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我们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在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往往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将C会所全权委托给B公司代为运行管理。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起终止合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2022年12月2日,B公司正式接管C会所,并对其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
2022年12月17日,A公司擅自摘掉C会所牌匾并锁门,致使B公司管理团队无法进入会所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后,B公司起诉A公司提前终止委托合同,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A公司反诉B公司因A公司锁门B公司抢夺钥匙,B公司构成违约,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合同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但是双方委托关系存续时间短,并且对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于双方主张对方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1.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2.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要求过错,应分别加以讨论。一般来说,若当事人违反结果性义务时(如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而违反方式性义务,则一般要求存在过错。
3.违约金的调整
(1)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断标准
(2)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补偿性是指违约金的主要功能为填补违约相对方损失的法律性质。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范围;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守约方获得的赔偿只是弥补其损失,不可因此获利。而惩罚性是指通过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来对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法律谴责。

马向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