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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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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历时7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终于顺利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出现了如下新亮点: 一、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三、关注患者权利,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剑指非法“医闹”,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人们感到,对于公民网络领域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该法第62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租借驾车出事,车主不再担责 《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该法在第六章中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由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法还第一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七、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保姆是弱者,其赔偿能力也相对较弱。另外从法理上来讲,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雇主既然享有“职务行为”所带来利益,也应承担“职务行为”带来的不利益,这是公平的,也符合法律基本精神。事实上,强化雇主责任也是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保姆是否即便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对雇主来说是不公平的。雇主首先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公平起见应赋予雇主在保姆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况下有适当的追偿权。 八、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防止饲养动物对人损害做了更加周全细致的规定,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在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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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于1月1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廖进荣说。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2009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据介绍,《纪要》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来源: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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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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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发现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防止错误性逮捕、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21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所明确提出的。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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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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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企业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案例当中,许多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未按期到位、股东用本公司资产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瑕疵出资的情况。目前证监会关于这方面的政策较少,据说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出台。但就目前发行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非常关注发行人设立的出资问题,包括股东出资的方式、出资是否真实、是否足额到位,其中尤其关注历史出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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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问题研究 证券法律事务部 王莉
内容摘要: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众多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实务中,整体变更过程中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时,通常将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取整数全部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需要进行规范。本文拟从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角度就净资产折股问题进行分析。 王莉,律师,具备国际商业人员从业资格、报关员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并担任法律顾问,熟悉公司设立与改制、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与重组、国际贸易、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设立、改制与重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并购、公司股份回购、外商投资与外资并购、国际贸易纠纷处理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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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纠纷引发的海事强制令
引言
高良臣,合伙人。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研究生。高良臣律师从业以来,主要办理了包括无正本提单放货、船舶碰撞、船舶物料合同、船舶救助报酬、提单纠纷、货损货差索赔、国际货运代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船舶买卖、外贸纠纷在内的几百起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有诸多标的额过亿,数额巨大,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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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6年,我也算得上是一位老律师了吧。见过形形色色的官司,但是目前遇到的这个,确实与众不同,忍不住想给大家讲讲这个故事,一起长点见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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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里路云和月 范征 光阴宛如白驹过隙,倏忽间来到青岛三年了。年末岁首,回顾当日来时路,颇有些意味。趁着冬闲写下些回忆文字,聊供各位看客一哂。 第一天 我和嫂弟——兼职副驾驶员,在一个秋日的清晨,离开乌鲁木齐,前往青岛。第一天全程在新疆境内,一路途径吐鲁番、哈密,夜宿新疆和甘肃交界的柳园镇,这是一个火车大站,过往车辆均在此加水休息。我们住在一个小招待所,房钱便宜得可笑,只有20元,不过条件还不错,唯一的缺点是每隔一两分钟,必有火车汽笛声响起。好在开车非常耗费体力,我们就在这此起彼伏的汽笛声中进入了梦乡。 第二天
一早继续东行。甘肃境内刚建成一条新高速公路,收费站还未设立,不少车辆已经在上面驰骋了。我们自然也尾随而去。 第三天
下午进入陕西,在黄土高原上穿行,满眼都是单调的土黄色,亲眼目睹这一千多年前的帝王之地如今变成如许模样,实在令人感叹。 第四天
进入河南境内,油箱开始报警。加油吧,一路过来加的都是93号普通汽油,不料河南全是乙醇汽油。硬着头皮加了半箱,跑起来倒未感觉太大异常,于是放下了心。 第五天
一大早吃了饭,我在酒店附近散步,突然看到一个大幅标语“加强城市发展,早日赶上昆山”,原来这小小邳州不简单啊,敢和有名的昆山叫板,怪不得昨天那家酒店价格如此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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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斌,律师,拥有英语文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桂林陆军学院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后在外轮代理公司担任船舶代理一职;曾参与编写《县级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探讨》一书;发表论文《试析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英语基础,能熟练运用英语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公司设立、并购、企业改制重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等法律法规;处理了大量有关企业改制、外商投资以及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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