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一起无罪辩护
刑事法律事务部
王璐
这是我经常想起的一起案件,一起案情本身并不算复杂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找到我时,犯罪嫌疑人张子玉已经被羁押了三个多月,
作为律师,案件办理过程中颇带着求索意义的点点滴滴,意犹在心。每每想起,眼前就有很多镜头交错:委托人一次次去律师事务所找我,絮叨着他们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会见时,张子玉极度无奈又伴着惊恐、怨恨的表情;开庭时,被告席上张子玉那有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满头白发……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无限接近,只是在这起案件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的意识影响,使律师的工作显得尤为艰难。好在,结果的满意总会让人忘记过程的艰辛,通过不懈的努力,被羁押了半年之久的被告人张子玉终得以无罪释放。
接受委托
从起诉意见书来看,案情似乎非常简单:卖衣服的两方邻居,因为抢占挂衣服的墙面发生争执,一方持刀将另一方的手部捅致轻伤。根据我的经验,轻伤案件尤其是这样因邻里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实践中是很少拘留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况且在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供述的情况下,除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机关一般不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所以,无论是从律师相对中立的角度还是作为一个办案人应有的证据警惕性来看,我对委托人陈述的情况都有些将信将疑。我告诉委托人,律师只有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才能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才能形成正确的辩护观点,现在无法对案件结果做出预测。
我其实是非常喜欢刑事案件的,想知道人性的扭曲以及人性的挣扎,想知道犯罪人的所思所想,想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处于司法弱势的他们捍卫权利。当然,也从中看到了人世百态,看到了社会黑暗、世事复杂,获益非浅。这样的案子,尤其是侦查机关已经对其逮捕羁押,犯罪人却做无罪辩解的,总是有些难度和挑战,再加上委托人的信任也对这项工作赋予了更多的含义,于是,我欣然接受了委托。
律师会见
我去看守所会见过张子玉很多次,律师的工作仿佛总是在跟太多的谎言打交道,所以,有时我会不经意地向她提出些问题,我试图从她本能的回答中判断出她是否是在说谎。虽说法律真实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我还是想知道客观真实,从而判断我工作的意义。每次会见时,我内心总有种说不出的复杂,我更愿意,我求索到的
,是一种真正的正义。
张子玉总爱在手铐上缠着个手绢,总问我能不能让家人给送染发剂进去,总抱怨着洗完脸之后没法擦油,这是个非常爱美的女人。从家人拿给我的照片来看,我知道,这已经是不同世界的两个人了,数月的牢狱生活,足以让一个女人失去美丽。
她一遍遍地告诉我:你要相信我,我没有拿刀,我店里从来就没有刀,我没有故意伤害别人,我也不可能有意伤害别人,我从没动过他一个指头。
从检察院到法院
会见完张子玉后,我准备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整理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走进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办公室。或许仅仅因为案情的貌似简单,也或许是人们走进了惯性思维的框架里,办案人员看起来并不太重视这个案件,他们失去了法律监督机构应有的警觉性,这是不应该的,同时也是致命的。办案人员告诉我:作为公诉机关,他们一定会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办案。话说的有些太过客套和冠冕,难道是因为已经逮捕了人,只能任由案件按程序往下推进了不成?或者是公诉人已成竹在胸?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是极其严格和苛刻的,我质疑着这样的案件如何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但同时也在思考着我的委托人和当事人是否在对我说谎。
半个多月后,案件移送到了法院。案卷材料并不多,一份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几个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几次讯问笔录,以及一些程序性的文书。“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我想,案卷材料也是。多次细翻案件材料后,我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人从未做过有罪供述,一直在做无罪辩解,而且多次供述都比较一致;
2、作为重要的物证,现场致人伤害的刀子从始至终都未出现过实物;
3、被告人方有一名老人被致轻微伤,但几个证人对该事实并未有过陈述,侦查机关的材料中也没有体现,似乎在刻意回避着什么;
4、案发现场曾摆放过一张美甲桌子,桌子上有大量的美甲工具;
5、案发现场穿衣镜破碎,有满地的碎玻璃;
6、几乎所有证人的表述都只看到张子玉拿刀划了一下,但法医鉴定书却显示被害人手心、手背的非贯通部位各有一处伤口。这是硬伤,是这个案子的软肋。
经过准备,我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美甲经营业主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侦查机关的证人经法院通知也未出庭作证。
看起来,这是场硬仗了,我必须迎难而上。
第一次庭审
终于到了开庭审理的时间了,张子玉被带到了被告席上,不到四十岁的她由于没有染发的缘故,满头白发,沧桑而憔悴,颇带些悲情色彩。
庭审中,我着重阐述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比任何人都知道的更为清楚。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直接、全面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人张子玉对自己行为做无罪的辩解,是查明案件事实以及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从被告人张子玉的陈述来看,无法得出她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故其是否实施持刀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待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本案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张子玉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1、鉴定结论。本案鉴定结论仅仅反映了被害人手被割伤的情况构成轻伤,但反映不出是何种工具致其轻伤,也反映不出与张子玉的行为有任何因果关系。
2、证人证言。被害人的右手上明明是
手心、手背不同部位的两处伤情,可几名证人的描述却均是看到了“一划”或是“一闪”的一个伤害动作,一个伤害动作怎么可能在两个如此不同的部位致两处伤?这些证言缺乏足够的证明效力。而且证人明显地避重就轻,就张子玉亲属的伤情如何形成均闭口不谈,同在一个事发现场,怎么可能只看到张子玉伤害别人、却看不到张子玉亲属被人伤害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来讲,具有不稳定性,真实性值得怀疑,证明效力相对较弱。
3、作案工具。作为本案最重要的物证,用来伤人的刀子从头至尾都没有出现过,具体是什么特征,现在何处,无人能够解释清楚。本案的几个证人对刀子的描述也各不相同:刀状物、水果刀、不锈钢刀、15厘米、20厘米等种种。从证人描述的案发过程来看,几名证人始终都在现场,近距离地看到了案发情况,一直到警察来了才离开,并且案发后警察及时赶到,怎么可能就找不到刀子?因此,结论应该是唯一的:本案当中并不存在这个作案工具,就更谈不上该作案工具缺失的问题
。
三、本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的证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也未经人民法院批准,不出庭作证明显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其证言的法律效力应当引起足够的质疑。本案当中,如果不能合理排除被害人及现有证人说假话、作伪证的情况,就不能得出张子玉有罪的结论。
四、本案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达到合理排疑的证明程度,更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依法判决张子玉无罪。
本案中,证人证言之间多处矛盾;被告人做无罪辩解;无法排除被害人的伤情系美甲桌上的工具所致;现场的碎玻璃是如何形成的,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有可能是被碎玻璃误伤所致,侦查机关并未做出解释
。再无其他证据,怎么可以凭空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活动。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在于发现和证实犯罪,通过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个人的安全使之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联想到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前行中的中国司法,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样的案件,不应该出现在今天的法庭上。
我诚挚地发表着辩护意见,庭审现场出现了少有的安静。我顿了一下,继续着我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子玉在本案案发前一直是一位善良、诚实、守法的公民,却因为本案无故被羁押六个多月之久,经过刚才的庭审,有罪还是无罪,已经非常清楚,希望合议庭能够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张子玉无罪,还其以清白,还其以自由。”
被告席上,张子玉泪流满面。
第二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后十多天,法院忽然通知我第二天要再次开庭,我有些意外,法官也没有透露开庭的具体事由。第二次庭审,公诉席上多了一个公诉人,旁听席上也多了一些穿制服的人,庭审现场变得更加严肃。由于没有接到法院详细的通知,我并不知道第二次庭审的目的。开庭了,法官在法庭上宣布了两个证人到法院做的笔录,其中一个证人明确表示并未看清案发现场。公诉人补充了一份当时接诊的医生对诊断情况的不太肯定的描述性的证言,对被害人的手部创面从医学角度进行了一些分析。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至少在庭审三日前通知辩护人,并且,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查阅补充的证据材料。看到这些新的证据,我想,无需计较了。我从容地答辩着:第一、在侦查机关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第二、医生的陈述在本案中的性质问题,如果属于证人证言,需出庭作证;如果属于专家意见,则亦应到法庭接受法庭质询;同时,从法医学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的伤口被缝合之后,根本无法从伤口判断出其创面是锐器致创还是碎玻璃所致。综上,无论是从程序还是从案件事实来看,现有证据都无法证明被告人张子玉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无罪判决
第二次庭审后次日,接法院通知,决定对被告人张子玉取保候审。我知道,我赢了。三日后,无罪判决下达。
后记:半年后,张子玉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实际上,因为无故介入了一场争斗,张子玉不幸成为一名被告人,一名被羁押的被告人,她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自由,更有许多无法一一历数的东西。或许,以后漫长的一生,这件事情都会深深地影响她,甚至会影响到她的人生态度,不安、恐惧、怀疑、不信任都将会伴随她,这些损失谁又能补偿或者赔偿的了呢?我忽然想到一个词:草菅人命,放到这,或许有些言重了,但,我的确是有这种感觉
。谨祝她一生平安吧!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王璐,律师,一九九九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潍坊市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任职,2003年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在文康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论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获首届山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等,成功办理了多起罪轻及无罪辩护案件,并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娴熟,具有丰富的金融、房地产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