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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召开青年律师培训调研座谈会
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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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一《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意见》还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指出: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 此外,《意见》区分赃款赃物追缴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意见。 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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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行动计划表示,从2009年到2010年,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行动计划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行动计划指出,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 行动计划说,2009至2010年期间,国家将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 在此期间,国家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行动计划说,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行动计划强调,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为制定好本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 来源:中国日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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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
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应作为未结执行案件统计。这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4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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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 明确政府或国企可优先购买金融不良债权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题为《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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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较大突破,但与此同时也使得留置权法律规定不尽一致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应适用《物权法》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具体有:留置权的主债权性质不受限制、留置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的动产,企业间可以留置不同航次的货物。
二、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注释: [1]该案中,承运人尤才林通过与托运人某联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承运了一批稻谷,在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的办理中,托运人均填写为供货人某粮食公司、收货人粮食转运站,该批货物由尤才林所属“浙宁机596”轮由南京运至海口。因联运公司逾期未支付该航次运费,承运人尤才林留置了部分货物。但收货人粮食转运站以无支付运费义务,承运人的留置行为侵犯其货物所有权为由申请法院强制卸货,法院准予了该申请并将货物交粮食转运站提走。尤才林因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粮食转运站承担因其侵害原告行使中的留置权造成原告的运费、滞期费损失。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原告在未收取运费的情况下有权行使留置权,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却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以原告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时就通过“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知道债务人联运公司对该批承运稻谷无处分权,不构成善意留置为由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显然,该案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即源于《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沿海运输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中并不能起到保护承运人的作用。 [2] 若货运代理人主张代理人身份,则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有人也许会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提出异议,但这种约定至少应为双方履约的一种保证。 [4] 对于此种做法有人也许会提出异议,认为此种做法加大了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但笔者认为货运代理人在此条件下挣取的是运费差价,而不是代理费,其风险理应增加。并且货运代理人可以与自己的托运人就这种间接占有情况下的留置做出约定。 王君玲,中国海洋大学法学硕士,著有《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发表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年第1期)和《渔业PPMs与海洋生态系统》(发表于《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现主要从事海商海事、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参与办理了多起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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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和矛盾问题研究 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付希业 内容摘要:《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缺陷,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物权法》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某些不足进行了修正和创新,为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等涉及担保物权的规定并未因《物权法》的实施而废止,反而形成诸法并行的局面,这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法律冲突和矛盾。其中主要包括独立担保的适用、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实行规则、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登记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质物种类、留置权的消灭等20多处冲突。这些冲突的解决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真探究。因篇幅所限,笔者仅选取担保物权几个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加以剖析,以求教大方。
一、关于独立担保制度的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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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 王璐
她实在不能称得上是“毒贩”,比起那些涉毒数量动辄以公斤计的贩毒分子而言,她甚至连喽罗都算不上,所以,我估且称她为“贩毒者”。她买卖过两次毒品,准确地说,是为他人代购过两次毒品,两次,不足二克,算是毒品买卖链条的最下游环节了。 王璐,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潍坊市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任职;《论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获首届山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等,成功办理了多起罪轻及无罪辩护案件,并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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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奇
第八天,安多到拉萨。 梦奇于2009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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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莉,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教授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等课程,长期以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代理了多起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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