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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之注册资本及股权相关实务问题

2022-06-09
跨境投资 关于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之注册资本及股权相关实务问题
作者 赵琳琳 ,李佼
作者: 赵琳琳 ,李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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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面临着巨大挑战,跨境投资面临越来越多的限制和不确定性。在此环境下,外资对境内投资也持有着更加谨慎的态度,跨境投资律师在这一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有朋友告诉小编,今天在文康律师事务所有一场外商投资的咨询,世界500强G公司想在中国并购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委托了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跨境投资团队作为这次并购的法律服务团队,今天是双方的第一次线下见面,跟着小编一起去听听看吧!

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时是否存在股权比例限制?


李部长:您好赵律师,很高兴终于见面了!像之前咱聊过的,我们是一家韩资企业,想在中国并购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请问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中国的医疗机构有什么限制吗?

赵律师:您好李部长,很荣幸可以有这次机会为贵公司服务。目前来看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卫生和社会工作”的准入要求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李部长:赵律师,这个负面清单里只提到了“合资”,没有具体股权比例的限制,那我们可以持股99%吗?

赵律师:贵公司最多可以持股70%。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能单独设立医疗机构,但可采取参股、控股的方式与中方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外资企业持股比例不得高于70%。

李部长:赵律师,您说的这个规定我也知道,但这个规定是2000年颁布施行的,都过了20多年了,而且据我了解,这些年中国又多次放宽了对外资持股比例及投资额度的限制,这个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赵律师:是的李部长,《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虽已颁行20多年但并未失效。为了落实目前的政策,我们也致电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之前颁布的多部放宽政策均已不适用,外资企业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合资的形式,且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70%。


李部长,您看,这是我们之前在公开网站查询的北京市2016年至2021年成立的所有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这4家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都不超过70%。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

时间

股东及持股情况、股权穿透情况

北京德视佳东部眼科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018年9月3日
北京德视佳(股东:德国公司60%;内资公司30%;香港公司10%)
北京未来国际医疗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017年1月13日
内资公司 60%
香港公司 40%
北京万泉国际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2019年7月31日
内资公司 98%
德国公司 2%
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2016年10月28日
北京汉琨 50%(股东:香港公司70%,北京新杰西30%)
北京新杰西 30%(股东:中国自然人独资)
北京和汉 20%(股东:外国自然人独资)



香港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
李部长:赵律师,据说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请问是这样吗?
赵律师:是的,李部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应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及以上(或通过M&A方式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50%以上股权满1年),并应缴纳利得税,拥有或租用与业务范围、规模相符的业务场所,雇用50%以上的香港定居或居留无限制员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规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持有境内医疗机构100%的股权?
李部长:赵律师,我们还是想尽可能多的持有境内医疗机构的股权。既然香港公司可以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医疗机构,那我们可不可以先在香港设立一个公司,再和我们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公司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医疗机构呢?这样就可以实现100%控股。
赵律师:李部长,我们很多客户都和您有相同的想法。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包括“间接投资”,因此,香港公司在境内再投资控制境内企业,同样适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外方股权比例的限制。
也就是说,港澳资本只能根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资经营或与中资合作、合资经营,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控制境内企业是不能和外商投资企业,即贵公司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公司共同持有境内医疗机构100%股权的。

能否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支付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李部长:我们公司之前在中国境内注册过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也已经实缴了,我们是否可以用在这家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金支付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呢?
赵律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的规定,“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李部长:您确定吗,赵律师?我记得之前中国只允许经营范围包含对外投资的公司才能够以注册资本金对外投资。
赵律师:是的李部长,您说的没错,之前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现在已经放开了。之前我们做其他项目的时候也给相关部门打电话落实过,工作人员确认了上述规定现行有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是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
李部长:谢谢赵律师,您说的真是太全面了,一下就解答了我的困惑,不愧是专业的跨境投资业务团队啊,这个项目交给你们我就放心了。
赵律师:您客气了李部长,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希望贵公司交易顺利完成!







李佼

律师

lijiao@wincon.cn

李佼律师毕业于德国哥廷根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专注于投资并购、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

李佼律师曾参与多起投资、并购及公司治理项目,涉及房地产、酒店、机械、能源、旅游、医疗、造船、汽车等多个领域;曾参与多起中外籍人士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的诉前协商和诉讼代理。







赵琳琳

律师

zhaolinlin@wincon.cn
赵琳琳律师曾在某韩资控股的合资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工作语言为韩语,曾参与青岛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汽车公司新能源汽车合资项目,目前主要为上市公司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青岛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营企业青岛城市海岸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瑞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为国有、合资、外资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