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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注意的问题

2023-03-22
专业文章 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 周强 ,丛蕾
作者: 周强 ,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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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过程中遇到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解除合同是一项经常被提起的有效措施。因此,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何时行使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权等问题成为现实中的焦点。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享有合同解除权(约定和法定)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提是具备合同解除的要件,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合同也并不因此解除。


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据此解除合同。民法讲求意思自治,有效的解除权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将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有利保护。因此,在合同起草中,应注意约定合同解除权,从源头保障当事人利益。


2.法定解除权。无论合同双方是否约定,当事人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随时解除权。与《合同法》相对比,《民法典》新增了一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新增的“继续性合同+不定期合同”的随时解除权情形,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约定期间、法定期间与合理期限


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有一定期间限制的,一旦超过行权期间(除斥期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消灭。


1.约定解除权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


2.法定解除权期间。《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该除斥期间条款弥补了《合同法》对此的空白。


因此,当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时候,需要充分重视、认真评估、及时决策,避免错失行权时机。


3.解除权消灭的另一种情况: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而合理期限具体是多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依据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类推解释、类案检索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

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应在解除权期限届满前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有两种行使方式:

1.通知解除。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书面通知相较于口头通知,更易留存证据、减少争议。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效力。

2.司法解除。司法解除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


1.终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恢复原状。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合同解除权是双方进行日常交易中应当约定的重要内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关注解除权行使期间,并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充分评估和论证,最终决策是否解除合同,寻找解决争议的最佳法律方案。

附:《合同法》与《民法典》解除权相关内容对照(红色删除线为删除内容,绿色为新增内容)】


《合同法》

《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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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

高级合伙人

zhouqiang@wincon.cn

周强律师是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康烟台分所主任,拥有二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业务专长包括房地产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商务法律谈判、国际贸易法律实务、诉讼与仲裁。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许多重大、复杂的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商务谈判、并购重组、新三板上市等非诉业务,主要业绩包括为烟台开发区管委、国资委提供法律支持;为烟台市政府提供专家法律顾问;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创投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法律培训和合同审查、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参与烟台某公司与法国公司合资项目谈判、烟台某公司与意大利公司合资项目谈判、烟台某公司与德国公司货损赔偿商务谈判、烟台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国际贸易与信用证结算纠纷商务谈判等事务;参与6家企业的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参与多家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参与多项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建设、销售、物业等系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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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蕾

实习律师

conglei@wincon.cn

丛蕾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专业,辅修金融学专业。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从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多起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并在多项非诉业务中辅助主办律师承办业务,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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