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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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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百姓打官司可累了,1个房产纠纷就涉及3个诉讼。作为法官,我们特别想减少老百姓的诉累,但因现行法律设置存在问题,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冲突情形。”11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刘天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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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状规定等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对于一些名词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行为,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条件等,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均将恐怖融资视为反向洗钱行为,故在本《解释》中一并解决。 王少南表示,《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明确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为方便司法操作,强化《解释》的司法指导作用,《解释》对明知的具体认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 《解释》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还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此前,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对此,《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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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国企投资领域 个人私企也能进入
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方面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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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保护“民告官”诉讼权
民意沟通信箱反映行政诉讼“告状难”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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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民事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前提。本文拟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认定着手,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问题加以浅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陈炯,律师,曾在某省属国有外贸企业工作,具有担任大型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丰富经验,现主要从事涉外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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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探讨 劳动法律事务部 谭天
内容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劳动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日臻完善,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有利的维权武器。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第一次完整的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劳动法》在申请仲裁时效方面规定的不一致,导致法律衔接出现了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仲裁时效问题不同观点的分析,突出法律解释在法律职业群体执业过程中的作用,为大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谭天,律师,主要从事劳动法律事务,办理过大量劳动仲裁与诉讼,具备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专项劳动法律服务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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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信用证纠纷案例
一、案情概述。 范征,律师,理学、法学双学士,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现任青岛仲裁委仲裁员,具有多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和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处理金融、公司领域的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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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澳大利亚矿业企业力拓公司在中国四名雇员涉嫌犯罪被捕,引起国内外的极大关注。中国外交部官员针对此事的一系列表态所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网站(已征得文章作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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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始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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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慧鑫,律师,经济法法学学士,刑法法学硕士,文康律师事务所研究发展部、产品质量研究组成员;曾就职于行政执法系统,从事稽查追缴、行政处罚和法制研究等工作;多次参加经济法学和刑法学全国年会,先后在学术报刊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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