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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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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国律师参加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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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早就有,可真敢退赛的一直没有。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黄金周,第一个“吃螃蟹者”诞生了。10月1日晚,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 有消息称,中国足协将对武汉“退赛”事件作出重罚:取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罚款30万元。这意味着武汉足球将从中超赛场上消失。 “退赛”是因“判罚不公” 今年的“十一”长假,对武汉球迷来说,是个大日子。按照今年中超联赛赛程,10月2日15时30分,武汉队与辽宁队会在武汉新华路体育场上演“保级生死大战”。然而,10月1日晚,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对武汉球迷无疑是“当头棒喝”:武汉队宣布正式退出中超。 10月2日下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了退出中超的原因。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徐志强称,由于中国足协始终坚持他们很草率的、不公正的判罚,这也直接导致了我俱乐部在今后的赛程中会处于一个非常艰难的境地,为此,我们被迫做出这样痛苦的决定。 徐志强所称中国足协不公正的判罚,源于9月28日武汉光谷足球队客场对阵北京国安足球队的那场比赛。武汉光谷队44号球员李玮锋与北京国安队18号球员路姜间发生肢体碰撞,路姜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罚出场。赛后,北京国安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上诉,要求处罚武汉队相关犯规球员。9月30日,中国足协公布了处罚决定:停止李玮锋、路姜中超联赛比赛各8场,并各罚款人民币8000元。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沈烈风说:“我不知道这处罚是怎么作出的,但对一名球员,特别是队中的主力球员停赛8场算不算大事?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出台了处罚决定,是不是太草率了?” 10月1日,徐志强、李玮锋紧急赶赴北京,到中国足协申诉。但经过反复协商,足协的处罚决定没有更改。 徐志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无法改变现状的情况下,只好采取牺牲自己的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怒和抗议,希望以此唤起中国足球界的觉醒和重生。 10月2日17时,中国足协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李玮峰、路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与今年中超联赛发生类似球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是一致的。武汉队退出中超联赛不妥,中国足协相关机构将依据中超联赛的有关规定,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导致巨额国资流失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足协对李玮峰禁赛8场的处罚意味着,俱乐部花300万元引进的李玮峰只为球队效力两场便无用武之地了。沈烈风认为,这是中国足协存心把武汉队逼上绝路。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中超联赛,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投入了6000万元。如果从2004年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接手武汉足球队算起,投在武汉足球上的资金已有两个亿。 据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新闻发言人揭长春介绍,在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的股权中,国有企业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了85%的股份,湖北足管中心占10%的股份,另外5%的股份归武汉足管中心所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如果俱乐部的大股东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经过论证,也没有通过国资委批准就决定退出比赛,这不仅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前期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足协章程是否违法 10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就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 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在会上宣布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四点处理原则:第一,武汉光谷退出中超是企业行为,和教练球员、地方体育局及足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总局不会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第二,考虑到这一事件影响巨大,将由足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三,为防止事态扩大,避免连锁反应,足协要加强对中超管理工作;第四,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保护球员教练员和当地体育局、足协的权利。 此前,中国足协曾有消息传出,武汉队球员年底可自由转会。这样一来,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将损失掉球员转会收入。虽然南勇否认了这一说法,但是《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明确规定: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2009年有俱乐部提出武汉队某球员为“零转会”,那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也同样“不得拒绝”,而且“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这一条款实际默认了“零转会”的存在。 对此,乔新生认为,这一规定有侵犯重大财产权利的嫌疑。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在诉讼的问题上,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而言,可能并不是坦途。 根据中国足协的章程,俱乐部不将自己与中国足协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中国足协也表示,每家俱乐部都是与中国足协签订了合约的,既然参加中国足协的比赛,那么俱乐部是没有资格告足协的,按照规定,法院也不可能受理这样的案子。 对于中国足协的这一规定,乔新生认为,足协制定这样的章程,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乔新生进一步分析说,这说明,中国足协在制定章程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中国足协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进行。 乔新生说,中国足协属于官办的民间自治组织,根据体育法,中国足协应当行使民间组织自治权,而实际上,中国足协在管理时缺乏民间自治,在作出处罚时,越权行使了行政处罚的权力。“中国足协应按照体育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否则,中国足协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来源: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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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房屋降价案开庭:购房仅10天下跌14万
10月14日,本市首起因房屋降价引发的诉讼在朝阳法院开庭。因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十日后即降价14.7万元,业主涂女士将开发商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合同条款,调整房屋售价及贷款金额,享受与后购房的业主相同的待遇。 来源: 北京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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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采访条例发布
10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华社17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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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批监管规章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批监管规章,推动国内大型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为确保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奠定基础。 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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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李洪杰
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法中做了规定,但行使该诉讼的现状并不理想,其顺利行使面临着一些阻却。为顺利行使该诉讼制度,讨论其面临的行使阻却,并分析其相应的应对措施。 李洪杰,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在某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现主要从事公司、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擅长办理疑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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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提要:所谓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活动中侵害第三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雇主责任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受害人寻找一个有清偿能力的被告。我国现行法律对雇主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有必要从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两方面进行完善。 梁艳,律师,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参与撰写《投保防险百事通》一书,并发表在法学刊物上发表《募捐行为的法律思考》,现主要从事金融和公司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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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上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
摘要:目前通过从美国开始爆发的金融危机使我们看到了金融商品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金融衍生商品的杠杆作用不但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也有更强大的破坏力。韩国2007年6月19号通过了“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简称“资统法”[1]),本法实施后,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间接投资资产运营法等法律将废止。资统法对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及监管等方面做了重大的补充、修改和创新,本文仅对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做简单介绍。 Ⅰ 法条
资统法第三条(金融投资商品): Ⅱ 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包括性
韩国资统法的最大特征之一即是对金融投资商品所做的包括性的定义。它对金融投资商品进行抽象的定义,属于这个抽象定义的全部金融投资商品都成为监管[3]的对象。这个包括主义体系的概念与每当产生需要监管的必要时,通过列举金融商品使其成为监管对象的列举主义体系是有根本性差异的。[4]资统法将作为投资对象的具有“投资性(条文中成为‘危险’”的金融商品,全部定义、包括在一个“金融投资商品”范畴之内。 资统法之前 资统法的包括主义[6]
Ⅲ 启示 一些国家的金融机构仍是分业经营的,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机构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不断增加,导致了很大程度的混业经营。而金融机构开发出的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商品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个通过杠杆的扩大效应可将盈利率最大化的投资工具,但很多实例证明操作不当将会是场灾难。在复杂的各种金融投资中,对专门知识相对较弱的投资者进行保护成了急迫的问题。中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对一些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特别是新兴的私募基金)等机构在资金筹措过程中的行为的性质,银行、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的性质等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判断和监管。这时,进行监管的机构和根据什么进行监管就成了问题。例如有个著名导演欲自行筹资导演一部电影,他只筹得一半资金,另一半成了难题,后来他听从他人建议,在公开媒体上面向大众刊登广告,承诺盈利后利润如何分配,最终电影投入市场后在票房上失败,导致投资无法收回。这个例子[7]在中国也许是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情。以上情况,根据国内法规将很难对创业者和投资者实施有效的司法保护。韩国的资统法不失为一个可以借鉴的参考。 张珍宝,律师。山东大学毕业,韩国清州大学私法学硕士,韩国国会研究院立法及国家预算研修班结业,韩国首尔大学校法科大学法学博士结业,主修公司法、证券法,韩国首尔大学校法科大学资本市场统合法实务专家课程结业。曾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判员、韩国清州大学国际协力院职员;曾在山东府前律师事务所实习;韩国证券法学会、韩中法学会、韩国金融法学会(BFL,CFL)会员、在韩中国人法学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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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根据2007年3月份韩国首尔大学校法科大学金建植教授领导的法律实务专家课程的讲义资料整理而成,系对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简单介绍,无特别情况不再附加脚注。如需引用,请与作者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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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律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纪事
一、基本案情 许征,律师。第二届青岛市优秀女律师,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公司治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在《北京信报》《青岛日报》《财经日报》《招商周刊》《青岛民企》等多家媒体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参与《改革开放二十年——青岛市建设法规规章汇编》的编撰工作,并参与了2005年《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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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的律所管理与律所文化 文康律师事务所 张志国
诸位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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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的转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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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戎家,律师, 法学学士,1989年毕业于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1年在荷兰、英国进修工商管理。具有长期律师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曾担任国有银行、外贸公司等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产权交易经纪人资格,主要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涉法律业务,公司改制、并购、证券业务,跨国融、投资业务,国际贸易,国内商事,不动产交易及建设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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