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本瑞穗银行高桥先生一行来我所访问 |
|
|
||||||
|
|
国土资源部近日正式公布《土地登记办法》,该规章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界一件值得关注的事件。它的颁布实施,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意义重大,对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来源:国土资源报 |
|
|
最高法院规范行政诉讼撤诉与和解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6日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 |
|
|
2007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十周年之际,盘点中国法治在2007年走过的道路,评点一件件法制事件,让我们备加感叹。道路虽艰,中国法治在2007依旧奋勇前行。抬头向前,我们对未来的法治中国充满信心。中国法院网与人民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7年十大法制新闻”。 来源: 中国人民法院网 |
|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
||
|
|
刑事法律事务部 孙莉
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有一种分类,即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只需按照刑法条文即可认定。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中只作了抽象的或者概括的规定,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行政合理性原则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实习律师 孙宁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机关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重要权力手段,但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必须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方能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为制约自由裁量权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从而为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提供重要依据。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查 如前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伴随着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准则。要明确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首先必须理清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标准,明确何为合理 。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界定 笔者通过归纳我国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论述,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三项: 第一,正当合理。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适度合理。 第二,最小损害。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注意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的平衡,且在能够实现基本行政目标的前提下,选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手段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平等对待。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平等对待任何行政相对人,不能因人而异,只能因事而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功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除了理所当然地必须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外,还应着重受制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从而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总体来看,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功能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重要的行为准则。它衡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根本要求,包括必须符合法的目的,必须符合法的本意要求,必须不超越法定的幅度和范围等等。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是行政司法监督的重要准则。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包括对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行政行为宣布无效、撤销或变更,甚至对行政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这依据的不只是合法性原则,也有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再次,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救济提供了依据和标准。相对人遭受不法侵害后,能否获得法律救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合理性原则在这种认识过程中为相对人提供了重要的标准。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 如前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存在实属必然,行政权的不断扩大是其产生存在的前提;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法律规范的不能详尽性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必要。但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又大量存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它的提出,一方面是承认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另一方面又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而且应当合理和适度。但是如何具体确定自由裁量是适当、合理而非滥用呢?笔者认为,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须考虑下列内容: 1.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且有正当的动机。 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法律授权的目的为行政人员的行为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第1条规定:“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因此,公安机关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就应从该条例的特定目的出发。如果违反这一特定目的而进行,就构成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违反。 违反立法目的或目的不当一般都与恶意动机相连,恶意动机非常复杂,难以列举齐备,但较为常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 (1)寻租目的。即为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但包括执法者牟一己之私利,还包括为本单位、本部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比如,某交警部门为多发奖金,派出交警隐藏在道路隐蔽处查扣闯单行线的汽车,且一旦查扣,不分情节,一律给予最高数额罚款。 (2)徇私目的。指的是执法者从私人感情或利害关系出发的情况。比如,公安人员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考虑到受害人是自己的亲戚,而对加害人作出畸重的处罚决定。 (3)“政绩”目的。指的是行政机关领导及执法人员在片面追求所谓“政绩”、“荣誉”心理的驱使下,作出不合理行政行为。比如某地卫生部门为了在全省卫生工作评比中拿到好名次,命令农贸市场所有摊贩在卫生大检查的三天当中不准营业。 确认目的的正当性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因为我们无法深入执法者内心去探求其真实的主观状态,但是我们可以基于一般的常识和经验,通过对执法者一系列行为的观察作出判断。 2.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 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具体表现为(1)相同情况是否平等对待;(2)行政行为是否前后一致;(3)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惯例。 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故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对每个行政行为而言都有其独特的相关因素应予考虑,即使受外部压力或影响也不例外;而对于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则不应予以考虑。 此外,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还必须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在坚持法律原则及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参照各种理性的载体(行政惯例、风俗、习惯等),对事实作出合理的定性。 3.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坚持最小损害原则。 在我国现有阶段,行政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往往采用较重的处罚惩戒行政相对人,而忽略了最小损害原则,从而导致了大量行政侵权行为的实施。这是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形式,必须通过贯彻最小损害原则的方能改变。 最小损害原则是比例原则的核心,其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为的手段和行政目标要成比例,在能够实现基本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手段实施行政行为。如对醉酒后破坏社会秩序又不听劝阻的行政相对人采用强制性人身管束是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是合理的;但对于轻微醉酒、一经劝阻即接受的行政相对人采用强制性人身管束则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属于不合理行政。 4.行政主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就必须行使,不得怠于行使。 权利人有权得到恰当的对待,例如,出租车在出现闯单行线行为时,交警不能因为“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就一律罚200元,而不再去分析闯单行的地理位置、次数、造成的后果。此种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同样属于不当的“不作为”,同时也违反了最小损害原则。 5.不得滥用程序自由。 滥用程序自由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作为以及不正当的方式、步骤等,突出表现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和方式上。 在期限方面,滥用程序自由可以表现为给相对人履行义务设定苛刻的期限。比如,限期相对人在1天内拆除违法建筑。以不适当的方式作出行政行为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立法原意,无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比如,尽管在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行了听证会,但却不允许被处罚人发表意见。二是虽然能够达成执法目的但使得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了过分的损害。 上述概括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五项具体要求,在实践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严格贯彻,以制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公正行使。 孙宁,实习律师。2000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同年入山东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3年获硕士学位。自2003年6月起,于青岛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曾担任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律英语的教学工作。
|
||
|
|
劳动法律事务部 刘扬委托人:Y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德宝 刘扬 对方当事人:冯某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代理意见:
仲裁结果:
简要分析: 刘扬,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二〇〇一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主要从事劳动法律事务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成功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
|
|
|
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付希业
旧时江湖,刀光剑影,险象环生。但遥遥江湖多有一道,遭对手追杀的,应该是条好汉。我们律师当然不能以江湖之道论,但在如今的法律疆场上,让对手也喜欢你,确实也有一道,那就是你在某个方面触动了他。 付希业,律师。1994年毕业于湖北省葛洲坝电力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2000年就读于山东大学,获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擅长金融、房地产法、公司法等法律事务,曾代理过银行、房产、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
|
|
律师岗前培训散记 刑事法律事务部 庄慧鑫
近日,我与几位同事一起赴省城济南参加了律师岗前培训,寓学于乐,受益匪浅,其间过程,颇有意思。 庄慧鑫,助理。经济法法学学士,刑法法学硕士,二〇〇二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就职于行政执法部门,从事稽查追缴、行政处罚和法制研究等工作,多次参加经济法学和刑法学全国年会,先后在学术报刊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主要业务领域:刑事案件、经济案件以及交通行业法律事务。
|
||
|
文康新年欢乐颂 济南分所 梁艳
文康一年一度的新年联欢,是我入职之初就开始期待的。当我结束了两个月的见习从青岛回到济南之后,这种期待就更加浓烈了,我期待这家人团聚般的联欢。到青岛的时候,正赶上入冬以来最冷的天气,凛凛的寒风刮在脸上刀割似的,但这丝毫没有降低我的热情。作为刚刚入所的文康一年级新生,我表现得有点像刘姥姥进大观园,看到晚会漂亮的装饰就啧啧称奇,看到琳琅满目的奖品就笑逐颜开。 梁艳,助理。二〇〇五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二〇〇六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〇〇七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金融和公司法律事务。
|
||
|
|
||
|
王璐,律师。一九九九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任职,现主要从事经济犯罪辩护、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并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娴熟,具有丰富的金融、房地产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
||
|
返回目录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