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文康论坛”为内部网上的一个板块,它是文康律师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此
,律师可以任何形式抒发自己的喜怒哀乐,今摘取片段与大家体味文康的风土人情。
张金海律师是文康律师所的创始人,也是文康律师所的第一任主任,出于对他的尊敬,文康人始终称他为“张主任”。
“律师的福气”是张主任赴外地办案回来后的一些感慨,在文康论坛贴出后,反应如潮。从这篇感慨以及众多的跟贴中,既让人感受到千般欣慰,又让人体味到百般酸楚……
律师的福气
发言人: 张金海
日期: 2006-7-19
时间: 11:35:19
发言
在据说司法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在几乎所有案件都需要“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在外地法院遇到一位法律水平高超又为人正直的法官该是何等的幸运!
今年5月16日,我接受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委托,参加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举行的关于是否应该追加青岛国税局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听证会。5月25日法院即作出裁定。作为代理律师我非常感慨。有关情况是这样的(简述):
2001年8月某外贸企业申请更改了在青岛国税局登记的退税帐户(事后查明:这个在中行山东省分行的新的退税帐户是另外一家外贸公司的帐户,但外贸企业的申请书上同时有中行和省外经委的盖章),此后,该企业的出口退税3000多万元都退到了这个新的帐户。2003年江苏省镇江中院因为镇江某公司与该外贸企业的210万元欠款纠纷两次到青岛国税局要求协助冻结该外贸企业的退税款,遭到拒绝。2005年4月,镇江中院通知要求青岛国税局“依法纠正不当行为”,2005年8月镇江中院以“不依法履行协助法院执行查封义务”为由裁定“追加青岛国税局和中行山东省分行为案件被执行人,并对擅自退出的退税款210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岛国税局提出异议后,2005年12月,镇江中院以青岛国税局“违法变更外贸企业的退税帐号,拒绝向法院提供出口退税帐号、退税金额、退税时间,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查封退税款,致使外贸企业的退税款3000多万元非法转移至外贸公司且至今无法追回”为由认定青岛国税局“依法应对外贸企业逃避本案210万元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定驳回异议,但裁定允许当事人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青岛国税局先是委托我写了一份《复议申请书》,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又委托我出庭代理。在了解全面案情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研究,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1号司法解释的精神,青岛国税局没有协助法院冻结、划拨退税款的能力和义务,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此镇江中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进而以其“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由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法律依据。镇江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条的适用对象是“协助执行义务人”。二、尽管税务机关对法院依法负有关于退税信息的“协助查询义务”,但镇江中院在2005年3月之前并没有依法要求协助查询。镇江中院以青岛国税局“拒绝履行查询义务”为由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税务机关拒绝依法履行协助查询义务,法院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三、青岛国税局2001年8月21日根据山纺公司的申请给予办理出口退税帐户登记,其后审批向该公司的登记帐户办理退还税款,都是依法行使行政职责,完全合法合规。镇江中院以青岛国税局“违法变更企业退税帐户”为由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行政相对人认为青岛国税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利,也应该且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由法院执行部门在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和处理。镇江中院以青岛国税局“违法变更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退税帐户”为由追加青岛国税局为被执行人,属于程序违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了以审判员杨军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均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合议庭给了各方平等的充分的机会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镇江中院追加青岛国税局为被执行人和驳回青岛国税局异议的两份裁定。
本人之所以感叹,是因为下述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非常严谨。事实上,我到过的高级法院大致都是严谨的。所以横向比较没有多少意义。但纵向比较,全国的基层法院可是差别太大了。作为律师我希望所有的法院不论级别,都应该重视开庭程序的严谨,尊重法律,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
二、特别是杨军法官的水平、素质让人信服。除了在法庭上能够感受到她的高水平以外,我还从她庭后听到“赞美”之后的态度上认识了她的人格。我收到裁定书后曾经专门致电杨法官表示感谢,但她“冷冷”地反问:“这还需要感谢吗?”我说尽管如此,但我仍然觉得杨法官和合议庭值得感谢时,她打断我说:“作为律师你说感谢一位依法办案的法官,这不是侮辱人吗?我还有事情,挂了!”尽管我觉得“委屈”(好像拍马屁拍到马蹄子上了),可是我又真的很高兴。
三、反观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我和我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单独接触法官,甚至送上一句真诚的赞美也被退回,只在案件本身上下了功夫,也同样得到了很好的裁决结果,而且裁决又是那么快速,我真的觉得这是我作为律师的福气。是故,特与同事们分享我的快乐。
Re:
律师的福气
发言人:
日期: 2006-7-20
时间: 9:45:39
发言
钦佩你的水平,分享你的快乐,更希望能分享你的福气。
Re: 律师的福气
发言人:
日期: 2006-7-19
时间: 12:33:23
发言
如果杨法官知道你又已这种形式“赞美”了她,她会更加认为你“侮辱”了她,甚至是“侮辱”了法官群体。我也认为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的,个人感觉文章叙述办案过程篇幅太多,更像是赞美你自己。
Re: 律师的福气
发言人:
日期: 2006-7-20
时间: 9:49:55
发言
我感觉不平常,感觉平常反而不平常。为什么封建时代的包青天如此倍受尊敬,因为:"物以稀为贵",茫茫黑暗之中一点亮光,给人的是希望。现在中国的法制状况大家都很清楚,但进步也是有目共睹!
Re: 律师的福气
发言人:
日期: 2006-7-19
时间: 12:42:24
发言
整篇都是我,而不是我们,没有团体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