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守护。聚焦日常生活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常见问题,文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特别邀请多位律师进行专题解答,组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专题,自6月1日起陆续推送,以期从法律角度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益指导。本期主题为《“未成年”不是免罪符!校园欺凌的维权路径》。

案情介绍
受害者:小月(化名,15岁)
施暴者:同校3名女生:陈某(16岁)、刘某(17岁)、吴某(16岁)
案发经过:2023年5月1日劳动节假期期间,三名施暴者在学校宿舍走廊里遇到了刚洗完衣服正要回宿舍的小月,双方经过时刘某由于动作幅度过大将小月装满衣服的盆子碰掉导致衣服散落一地,而刘某视若无睹直接离开,小月只因说了句“你都不帮我捡一下的吗”,结果换来的却是刘某的拳脚相向,三名施暴者将小月强行拉回洗衣房,将刚洗完的衣服丢在地上用脚踩踏并吐口水,小月质问三人为何这样做,陈某、吴某二人便控制住小月让她跪在地上,三人轮番采取脚踹、扇耳光、吐口水、往领口弹烟灰、薅头发、用拖把拖脸等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小月实施侮辱殴打,殴打过程持续3小时,三名施暴者还将欺凌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在三人的朋友圈。

办案经过
案发后,被害人小月和她的妈妈来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负责人孙文祎律师进行接待。
在听小月亲口描述完案发过程以及了解到小月家庭情况后,孙文祎律师向所里申请免费代理本案件。孙律师了解到三名施暴者与小月均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后便组建了专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律师团队,在孙律师的指导下,小月的妈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进行验伤,验伤结果显示小月构成轻微伤,且经心理医生诊断小月出现了重度精神抑郁,目前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学习,之后孙律师多次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要求推进立案进度,在法定时限内给出是否立案的答复,经过孙律师及未保团队的不懈努力,公安向小月送达了《立案告知书》,三名施暴者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三名嫌疑人进行了抓捕。
公安立案侦查后,孙文祎律师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走访等途径与当地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取得联系,通过向检察官说明案件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和社会影响,顺利要求检察院提前就该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案件提前介入,同时孙律师积极与当地妇联、共青团委、教育部门、街道未保工作站等机构取得联系,申请各部门为小月提供相应的援助,上述各部门在得知此事后均对三名施暴者的行为表示气愤,并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协调各部门与小月取得联系,并安排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小月定期进行心理疏导。
在孙律师及未保团队各成员的努力推进下,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前期孙律师的努力沟通下已提前介入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对证据进行充分梳理,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6岁)、刘某(17岁)、吴某(16岁)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的学校方也被教育局进行处罚。

律师建议
(一)家长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港湾”
1.与孩子建立无压力沟通机制每周设置“家庭安全时间”,以轻松话题引导孩子分享校园生活,避免采用“质问式”交流。
2.关注孩子身体信号:如频繁噩梦、拒绝上学、自伤行为(咬指甲、抓挠皮肤等),可能是欺凌预警。
3.要求孩子若遇欺凌,第一时间记录细节(时间、地点、施暴者、行为),保存聊天记录、伤痕照片等原始证据。
4.及时联系学校德育处、年级主任,要求书面记录投诉内容,并同步报警(即使未造成严重伤害,也可形成《接警记录》作为后续证据)。
5.若校方或施暴者家长提出“私了”,需谨慎评估,要求对方出具书面道歉信,承认施暴事实;
6.涉及赔偿时,需结合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主张,避免接受“象征性赔偿”后丧失后续追责权利。
(二)在法律层面用足用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行政与刑事追责策略
若施暴者未满16周岁,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矫治教育决定书》,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或送入专门学校;向教育局申请对学校启动行政监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9条)。
若施暴者年满16周岁:聚焦“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强调“结伙殴打”“当众侮辱”“传播视频”等加重情节;
2.民事赔偿与司法救助
主张多维度赔偿
直接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间接损失:心理治疗费(已发生费用及将来治疗必然产生的费用)、转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家庭,可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亮点
(一)多部门联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案发后24小时内,文康律师事务所未保团队联动妇联、共青团、教育局、街道未保办形成"四位一体"救助体系:其中妇联、共青团联合为小月介绍专业心理医生为小月进行免费心理疏通,教育局在街道未保办的协助下成立调查组共同调查案涉学校在本次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的重大管理漏洞,同时各部门联合协助调取施暴者社交媒体传播记录,锁定施暴视频的扩散轨迹,并协助小月对接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此外,律师团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未检部门、法院进行多轮沟通与线下走访,最终实现案件良好效果。
(二)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轨并行”
通过向公安机关指出:施暴者“结伙殴打、侮辱、传播视频”的行为,已突破一般欺凌范畴,符合《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成功说服警方刑事立案。在侦查阶段主动联系检察院未检部门,提交《提请提前介入申请书》,强调:案件引发校园恐慌,社会影响恶劣,需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合法性,促使检察院提前介入。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转学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赔偿项目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全流程公益法律服务
本案件因受害者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但未满足法律援助的条件,文康高级合伙人孙文祎律师决定对本案进行免费代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律师自己承担,解决了被害人家庭因经济困难且无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无法维权的难题。

结语
本案不仅是一次个案维权,更是对校园欺凌治理体系的一次“压力测试”。当律师团队用专业打破“大事化小”的惯性,用坚持对抗“未成年免责”的误读,我们真正守护的,是法律的威严与未成年人对公平正义的信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强调的:对校园欺凌的纵容,就是对文明底线的践踏。唯有让法律的牙齿咬合,才能让校园的阳光重新普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43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多次殴打他人等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9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61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文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
文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自2022年4月由文康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以来,已吸引了近40位来自济南、青岛、烟台、日照、济宁、潍坊、临沂、东营、德州、滨州、威海、泰安等地的文康律师参与,形成了一个跨专业、跨地域的公益组织。该小组不断探索创新,充分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社会实际情况,构建了预防、引导、纠正和救助相结合的法律服务模式。通过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开展普法宣讲、化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进行慈善捐助等多种形式,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同时,小组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展开合作,致力于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序推进公益普法等各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希望在青岛、山东乃至全国范围内,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贡献文康力量,做好儿童守护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