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权利有效原则与传统文化保护——兼评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

2026-07-16
专业文章 权利有效原则与传统文化保护——兼评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
作者 孙凯
作者: 孙凯
转发

引言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落地后,案件迅速突破知识产权专业圈层,引发全社会广泛讨论。舆论场中,不少评论从传统纹样文化传承角度展开讨论,贴合大众朴素的文化共情,但部分观点将商标私法纠纷与民族文化议题深度绑定,容易混淆法律程序边界、偏离商标法规范逻辑。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自一审判决公布以来,部分媒体甚至法律从业者以“千年宝相花被反向收割”“靠垄断国风纹样漫天起诉”等极具煽动性的标题进行议程设置,将LV依法维权行为渲染为“西方大牌掠夺中国文化”的民族对立叙事,部分媒体的评论文章与转载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不敌文化情绪”的舆论导向,甚至引发部分网民对案件裁判法官的网络暴力及人身攻击,近期进一步引发舆论焦点的“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件,将一个本身再正常不过的商标撤三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恶意解读为LV的嚣张狂妄。这种将品牌维权与传统文化保护刻意对立、以文化情绪架空法律规则甚至导致对相关主体的攻击的舆论引导,不仅是对商标法权利有效原则与混淆认定标准的误读,更在公众认知层面制造了危险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亟待从学理与舆论两个层面予以澄清。
本文立足商标权利有效原则、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三个专业维度梳理案件裁判逻辑,厘清文化讨论与司法裁判的合理分野,主张商标侵权争议应当回归现行法律框架理性评判,避免泛化的情绪叙事干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认知。

权利有效原则: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当然前提

笔者认为,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诸多舆论讨论存在明显的非专业化倾向,核心误区在于混淆商标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的职能边界。

商标法上的权利有效原则是商标侵权诉讼的基础性程序规则。该原则核心要义为: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仅审查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审查注册商标本身的原创性、设计来源、文化溯源与历史渊源。只要注册商标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其权利基础即被法律推定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得以“涉案商标借鉴公有领域传统纹样”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

本案中,茉莉奶白抗辩其四叶花卉图案源自中国传统窗棂、唐代宝相花等公有历史文化元素,属于对公共文化素材的合理借鉴。但从商标侵权比对的法律逻辑来看,该抗辩事由与侵权诉讼审理范畴无关。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已完成注册并持续有效,在行政确权程序未否定其权利效力前,依法享有法定排他效力即无论该商标设计灵感是否取材东方传统纹样,均不改变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商标权利边界。大量舆论将LV商标是否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作为讨论核心,本质是混淆了商标侵权诉讼与商标确权程序的功能划分。

若茉莉奶白认为LV的涉案图形商标因简单复制公有领域元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不应获得商标保护,法定救济路径有二:一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二是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撤三),通过行政确权程序专门评判商标注册合法性,但侵权民事诉讼无权越权审查、否定合法注册商标的效力,这是权利有效原则蕴含的程序法底层逻辑,就此,商标法64条明确,原告要获得侵权赔偿,“应当向法院提交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权利人若无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已经完全符合有关人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从而使商标归于无效的情形了,但此时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依旧不能就此对商标效力作出裁决。

另外需要补充厘清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传统宝相花、四瓣花等属于全社会共享的公有装饰元素,任何市场主体均可将其作为装饰图案、美术纹样自由使用;事实上,在LV的本土国法国,剥离 LV 字母、仅单独四叶花纯色图形即因“孤立单朵四瓣花卉属于珠宝、装饰行业通用基础纹样,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无法获得注册,但在相关标识已经被我国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相关权利目前合法有效,且LV经过长期定型设计、全球持续商用,相关标识已与LV品牌建立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形成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第二含义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主体只能尊重法律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品牌识别功能,而非垄断纹样本身,二者不可等同看待。

然而,近期舆论场中泛滥的“文化挪用”叙事,恰恰在上述概念区分上制造了系统性混乱。部分媒体与意见领袖以“LV老花抄袭唐代宝相花”为由,论证LV无权起诉中国品牌,这一推理链条存在双重谬误:第一,将“历史文化溯源”等同于“商标权利来源”,事实上,LV的四叶花图形是否取材中国传统纹样,属于设计范畴的事实判断,与LV商标在中国法域下的权利效力分属两个维度;第二,将公有领域元素与商标标识性使用混为一谈,传统纹样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其公共属性不排斥市场主体通过商业使用将其转化为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商标标识。舆论以老祖宗的纹样为由否定LV的商标权利,本质上是以文化归属权替代商标专用权,在法理上不能成立。

更深一层看,这种“文化挪用”叙事还隐含了一种逻辑悖论:若LV的商标因“取材传统文化”而应当被削弱保护,那么茉莉奶白同样以“宝相花”为设计灵感,其标识岂不也丧失了权利基础?换言之,“文化溯源”若真能构成侵权抗辩,则该抗辩将对所有市场主体一体适用,最终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基于传统纹样建立品牌识别——这恰恰与“保护传统文化创新性转化”的目标背道而驰。舆论选择性地将“文化溯源”武器化,仅用于攻击外国权利人,而对本土品牌使用同类元素持双重标准,这种功利主义的文化叙事不仅无助于传统文化保护,反而解构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也严重有违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个案认定、按需认定与混淆可能性的实质审查

本案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侵害lV公司7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专用权,但其中6件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第18类皮革制品、第25类服装之上,与茉莉奶白经营的第43类餐饮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无法依靠普通商标混淆规则实现权利救济,仅有61812517A商标属于43类商标,可以直接作为权利基础进行主张。但据相关报道,法院结合商标注册年限、全球经营规模、国内宣传投入、行业知名度等证据,认定该图形属于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已注册驰名商标,据此将保护范围延伸至餐饮服务领域,在LV自身持有第43类餐饮服务图形商标,存在普通商标维权路径下,法院仍以其他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判决,也使得本案在”驰名商标按需认定”适用层面存在较大商榷空间。

驰名商标的认定严格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三项法定基本原则,三项原则具备明确、可落地的裁判约束效力:

1. 个案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效力仅约束本案,不具备普遍适用效力。LV过往案件中取得的驰名商标认定结论,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法院需结合本案商品、消费群体、市场环境独立完成知名度审查。

2.被动保护

仅在原告主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诉求、且存在跨类保护客观需求时,法院才开展驰名状态审查,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驰名商标。

3.按需认定

只有普通商标保护规则无法充分救济权利人商誉损害时,才有必要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本案中LV已在餐饮类别持有注册商标并向法院举证(注册号为61812517A),理论上可直接依据相同类别商标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叠加适用跨类驰名保护,是否满足”按需认定”的适用前提,值得进一步审慎考量。

茉莉奶白的知识产权认知偏差:从“高薪聘请法律专家说起

本案一审判决赔付金额高达1030万元,判决后茉莉奶白发布招聘公告,宣称高薪聘请全领域法律专家,综合年薪54万元,却要求候选人同时精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垄断、数据合规、劳动用工、投融资、争议解决等全部法律业务。该招聘行为侧面反映出新消费品牌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管理认知偏差,也是酿成巨额赔偿的内在诱因。

其一,忽视知识产权行业专业细分规律,抱有全能法务思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划分清晰,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分属完全独立的专业赛道,制度逻辑与实务门槛差异显著。企业寄希望于单一法律人员覆盖全部业务板块,不符合法律服务专业分工的客观现实,也体现出品牌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粗放认知。成熟的知识产权风控体系,应当构建内部法务团队与外部专项知识产权律所协同配合的分工模式,而非追求一人包揽全部法律事务。

其二,薪酬标准与岗位要求严重错配,知识产权长期投入不足。54万元综合年薪在一线城市法律服务市场,难以吸纳兼具全领域实操经验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薪酬与岗位需求的落差,体现企业对知识产权合规仅持象征性重视态度,并未在风控资源配置上给予持续性、实质性投入。

其三,并不是谁哭的声大谁有理。茉莉奶白知识产权管理本末倒置,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风险预防,被判决赔偿千万并不无辜。根据判决书,茉莉奶白“2024 年起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与涉案近似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均因与原告在先商标冲突被驳回;原告起诉前已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提示商标侵权风险,被告在明知标识存在在先权利障碍、存在侵权风险的前提下,仍在全国两千余家加盟门店全渠道大规模使用被诉图形,持续扩张经营,主观攀附原告奢侈品牌商誉的故意明显,属于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情形”,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中也明确“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也就是即使不考虑LV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即使是其他不如LV知名的品牌,茉莉奶白在行政机关已明确提示标识存在近似风险,但企业未及时调整品牌视觉方案,仍在全国超2400家门店持续大规模使用涉案图形,主观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意图明显。品牌所使用的标识甚至就是为了蹭知名度而设计、申请、使用,收到商标驳回预警后也未及时止损,直至被起诉、判赔千万才启动法律人才招聘,这种前期麻木无赖,后期裹挟舆论混淆是非的行为,在法律上一点都不值得同情。

结语

LV诉茉莉奶白案是近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件,其探讨范围也已经远远超出法律本身,一审裁判尺度、企业合规教训、社会公众的多元讨论,共同为市场主体、司法机关、舆论媒体提供了多重观察样本,其后续二审裁判结果,或将划定奢侈品与大众消费赛道之间驰名商标保护的清晰边界。但该事件超出法律探讨范畴,引发舆论风暴,也对法律从业者和新闻媒体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舆论媒体讨论知识产权案件应恪守专业边界,区分文化议题与法律裁判,警惕以文化主权叙事包装法律问题的舆论倾向;法律从业者更应秉持客观冷静的态度,谨慎发表专业法律意见,而非随波逐流。

中华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如何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避免公共美学元素被不当独占,是具备长远价值的公共议题,但该类文化讨论不宜直接等同于个案商标侵权的裁判评判标准。然而,近期从《检察日报》到《人民日报》的系列评论,以“千年宝相花被反向收割“传统纹样不能搞独家垄断等标题进行舆论引导,将LV的依法维权行为定性为文化掠夺,实质上是将品牌维权与传统文化保护置于虚假对立的两极。这种叙事框架的危害在于:一方面,它以文化情绪模糊了商标侵权诉讼中混淆可能性与淡化可能性的法定审查标准,使公众误以为文化溯源可以构成侵权抗辩;另一方面,它制造了一种危险的暗示,即外国品牌在中国依法主张商标权属于霸权行径,而本土品牌即便明知侵权仍大规模使用被驳回标识,也可因文化情怀获得舆论豁免;部分法律从业者作为专业人士,为获取流量,刻意回避关键法律事实、曲解法律关系,进行只抓眼球毫不专业的所谓解读,进一步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并消耗了法律从业者的公信力,对舆论的进一步方向错误和失控也负有重大责任,解读商标纠纷时,舆论应当厘清行政确权与民事诉讼的程序分工,区分公有纹样装饰使用与商标标识性使用,引导公众建立“法律争议依托法律规则解决的法治认知,而非以文化对立的民粹叙事干扰司法裁判的客观评判。针对传统纹样商用保护的优化路径,可聚焦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传统纹样公共数据库搭建、文化元素使用指南等制度完善层面展开建设性讨论,而非以情绪化的“中西对立叙事解构现行商标成文法规则。

第二,司法机关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时,应当严格落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三项原则,对混淆可能性开展全方位实质审查。

 对于取材公有领域文化元素的驰名商标,应当适度抬高关联混淆、商誉淡化的举证门槛,综合考量双方标识整体视觉、产品赛道、目标客群、使用主观意图等全部要素,审慎划定跨类保护范围,平衡驰名商标商誉保护与市场主体合理使用传统文化元素的空间,避免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无限扩张,尤其是,在权利人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维权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从而认定侵害了其他类别的商标权,确实值得商榷。

第三,国内消费品牌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经营理念,搭建全流程前置化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扭转事后补救的短视经营思路。 

企业在品牌LOGO、视觉体系设计初期,必须委托专业人员完成商标近似检索、法律风险排查;必须摒弃侥幸甚至擦边思想,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在收到商标驳回等行政提示后,第一时间调整标识设计、停止高风险使用行为。同时企业应当深度挖掘传统美学资源开展原创设计,打造自有独立品牌视觉符号,而非模仿改造他人已获注册的驰名商标图形,真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商用转化。

商标法的立法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高端奢侈品与平价新茶饮两类定位、客群、场景截然不同的市场之间,如何平衡驰名商标私权排他效力与传统纹样公共属性,是本案留下的重要法治命题。化解该命题的核心路径,是持续优化商标确权配套制度、细化驰名商标混淆认定司法标准,而非将单一民事商标纠纷泛化为文化对立议题。唯有让法律评判回归法律规则,文化讨论回归文化传承,方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华文明传承之间形成稳定、均衡的长效机制。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