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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9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宣布自本月19日起施行。这部7000余字的法规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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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10日开始,面对用户对“霸王短信”的投诉,运营商和SP如果提供不了免责证据,就将被视为违规。昨天(26日),信息产业部整治SP再出重拳,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于昨天向各运营商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举报运营商,SP必须提供充分证明说明自己没有过错,若无法说明,则被判为违规。这是信产部继出台规范电信增值服务的8大详细措施、规定SP短信必须二次确认之后,进一步规范SP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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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被视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该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诉讼民主和现代司法文明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为了追求实体公正,往往利用与第二审程序相关联的发回重审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来规避该原则,尤其是发回重审变相加刑①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试图就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探寻“变相加刑”问题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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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变相加刑区别于发回重审而加刑。因发回重审而加刑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利用发回重审变相加刑纯粹把发回重审作为加刑的一种渠道,形式上可能合法,但实质却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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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亨超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和假日酒店集团等都是特许经营的成功范例。20世纪90年代初,该模式导入中国,国外组织开始以特许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国内企业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许业务。1993年成立的全聚德集团,就开始探索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在此以后很多企业都快速地发展了特许加盟店,成功地扩大了市场,打响了企业的品牌。但是,没有限制的发展,也导致了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成功率不高,加盟陷阱时有发生。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法律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其深入研究,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笔者现仅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做简单阐述。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点 特许经营系指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后者支付一定代价(权利金等)后便可以使用前者所发展出来的特定产品或服务,包括其营运方式、商标、专利权或商誉等。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特点: (一)特许人和受许人在财产和法律上是独立的。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而是一种互利合作、共求发展的关系,特许人对各个受许人的人事和财务无权干涉。各个受许人之间也没有横向关系,受许人只与特许人保持纵向联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这种特许权是一整套经营模式的体现,是商品商标、经营及技术秘密、商业帮助这三个基本方面特许权的组合。 (三)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商业或服务业。 二、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特许权的保护 特许权是特许经营的核心,是集商品商标、经营和技术秘密、商业帮助为一体的无形资产,是特许总店的生命力。特许权在特许经营过程中会因受许人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失,须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保护: 1、受许人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特许经营很容易制造出业务的竞争者,为了防止受许人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秘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约定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受许人: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保护措施;受许人使用、公布商业秘密的区域、方式、限制,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给他人;特许经营业务期满后的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在特定地区不得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受许人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 2、特许权同一性的维护。为保证特许人的形象和声誉,双方必须就店面装修、广告设计、经营用具、员工服饰、产品类型及来源、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达成一致。 3、特许经营中受许人的转让问题。特许人要对申请加盟者进行甄选,只有经过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许人不允许受许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加盟店。 (二)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特许经营的内部责任取决于特许人和受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则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论哪种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侵权行为自己责任原则都决定了由合同当事人、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即消费者应要求实际交易主体、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特许经营与相近的法律关系的辨析 (一)特许经营与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有概念,是指知识产权人采取与被许可人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知识产权的一种贸易行为。许可贸易关系产生于对专利和商标的开发利用,这种贸易一方面利用了知识产权人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另一方面利用了被许可人的财力及生产能力。 它与特许经营存在以下不同: 1、许可贸易只涉及特定种类的知识产权,而特许经营涉及的特许权是一揽子无形财产权; 2、特许经营不但要求受许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与特许人的相同,而且在产品的形式、服务的风格上也须与特许人保持一致,许可贸易无此要求; 3、二者对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许可贸易的许可人是知识产权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法人。 (二)特许经营与独家分销 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业务体系和销售网络销售产品,不仅可以销售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还可以销售相互有竞争性的产品,经销商无须接受供应商的特殊培训,也无须支付特殊费用。独家分销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许可分销商享受的仅是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产品专销权,制造商或供应商藉此获得的仅是产品收益,协议双方实际上是一种产品买卖关系。而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的是一揽子无形资产,特许人获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受许人并不买断该一系列无形资产。 (三)特许经营与独家代理 1、独家代理的代理商的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而非由代理商承担责任,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则对第三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商并不拥有所代理产品的所有权,而受许人对被特许经营的商品享有所有权; 3、受许人因经营利润而受益,代理人则以收取代理费作报酬。 (四)特许经营和连锁商店 二者是连锁经营的两种模式,有一定一致性,如连锁商店的特点表现为:在一个以上的网点销售类似的商品;相同的企业形象;集中采购;单一所有,其前两个特点与特许经营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连锁商店是由若干个零售商店共同组织起来、共同拥有所有权并实行集中经营和管理的零售集团和商业企业组织形式,连锁商店的分店无独立的财产权,对外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总店与分店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特许经营双方在有外在的统一性的同时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完全是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另外,特许人在适合的条件下也可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成为特许人的连锁店,此时特许人兼有特许人和连锁店总部的双重身份。 当然,面临这样一种迅速发展的新型营销模式,以上所述的基础理论性问题远不足以解决特许经营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诸多复杂法律关系,其所涉及的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以及加入WTO后的外资准入问题,都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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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与成熟、感动与感激 陈燕萍 人生是一次长旅,有如我们登攀崂山,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同行的人和沿途的收获。与文康同行,我找到一份安宁、一份坦然、一份对生命深深的敬畏! 一次相遇便是一种人生,今夏七月与文康的相遇是我人生的惊喜!文康是我到青岛的第一个家,它给了我家的温暖,家人的关爱与信任。它尊重我,培养我,它让我由稚嫩走向成熟、由单薄走向宽厚、由浮躁走向沉稳、由狭隘走向大度,有文康的支撑我学会从容应对生活的风雨。 人生是有高度和厚度的,但人生的高度从来就不在于获得了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体悟到什么。文康是有品格和追求的,它追求着自我的完善,它坚守着自己的理念,它为每一个家庭成员营造了自由向上的氛围,它为每一位客户送去最热情周到的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回首到文康的两月,心中充满了感动和感激。感动于张志国主任对我的尊重和负责,在选择文康之初,鼓励我到各所了解情况,做出最理智的抉择;感动于殷启峰律师在业务中的悉心指导,在工作中的严格要求;感动于孙锡山队长在为人处事上时时处处对我的教导;感动于每一位同事在生活和工作上对我的关心与照顾……每一份感动都是一份深深的感激! 所以,我时常自问:对于文康,我能给予什么呢? 深知自己的生命是如此平凡,凡若微尘,能给予文康的只有 做好自我的尊严; 深知自己的生活是如此平俗,俗如俚曲,能给予文康的只有真诚平实的旋律; 深知自己的未来是如此难测,际遇难知,能 给予文康的只有每日每时的尽责。 文康也许不是最好的,但我愿为文康的辉煌给予我的力量。我愿与文康携手百年,共创未来! |
| 本期律师之星--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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