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3期

 

   


 

本期要目

律所快讯
  ·刘学政律师又举办多场公司法讲座
 
·许征律师荣获"青岛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王秀芳律师参加青岛市文档服务客座律师座谈会
  ·李明均、郇紫东律师应邀为怡丰实业作法律讲座
 
·许征律师参加市人大涉法信访案件问题调研方案座谈会
  ·我所成立第一届工会委员会
 
·孙德新律师参加UCP500修订(UCP600制定)研讨会
 

法制新闻
 
·司法部出台办法规定 公证员九大行为被禁止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3月30日起施行
  ·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公布
律师随笔
 
·感慨文康
 ·柳树发芽了
理论与实践
  ·新《公司法》规避投资人风险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

                                        

 

 


 

律所快讯

刘学政律师又举办多场公司法讲座
 
本月内,刘学政律师应邀为四方区“区长学法日”活动做了新公司法的专题讲座,四方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等听取了讲座;青岛交运集团和集团所属近三十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听取了刘学政律师所做的新公司法专场报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邀请刘律师给公司管理层讲授了新公司法。
    参加讲座和报告会的人员普遍反映,刘律师的讲座从宏观决策层面和法理精神方面介绍了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从法律策划和实务操作层面讲述了在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制度安排,从律师实务方面阐述了公司运营管理中风险防范,理论深、实务强,受益匪浅。

许征律师荣获"青岛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3月7日,
青岛市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96周年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在香格里拉大宴会厅隆重召开。在由市妇联、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联合举办的青岛市政法系统十佳女法官十佳女检察官十佳女警察十佳女律师评选活动中,我所律师许征经过层层推荐、演讲、公示等程序,被评为第二届“"青岛市优秀女律师",并应邀参加了表彰大会。
   
市委常委、副书记王文华,副市长臧爱民,市妇联、市政协等领导参加了大会,并为获得各个奖项的获奖代表颁奖。
王秀芳律师参加青岛市文档服务客座律师座谈会
  
310日下午,我所律师王秀芳应邀参加了在市档案馆举行的青岛市文档服务客座律师座谈会。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永军、市档案局副馆长潘积仁、市法律援助中心隋永和主任参加了座谈会。自2005118日,青岛市档案局与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在市文档服务中心设立文档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处以来,十位客座律师按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收效良好。
李明均、郇紫东律师应邀为怡丰实业作法律讲座
   3月11日,我所李明均、郇紫东律师应邀为怡丰实业有限公司就如何化解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作专题讲座。郇紫东律师首先介绍了当前的外贸经济形势,并结合自己十余年从事外贸的工作经验和多年来对有关的国际规则、惯例和我国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潜心研究,针对有关案例具体讲解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李明均律师针对外贸公司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以及外贸公司在作为代理人时如何在签约等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两位律师的讲座理论结合实践,生动而精彩,受到怡丰实业有限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
许征律师参加市人大涉法信访案件问题调研方案座谈会
 
 3月14日下午,我所许征律师参加了市人大组织召开的“涉法信访案件问题调研方案座谈会。
   
鉴于近几年我市群众信访量呈上升趋势,市委、市政府对如何有效解决信访涉法问题高度关注。为此市人大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社科院、文康律师事务所就我市有效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陈波主持了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社科院均派员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我所成立第一届工会委员会
  
2006318,我所召开了职工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我所符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经过民主选举,选出荆璐为工会委员会主席,付晓敏、王莉、李涛、刘宾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付晓敏;生活兼女职工委员王莉;宣传委员李涛;文体委员刘宾。以上人员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正式成立我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
孙德新律师参加UCP500修订(UCP600制定)研讨会
    2006320-21,孙德新律师参加了ICC CHINA在珠海组织的UCP500修订(UCP600制定)研讨会。
   
会上,ICC CHINA负责UCP500修订工作的委员详细介绍了UCP500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内容,并从操作角度介绍了新版UCP将会给公司、银行信用证业务带来的影响。从ICC最新版UCP600(今年10月份定稿,200771日施行)的条款看,修订后的UCP条款表述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更利于信用证纠纷的解决。
    ICC CHINA
秘书处负责人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背景及该《规定》出台对整个中国银行信用证业务的“革命性”影响。同时,还通报了ICC CHINA 最新汇总的信用证案例,并和与会者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孙德新律师向大会提交了自己承办的具有代表性的三个信用证案例,并从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等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ICC CHINA秘书处负责人对孙律师提交的案例甚感兴趣,并希望今后能加强与青岛律师在信用证案例方面的交流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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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司法部出台办法规定 公证员九大行为被禁止

公证员需具备“五大条件”
   
根据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九大行为被明令禁止
   
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
  
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是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是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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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330日起施行
    垃圾邮件占用大量网络资源,并常常成为网络病毒传播工具,随时威胁互联网信息安全,侵害电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于3月30日起施行。
  
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21日介绍,对于广告电子邮件,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
管理办法还公布了用户举报垃圾邮件的方式,并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
  
管理办法中,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对电子邮件服务提出具体要求。违反规定发送电子邮件,将有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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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透露,制定物权法已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去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不同意见,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去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四审《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从公开征集的意见和部分反映来看,绝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还有一些不同意见。
他认为,在有的问题上认识存在分歧,这是正常的。
   
他还表示,因为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
   
他介绍,物权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主要是三方面:一、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要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有关财产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居民小区业主的权利等。三,要深入研究一些专业性较强、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如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序等。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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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感慨文康

编者注:本文于3月21日以匿名的形式发表于文康内部网的“论坛”上,一时间,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应如潮。有人回帖说“文康合伙人的风采,的确让我辈汗颜。不过客观的思考,如合伙人之综合能力和素养者,恐为之寥寥,更多的恐怕是思考如何接近和并行,超越恐尚待时日,当然,总会有超越的一天的,也是自然规律使然。”还有人作词回帖“…… 二十、三十、四十确实不一样, 不一样的体力, 不一样的心态, 不一样的激昂。 真的很想, 看到无数奔马, 象当年一样, 不, 应当超越当年…… 接力棒, 滚烫的接力棒,已经放在你们的手上, 抓紧她, 勇往前, 十年后的文康, 当会自豪的对下一棒说, 文康因你而美丽, 世界有幸因文康。”
  
文康初创之时,张金海、殷启峰都是29岁,张志国28岁(此人兄弟六个,父母错把老四做老五的可能性暂不排除,但因无实据,只好仍信其当年28岁,虽然怎么看都像38),并不仅仅有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豪气,更有对自己的客观评判、对律师业的冷静思考,以及对文康(时名阜康)的理性定位。简单说吧,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年轻且有点儿头脑
   
不经意间,当年各自把台湾作家高阳的《胡雪岩全传》读了至少一遍的三个小伙子,在三两年之内,打造了文康这个相当好的平台。在这里,有精诚团结,有通力合作,有专业分工,有积极向上的氛围,更有想做点事儿的进取心(张高丽同志刚来山东时,提出的口号中似有干事创业一句,我总觉得语言有点儿土,但尘土难掩其意境,干事者,做点儿事也。口号简单,却切中官场时弊,因为,多数的官儿干的不是事儿,而是官儿),因此,吸引了不少志同道合者加盟。
   
97年初,李明均33岁、孙芳龙31岁,同时投身文康。98年初,时年三十有八的刘学政来到文康,并使青岛为之轰动。当时青岛市最年轻的副局长,在文康却是当之无愧的高龄合伙人(告诉你他们当初的年龄,他们都会觉得自豪。但是,我可不敢说出他们今天的年龄!如同说布什是个白痴(MORON是泄漏美国的国家机密,文康合伙人的年龄也是特级所密。当然,如果你算出来他们今天的年龄了,那是因为你数学相当的好;算出来而且不说,那你就是特别的厚道了)。
   
陈胜、吴广名垂青史,也使一句话得以留传至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总不至于老是他们独领风骚吧?不到30时牛气冲天,到如今还是不减当年?而且还能带领文康再冲30年?江山代有人才出,所以,不会是集中出产了一批文康合伙人后,上帝就歇了。
   
其实,第一代合伙人已经老了。以孙芳龙为例,当年还不会用电脑打字的时候,个把小时写一篇六、七页的法律文书简直是小菜一碟。如今呢?电脑倒是会用了,却经常坐在电脑前目光呆滞、头脑空白,半小时憋不出两句话来。其实才是不惑的年龄,却已初现老年痴呆的症状。
   
这种现象很正常。他们有过朝气蓬勃、生龙活虎的时候,却不可能总是精力旺盛、奋斗不息,总有退下历史舞台的那一天。
   
江山代有人才出(别以为作者老了,忘了前边说过这句话,好话不怕重复嘛!当然,也确实想不出别的词儿来了),即使上帝造出这几个人来之后把模子都毁掉了,那也是为了要造更优秀的人。从时间上推算,十年前十八、九岁的少年,如今也都到了一殷二张当年创业的年龄了,正是做事的时候。而且,与当年相比,
经济和社会十年的发展,带给律师业的发展机遇是空前的好,相当的难得,简直就是锣鼓喧天、彩旗飘飘……
   
二十八、九的年轻人,应当具备粪土当年合伙人的豪情,要有超越第一代合伙人的自信心,对他们应当尊重,但不应当总是仰视,而应当平视甚至尝试着去俯视……“鼎之轻重,或可问焉?鼎之轻重,焉不可问!?有了问鼎之心,才会为问鼎做好能力的储备。
   
当然,事务所需要提供的是发展空间。无须讳言,律师界有这样的现象:做了几年的骨干律师,另起炉灶者为数不少。为什么?寻求发展空间而已。如果总有一批观念陈旧却自以为是的合伙人高高在上、指手划脚,如果年轻人的思路和理念总是一再被否定,如果事务所其实没有认真的为他们设计过前途和未来,如果老律师们不再对他们传、帮、带,甚而挤压他们的发展空间,如果他们在这里已经学不到新的技能,而又常感压抑和拘束……除了走,又能何为?
   
文康目前正面临最好的发展机遇,一方面,事务所有能力提供更宽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一批骨干律师已经具备了令人不可小视的综合实力,二者的结合,一定会让文康更快的发展。目前来说,组建真正的专业梯队,在老律师的指导下,努力让年轻律师去冲锋、去锤炼,正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年轻人,撑起文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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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树发芽了
                         
贾昆

    最近我们代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子,被告人抢劫过程中杀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要求数罪并罚,我们通过研究案卷发现,其只能构成抢劫罪一罪,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此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发表了杀人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后被害人家属团团围住主审法官,要他们别听我的,因为我是坏人花钱请的,肯定替坏人说好话。遇此情景,我们哭笑不得,又有一丝欣慰。其家属分明是感到了某种威胁,这说明我们的辩护起到了作用。后此案因过年的原因拖了下来,几次给法官打电话,都说要上审委会研究。此时我感觉到我们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对被告人的前途不抱乐观态度,一个抢劫罪足以判其死刑。
    前天,宣判了。法庭接收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但却判了死刑。我一时无语。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自认为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我们本应平静接受。我却心中有些伤感,也有一点无奈。毕竟眼前这个活生生的尚且年轻的人就要步入刑场了。以前是从电视上看到类似情景,觉得不以为然,事到临头才发现自己竟然对其有些同情。被告人的家属一个也没来,其父亲无力也不愿赔偿被害人家属,使得唯一的求生机会也失去了。
   
他从我面前走过,眼神与我对了一下,冲我重重的点了下头。眼神里没有绝望,没有痛苦,没有悔恨,有的只是淡漠甚至是冷漠。我突然感觉到,他的灵魂已不在这个躯壳里了。他早就预料到今天的结局,我也是。所以,他已经不会去作无关的事情了,只是等死而已。在开庭时他就没有忏悔,也没有乞求和泪水。我心里真的有一丝难受,不知是为谁。走出审判庭,意外的发现,有几棵柳树发芽了,嫩嫩的黄黄的,在风中摇曳着。在我的生活圈里,还没有看到发芽的树木,只能裹在厚厚的衣服里诅咒这该死的冬天还不离去。只在这一刻,感觉到,春天来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生机盎然的情景出现在看守所里。生命的逝去,也许并不值得我感慨,毕竟其自食其果。我感慨的是这看守所里春天的气息如此浓郁。生命的轮回开始了,柳树发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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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

新《公司法》规避投资人风险
于驰

背景材料:
   
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1月日正式施行。作为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新《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作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如本文所阐述的如何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等问题,对许多正在运营的企业来讲,不得不需要去重新进行设计。
   
颁行于1993年的《公司法》已伴随投资者长达十几年,有些条款可谓“深入人心”,给投资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投资者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但现实中,投资者出于不同的考虑而有不同的需求。有些投资者想独享股份;有些公司又因参股人数超过法定股东人数上限而无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更是因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难上加难;有些投资者虽然投资额不大但想拿到更多的分红;有些投资者只想拿分红而不想参与管理等。林林总总,如何办理?于是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正途不行,绕道而行:占股达90%以上的超级一股独大者有之,夫妻分为股东者有之,虚挂他人名称形成事实上的一人独资公司者有之,为避开股东人数的上限而由名义股东拖带隐名股东者有之,为吸引人才而设置干股并代出资者有之,等等。
   
随之而来的是潜藏的风险和诸多纠纷的出现:
   
甲想设立一人公司但碍于法律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将乙列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管理局登记备案。事实上,乙并未出资,既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分取红利,是典型的名义股东。这样做的风险是什么?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吊销,又长期没有履行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出借了名义的乙能逃避掉吗?恐怕不能;乙虽然没有实际出资,只是挂名于公司,但如果乙去世了,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乙在公司中的股权能得到法律支持吗?也许能!
   
甲想设立一人公司但碍于法律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将乙吸收为公司股东。而乙投资比例仅为5%。甲一股独大,股东会的功能在具体操作上又流于形式,乙在股东会上人轻言微,想转让股权又因所拥有的股权缺失管理话语权而丧失价值。当时为甲设公司而帮忙搭架子,此时自己的股东权益却受到侵害,估计乙会为了争一口气而导致纠纷。
   
甲想设立一人公司但碍于法律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将配偶吸收为公司股东。甲的家庭财产丰厚而公司的经营却岌岌可危,负债累累。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这公司不就是他家自己的嘛,于是要求这对夫妻股东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该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当时的《公司法》可还没有引入“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入股条件的职工人数众多,为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五十人的上限要求,每名股东身后带着几个隐名的股东可以吗?不少公司是这样做的。但如果站在前面的名义股东不诚信怎么办?不去代表隐名股东的权益怎么办?名义股东想转让股权时未取得隐名股东的同意可以吗?隐名股东向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管理权时怎么办?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
   
有的股东出资额不大,依法享有的分红比例当然就不高,因为旧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该股东或具有高超的经营技能或掌握着有价值的营销网络,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如何彰显其价值?以奖励的方式补偿当然可以,但他的管理权又如何体现?也可以以干股的形式由另一方代替出资以提高其出资比例,从而获得更大的分红权,但如果他短时间内又想转让股权,该如何限制?
   
这些问题当然都可以事先以协议的方式说清楚,但在纠纷真正发生时,相关的文件可不一定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由于《公司法》对比我国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投资者因合理的愿望得不到合法的支持而产生了无数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导致了无数风险的存在,导致了无数的纠纷和诉讼的产生,即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财力,阻滞了公司的顺利发展,又增大了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的滞后和不适用于现实,使广大投资者因解决问题找不到依据,而产生了无所适从甚至怨怼情绪,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曾试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一些问题,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但侑于《公司法》的原理限制,很多问题并无法真正解决。
   
正基于此,2005年国家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做出了很多鼓励投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的变革,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进行了适当调整,有上限无下限,由2-50人减为50人以下,设立一人公司再无法律障碍;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了股东众多而使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问题;“法人人格否定”和“不当利用关联交易”制度的引入保护了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章程自由约定的事项增多:分红比例由法定改为自由约定优先、股东可对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继承有特殊约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一定是董事长、对小股东的知情权和退出机制也进行了保护,等等。
   
想参与设立公司吗,想设立一人公司吗,想从幕后走到台前吗?那么,法律障碍已经消除,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规划公司的股权结构了;原来的股权结构有问题吗?可以按照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调整了;如果你公司的股权已经发生了转让但尚未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抑或是当初为了一定目的而导致你控股或参股的公司股权结构较乱,可以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治理了。
   
总之,作为投资者,在新的《公司法》框架下,完全可以利用法律赋予你的自由约定权和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去科学管理、控制风险,设计并去实现自己的投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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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
 
王秀芳

    就世界范围而言,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现在,美国、欧洲、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中国,一人公司也不是新鲜事物,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了外商独资企业,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属于一人公司。20061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生效,该《公司法》用一节的内容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规定,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扩大到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
   
然而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法学界对是否应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较大争议,特别是对是否应设立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激烈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设立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的委员认为,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不可能形成公司治理结构;有的委员认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出资人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持赞同观点的委员认为,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股东都是虚拟的,通过公司法,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地位,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符合国际惯例。在提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用了“堵不如疏”四字来概括。最后,一人有限公司在众多的置疑声中诞生了。
   
实践证明,修订后的《公司法》生效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踊跃。在哈尔滨,记者在工商部门了解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已有69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其中60户是由“个体户”转变而来,并且以日均两户的速度增长。上海、深圳、厦门、西宁等其他城市的媒体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均有报道,甚至在重庆出现了注册资金一亿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出台了,并且众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能否从根本上消除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是许多人关注的事情。若希望防范和消除风险,最为有效的办法是用法律的形式设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相比较而言,《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该项制度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公示,以保护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制度能有效防止“皮包公司”的泛滥和社会资本虚增现象的发生。
   
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起到监督一人有限公司作用。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财务制度方面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较为严格。
   
第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的弊端。
   
总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我国的公司制度史上的一个巨大变化,顺应了国际立法趋势,突破了过去在设立一人公司上投资者主体不平等原则,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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