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所快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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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耕等领导到我所视察并参加新《公司法》讲座
●我所律师参加“2006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总结座谈会”
●刘学政律师为市北区“每月一讲”授课
●张志国律师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称号
●刘学政律师作《青岛市十一五规划与律师市场》专题报告
●我所于驰律师为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作《公司法》讲座
●王蕊律师作《证券法修改与律师业务》讲座
●刘学政律师应邀举办多次《公司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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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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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 量刑从宽 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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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令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 法律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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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玉杰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代理行为 荆维航
在京求学的贫困大学生武玉杰,因拖欠住宿费而被学校“清理”出学生宿舍。为了能尽快还清欠费,他利用春运期间学校不给学生统一购票而绝大多数同学又不愿意自己去买票的机会,主动承担了为同学代买火车票的任务,每张票赚取同学5元的“辛苦费”。但当他最后一次到车站代同学买票时,却被北京铁路警方以涉嫌倒卖火车票且涉案金额较大为由刑事拘留,其代买的267张学生半价火车票(票面总价值18000余元)
以及1700多元现金也被北京铁路警方没收。而且,北京铁路警方带他回到学校,要他筹钱退还给订票的学生,然后这些学生再拿退到的钱从民警手上买票。武玉杰不仅没有赚到“辛苦费”反而背负巨额债务的不幸遭遇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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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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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启峰 做企业免不了要经常签订合同,在企业信用并不乐观的形势下,为了增加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大家常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定标准的违约金,以督促对方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有一方视合同为儿戏肆意违约,守约方可以举起违约金这把利刃,不论损失有误和损失多少,也不需要进一步提供损失的证据,就可以从对方身上连皮带肉地切下一块。违约方往往觉得守约方下手太重,尽管违约事实不容否认,但毕竟情有可原,不应当穷追猛打,落井下石。那么违约金到底规定过高才是合适的呢? 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违约金可以由合同当事方自由约定,有的人认为越高越好,不高不足以制止不受信用的一方毁约的念头。从违约金的性质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功能,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守约方即使没有损失,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这是惩罚性的体现;守约方如果有损失,违约金正好可以用于弥补损失,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赔偿,这是补偿性的体现。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也对违约金的幅度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到底多少算是过分高于呢?法律中没有特别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原则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一范围,超过部分不受保护。很多人在合同中加入了目的条款,对于双方为什么要订立合同作出了清晰的描述,甚至预测了双方履行合同可能的收益范围,这就为“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画了一个圈子,为守约方论证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些情况下损失的计算办法和违约金比较类似。如果把一个违约条款解释为损失计算办法,可以认为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都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的,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把同一个违约条款解释为违约金,就面临着被一方当事人申请调整的风险。因此在给违约条款定性时尽量界定为损失计算办法,增强合同的稳定性。
最高法院在2003年曾经下发一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个别条文可以理解为对于“过分高于”的解释(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从此以后,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可以漫天要价了。一旦违约金订得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比较合理的做法是,违约金参考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130%约定,既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也不致于由于违约金过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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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的风险及预防 高良臣
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即将出版发行的《中国货代企业名录大全》最新统计,我国各类国际货代企业(含合资、外资在华办事处)已有9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一些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约有3000多家。大量货代公司的蓬勃进入,一方面促进了我市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得货代行业的竞争加剧,利润越来越薄,但风险却越来越大。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货代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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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欣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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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与蛇吴雷
数月前本所延庆聚会,酒至半酣,不知何故,谈起“农夫与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