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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死亡的司法处理

2021-04-07
保全与执行 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死亡的司法处理
作者 任志向 ,王媛
作者: 任志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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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18年8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立案后,主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地址均无法向被告送达,便将开庭传票进行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3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9年4月将本案判决对各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据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因查控异常,主办法官在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10月去世,遂以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且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因人口死亡信息滞后、被告近亲属的隐瞒等原因,人民法院及原告无法及时获取被告的信息,导致上述“死亡”被告案件并非个例。申请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也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本案诉讼程序也已结案。在该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



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一)诉讼中发现被告起诉前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人不能被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讼中发现被告在起诉后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死者继承人参加诉讼,在继承人同意参加诉讼后应当变更继承人为被告,且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案件中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三)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死亡

《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若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应当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同样明确了,被执行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才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在诉讼中甚至在诉前就已死亡的,《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死亡,执行法官应对执行案件如何处理?是如案件介绍的以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还是需对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兼顾被执行人权利义务继受者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检索,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该类案例。本文尝试从裁判文书的效力及救济途径进行分析,并提出司法处理建议。



已作出判决的效力



(一)法律关于判决生效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内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为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因此,上述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判决何时生效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不同法院采用了不同的生效时间,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宣判之日、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人民法院的作出的一审判决,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起10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大部分的“死亡”被告案件发生于该种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人口死亡信息滞后、被告近亲属的隐瞒等原因,人民法院及原告无法及时获取被告的信息。人民法院穷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后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视为判决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该判决生效。

(二)在题述情况下判决是否生效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届满后即视为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因此,公告前被告已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已送达被告并开始计算上诉期限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虽然对已不存在的当事人送达,客观上无法达到送达的效果,但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如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宜再否定判决的效力。如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应赋予继承人救济的权利,例如继承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

(三)对已查明事实的效力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无需证据证明或者死者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已经查明,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应予以采信。



权利救济



(一)可能的救济途径

1. 申请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题述案件,该案因未将判决送达被告而未生效,在此情况下案件也就并未审结。被告死亡后,其不能再作为适格主体继续参与诉讼,客观上也无法继续参与诉讼,只能由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继承人接替其参与诉讼。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诉讼中发现被告起诉前死亡的情形继续审理,即要求该案原告变更适格主体,否则以驳回原告起诉结案。

该方式既纠正了原审判决的瑕疵,也处理了原审程序的诉讼费问题,但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该程序已结案,也不宜通过补正裁定补充事实及判项,因此需在人民法院内部程序上做特殊处理。

2. 重新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已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在内部程序上已办理结案,此时,原判决中的原告再申请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在实践中存在难度。因此,原告可以将已死亡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因被告与原判决不同,新提起的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提起的诉讼请求也较之前有所调整。之前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原判决在新案件中作相应的处理。但该种方式导致当事人重复负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人民法院并不知悉被告在审判阶段已死亡,进而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案可以以程序有瑕疵为由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变更本案被告,即将被告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处理建议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般较为全面且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查明,在已死亡被告的继承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无论是原告重新提起诉讼还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加重了原告及继承人的负担。本案中,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以裁定形式认定本案执行依据并未生效,并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不妥当。

因此,笔者建议,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程序中死亡的,可以将执行依据送达各继承人,继承人没有异议的,可以追加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继受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若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之规定,交审监庭审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已死亡的,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直接提交审监庭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