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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身份漫谈

2021-06-15
研究发展 数字身份漫谈
作者 贾昆 ,李笑
作者: 贾昆 ,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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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追求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公共服务领域正逐步向“互联网+”模式转型。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若要全方位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福利,就必须主动融入互联网空间。因此,人的“数字化”已然是在网络空间畅通无阻的必要条件,数字身份的应用和发展也对数字化社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更直观的向大家展示这一概念,本文将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简要分析数字身份的性质特点、应用场景以及其现实和法律意义。


什么是数字身份?


在正式引入概念之前,让我们先畅想以下场景:

早上起床打开微博,看看自己喜欢的爱豆是不是又爆出了新八卦;匆匆洗漱后,飞奔到地铁站,用琴岛通打卡上车,希望今天不会迟到;到了单位,登陆工作邮箱和微信,查看今天是否又有新任务;临近中午,打开外卖软件,叫了一份打工人套餐;下午3点左右的阳光最耀眼也最催眠,为了坚持不“带薪休眠”,果断在瑞幸app上点了一杯提神的冰美式;晚上和同事相约去试吃新开的火锅店,酒过三巡,滴滴回家,结束了忙碌的一天。

这一场景是否也引起了你的共鸣?没错,这就是大部分人的日常生活。

互联网时代,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在围绕着“指尖活动”展开,以往需要亲自奔走的服务如今都触手可及。这一切的可能都离不开数字身份的应用。

那数字身份究竟该如何定义?简而言之,任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电子媒介,涵盖了个人或组织身份的信息,都是数字身份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它存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身份证、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甚至游戏账号和公众号等。通过对这些载体进行不同程度的身份核验和认证,我们得以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数字身份有何特点

结合目前对数字身份的应用,其特点可大体概括为四种:多元性、可伪性、超域性、可变性。

多元性

数字身份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多元。数字身份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动物或其他有形甚至无形的主体。如2016年美国辛辛那提动物园的黑猩猩“哈兰贝”(Harambe),工作人员为营救一名失足落入猩猩园的儿童无奈将其射杀。该事件一时激起热议,网友自发为“哈兰贝”在社交平台“脸书”(Facebook.com)建立了公共账号进行哀悼纪念。

(2)载体多元。其载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新版护照、银行卡等记录公民身份及交易信息的有形载体,或是社交平台账号、健康码、游戏账号等无形载体。

(3)用途多元。数字身份可以用来进行公共服务申请、网络支付、线上娱乐、线上预约等,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便民生活服务的效率和方便程度。

可伪性

数字身份的第二个特点是其可伪性。信息的可伪性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个人信息被网络公司过度采集:如果我想在外卖软件上点一杯奶茶,商户只需要知道我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我的生日、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和完成这笔交易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不同情境下,数字身份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的包容度也是不同的。

例如,一名中年男子在社交软件上的档案完全有可能是一名刚满18岁的青春少女。尽管这并不是其真实的个人信息,但并不影响他使用软件平台的服务。换言之,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桥梁、载体或工具,真实的身份信息并不是使用互联网的必要条件。因此,软件平台注册账号时,身份验证门槛的高低也决定了数字身份可伪程度的高低。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数字身份同时具有主体可伪的特性。正如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教授罗宾·林肯(Robyn Lincoln)和伊恩·科尔(Ian R. Coyle)所说:“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不是一条狗”。在社交网络的情境下,连网名都可以随意编造,身份验证的门槛近乎为零,双方甚至不需要彼此认识。而在涉及财产权益或者公共服务时,身份验证的门槛骤然提升,用户需要提供详尽的身份信息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且该信息需要具有排他性。

由于身份主体的可伪性,也让社交网络成了滋生诈骗类犯罪的温床:不法分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将自己包装成另一个身份,进而对他人施行诈骗行为,“百人群聊98个是骗子”这类新闻屡见不鲜。因此,数字身份的主体可伪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致命短板,时刻威胁着互联网交易环境和个人信息安全。

超域性

超域性是数字身份最大的优势。用户可以摆脱地域空间的局限性进行异地操作,甚至多地同时操作。在网络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通过数字身份,我们可以坐在家中同远隔千里的朋友谈天说地,也可以通过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登录海外的账号办理业务。超域性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数字身份的功能,凸显了其高效快捷的现实意义。

可变性

数字身份的本质就是一份身份证明,证明个人的特定身份。身份证可以证明居民身份,学生卡可以证明学生身份,微博可以证明用户身份,游戏账号可以证明玩家身份…虽然不同情境下的身份信息会有差别,但其实都同属一人,通过信息间的关联可以将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人联系在一起。数字身份随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改变而改变,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我们的身份信息,像一幅电子拼图,在网络空间将碎片化的信息拼成一个完整的“个人画像”。

数字身份与法律风险

数字身份在各行业迅速普及的同时,数据泄露、网络暴力、身份盗窃、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风险也接踵而至。数据信息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富矿,而堪称“数据石油”的个人信息更是令互联网公司趋之若鹜。作为数字生态的核心,数字身份的有效和合理开发利用是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数字身份的健康发展对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证高速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数字身份的优势最大化、将风险最小化。

数据风险中最为常见的便是身份信息泄露。此前,新浪微博因用户查询接口被恶意调用导致App数据泄露问题,不少用户爆出个人信息被出售,其中包括网民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和物理地址等。今年3月份,工信部就该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约谈,要求其按照《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制定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数据安全隐患:一是要尽快完善隐私政策,规范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二是要加强用户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强化用户查询接口风险控制等安全保护策略;三是要家强企业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及新业务上线要开展数据数据安全合规性自评估,及时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四是要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数字身份为何对企业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以至于不惜以违法的方式获取数据信息。其原因在于数字身份涵盖了许多个人偏好、生活习惯等极具“商业价值”的信息。现代商业模式不仅追求高回报,更追求高效率。在“全民用网”的时代,怎样才能以低成本的广告投放模式得到高回报已然成为核心问题。

在收集用户信息的过程中,随着数据积累,企业逐渐发现用户的性别、年龄、经常活动区域、甚至常用联系人,都可以作为商业广告定向投放的参考信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可以根据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对“15岁以上40岁以下的男性、经常点赞体育视频、经常浏览体育用品”的用户定向投放广告。如此一来,与其对全网用户“广撒网”,“以重点捕捞”的模式进行广告投放策略直接对用户群进行了有效过滤,这显然具有更高的收益效果。

无独有偶,大数据“杀熟”也利用了类似的原理,根据用户IP地址分析登录App的频率,筛选出对该App依赖性更高,或者在同类别产品中更倾向于使用该App的用户,采取提价策略,达到“专宰熟客”的效果。

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信息的过度采集和粗放式的安全管理模式,使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处于随时可能被泄露的境地。数字身份是建立数字生态的核心元素,它在互联网空间代表的“人”与现实世界的人以及其他形式的主体相对应。因此,数字身份的数据安全一旦出现纰漏,可能会直接导致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裸奔”,甚至直接导致身份信息被他人恶意盗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已明确提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如果将着力打造的数字化平台视为“兵马”,健全的法律法规便是保障数字化建设行稳致远的“粮草”。建立健全、灵活、具有前瞻性的规范体系,对于数字身份的应用和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司法系统各环节的配合、衔接以及从业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而言之,数字化建设任重道远,而保障数字身份的安全性,仅靠技术是独木难支的,还需通过“技术+法律”相互配合,形成“文武兼备”的运行维护体系。

数字身份领域值得讨论和研究的课题浩如烟海,在一篇文章中难以逐一论述。在后续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将推出更加深入和细化的文章,抛砖引玉,激发更多同仁的兴趣和思考,为未来实务中的操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贾昆

高级合伙人

jiakun@wincon.cn

0532-80772038


贾昆律师主要从事公司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为多家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公司合规风险防范及处置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商事领域中的疑难诉讼、刑民交叉业务,在能源行业有业务专长。




李笑

lixiao@wincon.cn


李笑主要负责协助办理劳动争议、民事纠纷和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先后在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和美国东北大学获得犯罪学和社会生态学双学士学位、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硕士学位,在犯罪学领域具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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