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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浅析“网红地”噪声污染的防治

2023-10-17
专业文章 法律视角下浅析“网红地”噪声污染的防治
作者 赵泓懿
作者: 赵泓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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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旅游行业的复苏,各地出游的人数也逐渐增多,其中打卡“网红地”成为不少人出游的新选择,许多原本并没有多少游客的小景区,通过短视频平台的传播逐渐打开名气,吸引了不少游客。“网红地”的崛起一方面给当地增加了曝光度,有利于促进民生,但另一方面,游客数量的饱和也给景区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以噪声影响为例,对于一些需要晚上观赏的景区,如何在观赏的同时保证附近居民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是待以解决的难题。笔者结合近日青岛网红荧光海的实例,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背景简介

近日,青岛的“荧光海”刷屏网络,吸引了大量游客打卡青岛海边,这本该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由于观赏的最佳时间大多为凌晨的1点至3点之间,且观赏位置位于八大峡新村附近,周围被居民区所环绕,因此所产生的噪声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不少居民向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进行反应,谴责扰民行为。针对居民所反映的情况,当地的相关部门也及时作出调整,派出工作人员对过往的车辆进行疏导,并且在居民楼附近路口限制车辆的进入。

虽然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但是过早地设置路障及限制,导致一些原本在附近居住的居民驾车回家也遇到了阻碍。笔者到八大峡新村进行过实地考察,发现不到十点,就已经有大量游客聚集在海边等候,而直至凌晨两点钟,依旧有游客驾驶车辆赶来。由于“荧光海”并不是每天都有机会看到,且由于浪花的变化,可能十几分钟二十几分钟才能看到一点,因此每当有荧光海浪出现,围观游客都会惊呼,导致观景现场非常嘈杂。同时,由于人群的聚集,不少人抓住所谓的“商机”,在景区附近进行摆摊烧烤等商事活动。更有甚者,为了迎合浪漫的氛围,在现场燃放礼花等禁燃物。种种不文明的行为给附近居民区的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有一部分居民楼离海边仅有二三十米的距离,其所受到的影响也最大,如何解决这个噪声难题成了景区管理的一大难点。

相关法律关系浅析

在背景简介中,与夜间噪声有关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附近的居民、观赏的游客、相关管理部门。矛盾的主体双方为居民和游客,矛盾的主要焦点为游客深夜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日常休息。从矛盾的焦点出发,对噪声的相关规制应该从噪声污染防治法入手,对于游客这类不特定的主体聚集的行为应该从治安管理处罚方面入手。

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关于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各地方性法规组成,其中从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到具体地方性法律法规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略有不同,因此仅就山东省及青岛市的具体规定作出分析。其中山东省就具体行为作出规范,《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青岛市就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在居民区的特殊时段(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噪声扰民的行为,可进行投诉制止,对于经调解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对扰民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山东省及青岛市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具体行为及相关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在居民区午夜高声喊叫的行为明确禁止,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利。
法情分析

结合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噪声污染的具体法律后果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例中并没明确规定,但却赋予了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执法权。案情中的噪声污染由于主体的指向性并不固定,且其危害程度并未上升至刑法范畴,因此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规制。治安管理处罚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在第二条中具有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执法部门有权在治安管理处罚的限度内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合相关的案情事实我们不难发现,噪声是由于来往的游客引起的,这种法定应当保持安静的时间段,在靠近居民区的公众场所大声喧哗的行为,很明显是一种不合常理的,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行为实施的主体上看,游客们看到荧光海浪发出声音的行为并不是刻意为之,主观上并无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周围居民无法正常休息的事实,且噪声的来源并不仅是人群所发出的惊呼声,还有一些其他不文明行为的掺杂,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仍然需要规制和约束。
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情况,律师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遵循堵不如疏的理念,针对驾车赶来的游客及早进行疏导,引导游客将车辆放置到附近的停车场,避免观景区拥堵,从而减少汽车噪声的排放。其次,禁止在观景区附近进行摆地摊等商事活动,避免商家通过扩音器喇叭等进行宣传,从而减少噪声。然后,在观景人数较多的地方设立警示牌,提醒观景人群保持安静,避免半夜高呼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最后,针对故意煽动游客情绪或者燃放礼花等相关人员,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做到警示作用,从侧面约束游客遵守秩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结语

新事物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如何在保障发展的同时对问题进行解决是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网红地”的出现很明显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名法律人,应保持敏感性,对于一些此类现象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量,保持理性的认知和思考,为避免“网红地”成为“不法地”提出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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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泓懿

实习律师

zhaohongyi@winc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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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泓懿,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莱西市作协会员。工作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多次参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公司业务,在民商事领域具有一定的务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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