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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角度分析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刑事责任

2021-03-23
刑事合规 从刑事角度分析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刑事责任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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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执行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义务,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执行,致使银行债权不能及时收回。比较常见的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债务人就抵押物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以抵押物存在租赁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银行债权无法及时收回。本文试图分情况对债务人(或承租人)以租赁权阻碍银行抵押权进行分析,并从刑事角度提出解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恶意逃废债务 租赁权 抵押权 刑事责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了《2017-2018年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对2017年至2018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银行类金融执行案件进行了分析整理,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执行案件中执行财产被租赁占用的情况十分常见,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

实践中,以租赁权阻碍银行抵押权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债务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事实。二.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三.债务人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与第三人以“倒签”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当法院执行抵押物时,承租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银行的抵押权难以实现。

本文主要对上述情形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并从刑事角度分析解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方法。
  
01
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事实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1.银行向公安部门报立刑事案件的障碍。

实践中,债务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信息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执行阶段因租赁权致使银行抵押权无法及时实现,银行以债务人存在欺诈为由向公安部门报立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公安侦查部门认为债务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银行也已经取得该抵押物的抵押权,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及时实现只是暂时性的,待抵押物上的租赁权涤除后,银行仍然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债权,同时仅依据债务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信息,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因此,公安侦查部门往往不予刑事立案。

2.债务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

但是,若债务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并将直接影响抵押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1)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415号“某服饰公司、黄见阳、朱某某犯骗取贷款罪案”,大致案情如下:

2013年5月17日,某服饰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见阳,隐瞒该公司厂房三至五层已于同月13日租赁给周某20年的事实,提供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用服饰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50万元。因服装公司及黄见阳拒不还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向银行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抵押物所涉租赁权被法院涤除,后经司法拍卖程序,抵押物以891万元的价格成交,扣除相关税、费后,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获得执行款70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物存在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关系无疑将严重影响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并将直接影响抵押债权的实现,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也规定,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合同的不能发放贷款,故被告人黄见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见阳在贷款时已告知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即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明知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关系,明显有违常理。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见阳在申请贷款前,将用于抵押的房产的二十年租赁权出租给案外人周某,在申请贷款时予以隐瞒,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的事实清楚。本案所涉贷款虽然具有转贷的性质,但被告单位在归还原有的750万元抵押贷款和300万元担保贷款后,能否获得1050万元贷款取决于被告单位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是否具有足额的偿债能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黄见阳隐瞒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获得贷款,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2)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刑初829号“郑松清犯骗取贷款罪案”,大致案情如下:

2013年3月,郑松清以其经营的涂料加工厂需要购买原料,虚构了一份向百货经营部购买防水粉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在隐瞒其所有的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44号锦绣大厦商住楼801号、802号、803号、804号房屋已于2012年10月1日出租给林某15年的情况下,提供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并向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向银行贷款250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3月间,郑松清向该银行续贷时,又虚构一份向简某购买高铝粉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在隐瞒上述房屋已出租的情况下,继续提供上述房屋用于抵押,向该银行骗取贷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松清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并使银行错误的相信抵押物的产权、租赁关系明晰,银行基于该错误的认识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债务人可能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此时,银行应当注意搜集债务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例如: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前抵押物已经存在租赁的相关证据;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向银行出具的抵押物不存在租赁的书面承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伪造的相关财务报表;银行关于抵押物存在长期租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内部规定等。同时,银行应当及时向公安侦查部门报立刑事案件,并向公安侦查机关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公安侦查机关不予刑事立案,银行的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公安侦查部门不予刑事立案,银行作为被害人应当向侦查机关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并持《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债务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02
银行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应承担的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的抵押权设立后,在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他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若租赁人在执行阶段以抵押物存在租赁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通常情况下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租赁人的异议,若法院裁定租赁人的异议成立,银行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03
债务人与他人串通,“倒签”租赁合同,企图逃废银行债务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倒签租赁合同,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经形式审查后,裁定对抵押物中止执行。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立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以倒签租赁合同的方式捏造租赁关系,并以该租赁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基于该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此时应当认为第三人、被执行人存在虚假诉讼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需要查明“租赁关系”系捏造,因此银行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以及向公安机关报立刑事案时,应当重点说明租赁合同“倒签”的情况,必要时申请对租赁合同中“倒签”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639号“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大致案情如下:

2013年12月18日,星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与锐程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向锐程公司购买钛合金为由,以其自有厂房作为抵押,从义乌农商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990万元。2014年8月,义乌农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星钛公司归还贷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文为了将星钛公司厂房拍卖款偿还给其他债权人,与王某预谋后共同伪造了一份将星钛公司厂房出租给王某16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和相应的租金4080万元的收条。王文还与他人伪造合伙协议,将伪造的租赁合同作为他人出资的一部分写进该协议,并进行了公证。2015年12月10日,他人以抵押物存在租赁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12月21日,法院裁定异议人异议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星钛公司、王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文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经常与第三人串通,以倒签方式编造虚假租赁合同。此时,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立虚假诉讼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就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对银行的建议

1.强化贷前审核。

针对有担保物的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等机构核实抵押物的登记情况,必要时到现场查看走访,确定抵押物的实际使用情况;并要求债务人对抵押物出具书面保证或承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出具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注意贷中巡查。

银行可以定期到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查询抵押物的对外租赁情况,通过走访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若发现债务人贷前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租赁的事实,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发现债务人贷后出租抵押物,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并可以要求承租人签署关于明知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的相关声明,确保抵押物的租赁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3.注意是否存在“倒签”虚假租赁合同的情形。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现债务人存在与他人串通倒签虚假租赁合同的情形,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向法院起诉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关责任;在执行阶段,债务人通过“倒签”的租赁合同阻碍执行的,银行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立刑事案件,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2017-2018年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发布
[2]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
[3]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
[4]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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