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期


 

 

本期要目

律所快讯
  ·本所律师参加LAW亚太地区会议
  ·
我所获准为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
本所工会为庆祝三八妇女节举办女子跳绳大赛
  ·滕州市司法局考察团来本所访问
  ·我所产品质量研究组为海尔集团举办产品质量专题讲座
法制新闻
  ·惩治网络黑客量刑加重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业界人士热议《旅行社条例》

  ·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支持企业“走出去”
  ·《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法制研究
  ·
股市低迷,发行企业债券正当时
  ·
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研究
经典案例

  ·教唆他人实施伤害 过限致死
    具备多项从宽情节 终获缓刑

律师随笔
  ·西游记(上)
本期律师之星——王梦奇

 

 

律所快讯

 

本所律师参加LAW亚太地区会议                                              照片>>>
   
3月12日至14日,本所合伙人孙芳龙和王磊律师赴马尼拉参加Lawyers Associated Worldwide (LAW) 亚太地区会议,来自中国、东南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共20家律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主要围绕金融危机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和机遇展开讨论,孙芳龙律师在会上就相关议题作了演讲。 
我所获准为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近日,我所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审核,获得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这对于我所开拓证券法律业务、提升知名度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天津股权交易所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主要为“两高两非”企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及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并购基金等)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平台。
本所工会为庆祝三八妇女节举办女子跳绳大赛                                 照片>>>
   
3月7日,本所工会为庆祝三八妇女节举办了女子跳绳大赛。参赛队员经过抽签,分小组进行了三轮比赛,最终决出获奖名单:张烨获一等奖,王梦奇、王莉获二等奖,吕延维、谢楠、荆璐获三等奖。赛后,本所工会为获奖选手颁发了奖品,并为全体女职工分发了节日礼品。
滕州市司法局考察团来本所访问                                               照片>>>
    3月6日,滕州市司法局一行十七人来本所访问,受到本所主任李明均及合伙人张志国、于驰律师的热情接待,双方就律师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交流。
我所产品质量研究组为海尔集团举办产品质量专题讲座                          照片>>>>
    3月3日我所付希业律师受邀为海尔集团举办产品质量专题讲座,海尔集团国内各省市工贸公司的售后经理百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中,付律师以产品质量研究组编撰的《产品质量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为培训教材,结合该团队多年来处理产品纠纷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手册中的重点条款、经典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就售后经理提出的有关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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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惩治网络黑客量刑加重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2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对于惩治网络“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此前,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刑法原有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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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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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人士热议《旅行社条例》

    践行《条例》规定深化品质游产品
    《旅行社条例》总则中第四条提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国家旅游局就曾倡导“明明白白旅游”,当时国旅总社就在国内推出了“品质之旅”的五项标准。经过近几年的完善,“品质之旅”已经扩充到31项标准,不仅标准细化了,全国各地的品质游产品数量也增加了。以前只在海南一地有品质游产品,目前在华东、西北等全国多个区域都有了品质游产品。品质游的口号是“服务标准化,标准透明化”,每一项服务标准都落实到文字上,明示给游客,让游客体会到高品质服务的旅游乐趣。目前国旅总社打算将品质游产品覆盖到全部国内游产品中。
    《旅行社条例》降低了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可以让更多的人进入到旅行社行业,实现充分竞争,这对于行业发展会起到促进作用。虽然门槛降低了,但加入进来就要守规矩,要按照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遵照旅行社市场规则来做。
    《旅行社条例》中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这对于不规范经营的旅行社会起到威慑作用。希望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一些实施细则,让旅行社可以按照具体规则来操作业务,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规范分支机构经营亟待细则出台
    《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做了较多的规定,这对于从事网络化经营的旅行社起到了规范作用也可以看出,国家鼓励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从2007年开始,就已着手在全国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截至2008年底,金桥已在全国设立了十几家分社。金桥总公司在分社建设中也出台了分社申办条件、管理办法、目标责任书等一系列规章。
    但在分社运营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总公司是具有经营出境游资质的,在出境游经营中,总公司有一定数量的送签员,但随着分社的增加,可否在具有出境游资质的各分社相应增加一到两名送签员,特别是在广州、上海、青岛、厦门等口岸设立的分社。总公司的出境游资质在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使领馆都有备案,但各分社在使领馆却得不到认可。在各出境口岸,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具有出境游资质的分社没有备案,各分社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出境人员名单表在各口岸使用。在领队问题上,总公司设在北京,各家分社分布在全国各地,分社的领队管理是属地管理、还是总公司统一管理,这涉及办理领队证等一系列问题。
    突出两个转变起到五方面作用
    《旅行社条例》的出台,突出了两个转变:一是旅游行政职能从重审批到重监督的转变;二是旅行社经营行为从松散无序到规范经营的转变。《条例》对加快旅游业发展,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整旅行社类别,降低入境游门槛。《条例》将经营国内游、入境游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调整为20万元,将经营出境游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增加120万元,将所有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国内旅行社不能接待外国人,经营入境游旅行社因门槛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质保金弹性监管,减轻旅行社负担。以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一部分被作为旅游管理费用,现在条例规定这项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并规定旅行社三年无行政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质量保证金可降低50%,当出现行政处罚后,要求五日内补足,实现了弹性监管。《条例》还规定,银行担保可以作为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旅行社负担。
    三、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条例》规定了旅游合同的14条主要条款,明确了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团款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条例》对零、负团费以及人头费等不正当经营行为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四、强调行业自律,引导公平诚信经营。《条例》首次提出发挥旅行社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导旅游市场化运作的职能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倡导诚信经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五、明晰投诉渠道,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条例》首次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有依法履行监管旅游市场的义务,从而加大了综合执法力度,对旅游市场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旅行社条例》的实施,还需要出台更具指导意义的《实施细则》和旅游相关配套法规。规范旅游市场既不能放纵不管,也不能行政包揽,更不能以罚代管,要坚持依法行政。市场经济环境下旅游行业的和谐春天,需要政府、旅游企业及旅游者共同营造。

来源: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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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支持企业“走出去”   

    3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与现行规定相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这个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此前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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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有关专家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专家解读: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家解读: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专家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专家解读: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专家解读: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新法规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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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研究

  
 


股市低迷,发行企业债券正当时
               
——浅议企业的融资新渠道

    融资难向来是制约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难题,中小企业也尝试了很多方法——除了向银行贷款融资,很多中小企业主要依靠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甚至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
    2006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新启动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即“IPO”)。很多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IPO募集了充足的资金,不但缓解了资金问题,而且优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山东省共有18家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从资本市场融资1244亿元;2007年,共有17家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2008年上半年,联合化工、恒邦冶炼、民和牧业、歌尔声学、华东数控、九阳股份、烟台氨纶等7家企业获准发行上市。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发生和恶化,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均受到严重冲击,中国的股市也未能幸免。自20089月至今,证监会没有召开会议进行IPO审核,原本敞开的IPO融资大门也暂时关闭。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冲击,很多中小企业甚至因为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而陷于停产甚至倒闭。
    由于目前主板和中小板新股上市审核迟迟没有重新启动,酝酿已久的创业板何时推出也没有具体的时间,很多希望通过上市解决资金难题的企业不得不另谋生路,于是发行企业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另一渠道。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根据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但实践中,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往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很少有机会发行企业债券。
    直至2006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山东南山集团公司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民营企业才得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由此可见,企业债券对于民营企业不再可望而不可即,发行企业债券已经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另一蹊径。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但比较笼统。2008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产状况和较好的盈利状况。这些条件对于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企业而言,并非遥不可及。与IPO要求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相比,发行企业债券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这也意味着不但那些具备IPO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即使那些目前尚不具备IPO的企业同样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在股市低迷、IPO暂停的情况下,拟IPO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解决融资问题。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由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即企业先上报材料,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通常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家发改委核准后,企业就可着手进行发行企业债的各项准备工作。
    审批程序的改革不但有效地缩短了企业债券的审批流程,使得债券发行周期从过去的至少一年减少到半年左右,大大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效率,而且扩大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机动地确定发行规模,而不再根据审批情况确定发行规模,从而使企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融得更多资金。
    20084月,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债券是自国务院决定调整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以来,国家发改委按照新程序核准发行的第一只企业债券。08大连港债从发行材料受理到最终获得核准,正式核准时间前后不足两个月。
    发行企业债券对于募集资金投向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行的企业债券大都为项目债。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不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而且可以用于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但是不同投向,发行比例不同,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收购股权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比例限制,但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通知》大大扩大了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满足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需要。
    但是,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并非毫无限制,根据《通知》的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发行企业债券对于担保有何要求?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般而言,由信誉卓著的第三者担保或以企业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可以增加债券投资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债券的吸引力和发行成功率。通常情况下,大金融机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多为无担保债券,而信誉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大多发行有担保债券。
    我国企业债的投资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由于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投资无担保债券,因此,在200710月之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讲,若没有担保机构担保,不仅债券的发行成本会大幅增加,发行难度也将有所加大。据有关资料显示,由于未能取得合适的担保,2007年山东一家企业的债券发行以失败结束。
    2007101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由此以往以银行担保为主的企业债券发行受到了较大的挑战,各发债主体开始探求银行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目前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银行的第三方担保
    第三方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担保人与发行人为彼此债券互保、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为同一地区企业担保、担保公司等。
    对于选择非银行第三方担保方式的企业债券,一般要求担保人主体信用级别不低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以增信债券,有利于降低发行利率。
    2、抵押/质押担保
    抵押/质押担保是指发行人将财产进行抵押,以保障其发行的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目前抵押/质押担保资产主要是土地、海域使用权、股份、股权及应收账款。
    3、信用担保(无担保)
    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还未完善等原因,企业债券的主力机构——保险公司不能投资无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的发展较为缓慢,目前仅有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4家实力比较强的央企发行了无担保债券。
    4、地方财政收入为偿债提供保障措施
    地方城建公司发行的债券大多为“准市政债券”,发债募集的资金都投入当地的基础建设上,因此地方政府对这些发债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其中就有“利用地方财政收入建立偿债准备金,为债券增信”的新模式。目前,有四只企业债券采用这种增信模式。
    20088月,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发行的8亿元企业债,除以自有土地抵押权进行抵押担保外,还以诸城市每年拨付的1.3亿元治污减排项目建设资金为来源,设立偿债基金,用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能否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至关重要。如果担保方式不能为投资者所接受,不但发行成本将比较高,发行难度也将大大增加。随着企业债券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担保方式的创新,企业用以发行债券的担保方式也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企业发行债券都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能为投资者接受的担保方式。
    发行企业债券具有哪些优势?
    IPO、银行贷款相比,发行企业债券具有如下优势:
    1、程序简捷
    20081月以后,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的审批方式改为核准制,采取成熟一家、核准一家的方式对企业债券进行核准。审批程序的简化大大缩短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周期,与IPO相比,发行企业债券具有程序简捷的优势。
    2、发行条件相对较低
    企业IPO应当满足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发行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企业IPO的条件比较严格。相比之下,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低。
    3、融资成本低
    股权融资是成本最高的融资方式,与IPO动辄上千万的发行成本相比,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比较低。即使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企业债券可以在发债期间锁定利率,因此,如果发行期限较长的企业债券,其财务成本甚至可能低于银行贷款的成本。
    20084月新发行10年期08大连港债,发行利率为5.35%5月发行的10年期华能企业债票面利率为5.2%,都远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除去发行费率,也要比银行贷款利率低。
    4、对企业的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IPO会导致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摊薄不同,发行企业债券不会影响到企业所有权结构,不会对企业的控制权造成影响。
    5、可降低财务成本
    相对银行借款而言,发行企业债有助于发债主体降低财务成本。企业债发行的费用主要由利息、承销费等构成。按照承销金额不同,承销费率从2.0%1.8%不等。一般而言,企业债期限较长,分摊到每年的承销费相对发行额来说并不多,因此发债成本主要以利息为主。目前一般企业债和银行贷款的利息差距在2个百分点左右。以中国石化50亿元的发行额度为例,发债主体每年节省的财务成本可达1亿元。 
    6、财务杠杆效果明显
    从财务杠杆考虑,如果发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较高,发行债券有利于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7、融资期限相对较长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为1年内的短期贷款,而企业债券的融资期限一般为35年,发行企业债券能够保证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具有相对充裕的资金。
    8、融资规模相对较大
    银行贷款通常规模较小,发行企业债券现在已经没有融资规模的限制,因此,通常情况下,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较银行贷款要大一些。
    近几年企业债券发行情况如何?
    纵观2002年至今的企业债券发行情况,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呈逐年扩大的趋势。20022004年,年均发行规模在300亿元以上,2005年达到654亿元,2006年达1015亿元。最近两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持续增加,2007年企业债发行规模达1709.4亿元,2008年发行规模达2,361.9亿元。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手段,在整个融资结构中的比例还是很低,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例也只有3%左右。不管是规模和结构,还是管理制度和交易平台的效率,企业债的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企业债券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进一步市场化,越来越多资质优异的企业会选择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营运资金,企业债券的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并真正成为举足轻重的直接融资方式之一。
    近几年,山东省企业债券发行情况如何?
    国内第一只民营企业债券就是山东南山集团发行的。2006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山东南山集团公司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使该公司成为我国首家获准发行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
    20064月,山东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20年期公司债券成功发行。据有关资料介绍,与同期银行贷款相比,发行10亿元长期企业债券可节省利息3.5亿元。
    20067月,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10亿元的企业债券。
    20088月,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为期10年的8亿元企业债券成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近年来,山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一直大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争取更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或集合企业债券。山东省政府从2008年开始将积极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推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目前,新股发行陷于停滞,股权融资暂时无法实行。国家及各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各种方式进行债券融资,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还是目前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只要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都应当充分把握有利时机,在专业证券律师、证券公司、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指导下,积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改善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赵春旭,律师,青岛大学法学学士、烟台大学法学硕士,现主要办理海事海商法律事务和证券法律事务,善于处理货运代理、提单、船舶救助和船舶保险法律等海事海商法律事务,对于公司设立、并购、改制重组、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亦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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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研究

济南分所  梁艳

内容摘要: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股份化现象的产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公司债券单纯的借贷关系不同,是在金融商品上附加了公司债权人转化为股东的特殊权利,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由公司外部的公司债债权人转变成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所有人。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的资金,使发行公司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并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使持有人享有在证券市场直接获得资本的投资机会,并可期待获得较高的股利收入。在公司的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以及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常常会发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权 法律保护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Debentures, Bonds Convertible into Stock)是特别公司债券,指在约定期限内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1]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其低融资成本且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优点受到西方各国公司的青睐,西方各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而又迅速发展的金融品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过70多年的迅速发展已经形成设计完善、运用广泛而且成熟的金融品种,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急需扩大、金融品种急需丰富并且又具有基本的市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预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功能优势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发行公司的积极作用
    1、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的资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转换权,有分享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或者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的机会,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以比普通公司债券低的票面利率发行。而且,借贷资金的一个有利因素就是其利息以及为借贷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作相应的扣除,与之相比,向股东支付的股利以及发行股份的费用却不得在缴纳所得税以前做任何扣除。[2]换言之,债券的利息从资金中拨付,而股份的股息却从利润中支付。债券利息等费用可列入公司的成本并可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减轻发行公司的负担,可转换公司债券尤其适用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缺乏资金的公司和企业。
    2、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
    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所转换的股票面额为基准,一种是以所转换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即确立了市价转换的制度,这是与通行的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都不同程度的高于股票的面额。这样,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在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的时候,发行公司获得的股票溢价也会很高。
    3、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构成公司的长期债务,可以使公司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其身份由公司债权人转换成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再需要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公司的负债相应地减少,股本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了改善。由此可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另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仅可以达到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的目的,还可以避免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可能带来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公司发行新股之后,公司的股份数目就会剧增,导致新股发行当年的红利被稀释,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权的行使是渐进的,对发行公司的红利分配、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影响也是渐进的,不会像发行新股那样剧烈。从发行公司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常常被视为一种延续的股权融资方式。
    4、有利于筹措资金。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因为尚无优良的经营业绩表现,较难取信于投资者,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困难较多,但是如果发行比股票更具有投资安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在公司运营困难时,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因赋予债权人以转换权,可获得债权人的信任感,公司筹资较为容易。[3]在整个国家的金融形势紧张、银根紧缩的时候,公司信用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时发行普通公司债的难度较大,但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与公司的股本密切相连的公司债券,具有较强的抵御通货膨胀的投资性能,此时仍能够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衡量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的转股比例,而转股比例的高低则取决于发行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性。就一般规律而言,发行公司经营业绩越好,转股比例就越高,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小;反之,发行公司经营业绩不好,转股的比例就会越低,发行公司或者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大。因此,可转换公司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一种新型渠道,是一把“双刃刀”,而不是一种圈钱的工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的益处
    1、转换权可以使持有人享有在证券市场直接投资的机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与发行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直接相关,当发行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上涨,这时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出售债券而直接投资获得利差,无需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再抛售获利。
    2、投资者的投资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保障。
    受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当然会发生变动,但其价格变动的特点是上涨空间的无限性和下跌空间的有限性。上涨空间的无限性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化特点的体现。价格下跌空间的有限性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随着股票价格的下跌而下跌,但是受债券特征和票面利率的影响,不会低于其投资价值。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保本的股票,其投资价值是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收益。
    3、可期待获得较高的股利收入。
    如果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优良,可望有高于债券票面利率的股利分配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的股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优势诚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立法者以赋予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以转换权这种“妥协性”的精巧设计,即可转换公司债使持有人具有从债权人转为股东的身份转换特征和期待利益之最低保障,使其成为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融资利器,在投资安全性与投机性的两难关系中找到一个最优的结合点,在各方主体利益冲突中达成了微妙的平衡,可谓在奉行中庸之道的同时又没有坠入折衷主义的泥潭,妥帖地平衡了发行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的利益,从而更新了公司融资观念,改变了公司资本格局。[4]
    当然,投资者必须要正确认识并充分注意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比普通公司债券的结构复杂得多,风险大得多。与普通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公司的股东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更容易陷入弱者的地位。
    二、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法律后果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提出转换申请时,发生转换的效力。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转换效力就当然发生,发行公司必须履行为满足转换请求发行新股的义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前,其持有人只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后,持有人则由发行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由债券持有人转换而来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享有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承担其他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而言,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之前,发行公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之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由发行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东。发行公司原来承担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得以免除,发行公司的负债因此而减少,而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实收资本则相应地增加。
    三、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在公司的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以及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常常会发生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或者出现公司合并、分立等组织形式的变化,甚至还会发生解散、甚至破产的情形。上述情形的发生必然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如何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探讨的。
    公司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以及解散时,都需要经股东会的决议通过。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之前,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没有权利参加股东会,也就对发行公司所发生的上述变动没有投票表决的权利。但是,发行公司所发生的上述变更,必然会影响发行公司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并将间接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从而影响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合同的原理及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经他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可擅自改变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即在转换期间届满之前,未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发行公司能否变更公司的资本、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否决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在发行公司的资本或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利益?
    (一)公司增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也叫名义增资,是指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者处分资产的收益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种增加资本的方式只是改变了公司既有部分资金的性质,但是并不能增加公司的资金。第二种增加资本的方式也叫实质增资,即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扩充公司的资本,这种增资方式不仅能够增加公司的资本,还能增加公司资金。
    发行公司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时,由于股份数目增加,公司每股股份的盈余将会被稀释,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新股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更容易导致股票交易价格的下跌。在转换价格既定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低落将会间接地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因此,发行公司的增资,同样可能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笔者认为,发行公司发行新股时,在发行合同中应当约定,可转换公司债权人享有认购新股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目的。
    (二)发行公司减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净资产减少隐含着公司的信用或担保能力的降低的信息,无论是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或是公司的普通债权人都意味着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减少。
    发行公司在进行减资时,公司的资本额相应地减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能按减资的比例请求转换公司的股份,即依照原有的股份减资后所换发的新股份的相同比例转换新股。
    由于公司的资本是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在公司债券得到全面清偿或者转换之前,不宜允许发行公司减资。即使允许发行公司减资,仍须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做适当地调整,以均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发行公司并购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保护
    公司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由于转换权是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一项选择权,除非债券合同中事先设定了赎回条款,否则,发行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换言之,在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时,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转换权不受影响。同时,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和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是合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继受者,其所继受的财产中就应包含有向被合并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发股份的义务。
    如果合并后的新设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是在转换期间内,债券持有人就有权将债券转换为并购后公司的股票,就如同这些债券持有人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样。这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
    总而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使发行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可以通过“债转股”使发行公司的债务减少,改善发行公司的财务结构。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不具备的优势,这对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将对繁荣我国证券市场起到很大的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在于其转换价值。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积极作用的发挥,还需要科学的、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配合和保障。我们期待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注    释:
[1] 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 张汉搓:《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3] 文学国:《可转换公司债法律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1页。
[4] 傅穹、范云生:《转换公司债制度三论》,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6期,第37页。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
[2] 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 张忠军编:《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5月版。
[6]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梁艳,吉林大学法学硕士,现主要从事金融和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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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实施伤害  过限致死
具备多项从宽情节  终获缓刑
               
——一起较为成功的罪轻辩护

被告人:武某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承办律师:王梦奇  庄慧鑫
案件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武某系某大型物流中心总经理,因生意竞争与齐某发生矛盾,二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恰被物流中心副总薛某听到。武某通完电话,薛某问及何事,武某说“齐某抢咱们生意”,薛某遂提出找人“修理修理”齐某。武某表示同意,但叮嘱薛某“千万下手轻点,别砍他头、脖子要害部位,别弄出人命来。”
    武、薛二人预谋后,薛某联系了三名外地男青年,欲蒙面持刀伤害齐某。然而在事发前夜,武某怕事情闹大,就打电话对薛某说:“算了吧,不修理他了,为那么点钱惹麻烦不值得”。薛某表示:“知道了”。但三名外地男青年已如约而至,薛某觉得“说好又不做,面子上不好看”,又出于生意上的考虑,仍执意伙同三名外地男青年实施了犯罪,导致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中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薛某下手前也曾告诉三个外地男青年,别砍头和脖子;而当被害人齐某抓住薛某衣服不放时,薛某情急之下朝齐某身上乱砍,有两处刀伤伤及颈部,致齐某失血过多死亡。
    事发后,薛某、武某先后投案,武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极为懊悔,通过其哥哥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巨额赔偿,先后赔付给被害人家属一百多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宽宥。
    承办律师接受武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摸清了案情,对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以下辩护要点:
    第一,武某存在中止犯罪的行为。其作为教唆犯虽然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其与薛某通电话明确表示“不办”砍齐某的事了,薛某虽然口头答应,但仍执意与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并直接导致了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武某主观上放弃犯罪的想法是相违背的。
    第二,被害人齐某死亡的后果是由薛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的,武某不应当对薛某等人的过限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前,武某曾明确叮嘱同案犯不要砍被害人的头、脖子要害部位,“别弄出人命来”;案发后,在得知薛某执意实施了伤害时,武某表示很上火。这足以说明武某对被害人死亡或致命性伤害后果是排斥的,其主观上只想对被害人实施较轻程度的伤害;而薛某等人实施伤害的方式和程度都明显超出了武某的预谋范围,是明显的实行过限,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危害后果。武某不应当对薛某等人的过限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在其主观犯意即轻伤害的限度内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武某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武某是以自动投案的方式到案的,而且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武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特大抢劫案件的在逃犯,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武某的行为成立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武某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案发后,武某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并以实际行动对被害人家属遭受的损害进行了赔偿,先后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宽宥,符合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第五,武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武某投案后,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所做的多次认罪供述内容均保持稳定,一直没有隐瞒或翻供,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可予从轻处罚。
    合议庭对承办律师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有所保留,认为武某不能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其他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武某同时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合议并报上级审核,认定武某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武某适用了缓刑。

                                                      (案例整理人:庄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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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上)

    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去了趟西藏,从西安出发自驾游。大体路线是:青岛西安兰州西宁格尔木沱沱河安多拉萨青岛。历时11天,行程约9000公里,全程乐趣无数。写此游记一篇,以嗣纪念。
    第一天,青岛到西安。
    晚上6点多,我和婆婆到达了西安咸阳机场。朋友安排的司机接上我们行驶了约1小时到达西安。晚饭吃得什么记不得了。住在香格里拉金花酒店。
    第二天,西安。
    酒店的早餐很丰富,我们吃了很多。我记得有一种面糊糊叫“沫和”挺好喝的。因为我和婆婆以前都来过西安,兵马俑、秦始皇陵、大雁塔、碑林、钟鼓楼都去过了,这次就不去了。西安的婶婶带我们去看了浐坝开发区,那里有很宽的河流和水坝。婶婶很热情也很健谈,一路上给我们讲了许多故事,讲西安的历史,讲八水绕城,站在水坝旁边,伴着哗哗的水声回忆她小时候在河里游泳的事,听得我们身临其境一般。后来,婶婶带我们去了一家葡萄园,园门口都是前来买葡萄的人。这种葡萄叫户大葡萄,是几年前开发的良种,在这里推广开来,种了几十公顷。我们到葡萄园里尝了尝,非常香甜,我觉得比大泽山葡萄好吃。离开时,我们买了很多,这成为了我未来几天西行路上的一大乐趣!
    在葡萄园的对面,有一个新开发的小区。吃完葡萄,在等婆婆的朋友来与我们会合的间隙,我们进去逛了逛。小区里有小桥流水,亭台楼榭,分布在其中的各式各样的青灰色的小别墅显得格外别致,让我见识了西安的精致。
    婆婆的朋友找到我们,带我们上山去玩。山间有谷,有清澈的溪流,我们忍不住跳进水里嬉戏起来。在旁边的草棚下吃了农家宴。下山后,婶婶带我们去吃西安饭庄的陕西风味小吃宴,西安的亲戚都来了,好不热闹!饭后,大家一起去逛了大唐芙蓉园。这是西安新开发的展示盛唐风貌的大型皇家园林式文化主题公园。据介绍,全园景观分为12个文化主题区域,从帝王、诗歌、民间、饮食、女性、茶文化、宗教、科技、外交、科举、歌舞、大门特色等方面全方位再现了大唐盛世的灿烂文明。公园太大了,我们实在是逛不过来,就随便看了看。最大的感觉就是壮观、大气,不愧为六朝古都!
    婶婶很喜欢热闹,执意要带我和婆婆去看歌舞演出,我们就随她去了金翅鸟俱乐部。说实话,我太喜欢了!整晚三四个小时,歌曲、舞蹈、杂技、小品,节目丰富多彩,演员水平高,灯光、音响、服装都很好,真的是一场视觉、听觉盛宴。主持人叫欧阳雨辉,是中央台挑战主持人的年度冠军,主持风格轻松活泼,成为整场演出的灵魂。据说,庞龙就是在这里出名的。如果,朋友们有机会,一定要去看看呀!
    第三天,西安到宝鸡。
    今天上午,我陪婆婆去了第四军医大学,她的颈椎和腰椎都不太好,约好了大夫去看一看。中午吃的四川菜,名字忘了。由于大家满肚子油腻,所以吃得很清淡。下午一直在等待出发,司机继飞带我们到回民街采购了10个托托馍(推荐)、10个咸鸭蛋、两斤腊牛肉(推荐)、五香花生米(推荐)南瓜瓜子等食品若干,作为未来几天的储备。又去水果市场买了几箱苹果作为青藏线上的礼物。晚饭,继飞带我们吃的“春发生”的“葫芦头(猪大肠)泡馍”,这是西安最有名的小吃之一。我这个喜欢吃肥肉的人很享受,不过婆婆就遭殃了,她既不吃肥肉,又不吃牛羊肉,真不知道接下来的旅程她怎么度过?
    说到司机继飞,我来简单介绍一下。他姓高,以前在西藏当过3年汽车兵,对青藏线的路况和人文很了解,沿途也有许多战友可以求助,正是因为有他我们才敢选择自驾游。
    五点钟,继飞、婆婆、叔叔、我一起出发了(婶婶去过西藏了所以这次没去),计划经西宝高速到宝鸡再赶夜路到兰州住宿。但是,天公不作美,出发没多久就下雨了,天黑路又滑,我们不敢再走夜路就决定住在宝鸡。继飞就近找了个酒店,条件很差。婆婆有轻度洁癖,几乎一宿没睡,我背上被蚊子叮了3个大包,过了3天才消。
    第四天,宝鸡到兰州。
    一大早,我们从宝鸡出发向兰州前进。往天水去的200多公里全是盘山路,我们被堵在路上3个小时,前后的车辆都望不到头。继飞的朋友在电话里说,昨晚就是这样了。幸亏我们没赶夜路,否则昨晚就睡在车里了。中午我们就在车上吃馍、牛肉、咸鸭蛋作为午餐。路旁边有不少苹果园,老农在向来往的车辆兜售苹果,我们尝了尝,苹果很酸,比我们在西安采购的苹果差远了。下午,路终于通了,我们到达天水后,经212国道400公里到达了兰州。大家下车吃了兰州拉面。继飞原计划是今晚赶到西宁的,但是我婆婆昨晚整晚没有睡,很不舒服,我就提议住在兰州。
    继飞联系了他在兰州的战友请我们吃饭。吃饭以前,婆婆提议到菜市场逛逛,逛菜市场是她的一大爱好。兰州的香料是很有名的,距离很远我们就闻到了花椒和大料浓烈的味道,比我们市场上卖得好多了。我们逛了半个钟头,买了花椒、大料、肉寇、辣椒、发菜(偷着买的八两多180元)、干蘑菇等若干。真不知道明天车里会是什么样的奇怪味道!继飞的战友请我们到餐饮街吃饭,整条街都飘着牛羊肉味,婆婆被熏得几乎都不敢呼吸了。我记得有一种叫黄菇的蘑菇挺好吃的。
    第五天,兰州到西宁。
    我们走109国道约230公里到达西宁。继飞想在西宁换换刹车片,把车好好保养一下。修车的时间,继飞领我们去买了些枸杞和红景天胶囊。中午,继飞的战友带我们吃的饭,有个鹿角菜和另一个看起来像木耳的菜(名字我忘记了)挺好吃。晚上住在西宁。我们住的酒店楼下有个小吃街,挺脏的但很有特点。有一家还卖烤青岛黄花鱼,婆婆看了看,实际是黄沽鱼。继飞去找他的战友了,我们仨在小吃街买了五六种小吃分享起来。我吃了两小碗酸奶。
    第六天,西宁到格尔木。
    从西宁出发没多久就到了塔尔寺。塔尔寺是我国喇嘛教格鲁派(黄教)六大寺院之一,是藏传佛教之一的黄教创始人宗喀巴大师(达赖和班禅都是他的弟子)的出生地,据说十四世达赖喇嘛也曾在这里修行。整个寺院是由大金瓦殿、小金瓦殿、大经堂、九间殿等大小建筑组成的藏汉艺术相结合的建筑群,占地40多公顷。酥油花、壁画和堆绣,具有独特风格和很高的艺术价值,被称为“塔尔寺三绝”。宗喀巴大师早年学经于夏琼寺,16岁去西藏深造,改革西藏佛教,创立格鲁派(黄教),成为一代宗师。传说他诞生以后,从剪脐带滴血的地方长出一株白旃檀树,树上十万片叶子,每片上自然显现出一尊狮子吼佛像(释迦牟尼身像的一种),“衮本”(十万身像)的名称即源于此。宗喀巴去西藏6年后,其母香萨阿切盼儿心切,让人捎去一束白发和一封信,要宗喀巴回家一晤。宗喀巴接信后,为学佛教而决意不返,给母亲和姐姐各捎去自画像和狮子吼佛像一幅,并写信说:“若能在我出生的地点用十万狮子吼佛像和菩提树(指宗喀巴出生处的那株白旃檀树)为胎藏修建一座佛塔,就如与我见面一样。”第二年,即明洪武十二年(1379年),香萨阿切在信徒们的支持下建塔,取名“莲聚塔”,就是塔尔寺得名的塔了。寺里为保护传说中的那棵菩提树,已经修了围栏禁止游客靠近。叔叔却在树下意外捡到两片飘落的菩提树叶,送我一片,被我珍藏起来。
    塔尔寺里有很多磕长头的信徒,要叩遍所有的佛像即十万个长头才行,虔诚之至无法言表。塔尔寺里悬挂的堆绣很精美,但是制作技艺已经失传了,所以更加弥足珍贵。酥油花,不知朋友们有没有见过,就是用酥油混合矿物颜料捏成的佛像、山水、花鸟、建筑、人物等或单体或组合的装饰品,就是藏传佛教中供奉佛祖的七种供奉“水、水、花、香、灯、茶、饭”中的花。制作酥油花的僧侣在冬天制作时,要不断的将手放到冰水中降温,对身体是严重的摧残,而且,在来年春天到来的时候,无论多精美的艺术品都会融化。因此,酥油花艺术被称为“最残酷的艺术”。塔尔寺的酥油花非常精美,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每年藏历新年的正月十五,都要举办制作酥油花的比赛,获胜的作品就被放在寺里展出。现在寺里都在展出的作品外加了玻璃罩,但还是能看到部分的融化。
    塔尔寺门口的停车场有个不大的集市,有藏族的工艺品出售。我看好一把藏刀,老伯要价350,我还到260买下。出了门,继飞悄悄的说,他去年来时买了一把同样的刀,店家要价1500,他还了很久才以500元买下,我们都乐了。今年因为5.12,生意不好,店家也不敢漫天要价了。
    我们继续上路向格尔木进发,午饭是在车上解决的。下午途经日月山,据说是当年文成公主进藏路上回头遥望故土的地方。再往后,我们就见到了令无数人神往的美丽的青海湖。青海湖位于青海省东北部的青海湖盆地内,既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湖泊,也是国内最大的咸水湖,蒙语叫“库库淖尔”即“青色的海”之意,藏语叫“措温布”即“海子”的意思。它湖面海拔3266米,东西长90公里,南北宽40公里,面积4635平方公里。由于湖水含氧量少,含盐量大,浮游生物稀少,透明度达8-9米以上,所以显得格外湛蓝。这个季节,湖边已经没有了金灿灿的油菜花,但植被还是黄绿色的,与无边无际湛蓝的湖水和稍浅一点的天空一起映入眼底,美丽极了!9月底,鸟岛的鸟儿都到南方过冬去了,我们错过了鸟儿铺天盖地的壮观场面,只能闭上眼想象了。据说,青海湖还出产一种叫“湟鱼”的鱼,味道非常鲜美,由于过度捕捞数量已经非常稀少,这几年已经被禁止了,路边原有的以此为生的小饭店也都没有了生意。沿青海湖的路况不错,继飞一直加速赶路,我们只停留了一小会儿。
    晚饭时间,我们到达了格尔木。格尔木是青藏公路的起点,也是青藏线上官兵的后勤基地。继飞在西藏当汽车兵时,大多数任务就是从格尔木往青藏线上的兵站送给养,对这里很熟悉。继飞的战友帮我们定了酒店,我们在城里转来转去找不到,就找交警问路。马路上的女交警不少,很漂亮,也很热情地给我们指路,在继飞飘飘然的时候被女交警批评道:要系安全带!我们狂笑。
    住进酒店,离吃晚饭还要一会儿。婆婆提议出去转转,看看昆仑玉。继飞去准备明天带的东西了没和我们一起。出了门,没走多远,就有一条街两侧全是卖玉石的店铺,有几十家。我和叔叔完全是门外汉,就跟在婆婆后面看光景。婆婆每家店都要进,看得不错就开始讲价,从上万块的到几百块的都有,我和叔叔对婆婆佩服得五体投地。逛了约一小时,婆婆买了5个镯子,有1个是给我的。呵呵,谢谢啦!
    晚饭我们在盐城大酒店吃,继飞的首长请客。除了我们4个人和继飞一个退伍的战友外,都是现役军人。他们很热情的敬酒。我酒量差,又害怕高原反应,几乎没喝。婆婆不好意思推辞,喝了不少。叔叔和继飞就更不用说了。上了很多好吃的,有狼肉、大雁肉、鹿肉、野驴肉等等,我这馋猫很兴奋。晚饭气氛很好,就是他们仨都喝醉了。吃完饭,继飞说要带我们去找卓玛。后来我才明白,“卓玛”就是藏语美女的意思,继飞是想让我们见识见识他战斗过的地方的美女有多漂亮!后来,因为大家都喝多了就回了酒店。婆婆开始感受到了高原反应,胸闷、恶心,头疼的不行,吵着活不了了,要回家。我完全不知所措,就拿出来前我妈给我准备的“高原宁”让婆婆吃了,又陪她说了会儿话。过了约一小时,婆婆终于安静下来睡着了,我才放心睡了。
    第七天,格尔木到安多。
    早晨七点半,大家收拾好行李,退了房,在餐厅吃了早饭准备出发。继飞把昨天下午准备的四件军大衣、四个氧气袋装到后备箱里,以备路上用。这时的后备箱已经被我们的行李、食物、装备塞的满满当当的,我们心里也感觉踏实起来。大约八点半,我们正式驶上了青藏公路。
    青藏公路全长1160公里,是西藏与内地联系的重要通道,承担着西藏85%以上的进藏物资和90%以上的出藏物资运输任务(有了青藏铁路后,比例应该没这么高了),在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西藏的“生命线”。青藏公路从青海省第二大城市格尔木市出发,翻越昆仑山(4767米)、风火山(4800米)、唐古拉山(5231米)和念青唐古拉山;跨过通天河、沱沱河和楚玛尔河,平均海拔4500米,其中,西藏境内有544公里。穿过藏北羌塘草原,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与川藏公路汇合。
    我们今天的计划是从格尔木到达沱沱河,约420公里。沿途要穿过可可西里保护区,没有村镇,人烟特别稀少,号称八百里无人区。起初,路边是普通的房子、树木,后来就只有树木,再后来连树木都不见了,只有望不到边的枯黄的草地和群山,间或可以看到河流。
    沿途大部分的河流是绝对自由的,没有堤岸,没有固定的河道,像夏天乡间的孩童,撒开了脚丫子似的疯玩儿,喜欢哪里去哪里,毫无顾忌,经常将妨碍它玩耍的道路的路基掏空,穿路而过。因此,青藏公路每年都要修。因为春、夏是运输和旅游的高峰季节,而冬天又太寒冷,所以每年的秋天都是修路的季节。我们一路上经过了无数次修路。遇到修路,行车的速度就要大打折扣,非常磨人。因为正常的柏油硬化路面不通,要从路旁临时开一条土路绕行,土路的质量很差,十分颠簸,又狭窄,只能单向通过,如果再碰上有河水或雨水就更无法想象了。我们就碰到一次,把丰田巡洋舰(我们的爱车)的底盘升到最高都很艰难。好在,每每遇到复杂的修路,一定会有至少一位身着迷彩服的武警在一旁指挥。来往的车辆很多,一半以上是装满了货物的大车,还有长途客车,大家都很谦和,按照武警的指示交替单侧放行。也许是因为已经习惯了这种无法预期的等待,等待的人们,脸上都没有焦急的表情,相反,还会好奇的、微笑的看着同样在等待或已经通过的车辆。有时,等待的时间太长,大家还会下车来活动活动,抽支烟,聊聊来往的见闻,好不惬意。
    继飞对西藏的路况和气候很熟悉,在路好的时候就拼命的赶路,不吃也不睡,很是辛苦。我们间或会问他一些问题,一讲起西藏和他的战友,他就很兴奋。这时,我们已经在穿越可可西里保护区了。偶尔会有野驴、野马、野鹿、狐狸等动物在路边停下来觅食,我们就减慢车速(保护区是不让停车的)拍几张照片留作纪念,但也许因为季节的原因,始终没有见到传说中的藏羚羊。我闭上眼睛,想象着那成群的精灵样的身影如飞翔一般奔跑而过,忽然间惊觉:它们,是这里的主人! 而我们,只是过客。我们应该谦恭地、悄悄地走过,不动声色,不要打扰……
    前方不远处我们看到有类似纪念碑的东西,继飞告诉我们是昆仑山口的可可西里纪念碑和杰桑索南达杰烈士纪念碑。我们停下车,冒着凛冽的寒风走上前,向用生命保卫着“世界第三极”的安宁和美丽的勇士们致敬,向“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坚韧而纯净的心灵致敬!
    穿越“八百里无人区”实在不是轻松的事情,除了道路的坎坷和沿途的寂寞,最大的困难来了——继飞一早加满了的两个油箱已经快见底了。巡洋舰可以倒计存油里程,数字已经到了30公里,却还是见不到人烟,更别提加油站了。我们都提心吊胆,生怕车子突然抛锚,几乎已经做好了步行前进的准备。在里程表倒数到12公里时,绕过一座山头,终于,看到了远处隐约的房子,我们忍不住欢呼起来。车子快渴死了,进到加油站,随着加油表飞快地旋转,我们真切地听到了油箱咕嘟咕嘟下咽的声音。我们的爱车是白色的,是不是很像西游记里的白龙马?
    加完油,已经12点多了,鉴于我们的食品储备还很丰富以及在兰州耽误了一天的时间,我们改变了夜宿沱沱河的计划,决定继续前行,边走边吃午饭。不到半个钟头,我们见到了沱沱河,那是真正的三江源头。说实话,我有些失望。它既没有奔腾激荡的河水,也没有雄壮巍峨的堤岸,只是在宽阔的平原上散乱的、静静的流淌,有叫不上名字的鸟飞过。也许,真正的伟大都是不动声色的。
    早在沱沱河之前,翻五道梁的时候,继飞就说会有严重的高原反应了,我们当时都还可以。现在,一直忍着不吭声的婆婆在我们欣赏沱沱河的风景时吐了。继飞有经验,说带我们去沱沱河兵站吃饭,喝点热汤。我们从公路左转进了一个还算平坦的空地,空地的尽头是漆成淡黄色的院墙,继飞联系好的战士到门口来接我们。车开进院子,越过门口的传达室,一个典型的部队大院呈现在我们面前,有宿舍楼,有食堂,虽然不大却很整洁。这时,我们见到了高原的士兵,他们正排队走进食堂。与内地士兵最大的不同是,他们的嘴唇都是黑紫色,肤色也较黑,应该是高原缺氧和强烈的紫外线照射造成的。乍一看,挺恐怖的。经过一番简单的寒暄,我们被带进食堂,坐到餐桌前开始吃饭。餐桌上少不了的是一盘羊肉,带骨红烧的,味道还不错,还有青椒炒红肠、清炒油菜、鸡蛋汤等。婆婆几乎吃不下饭,只喝了一碗汤,好在没有了道路的颠簸,恶心的症状还能缓和一下。饭桌上,沱沱河兵站的站长告诉我们,他们这里最缺的就是绿色蔬菜。每年从格尔木往山上送的供给到九月底封山就结束了,一直到来年的春天。所以,漫长的冬天几乎没有绿色蔬菜可吃,战士们严重缺乏维生素,生活很苦。
    饭后,我们又休息了一会儿。下午3点,在婆婆感觉好一些了后,我们继续前行,最艰难的旅程开始了。车子一直在上缓坡,隔一段就会有修路工地,但因为温度太低,已经见不到修路的人了,后来干脆就成了盘山路。随着海拔的增高,远处不断有雪山出现。车外的温度明显下降,温度计显示已从9度到了4度,我们不敢开窗,还把最暖和的衣服都穿上了。天色时不时地暗下来,间或会遇到一股一股被大风吹来的冰晶,打在车窗玻璃上,发出哗啦哗啦的声响。手机已经完全没有信号了,没有人再打电话和发短信,只是静静地看着窗外枯黄稀疏的草地被白色的冰粒慢慢覆盖。婆婆和叔叔已经明显感到头疼、胸闷、恶心,在继飞的建议下,他们一人抱着一个氧气袋开始吸氧。我也感觉心跳速度快了许多,头晕晕的,照了一下镜子发现,我的嘴唇也已经变成了黑紫色,脸色惨白,不过比叔叔和婆婆的脸色蜡黄要好多了。
    大约晚上7点,我们到达了唐古拉山口。室外温度是零上1度,风很大还夹带着雪粒。婆婆和叔叔因为不舒服不想下车,继飞动员他们说不下车看看的话也许这辈子都没有机会了,这才把叔叔动员下来。路面上满是红色的泥浆,沾在我的白球鞋上像血迹一样很是扎眼。路旁的石碑纪载:唐古拉山口海拔5231米。我正晕乎乎的飘向石碑拍照时,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两座毡房,一个穿藏袍的小伙子和两个藏族小孩子正向我们走来。我的妈呀,在这种地方竟然还有藏民居住,他们的生存能力还真是强!他们不会说汉语,继飞用手势邀请他们一起合了影。临走,我们送了他们一些水果作为感谢。
    天色渐渐的暗下来,当远处雪山反射的最后一抹夕阳泛青的时候,天黑了。我们在青色的雪山间穿梭,白色的车被融化在群山之中,如果没有车的灯光,甚至感觉不到车的存在。车外的温度已经降到了零度以下,继飞把暖气开到了最大。叔叔和婆婆各吸了一袋氧气,迷迷糊糊的,不知睡着没。我小声地和继飞说着话,怕他也迷糊了。就这样,我们到达了安多。今晚,我们就住在安多兵站。
    经过继飞的联系,我们进入了兵站。停好车,我和继飞把婆婆和叔叔扶到房间里休息,他们反应很严重,不停地发抖。我和继飞把他们扶到床上半躺下,盖上棉被,倒来开水喝下。兵站派来了大夫,让我们都吃了红景天药丸,并推来制氧机给他们吸氧。厨房又做来了稀饭和面条,他们根本吃不下,我和继飞吃了几口。其实,这时继飞也不太舒服,我让继飞也坐下别动,开始吸氧。我进进出出的把车上的行李都拿进来放好。这样休息了约一个钟头,叔叔稍微好一点了,继飞就把叔叔扶到楼上去睡觉了,我和婆婆在楼下。由于颅压过高,婆婆头痛得不敢动弹,我把床铺收拾了一下就扶她睡下了。这时,我才缓过神看了看我们住的房间,房间里有两张单人床,床头的墙上有像医院的病房那样的对讲呼叫钮,看来在这里身体不适是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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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星——王梦奇

           

   

    王梦奇,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擅长为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熟悉房地产公司资本运营法律事务,成功代理过大量经济、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曾担任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青岛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法律顾问。现担任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正东建设集团、青岛金艺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开必思工贸有限公司(韩资)、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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