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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研究
济南分所 梁艳
内容摘要: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股份化现象的产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公司债券单纯的借贷关系不同,是在金融商品上附加了公司债权人转化为股东的特殊权利,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由公司外部的公司债债权人转变成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所有人。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的资金,使发行公司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并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使持有人享有在证券市场直接获得资本的投资机会,并可期待获得较高的股利收入。在公司的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以及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常常会发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权 法律保护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Debentures, Bonds
Convertible into Stock)是特别公司债券,指在约定期限内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1]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其低融资成本且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优点受到西方各国公司的青睐,西方各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而又迅速发展的金融品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过70多年的迅速发展已经形成设计完善、运用广泛而且成熟的金融品种,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急需扩大、金融品种急需丰富并且又具有基本的市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预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功能优势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发行公司的积极作用
1、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的资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转换权,有分享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或者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的机会,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以比普通公司债券低的票面利率发行。而且,借贷资金的一个有利因素就是其利息以及为借贷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作相应的扣除,与之相比,向股东支付的股利以及发行股份的费用却不得在缴纳所得税以前做任何扣除。[2]换言之,债券的利息从资金中拨付,而股份的股息却从利润中支付。债券利息等费用可列入公司的成本并可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减轻发行公司的负担,可转换公司债券尤其适用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缺乏资金的公司和企业。
2、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
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所转换的股票面额为基准,一种是以所转换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即确立了市价转换的制度,这是与通行的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都不同程度的高于股票的面额。这样,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在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的时候,发行公司获得的股票溢价也会很高。
3、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构成公司的长期债务,可以使公司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其身份由公司债权人转换成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再需要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公司的负债相应地减少,股本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了改善。由此可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另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仅可以达到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的目的,还可以避免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可能带来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公司发行新股之后,公司的股份数目就会剧增,导致新股发行当年的红利被稀释,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权的行使是渐进的,对发行公司的红利分配、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影响也是渐进的,不会像发行新股那样剧烈。从发行公司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常常被视为一种延续的股权融资方式。
4、有利于筹措资金。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因为尚无优良的经营业绩表现,较难取信于投资者,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困难较多,但是如果发行比股票更具有投资安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在公司运营困难时,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因赋予债权人以转换权,可获得债权人的信任感,公司筹资较为容易。[3]在整个国家的金融形势紧张、银根紧缩的时候,公司信用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时发行普通公司债的难度较大,但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与公司的股本密切相连的公司债券,具有较强的抵御通货膨胀的投资性能,此时仍能够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衡量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的转股比例,而转股比例的高低则取决于发行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性。就一般规律而言,发行公司经营业绩越好,转股比例就越高,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小;反之,发行公司经营业绩不好,转股的比例就会越低,发行公司或者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大。因此,可转换公司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一种新型渠道,是一把“双刃刀”,而不是一种圈钱的工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的益处
1、转换权可以使持有人享有在证券市场直接投资的机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与发行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直接相关,当发行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上涨,这时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出售债券而直接投资获得利差,无需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再抛售获利。
2、投资者的投资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保障。
受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当然会发生变动,但其价格变动的特点是上涨空间的无限性和下跌空间的有限性。上涨空间的无限性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化特点的体现。价格下跌空间的有限性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随着股票价格的下跌而下跌,但是受债券特征和票面利率的影响,不会低于其投资价值。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保本的股票,其投资价值是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收益。
3、可期待获得较高的股利收入。
如果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优良,可望有高于债券票面利率的股利分配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的股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优势诚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立法者以赋予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以转换权这种“妥协性”的精巧设计,即可转换公司债使持有人具有从债权人转为股东的身份转换特征和期待利益之最低保障,使其成为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融资利器,在投资安全性与投机性的两难关系中找到一个最优的结合点,在各方主体利益冲突中达成了微妙的平衡,可谓在奉行中庸之道的同时又没有坠入折衷主义的泥潭,妥帖地平衡了发行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的利益,从而更新了公司融资观念,改变了公司资本格局。[4]
当然,投资者必须要正确认识并充分注意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比普通公司债券的结构复杂得多,风险大得多。与普通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公司的股东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更容易陷入弱者的地位。
二、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法律后果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提出转换申请时,发生转换的效力。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转换效力就当然发生,发行公司必须履行为满足转换请求发行新股的义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前,其持有人只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后,持有人则由发行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由债券持有人转换而来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享有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承担其他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而言,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前,发行公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之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由发行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东。发行公司原来承担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得以免除,发行公司的负债因此而减少,而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实收资本则相应地增加。
三、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在公司的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以及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常常会发生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或者出现公司合并、分立等组织形式的变化,甚至还会发生解散、甚至破产的情形。上述情形的发生必然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如何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探讨的。
公司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以及解散时,都需要经股东会的决议通过。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之前,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没有权利参加股东会,也就对发行公司所发生的上述变动没有投票表决的权利。但是,发行公司所发生的上述变更,必然会影响发行公司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并将间接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从而影响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合同的原理及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经他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可擅自改变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即在转换期间届满之前,未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发行公司能否变更公司的资本、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否决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在发行公司的资本或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利益?
(一)公司增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也叫名义增资,是指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者处分资产的收益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种增加资本的方式只是改变了公司既有部分资金的性质,但是并不能增加公司的资金。第二种增加资本的方式也叫实质增资,即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扩充公司的资本,这种增资方式不仅能够增加公司的资本,还能增加公司资金。
发行公司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时,由于股份数目增加,公司每股股份的盈余将会被稀释,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新股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更容易导致股票交易价格的下跌。在转换价格既定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低落将会间接地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因此,发行公司的增资,同样可能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笔者认为,发行公司发行新股时,在发行合同中应当约定,可转换公司债权人享有认购新股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目的。
(二)发行公司减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净资产减少隐含着公司的信用或担保能力的降低的信息,无论是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或是公司的普通债权人都意味着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减少。
发行公司在进行减资时,公司的资本额相应地减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能按减资的比例请求转换公司的股份,即依照原有的股份减资后所换发的新股份的相同比例转换新股。
由于公司的资本是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在公司债券得到全面清偿或者转换之前,不宜允许发行公司减资。即使允许发行公司减资,仍须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做适当地调整,以均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发行公司并购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由于转换权是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一项选择权,除非债券合同中事先设定了赎回条款,否则,发行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换言之,在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时,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转换权不受影响。同时,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和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是合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继受者,其所继受的财产中就应包含有向被合并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发股份的义务。
如果合并后的新设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是在转换期间内,债券持有人就有权将债券转换为并购后公司的股票,就如同这些债券持有人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样。这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
总而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使发行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可以通过“债转股”使发行公司的债务减少,改善发行公司的财务结构。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不具备的优势,这对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将对繁荣我国证券市场起到很大的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在于其转换价值。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积极作用的发挥,还需要科学的、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配合和保障。我们期待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注 释:
[1]
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
张汉搓:《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3]
文学国:《可转换公司债法律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1页。
[4]
傅穹、范云生:《转换公司债制度三论》,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6期,第37页。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
[2]
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
张忠军编:《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6]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梁艳,吉林大学法学硕士,现主要从事金融和公司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