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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产业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2023-07-03
元宇宙 元宇宙产业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作者: 马清泉 ,王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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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元宇宙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其丰富的应用场景也不断渗透到我们的经济与生活中。
虽然市场主体已经围绕元宇宙开展了诸多的商业与交易行为,但目前仍缺乏必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的不同主体和行为也蕴含了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此时,我们需要去重视元宇宙的秩序构建,以及元宇宙与人类现实世界的关系处理。
由于元宇宙的实际应用和场景尚处于萌芽和初期,因此本文所做的也是一些具有探索性的展望和分析,希望可以对于元宇宙社会在法律上的规制做出一些推进。

元宇宙的产业发展

元宇宙目前尚无一个具体确定的概念和定义,元宇宙的英文是Metaverse,其中Meta表示超越,verse代表宇宙(universe),从字面理解是“超越宇宙”。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元宇宙是通过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呈现收敛性和物理持久性特征的,基于未来互联网的,具有连接感知和共享特征的3D虚拟空间。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小说《雪崩》中首次提出“元宇宙”(Metaverse)的概念。书中所描述的情节是发生在一个人类通过VR设备与虚拟人一起生活在虚拟空间的未来设定中,人们在“Metaverse”里面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这个虚拟世界就被称为元宇宙。长期以来,元宇宙的概念仅存于文学与影视作品中。在《雪崩》之后的30年间,元宇宙的概念在《西部世界》《黑客帝国》《头号玩家》等影视作品,以及《模拟人生》等游戏中有所体现。在这一阶段,元宇宙的概念比较模糊,更多地被理解为平行的虚拟世界。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此时,“元宇宙”的内涵已经超越了1992年《雪崩》所认知的“元宇宙”,可以总结为具备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推动了传统的社会学、哲学,甚至人文与科学体系的重构;第二,吸纳了人工智能革命、信息革命(5G)、互联网革命(web3.0),以及VR、AR、MR,特别是游戏引擎在内的虚拟现实技术革命的成果,向人类展现出构建与传统物理世界平行的全息虚拟世界的可能性;第三,囊括了所有的数字技术,包括区块链技术成就;第四,引发了信息科学、量子科学、数学和生命科学的互动,改变科学范式;第五,丰富了数字经济转型模式,融合De-Fi(去中心化金融)、Filecoin(使用IPFS和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分布式存储网络)、IPFS(分布式存储底层协议)、NFT(非同质化代币)等数字金融成果。

元宇宙产业的应用场景


2020年,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元宇宙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并触发了人们对“元宇宙”的期待,主要表现为五个场景。首先是虚拟演唱会,在游戏《堡垒之夜》(Fortnite)中美国著名流行歌手Travis Scott举办了一场虚拟演唱会,有1230万的全球游戏玩家成为虚拟演唱会的观众。其次是虚拟金融,如CNBC报道“元宇宙”的地产浪潮,设立投资“元宇宙”的资产基金,正在不断形成全方位的虚拟化“元宇宙”资产和财富模式。


还有虚拟教育,家长们通过Roblox和沙盘游戏《我的世界》为儿童们举办游戏活动。还有虚拟化学术活动,如全球顶级AI学术会议ACAI选择在《动物森友会》(Animal Crossing Society)上举行研讨会。最后是虚拟创作,其中Roblox影响了整个游戏生态,创造了超过1800万个游戏体验,吸引的月活跃玩家超1亿人。

元宇宙产业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治保障,目前各个市场主体在围绕元宇宙展开的相关行为上呈现出相对无序的态势,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也蕴含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将会在虚拟财产、数字藏品、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知识产权、智能合约、数据竞争与反垄断等方面产生法律挑战。


接下来本文将尝试从法律实践角度出发,对元宇宙主要涉及的七个方面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尝试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与规制措施。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流转利用


在元宇宙的世界中,用户通过技术措施在元宇宙的世界实现映射,并产生一些创造和收益,此时对于用户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和利用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截至目前,虽然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交易机制等方面,立法层面上尚无清晰规则。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应在其构建的虚拟商业场景中,为用户提供一个完整的保障其虚拟财产的归属与利用体系。


(二)数字藏品的资产属性与产权保护


NFT(non-fungible token,可译为非同质代币)是一种应用区块链技术验证的数字资产,也是可以用于体现数字资产唯一性的加密货币令牌,在国内则以“数字藏品”这一名称被大家所熟悉。NFT是链接现实与元宇宙最为重要的桥梁与载体,元宇宙则为前者提供应用场景,使得NFT的使用成为元宇宙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NFT的交易存在匿名化、频繁化的特点,这会催生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可能出现假借数字文创名义实施炒作和诈骗,利用NFT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措,以及NFT作品二级交易的金融属性还可能引发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面对乱象频出的NFT产业,显然有必要对如何规制作进一步的前瞻性思考。从法律视角出发,存在着如何定位NFT的法律属性,如何规制NFT的创作发行,如何规范NFT的二级交易,如何厘清NFT作品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从事NFT产业的商业主体在推进市场化发展的同时,也需格外注意法律合规风险的防范。


(三)智能合约交易模式的安全与保障


在元宇宙中进行的交易,主要有赖于智能合约的技术支持,但并不意味只要有智能合约控制就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因为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和算法自动执行交易,交易双方将交易的条件通过计算机代码的形式设定,在满足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代码将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动执行交易。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因此,在智能合约中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同时发生,交易参与方无法更改合同,也无法撤销承诺。


这与我国《民法典》中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有悖,牺牲了一定的交易自由,特别是让合同主体丧失了反悔权,这可能对智能合约交易模式的建立和推广产生一些阻碍。


同时,虽然相较传统合同,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但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计算机代码,当代码出现安全漏洞时,无疑会导致风险及损失。建议各交易方及与元宇宙平台之间对智能合约出现瑕疵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提前的协商与探讨。


(四)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空间,用户可以在元宇宙的世界中进行创作,存在发行方、创作者、用户藏家,以及平台方等多个主体,此类多方协作的关系容易产生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方面,元宇宙的虚拟社会建设需要诸多技术要素的支撑。比如,与元宇宙底层逻辑紧密相关的技术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制,而这又直接影响了元宇宙建构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元宇宙的基础实施开发者而言,需要在专利布局、保护和使用的过程中着重关注《专利法》中对计算机技术等对象的特殊规定,避免陷入保护不利的局面。


另一方面,元宇宙开发者会将一些现实元素植入元宇宙的数字虚拟社会场景中,这些因素的融入容易引发著作权纠纷。比如将现实世界的知名画作或流行音乐引入虚拟世界可能存在著作权风险。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美术、建筑作品,艺术作品以及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因此,元宇宙开发者为了提高用户体验而引入现实世界的作品时需要注意其中蕴含的著作权法律风险,提前与相关方作出协商和约定。


还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地域性,必然与相应国家发展、法律政策等因素有关。然而,元宇宙构建了一个与现实世界产生联系的虚拟世界,必然会打破地域边界,构成冲突。对此,笔者建议可由来自多国的不同主体在元宇宙平台上签署多边协议,在该协议框架内,各方对于元宇宙内的数字虚拟社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在元宇宙内进行解决,也可以选择在现实世界中确定统一的法律适用。


(五)元宇宙中如何保障数据安全


在元宇宙世界中的用户将迎来新一波交互体验的升级,在AR、VR等技术带动下,沉浸式体验将成为新常态。元宇宙不仅会搜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例如常驻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也会搜集更多的生物信息,例如语音、虹膜、指纹等。随着在元宇宙世界中活动得更加深入,用户将被收集更多数据,而伴随数据内容收集和用户数量的增加,为企业保护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带来技术与合规的双重挑战。


元宇宙内不同应用之间、元宇宙和外部设备间,以及外部设备对数据采集的整个数据交互过程中,将会涉及包括收集、存储、处理、分发、利用、销毁在内的全数据生命周期。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受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在技术层面上则需要区块链相关的分布式网络、共识机制、智能合约、隐私计算等技术加以支撑。


对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元宇宙公司而言,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此类义务,开展相应的技术措施与合规建设,保障数据安全。


(六)元宇宙场景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元宇宙作为一个融合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也同样会在元宇宙中发生。比如在2022年5月底,美国元宇宙领域首例“性侵”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受害者是一名21岁女性,她在科技巨头META发布的元宇宙概念在线游戏中创建了一个女性虚拟形象,希望通过体验元宇宙完成相关研究。而不到一小时,她便遭到一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侵”,此时还有一位旁观者在起哄。由于虚拟人物的接触能使玩家手中的控制器产生振动,受害者感到非常不适。此时,就会引发元宇宙中性侵认定与现实世界区别的学术与实务探讨,特别是有时可能精神上的伤害比肉体伤害更为持久和严重。


另一方面,元宇宙目前还处在初期阶段,容易产生炒作和投机机会,如部分不法分子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编造虚拟元宇宙投资项目吸收资金,以及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等。这些行为往往会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元宇宙”核心要素的NFT,近期也被美国、韩国等多国提示其潜藏洗钱风险。


(七)元宇宙运营平台的主体资格及运营规制


元宇宙运营平台是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承接载体,鉴于元宇宙空间中纷繁多元的体验场景,对平台的主体资格及运营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因此以下分别从平台设立和平台运营两个角度就元宇宙运营平台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从平台设立的角度,从事电信经营业务的元宇宙平台公司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元宇宙平台,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从平台运营的角度,元宇宙平台可能运营多项互联网业务,在严格遵循现行法规范的同时,也要及时跟进最新的政策监管趋势,并及时调整以应对合规监管要求。


除了及时跟进相关草案的规制内容,元宇宙平台还可以结合自身及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以此方式实质性参与立法,助推元宇宙产业的规范发展。

结语


元宇宙在本质上是一个具有现实属性的数字虚拟社会,是一种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高度融合的新型社会形态,与“后人类社会”发生全方位的交集,建构了一个与大航海时代、工业革命时代、宇航时代具有同样历史意义的新时代。


元宇宙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发展前景,本文主要对可能引发的虚拟财产、数字藏品、智能合约、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刑事风险、平台主体资格等多方面风险的法律风险进行介绍。


后续,我们还将基于元宇宙的法律风险特点,探讨如何通过建构元宇宙的“法律+技术”规则体系,完善数据及数字财产保护规则,加强元宇宙的数据竞争规制,确立元宇宙的新型交易模式,进一步对元宇宙的法治路径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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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泉

律师

maqingquan@wincon.cn

0532-68972937

马清泉律师系文康律所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专委会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委会副主任,业务领域主要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投资并购与公司治理、争议解决与诉讼,曾为诸多企业(涵盖数据安全、金融科技、智能制造、虚拟现实、交通物流、文化传媒等领域)提供法律顾问与合规支持。

马清泉律师是我国首批国际 EXIN DPO(数据保护官)& ISO(信息安全官)双认证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及《数据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等标准起草人,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专家成员,荣膺2021年度ACE中国法律科技律师10强,法律研究在《法治日报》等媒体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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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萱

律师

wangyixuan@wincon.cn
0532-85773167

王译萱律师系文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房地产,公司与并购,科技与互联网。可围绕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大数据、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数据收集与跨境传输及数字娱乐等方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王译萱律师具有数字法务官资格,同时是国内首批获得国际 EXIN DPO数据保护官&ISO信息安全官双认证资质的法律从业者,并已通过PDPP、PDPF、ISO/IEC 27001职业资质认证,工作语言为中文、德文与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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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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