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

2024-03-26
专业文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
作者 张鑫
作者: 张鑫
转发

2023年12月份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已经生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分为九节。第一节是一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交易习惯的认定,和涉及合同内容的确定;第九节是附则,中间各部分涉及合同从成立到保全和解除的内容。本文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亮点与重点进行解读,涉及合同的成立、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和预约合同三个部分。

合同的成立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图片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第3条第2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内容存在欠缺,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对合同进行解释或者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和咱们学合同法时候的内容大体相似,这里不再一一解读。

招投标订立的合同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故意违约,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方或者中标方究竟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好还是按预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尚有争议。

立法者认为应该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根据立法者原意,只要中标通知书到达对方,本约合同就成立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而非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

《解释》的第4条第1款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本约合同已经成立,而非成立的是预约合同。招标投标法要求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以更加明确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将书面合同的签订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大家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可以参考这一规定。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将来一定期间订立本约合同而预先订立的合同。《解释》的第6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认定,第7条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第8条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从不同方面对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图片

立法者认为预约合同应该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关于内容具体明确的程度,考虑到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不能完全以本约内容的具体明确程度来要求预约的内容,因此,只要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即可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具体明确。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或者明确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明确,也不能认为构成预约合同。


司法实践中,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但是,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但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也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就此而言,立约定金本质上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图片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都属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图片

针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如果参照本约的信赖利益计算违反预约的损失赔偿额,有可能导致预约合同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因为即使没有预约合同,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的过程中有不诚信的行为,对方也可就信赖利益主张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参照本约的履行利益计算违反预约的损失赔偿额,也可能导致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没有必要。

最高法认为,在违反预约的情况下,应由法院在本约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根据交易的成熟度进行酌定。预约合同的内容越详尽,交易的成熟度就越高,当事人的信赖程度也越高,违约赔偿的数额也应该越高。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也可以在无法对预约合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