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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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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国、荆维航律师参加2008年海商法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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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此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刚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来源:《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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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消防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新看点 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该法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消防法相比,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例上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等。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成为最亮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为新看点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修订的消防法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相关规定成为新看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并将三次审议稿中第37条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这次消防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强化各个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新修订的消防法主要从四个层面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二是强化了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强化了单位的管理责任;四是强化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现行消防法规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一字之变,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了责任制的内容。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践证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在“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的呼吁给予了回应。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明确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规定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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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破解“执行难”
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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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解读新修订的三税条例
1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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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芳龙 赵春旭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的具体程序,导致不同的法院各行其是,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鉴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关我国对《纽约公约》义务的履行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其具体程序做出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大体而言,按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同依据,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赵春旭,律师,青岛大学法学学士,烟台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公司设立、企业改制重组及并购、发行证券并上市、外商投资与并购、国有资产管理、海事海商等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事务、证券业务、海事海商业务经验,现主要从事国内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业务;涉外证券发行上市、资产重组业务;外商境内投资与并购法律业务;上市公司重组、合并、股权转让法律业务;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业务;海事海商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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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存单质权中存在的缺陷 于鲁平
内容摘要:存单质权是权利质权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引起的纠纷也很多,因此应该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存单质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从实际入手诊断出我国存单质权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确立在实践操作中应该办理存单核押手续。
一、存单质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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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 案由:涉嫌贩卖毒品罪 承办律师:秦克峰 王璐 处理结果: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概要 吸毒人员胡某曾多次向毒贩亢某购买冰毒,某夜胡某又与亢某联系要冰毒,而亢某恰巧有事抽不开身,于是让经常和自己一起吸毒的朋友焦某与胡某联系。焦某与胡某原本也认识,二人取得联系后,焦某带着一名黑衣男子来到胡某入住的宾馆房间,胡某给了焦某3000元钱,焦某给了黑衣男子钱后,拿给胡某8克冰毒。黑衣男子走后,胡某又向焦某提出想买点麻古吸食,焦某就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一包麻古,说:“正好我这里有一袋,50粒,我25块钱一粒买的,匀给你一些吧。”胡某要了40粒,但带钱不够,就让焦某留下一个银行卡号,几天后将1000元钱汇到了卡上。后亢某、焦某被抓获,经调查焦某在前述交易中并未获利,而二人均被指控犯有贩卖毒品罪。 争议焦点
本案中,辩护人对亢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异议;对焦某帮胡某购买8克冰毒系代购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没有异议;但对于40粒麻古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辩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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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不是口吃患者,我是碰壁碰晕了头。刑辩业务中会见难是个老问题了,于是有了新律师法,律师们欢呼雀跃,这是什么?法律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尚方宝剑啊,此法一出,谁敢不从?此时正好有案子在侦查阶段需要会见,于是乎,我们怀着兴奋、略带紧张的心情来到了看守所,却被告知侦查阶段没有办案机关的同意函没有侦查人员陪同不得会见。上前与之理论,抛出了尚方宝剑,却被对方一句“我们坚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轻描淡写地顶了回来;拿出律师看家本领,与之讲法论理,对方却仍然不为所动,反复以刑事诉讼法和没有上级机关的通知回应,如同修炼了倚天屠龙记中的九阳神功一样,达到了“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他横由他横,明月照大江”的以我为主、不为外物所动的高深境界。眼看此路不通,虽然律师有着维护法律之义务,但眼下办好自己的业务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我们放下满脑子不切实际的幻想,回到现实。既然执行刑事诉讼法,那就按照老办法来吧。于是,我们轻车熟路地来到了侦查机关,熟练地交上了相关手续,心想这回没话说了吧,但办案人员称“我们侦查机关坚决执行新律师法,你们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就可以了,不必再来开同意会见函了”,听到此言,我无言以对。仔细思量,侦查人员坚决执行法律是正确的啊,我们难道不是希望这样的么?但问题随之而来了,侦查机关不给开函,而看守所要求开函,还是见不了啊,到了这里我明白了,用青岛话说是“掉空儿里了”。 贾昆,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于某大型企业集团从事法务工作,现主要从事刑事、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办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案件,成功地为“马六案”被害人家属维权索赔,2005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系统优秀团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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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律师,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后攻读法律,现主要从事房地产、刑事法律事务,通过多年业务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尤其是擅长诉讼业务,办理过多起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对经济犯罪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和较高的业务水准,并成功做过多起案件的无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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