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杰医生案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一名两岁多男童因呕吐、腹胀前往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就诊,首诊医师为韩杰。接诊后,韩杰开具腹部立位片,影像提示肠梗阻,安排患儿入院予以保守补液治疗。诊疗过程中,未完成腹股沟区专项体格检查,病历亦无对应查体记录,未及时邀请外科会诊,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一婴幼儿凶险急症。当日上午8时,韩杰完成交接班后正常下班,患儿由白班医护继续处置。之后患儿病情持续加重,家属将患儿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转院途中患儿发生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抚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集中体现为查体不完善、未及时外科会诊,延误救治时机。民事判决认定涉事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卫健行政部门对韩杰及相关医师作出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家属取得前述文书后另行刑事报案,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从事医疗行业三年;韩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6年8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适用缓刑一年。韩杰本人认可诊疗环节存在疏漏,但对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持有异议,拟继续申诉。
悲剧造成患儿生命逝去,家属承受巨大痛苦;同时判决结果让大量临床医生产生执业焦虑,行业普遍提出疑问:医疗损害鉴定的过错标准应当如何把握,如何避免追责尺度失衡倒逼防御性医疗,防止出现“为免责而医疗”的异化现象。

医疗过错鉴定中四类典型过错的规范内涵
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核心依据法律、诊疗规范、行业指南,同时兼顾医疗机构等级、当地当时医疗水平、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不以后续损害结果倒推所有诊疗行为都存在过错,也不对普通医疗机构施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诊疗义务。司法实践高频出现四类过错认定情形:
第一,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审慎,区别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要求医务人员在自身专业、所在医院能力范围内,对疾病风险保持合理警惕,识别高危病情信号。该义务并非要求医生预见一切罕见并发症,而是不能违背行业通行的诊疗底线。在韩杰案中,婴幼儿呕吐、腹胀,需要优先排查外科急腹症,腹股沟查体属于基础排查手段,未完成该查体被鉴定评价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重要事实依据。
第二,未完善评估与检查义务。完善评估不等于无限制做全套检查。合理的评估检查,是结合症状、体征,按照指南开展针对性检查;而过度检查,则是脱离临床指征,纯粹为规避风险堆砌检查项目。鉴定评价过错时,区分“应当做而未做”的疏漏,与“不需要做而全部做”的过度医疗。临床经常出现的争议是:是不是只要发生不良后果,就推定检查做得不够。若以此逻辑,医生会倾向于无论指征是否充分,普遍开具全套检查,直接推升防御性医疗。
第三,未尽病情充分告知义务。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或近亲属如实告知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取得明确知情同意;紧急抢救情形可例外免除部分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告知需要客观,既不淡化风险,也不夸大风险。过度防御状态下,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无限放大各类潜在风险,罗列海量免责条款,以签字免责代替诊疗判断,加重患者心理负担,弱化医疗服务本身。需说明的是,在韩杰案中,医学会列明的过错集中于查体与会诊环节,告知义务在此作为常见类型列举,并非该案单独认定的过错点。
第四,未及时会诊及转诊义务。对于超出本机构、本科室处置能力的疾病,存在高危、疑难病情时,规范要求及时组织院内会诊,或者评估后建议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病情已经提示风险,应当会诊、建议转诊而未实施,属于鉴定中常见过错;二是病情早期表现不典型,依据当时临床表现难以识别重症,不能以事后明确的最终诊断倒推当时必须立即会诊、立即转院。现实防御性医疗的突出表现,就是不分病情轻重,只要存在一点点风险迹象,动辄一律建议转上级医院,基层放弃处置,造成医疗资源错配,也增加患者奔波负担。

过错追责与防御性医疗、过度医疗之间的矛盾逻辑
韩杰案引发行业担忧的底层逻辑在于:当鉴定与司法对“未尽注意义务、检查评估、告知、会诊转诊”把握尺度偏严,尤其在刑事层面介入普通诊疗过失时,一线医务人员的首要考量会从“如何最优救治病人”偏移为“如何规避自身责任”,催生防御性医疗行为。
防御性医疗分为积极防御与消极防御。积极防御主要表现为过度医疗:增加非必要的检查检验、扩大用药范围,穷尽各类检查项目,目的是留存证据,证明已经做到面面俱到,避免被鉴定认定“检查不完善”。消极防御主要体现为轻易转诊、回避高风险病例,遇到病情复杂、预后不确定的患者,倾向于向上级医院推送,不愿承担诊疗风险;对于风险较高的治疗方案优先选择保守方案,放弃对患者更有利但风险更高的救治路径。
防御性医疗会带来多重社会成本。对患者,意味着医疗费用增加、就医流程繁琐;对医疗体系,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功能萎缩,大量普通患者涌向大型三甲医院,加剧医疗挤兑;对医务人员,行医畏首畏尾,医学探索、临床救治的主动性被抑制。
但同时应当客观看到:不能将合理的过错追责等同于催生防御性医疗。如果一味放松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该查不查、该会诊不会诊、告知缺失等行为的约束,则会忽视患者一方权益,放任诊疗疏漏,损害群众就医安全。因此真正的难点,不是要不要追责,而是划定合理边界:区分重大过失、一般诊疗疏漏与医学本身固有的风险。
医疗本身充满不确定性,疾病存在不典型表现,急诊夜间环境下信息有限,部分急症早期识别难度极高,这属于医学固有的客观局限,不应当一概归责于医务人员。只有违反诊疗规范、临床指南和共识等,才应当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实现过错认定与防范过度医疗的平衡路径
结合韩杰案带来的行业反思,从鉴定、司法、临床实践三个层面,可以探索多方平衡的方向。
第一,医疗损害鉴定坚持“以诊疗时客观条件为基准,禁止事后上帝视角归责”。鉴定机构评价是否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检查评估是否完备、是否应当会诊转诊,应当主要立足于接诊当时的症状、体征、医疗机构硬件条件、医生所处场景,参考对应版本临床指南、行业共识。不能拿事后确诊的疾病,反向推导当时就应当识别该疾病。区分“应当排查的高危项目遗漏”和“对所有罕见可能性逐一筛查”。对于基层医院、夜间急诊,充分考量现实约束,不套用顶级三甲医院的诊疗标准。
第二,厘清民事、行政、刑事追责的梯度边界。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首先通过民事赔偿弥补患者损害;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给予行政处罚。而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应当限定于严重违反核心诊疗规范、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形,审慎区分一般诊疗疏漏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手段泛化适用于普通医疗过失,防止行业整体性恐慌。
第三,在临床规范层面,厘清“合理诊疗”和“防御性过度医疗”的区分标准。明确:完善评估不等于所有检查;充分告知不等于堆砌程式性的免责文书;建议转诊不等于一有风险就要求转院。医疗机构完善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急会诊制度,把基础的查体、风险评估、会诊流程落实在日常,而不是引导医生靠多开检查、频繁转院自保。
第四,建立容错空间,正视医学的不确定性。医学无法保证每一例诊疗都得到理想结局,不良医疗后果不等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社会公众均需要建立共识:允许医学存在有限的认知局限,疾病的未知风险不能一概转化为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五,完善多元化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推动专业医学专家参与纠纷调解,减少动辄走向诉讼、刑事报案的处理路径,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催生防御性医疗的现实动因。

结语
韩杰医生案是一起多重悲剧,患儿逝去,家庭承受伤痛,医务人员也付出沉重代价。该案所引发的,不只是个案对错的争论,更是整个社会对医疗责任边界的深度思考。
医患不是对立两端,鉴定、司法、临床制度设计,应当追求双向保护:既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予以追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又尊重医学客观规律,把握归责尺度,避免迫使医务人员放弃积极救治而优先自保。唯有厘清边界,才能减少“彭宇案式”的行业寒蝉效应,让医生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职,实现医患权益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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