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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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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芳龙应邀参加第二届救捞案例及相关法律国际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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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反垄断调查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随意性将降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7月7日对外公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了指导。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指南》,我国“相关市场”的界定,将把传统的功能界定方法和各国通行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相结合。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来界定。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 就在2009年1月7日,商务部曾公布《指南(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与《指南(草案)》相比,7月7日正式公布的《指南》做出了一些修正。其中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考虑因素中,《指南》增加了“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在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了“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市场购买的证据”,并将其放在首位。 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制定者着重强调的是《指南》的实用性,在《指南》未制定之前,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很大,国内并没有法律依据,业内人士在操作此类案件时,基本上是借鉴欧美等国颁布的法律法规,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大多数情况下是反垄断法执行的基础,我国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的空白,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执行的不力。 他同时强调,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即使是在《指南》的帮助下,有很多问题依然需要执法者小心应对。“由于各种产品的情况千差万别,仅依靠固定的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十分困难。根据欧美等国的经验,在拥有《指南》的情况下,各国还根据具体案情,通过判例的方式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者也应该客观分析具体情况,对案例加以区别对待。”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虽已于去年8月1日起实施,但配套法规远未完善,只有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部程序规定。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的调查,并无规章可循。 来源:北京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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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
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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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有哪些新意?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将正式进入制度化时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不管是问责的形式,还是问责的内容都有不少新颖之处,本文择要简要谈一谈《暂行规定》的几个新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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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负责人解读房地产纠纷审判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针对性极强,它的出台必将对人民法院做好当前形势下的房地产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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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贾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擅长处理金融、房地产、证券、公司资本制度改造、清算破产、经济纠纷调处等法律事务;对企业的运作及人事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等案件;熟悉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改制重组、公司整体法律管理制度的设计及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等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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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 ——设“诉讼欺诈罪”重构诈诉学说 庄慧鑫
内容摘要:法学界对诉讼诈骗如何定性众说纷纭,笔者立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胆质疑诉讼诈骗概念设计的科学性,认为应以诉讼欺诈取而代之,且对该行为的规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诉讼诈骗不能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当罚性,主张借鉴国外立法成例,设置“诉讼欺诈罪”以解决立法上实然与应然的矛盾。 注 释: [1][日]曾根威彦:《刑法各论》,成文堂2001年版,第151页。 [2]于改之、赵慧:《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第156页。 [3]谢望原:《诉讼诈骗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第74页。 [4][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5]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37页。 [6]封志晔:《诉讼诈骗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分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第38页。 [7]赵香如:《诉讼诈骗如何适用法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21页。 [8][日]前田雅英:《日本刑法各论》,董璠兴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第2版,第244页。 [9]王雨田:《诉讼诈骗的刑法分析》,《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79页。 [10]郭理蓉:《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兼论伪证罪的立法完善》,《法制日报》2003年10月9日。 [11]王斗斗:《诉讼诈骗 巧取豪夺新方式》,引自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6/26/content_340382.htm。 [12]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51页 庄慧鑫,律师,经济法法学学士,刑法法学硕士,国家三级律师;曾就职于行政执法部门,从事稽查追缴、行政处罚和法制研究等工作;多次参加经济法学和刑法学全国年会,先后在学术报刊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现主要从事刑事辩护、经济案件以及企业日常法律顾问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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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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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浅述 金融法律事务部 范征
笔者注意到,在某些诉讼(主要是合同诉讼)中,原告除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款项时,往往还同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但是,一些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的概念认识不清,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区别,导致实践中其诉讼请求往往被法院驳回。下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如何准确提起这类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供各位读者参考。 范征,律师,理学、法学双学士,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现任青岛仲裁委仲裁员,具有多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和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处理金融、公司领域的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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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的刑事禁区 公司法律事务部 谢楠
随着金融业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银行卡,而信用卡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在信用卡为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引发的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很多人认为,信用卡顶多会引起透支问题,也就是个民商事纠纷,影响个人信用而已。其实不然,信用卡在申领、持有和使用过程中还可能会触及刑事禁区,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就谈谈信用卡可能触及的刑事禁区,以引起更多人的警示。 谢楠,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办理公司和金融法律事务,曾获得青岛市司法局授予的“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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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6月27日,骄阳似火,溽热难消。呼朋引类,共得八人,入崂山避暑,名之曰“半年总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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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辉,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主要从事企业、金融、保险领域法律事务,擅长办理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以及企业并购方面的案件,为多家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众多国有及民营企业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在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方案优化、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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