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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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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月17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并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办法还规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委托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否则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来源: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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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发布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6号部令,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和监督检查及附则。《规定》指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研究处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等。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到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以及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 《规定》提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决定举行听证的,要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必须参加。 《规定》还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据有关负责人称,比起2001年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此次46号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机构,完善了复议程序,创新了审理方式,加强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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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场所受限应随机确定旁听人员 解读最高法两项新规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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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来源:上海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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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针对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刑法作出了补充。本文针对该修正案第13条和第10条规定的涉及贷款犯罪的两个罪名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两个罪名的的区别,便于今后司法实务中依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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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搭便车博弈规则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的解决 姜威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在利益的驱动下,混淆商标与商号,从而产生商标与商号搭便车博弈,不但侵害他人正当权益,而且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商标与商号冲突形式上分析,进行博弈规则的设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探索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冲突问题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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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应当有约在先
离职后还干本行
老东家告上法庭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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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拥有保护其知识资本免受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权利,职工拥有不受限制地谋求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现代社会的人才流动带来的是上述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权利的冲突,引发的是对职工离职后同业经营正当性的法律思考。本文从企业知识资本的权利范围、竞业禁止协议对同业经营的限制等多个法律视角对职工离职后同业经营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 引 言
随着历史的脚步迈入二十一世纪,人类在知识经济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人才流动(the flow of
talent)已成为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整体化的客观要求。人力资本作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它的流动是合乎体制要求的。对于企业而言,只有拥有充足的人才,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人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力量源泉,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第一资本——人才的培育、拥有和运用能力,人才流动对人力资本在企业间的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人才个体而言,随着产业结构的深度调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专业知识的加速更新、传统职业观念的改变,流动成为其实现自我价值的主动选择、有效途径和必然结果。可见,合理、正向的人才流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助于实现企业效益与人才价值的双重最大化。 高亨超,律师,青岛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担任大型企业常驻法律顾问,代理多起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和仲裁,参与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讼业务,现主要从事公司、知识产权、保险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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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时髦最具商业价值的企鹅其实是一个虚拟的卡通形象,叫“QQ”。QQ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讯平台,是目前中国使用最广泛、同时在线用户最多的聊天软件。而这个卡通的企鹅就是软件的标志。为什要保护它们以及怎样去保护涉及到今天我要讲的内容——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我们先来看一个与此相关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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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炯,曾就职于某省属国有外贸企业工作并担任法律顾问,现主要国际贸易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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