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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反索赔要点——如何以工程质量问题减免支付工程款?

2026-04-21
专业文章 工程质量反索赔要点——如何以工程质量问题减免支付工程款?
作者 王英 ,张一帆
作者: 王英 ,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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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筑法商”法律服务团队由文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殷启峰主任主理,长期专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融资、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以法商统筹视角提供争议解决、投资并购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律师团队提炼办案经验,总结类型化业务要点,助力商业纠纷妥善解决。本期分享《工程质量反索赔要点——如何以工程质量问题减免支付工程款?》
应用场景

工程质量索赔及反索赔业务在建工领域纠纷中比较常见,往往是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返还质保金。矛盾升级后,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面对施工单位的起诉,建设单位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双重目标:第一、减免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支付;第二、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修复费用。

行权模型

根据我们处理同类案件的诉讼经验,建设单位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将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进行关联,依据付款约定在本诉中行使抗辩权,依据质量约定在反诉中行使索赔权。

1.本诉抗辩

本诉中,建设单位抗辩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根据施工合同付款节点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解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减付工程款。第三、根据施工合同关于质保金扣除的约定,要求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及质量违约金,为提起反诉预留空间。

2.反诉索赔

建设单位在本诉抗辩的同时,根据《建工司解一》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提起反诉,向施工单位主张维修费用及质量违约金,巩固本诉的抗辩意见。

3.证据提交

因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复杂,建设单位主张质量反索赔,首先需要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为后续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提供条件。

第一、证明质量问题所属工程系施工单位施工,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质保义务,例如:提交施工合同证明约定的施工范围,提交施工记录、验收记录证明施工单位实际的施工范围,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证明工程处于质保期。

第二、证明工程存在哪些具体的质量问题以及建设单位多次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未将工程修复合格,例如:提交建设单位因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维修的往来函件、照片、维修记录等。

第三、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的现状,具备工程质量鉴定条件,例如:提交目前项目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录像、照片。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官到项目现场查看质量问题。

4.质量鉴定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成因归属、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法官通过建设单位的初步证据,如已内心确信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会同意通过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确定相关质量问题。

法院依法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的鉴定事项包括:第一、工程存在哪些质量问题;第二、若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哪些原因造成,第三、如有施工单位原因,出具维修方案。

鉴定意见书将载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各种原因,如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材料原因、维护原因等,并根据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维修方案,如拆除重做或现状修复。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就涉案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质证鉴定意见书,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是否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的专业问题与鉴定人进行对质。

5.造价鉴定

建设单位申请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经过质证,如符合鉴定程序并具有鉴定依据,法官会继续同意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根据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修复方案并结合项目现场情况鉴定修复费用,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工程修复需要的费用。

如果建设单位在诉讼前已经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且产生维修费用,就不需要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建设单位提交维修合同、维修记录、验收记录、结算文件、支付凭证证明维修费用与质量问题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6.责任划分

由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一般只列明形成质量问题的各种原因,不列明各种原因的占比,因此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向法庭强化施工原因的占比情况。除此之外,其他能够增加施工单位责任划分的证据也需要充分呈现。法官根据工程质量的成因,并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分施工单位的责任比例。

7.法院判决

历经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后,案件基本事实已调查清楚。本诉中,法院根据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付款约定,判决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及剩余质保金。反诉中,法院根据修复费用的鉴定金额或实际产生金额,结合施工单位的责任比例,判决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用。

风控建议

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除了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暂停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外,需要做好质量索赔或反索赔的准备。

1.优先通知维修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而不是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或者直接向施工单位主张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明确的修复通知,载明质量问题、修复要求和合理的完成期限,并保留好送达证据,以此证明建设单位依法保障了施工单位的优先修复权。

2.固定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视频、照片、公证等方式固定工程质量问题的现状,并根据施工单位的维修反馈情况,保留好维修记录、往来函件等过程文件,以此证明施工单位未履行维修义务或多次维修未修复合格。

3.固定维修费用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维修,一方面,要保留好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招投标文件、维修合同、维修记录、维修视频、验收记录、结算文件、支付凭证等证据。另一方面,在决定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和招投标环节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此证明保障了施工单位的知情权以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结语实践中,工程质量问题屡见不鲜,此产生的质量责任纠纷导致项目无法正常使用、建设单位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理清同类案件的行权模型,有助于帮助建设单位尽快定纷止争,最大程度地实现商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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