同到期解除人员(在破产立案前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人员)、退休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假期劳务(公司放假期间提供劳务职工)、其他职工债权(因工死亡职工待遇、非因工死亡职工待遇、生育待遇、停缴医保期间的职工医疗待遇、职工工伤待遇等)各类情况进行区分,分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在该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将与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成文字版,公示给职工,使职工明确了自己应得的安置项目和安置费用的计算依据。

公司宣告破产后,为避免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管理人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经债委会表决同意,变卖部分破产企业财产优先为职工补缴了破产宣告前的社保费,并为职工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使职工尽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经济补偿等其他安置费用待企业破产财产全部处置完毕后一并清偿。既解决了职工的燃眉之急,又充分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与重整过程中,因各企业职工情况不同,职工债权的审查认定工作思路也各不相同。笔者也仅是一己之见,不足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图片


李淑英

律师

lishuying@wincon.cn
0633-8178068


李淑英律师是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日照市首届十佳女律师,三八红旗手,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委员,日照市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主要从事破产、重组、清算业务;劳动争议法律事务疑难、复杂案件。精研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中,主要负责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设计、职工各项安置项目及费用的核算,并且处理最关键、棘手的职工安置涉访、涉诉专项法律事务。成功代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为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并购、重组、清算或破产职工安置工作进行过成功的法律策划,为企业安置职工数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