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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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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发,网上鼓噪着不同的声音,或曰肇事者可诛之,或曰问责不应止于奶农,或曰举箸无可放心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工科的探讨奶粉的生产加工及检测流程,搞数学的测算奶粉投放与召回的差额,玩逻辑的推理从草到奶粉的过程中哪儿出了纰漏,化学界的人士则抓紧做科普扫盲,把三聚氰胺的特性介绍给公众——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苏丹红、鼠毒强、瘦肉精等名词屡屡见诸报端,咱老百姓着实增长了很多见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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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派也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 ——由三鹿毒奶粉事件联想到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文康律师事务所 王磊
近日,媒体曝光了三鹿毒奶粉事件,进而又报道了三鹿的外方股东——拥有三鹿集团43%股份的新西兰恒天然集团(Fonterra)在毒奶粉曝光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报道,新西兰乳业巨头恒天然集团在8月份得知三鹿奶粉遭污染后,即要求全面召回受污染的产品,但却遭到有关方面的拒绝。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鹿集团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章程中规定的议事规则,但从这条新闻我们隐约可以看出资本多数决原则在三鹿集团内部发挥的作用。本文试从三鹿毒奶粉事件出发,简要阐述一下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问题。 王磊,律师,英国诺丁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曾就职于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青岛代表处,现主要从事外商投资、公司法律事务。 [1] 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培训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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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件”拷问法人良知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与高管受信义务的法律分析 文康律师事务所 王玉国
自三鹿公司东窗事发,到蒙牛、伊利等诸多乳制品生产厂家的涉入;三聚氰胺的作恶从婴幼儿奶粉扩大到液态奶品,“三鹿事件”呈现出蔓延扩大趋势。这是中国牛奶行业的悲哀,更是一种耻辱。但当我们对那些奶源提供者、奶品生产者的利欲熏心愤怒地予以强烈谴责时,是否更应该冷静下来,对其中的折射出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以明理他人。在此,笔者就“三鹿事件”反映出的公司法问题,略做探讨。 王玉国,律师,青岛大学讲师,清华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主要从事公司改制、并购、上市等法律事务。 [1]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85-86页. [2] MBCA§3.01 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powers: (13)to make donations for the public welfare or for charitable, scientific, or educational purpose; (14)to transact any lawful business that will aid governmental policy; (15)to make payments or donations, or do any other act, not inconsistent with law, that furthers the business and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3]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observe/20051018/16062043058.shtml [4] 也有观点认为是信托关系,但这中观点差异并不妨碍受信义务的确立。 [5]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450页;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Group and 法律出版社,1999, pp.378-379. [6] 对于此类,理论上是比较复杂的,所以笔者不做理论上的列举和分析,只表明笔者同意管理层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有受信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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