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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挂靠关系下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6-02-02
文康案例 挂靠关系下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 唐仪伟 ,张慧
作者: 唐仪伟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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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C公司挂靠A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负责人、材、机等事宜的全部费用,A公司仅提供项目管理以收取管理费。针对案涉项目的混凝土采购,为了在形式上满足合规要求,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案涉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A公司并未参与合同履行,案涉混凝土采购、对账等事宜均由C公司与B公司对接处理,但发票以A公司名义开具。后因C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在诉讼过程中,因对账单签字人员系C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追加C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文康律师接受委托代理A公司参与诉讼。

因挂靠并非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同类问题司法裁判态度不一,本案法律争议极大。而且案涉合同、供货、发票等均直接指向A公司,案件事实亦极为不利。文康律师介入诉讼前,一审已开庭两次,但A公司一方在答辩和举证方面尚未实质性进展,诉讼处境不容乐观。

接受委托后,我们在有限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收集证据并展开全面答辩,取得一审胜诉。B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法官心证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基于各方提交的材料,我们再次系统梳理了专项证据证明B公司明知挂靠关系,并立足证据展开了全面答辩,B公司最终在法官主持下与C公司达成和解,A公司仅进行程序配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特点意义

1.挂靠关系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本案核心问题是:挂靠关系下,若被挂靠方与合同相对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相对方明知的情况下,货款如何承担?代理律师在有限的时间里组织证据,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多层法律关系之下展开论证,最终取得案件胜诉。

2.案涉标的额高达2300万元,一旦败诉,A公司将在仅收取少量管理费的情况下承担高额货款。本案一审取得胜诉,二审调解书也明确案涉项目的实际承揽单位系C公司,客户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避免了高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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