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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基本途径及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2021-03-31
公司与并购 外资并购基本途径及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作者 赵琳琳
作者: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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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而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







外资并购的基本途径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换股并购[1],依据这三种模式,外资并购的基本途径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

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在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领域内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整体购买境内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兼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以购买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收购内资企业部分股权,如可以通过参与内资企业内部重组收购其股权,或收购原企业股东股权或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形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目的。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外资企业

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投资者股权或以增资扩股时认购增资股权方式进行并购。即在原有的外资企业基础上,中国投资者股东减持或直接全股退出,此时的外国投资者既有可能是外资企业原外方投资者也有可能是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三)外国投资者以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已经在我国境内设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作为我国法人,在并购内资企业时,适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我国法人的相关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

(四)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收购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我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收购方式为境外交易,无需经我国各方批准,再转让我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也较为方便。但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参与及控制相对比较间接。

(五)换股并购

即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外资并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经前述几种途径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一)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外公司主体的限制

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3]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其中3)、4)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二)中国自然人股东问题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外商投资领域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时,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然而并未对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时对中国自然人股东身份保留问题进行规定。

因此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被收购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中国自然人股东身份保留问题,为方便外资并购境内公司,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4]

(三)持股比例问题

股权并购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5]外商出资比例在25%以下的,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如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领域,其持股比例应参照负面清单中对相关领域的规定。

(四)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

(五)外资并购对价支付手段

外资并购对价支付手段理论上有以下几种方式:货币现金、符合规定的境外股权、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方式。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7]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六)境内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8]

除上述几个应注意的问题点外还应注意,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范围内需要进行安全审查,[9]并且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如属于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还应经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等问题。

注释:
[1]《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2]《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3]《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6]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
[7]《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
[8]《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六条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