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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韩杰医生案观医疗过错认定与防御性医疗的边界平衡

2026-08-06
医疗法律服务 由韩杰医生案观医疗过错认定与防御性医疗的边界平衡
作者 李姗姗
作者: 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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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江西抚州韩杰医生案二审宣判之后,在医疗行业与法律实务领域引发广泛讨论。不少医务从业者将该案类比为医疗领域的“彭宇案”,担忧偏严的责任认定催生较为普遍的防御性医疗,出现过度检查、优先向上级医院转诊、保守回避高风险诊疗行为等现象。本文立足该案客观事实,结合医疗过错鉴定中常见的四类过错要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完善评估与检查、未尽充分病情告知义务、未及时会诊及转诊,探讨鉴定过错认定与防范过度医疗之间的平衡路径,力求客观看待医患两端的权益边界,厘清医疗追责的尺度,减少防御性医疗带来的社会损耗。

韩杰医生案基本案情

2024217日凌晨3时许一名两岁多男童因呕吐、腹胀前往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就诊首诊医师为韩杰。接诊后韩杰开具腹部立位片影像提示肠梗阻安排患儿入院予以保守补液治疗。诊疗过程中未完成腹股沟区专项体格检查病历亦无对应查体记录未及时邀请外科会诊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一婴幼儿凶险急症。当日上午8韩杰完成交接班后正常下班患儿由白班医护继续处置。之后患儿病情持续加重家属将患儿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转院途中患儿发生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抚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集中体现为查体不完善、未及时外科会诊延误救治时机。民事判决认定涉事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卫健行政部门对韩杰及相关医师作出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家属取得前述文书后另行刑事报案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从事医疗行业三年韩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68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适用缓刑一年。韩杰本人认可诊疗环节存在疏漏但对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持有异议拟继续申诉。

悲剧造成患儿生命逝去家属承受巨大痛苦同时判决结果让大量临床医生产生执业焦虑行业普遍提出疑问医疗损害鉴定的过错标准应当如何把握如何避免追责尺度失衡倒逼防御性医疗防止出现为免责而医疗的异化现象。

医疗过错鉴定中四类典型过错的规范内涵

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核心依据法律、诊疗规范、行业指南同时兼顾医疗机构等级、当地当时医疗水平、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不以后续损害结果倒推所有诊疗行为都存在过错也不对普通医疗机构施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诊疗义务。司法实践高频出现四类过错认定情形

第一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审慎区别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要求医务人员在自身专业、所在医院能力范围内对疾病风险保持合理警惕识别高危病情信号。该义务并非要求医生预见一切罕见并发症而是不能违背行业通行的诊疗底线。在韩杰案中婴幼儿呕吐、腹胀需要优先排查外科急腹症腹股沟查体属于基础排查手段未完成该查体被鉴定评价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重要事实依据。

第二未完善评估与检查义务。完善评估不等于无限制做全套检查。合理的评估检查是结合症状、体征按照指南开展针对性检查而过度检查则是脱离临床指征纯粹为规避风险堆砌检查项目。鉴定评价过错时区分应当做而未做的疏漏不需要做而全部做的过度医疗。临床经常出现的争议是是不是只要发生不良后果就推定检查做得不够。若以此逻辑医生会倾向于无论指征是否充分普遍开具全套检查直接推升防御性医疗。

第三未尽病情充分告知义务。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或近亲属如实告知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取得明确知情同意紧急抢救情形可例外免除部分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告知需要客观既不淡化风险也不夸大风险。过度防御状态下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无限放大各类潜在风险罗列海量免责条款以签字免责代替诊疗判断加重患者心理负担弱化医疗服务本身。需说明的是在韩杰案中医学会列明的过错集中于查体与会诊环节告知义务在此作为常见类型列举并非该案单独认定的过错点。

第四未及时会诊及转诊义务。对于超出本机构、本科室处置能力的疾病存在高危、疑难病情时规范要求及时组织院内会诊或者评估后建议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病情已经提示风险应当会诊、建议转诊而未实施属于鉴定中常见过错二是病情早期表现不典型依据当时临床表现难以识别重症不能以事后明确的最终诊断倒推当时必须立即会诊、立即转院。现实防御性医疗的突出表现就是不分病情轻重只要存在一点点风险迹象动辄一律建议转上级医院基层放弃处置造成医疗资源错配也增加患者奔波负担。

过错追责与防御性医疗、过度医疗之间的矛盾逻辑

韩杰案引发行业担忧的底层逻辑在于当鉴定与司法对未尽注意义务、检查评估、告知、会诊转诊把握尺度偏严尤其在刑事层面介入普通诊疗过失时一线医务人员的首要考量会从如何最优救治病人偏移为如何规避自身责任催生防御性医疗行为。

防御性医疗分为积极防御与消极防御。积极防御主要表现为过度医疗增加非必要的检查检验、扩大用药范围穷尽各类检查项目目的是留存证据证明已经做到面面俱到避免被鉴定认定检查不完善。消极防御主要体现为轻易转诊、回避高风险病例遇到病情复杂、预后不确定的患者倾向于向上级医院推送不愿承担诊疗风险对于风险较高的治疗方案优先选择保守方案放弃对患者更有利但风险更高的救治路径。

防御性医疗会带来多重社会成本。对患者意味着医疗费用增加、就医流程繁琐对医疗体系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功能萎缩大量普通患者涌向大型三甲医院加剧医疗挤兑对医务人员行医畏首畏尾医学探索、临床救治的主动性被抑制。

但同时应当客观看到不能将合理的过错追责等同于催生防御性医疗。如果一味放松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该查不查、该会诊不会诊、告知缺失等行为的约束则会忽视患者一方权益放任诊疗疏漏损害群众就医安全。因此真正的难点不是要不要追责而是划定合理边界区分重大过失、一般诊疗疏漏与医学本身固有的风险。

医疗本身充满不确定性疾病存在不典型表现急诊夜间环境下信息有限部分急症早期识别难度极高这属于医学固有的客观局限不应当一概归责于医务人员。只有违反诊疗规范、临床指南和共识等才应当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实现过错认定与防范过度医疗的平衡路径

结合韩杰案带来的行业反思从鉴定、司法、临床实践三个层面可以探索多方平衡的方向。

第一医疗损害鉴定坚持以诊疗时客观条件为基准禁止事后上帝视角归责。鉴定机构评价是否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检查评估是否完备、是否应当会诊转诊应当主要立足于接诊当时的症状、体征、医疗机构硬件条件、医生所处场景参考对应版本临床指南、行业共识。不能拿事后确诊的疾病反向推导当时就应当识别该疾病。区分应当排查的高危项目遗漏对所有罕见可能性逐一筛查。对于基层医院、夜间急诊充分考量现实约束不套用顶级三甲医院的诊疗标准。

第二厘清民事、行政、刑事追责的梯度边界。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首先通过民事赔偿弥补患者损害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给予行政处罚。而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应当限定于严重违反核心诊疗规范、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形审慎区分一般诊疗疏漏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手段泛化适用于普通医疗过失防止行业整体性恐慌。

第三在临床规范层面厘清合理诊疗防御性过度医疗的区分标准。明确完善评估不等于所有检查充分告知不等于堆砌程式性的免责文书建议转诊不等于一有风险就要求转院。医疗机构完善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急会诊制度把基础的查体、风险评估、会诊流程落实在日常而不是引导医生靠多开检查、频繁转院自保。

第四建立容错空间正视医学的不确定性。医学无法保证每一例诊疗都得到理想结局不良医疗后果不等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社会公众均需要建立共识允许医学存在有限的认知局限疾病的未知风险不能一概转化为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五完善多元化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推动专业医学专家参与纠纷调解减少动辄走向诉讼、刑事报案的处理路径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催生防御性医疗的现实动因。

结语

韩杰医生案是一起多重悲剧患儿逝去家庭承受伤痛医务人员也付出沉重代价。该案所引发的不只是个案对错的争论更是整个社会对医疗责任边界的深度思考。

医患不是对立两端鉴定、司法、临床制度设计应当追求双向保护既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予以追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又尊重医学客观规律把握归责尺度避免迫使医务人员放弃积极救治而优先自保。唯有厘清边界才能减少彭宇案式的行业寒蝉效应让医生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职实现医患权益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