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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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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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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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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康简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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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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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报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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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历程 “国优”称号锦上添花
今年是我所成立的第十个年头,在这个值得感悟和回味的日子,我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喜讯飘然而至。这个惊喜的生日礼物让我们感到既欢欣,又厚重。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多年来,律师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负有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对本所律师的教育培养,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组织指导律师业务,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技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律师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多数律师事务所以诚信服务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支撑,以高素质的人才为发展动力,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1万多家,在激烈的竞争中涌现出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均已形成一定规模,有适应业务发展要求的先进设备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律师事务所内部具有高度自律、科学灵活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不断完善;所内律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规范执业,严把质量关,模范地遵守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 为了树立典范、表彰先进,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2004年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根据《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的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这对公开、公正的评定工作提供了保障和依据。经各地律师协会在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了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经过阅卷核查、实地考察,将符合标准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115家律师事务所报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115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我所荣列此誉。 面对这个崇高的荣誉,我们深知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我所上下将同心协力,认真钻研,努力奋进,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满意的法律服务,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做出更大贡献。 |
| 十年所庆《财经日报》系列报道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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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挂云帆济沧海
在我国沿海主要航运中心城市,活跃着一批与海打交道的律师,业内称他们为海商海事专业律师。在中国十余万的律师大军中,海商海事专业律师只有区区数百人,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就是这几百名海商海事专业律师,在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成为中国律师界对外交往的开路先锋。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喜迎十年庆典之际,让我们来认识一下文康所内的海商海事业务团队,领略我们青岛海商海事专业律师的风采。
人才汇聚的团队 文康所海商海事业务团队的重大发展,发端于建所不久发生的一次海事诉讼。在那场各为其主的诉讼中,代表被告的张志国巧遇了两位师兄,他们分别是原告代理人李明均和该案的主审法官孙芳龙。李明均时任山东省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和山东捷世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海商海事和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已经十一年。而孙芳龙也已经在青岛海事法院从事海商海事审判工作近十年,是我国第一批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优秀海事法官之一。一场鏖战之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握手言和,文康所则在律师费之外有了一个重大的收获:法官大人和部长先生不久一同辞去令人艳羡的公职加盟文康成为合伙人,成为了文康海商海事业务团队的核心力量。 文康海商海事业务团队不久又迎来另外一位重量级人物,他就是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青岛船员学院海商法教授郭春风。相识于法庭上激烈的两军对垒,相知于法庭外的沟通和交流,文康所向郭教授发出了热情的邀请。几经周折,几多坎坷,在文康所迎来五年所庆的时候,文康与郭教授都如愿以偿。 2001年,同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的于泉辞职加入文康。于泉曾经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十年并专门负责海商海事案件上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山东高院于1999年选派他到英国伦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使他成为山东高院历史上第一位公派出国留学的法官。经过慎重考虑,于泉割舍了他曾经挚爱的审判工作,加盟文康,文康的海商海事业务团队如虎添翼。 随着文康在法律界声名鹊起,文康的海商海事专业团队也日益发展壮大,一大批优秀的青年律师加盟文康,投身到海商海事业务团队中。他们或在国内外航运企业工作多年,或曾在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或是海外学成归来,在文康资深专业律师的带领下,他们已经迅速成为文康海商海事业务团队的骨干力量。 这是一支人才汇聚的团队。由于这支团队的努力,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文康所的支柱业务之一,文康也因其在海商海事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在我国海商海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中占有重要的一席。
业绩骄人的团队 他们代理中国电信,在“欧洲绿宝石”轮走锚损坏中韩海底光缆一案中为委托方成功索赔四百多万美元;他们代理美国承运人适用美国1936年 COGSA为委托方成功免责的案例刊发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他们代理韩国KDB银行从拍卖朝阳商船“韩珠”轮所得收益中成功实现船舶抵押权益近二百万美元;他们代理的“福山”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促使最高院对间接碰撞的法律含义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他们代理的“琴海108”轮共同海损分摊案是国内共同海损纠纷诉讼鲜有的案例之一;他们代理的日本东车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韩国花山海运株式会社无单放货案成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典型案例;他们代理的青岛前湾港危险品爆炸案入选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编辑的《全国优秀海事案例选》…… 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随着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文康海商海事业务团队的工作中心也由诉讼业务不断向非诉讼业务领域转移。他们成功参与了国内最大的海洋铺管船“蓝疆轮”的多项法律服务,在船舶建造和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他们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律师,先后为中集集团、中外运集团、中海集团、海丰集团、外轮代理公司、韩进海运、现代商船、长荣海运、锦海捷亚、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等国内外航运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文康海商海事专业律师积多年从业经验,针对船公司、进出口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编辑整理出专门讲义,十年来举办了上百场的法律讲座,以案说法、妙趣横生的讲座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文康的海商海事律师在海商法理论研究上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中国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中国律师海商法研讨会、中国海商法协会年会等各类研讨会都有他们的身影和声音,在《海商法专题研究》、《海商法年刊》、《海商法协会通讯》、《海事司法论坛》等专业刊物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都频频出现他们的论文。
值得期待的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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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所庆《财经日报》系列报道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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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有诗书气自华 —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殷启峰律师
有人说,作为一名律师,如果能取得客户的认可和同行的尊崇,应该是一个无憾的律师和值得骄傲的律师。但是,我没有请过律师,不知道客户的感受;我没有做过律师,也不知道同行的心情。我只是见过他,见过他仅有的几面,但我深深地记住了他,记住了他的微笑和热情,记住了他的温文尔雅和谦虚谨慎;记住了那个属于他的团队——文康律师所;记住了一个响亮的名字——殷启峰。 年轻 没有什么不可以 二十年前的青岛文科状元,十六年前的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十年前的青岛开发区建设集团年轻处级干部,都作为历史的一页轻轻翻过。尽管公司希望他承担更多的责任,给予他更多的机会,但他还是谢绝了领导的挽留,与他的伙伴结盟,倾心打造一家新的律师事务所,她的名字叫文康,在当地法律界如今已经闻名遐尔。 从开发区到市区,从公司领导到执业律师,殷启峰很快完成了角色转换,并逐渐游刃有余,成为今天在房地产、建筑领域专业出类拔萃的优秀律师。谈到十年的工作历程,殷律师对两个方面念念不忘: 伙伴并肩作战——合作伙伴们身出名门、身怀绝技,经常与高手对弈,时时耳濡目染,日久不闻其香,实则已潜移默化。 大家心中有梦——共同的梦想已经成为合伙人协议的前言:深厚的文化底蕴、精湛的业务技巧、业界同仁的尊重、法制进步的贡献是他们孜孜不倦的追求。他们希望创造一个新的词汇并载入词典:文康――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十年,弹指一挥间,当问及他当初何以“固执”地选择律师职业时,他微笑着说:“当时,年轻。年轻,没有什么不可以!” 耕耘 十年寒暑磨一剑 殷启峰将专业方向定位于房地产和工程建设,凭着五年的专业从业经验,很快在律师界崭露头角。 在许多同行忙于招揽业务的时候,他已经开始了充电计划,把四分之一的精力投入到与业务相关的学习中。经过数年积累,他不仅取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还系统学习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专业知识,取得了房地产经济师等专业资格,并开始攻读工商管理博士学位。殷律师还注重向海尔集团、莱钢建设、天泰集团等优秀客户学习,并在工作中活学活用。既精通法律、又通晓专业、还熟悉管理,这就是殷启峰能够取得客户认可的关键,也是他在律师界脱颖而出的独具竞争力。 这种将法律、专业、管理融为一体的律师服务独树一帜,委托人使用殷律师帮助设计的合同执行数年没有争议,充分体现了殷律师法律服务的前瞻性和全面性。委托人口口相传成了义务宣传员,殷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名声不胫而走。 殷律师并不满足于一花独放,更嘱意春色满园。经过长期的业务磨合,在他的周围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序运营的三级合作团队,核心团队的律师都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建设专业经验,处理专业业务得心应手,后援团队的律师可以在金融、外贸、并购、政务等方面提供强力支持,还有一批专家教授作为事务所的外脑提供法律、财税、营销等专家服务。尝试过文康服务的委托人无不对他们的服务技术和工作能力由衷地欣赏,许多委托人甚至已经对他们团队成员的特长耳熟能详。 敬业 全心全意为客户 他常说,诉讼本身是利益的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产生增值,应当尽量以战息战,避免无谓的资源浪费。他这样说,也这样做。面临诉讼业务机会时,殷启峰律师都会作非常翔实的案情分析,全面谨慎地提出诉讼建议。某公司曾因为合作开发争议准备委托殷启峰律师提起两千多万元的诉讼,殷律师分析案件后提议暂缓诉讼,寻求磋商解决之路。后经多方斡旋,争议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找到了新的合作契机。这种做法虽然暂时减少了业务机会,但委托人心中记住了这位负责任的律师。 “委托人业务无大小”是殷律师对服务团队的基本要求。殷律师承办的业务有数千万元的大案,也有几千元的小案,他都一样重视。他常说,我们可以谢绝业务,但不能怠慢业务,一旦接受委托,就应一诺千金。在处理案件时他不仅重视结果,更关注过程;不仅要让委托人从处理结果中受益,还要帮助委托人总结经验;既要帮助“找羊”,还要帮助“补牢”。许多委托人对殷律师的服务赞不绝口,觉得请这样的律师做业务,真是一举多得。 身为律师,他在服务于具体客户的同时从未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去年,文康所接受市人大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殷律师和他的伙伴们不辞辛苦,在房地产相关行业中广泛调研、到各地考察学习,最后形成了数十万字的工作报告,受到市人大领导的好评。如今,他们辛勤工作和无私奉献有了回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的正式立法计划。 创新 手持彩练当空舞 在成绩面前他没有停步。他知道,学无止境,创新无限;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最好的竞争策略是创造并占据竞争对手较少的领域。在很多律师忙于传统业务的时候,殷启峰已经着手系统总结执业经验,开发新的服务产品。他总结多年的执业经验,通过文康讲坛、培训讲座并应邀到很多企业中,为公司领导讲,为项目经理讲,为施工人员等进行法律和管理讲座。听过他讲课的人都评价说,殷律师讲课贴近业务实际,解决具体问题,可以现学现用。殷律师提出的合同设计评审、合同分析交底、履约过程辅导、合约协同配置等工作方法似乎是为企业量身定做,非常实用。 每每有人善意提醒殷律师:把自己总结的经验毫无保留的告诉委托人和同行,不是失去了很多业务机会吗?他对此不以为然:知识和经验本来自于客户,对客户的反哺是自己的职责;工作经验要不断总结提高,经常推陈出新,才能保证人无我有、人有我新;放弃一部分具体业务,换来的是委托人的信任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只有肯“舍”,才能有“得”…… 一位和殷律师合作多年的客户说:我有幸认识了殷律师和他的团队,我庆幸双方在合作中能成为朋友…… 客户的满意是殷律师工作的标准,客户的赞誉是殷律师最大的收获。在文康十年后的今天,他更把眼光投向了未来:想客户所想,解客户所忧。他将使自己成为一个集法律、财税、管理为一体的平台,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当然,不管何时,您一定还会和我一样,记得他的微笑和热情,记得他的温文尔雅和谦虚谨慎,记得为人低调,不事张扬的他,记得那个受客户信任,受同行尊崇的殷启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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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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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管辖法院在哪里? 孙芳龙 高良臣
原告:青岛中广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Sino Chem International FZE(化进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阿联酋)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一、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合同号为04RU31FZ4343WA0002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300公吨丁本橡胶1502,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总价款为300000美元,交货时间为2004年3月31日前俄罗斯工厂发出。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该合同,并告知原告该合同无法履行。此后,虽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任何答复,更未实际履行合同。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将其推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申请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在上海渣打银行的美元帐户。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及扣押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故申请法院将本案移交上海相关法院审理。 二、焦点问题 原告与被告就管辖法院已经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将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所在地即阿联酋并没有人民法院,因此,上述条约定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这一点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至此,确定青岛中院还是上海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就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事实,财产扣押地在上海已经确定,那么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则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两个焦点问题。 1、关于合同签订地 双方一致认可的合同签订过程是:该合同由被告将未盖章的合同样本传真给原告,原告在上面签字盖章后传真给被告,被告收到上述原告盖章的合同后盖上了公章。被告认为,因合同最终签字盖章地在上海,因此合同成立的地点在上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叙述并不完整,被告最终在合同签字盖章之后又回传给了原告,至此,合同才正式成立。这一点很明显,如果被告没有回传,原告处就不会存在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合同了,这一事实被告是无法回避和隐匿的。因此,涉案合同的最终成立地应当在青岛。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原告盖章后传真给被告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被告盖章传真给原告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条“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被告盖章后合同还未成立,只有传真给原告后,合同方才成立,合同的成立地是青岛而不是上海。同时,《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也就是说,被告将盖章的合同回传给原告时,双方的合同才成立,因此,青岛就是合同签订地。 2、关于合同的履行地 涉案的销售合同中有“CFR青岛”的合同条款,虽然合同未真正履行,但足以认定涉案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所在地是青岛。换句话讲,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青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青岛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要在青岛接受货物;原告根据合同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在青岛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在青岛完成付款义务;原告还要在青岛接收和检验货物,这些行为都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这足以使青岛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此外,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的住所地恰恰在合同的履行地青岛,所以,青岛中院对本案享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 3、关于连接点 我们在答辩状中同时向法院表明,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一个并列的选择关系,只要上述其中任何一个连接点在青岛,那么青岛中院就对本案就有管辖权。因此,即便上海和青岛都是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那也只能得出上海和青岛的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选择了青岛中院作为管辖法院,青岛中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上海法院的管辖权显然不能排斥青岛中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地的识别应当以行为地的实体规范作为准据法,即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要约承诺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销售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在被告将合同回传至原告所在地青岛,所以合同签订地在青岛。最终,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法院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本案提交上海相关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至此,关于管辖法院的争议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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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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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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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演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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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法律慈善家 张志国
各位评委: 在我十年的执业律师生涯中,对我影响最大的人当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杨良宜先生。在中国的海商海事理论界和实务界,“杨先生”这三个字是一个专属名词,仅指杨良宜。人们在提及杨先生时,无论是海商法学界的泰斗,还是初出茅庐的新手,无不深表敬意。人们对他的敬意,来自于他二十多年来在中国大陆坚持不懈的传道授业,来自于他对国内教育机构和莘莘学子价值数千万元的慷慨捐助,来自于他超人的勤奋,渊博的学识、机敏的才智,更来自于他不能遏抑的爱国情怀。作为世界知名的仲裁员,他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曾目睹大量中国企业被恶意诈骗,被肆意欺凌。职业的操守令他在个案中爱莫能助,他只有在国内的讲坛上大声疾呼,期望中国人的水平与素质能尽快提高,有朝一日在国际层面上能与洋人平起平坐,甚至技高一筹。 杨先生对中国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的巨大影响无人能及,他在上千次讲座中给予听众的深刻启迪早已春风化雨,他的等身著作更是令无数的中国青年受益无穷。有感于他的事迹,我曾在两年前写了一篇名为“法律慈善家-杨良宜”的文章。如果有法律慈善这一行的话,杨先生当之无愧是这一行德高望众的大家。 古人云,见贤思齐焉!十年前我投身律师业之初,就开始与杨先生保持着密切的交往,感染着他的精神,感受着他的品格。我深知,我不能在学识上与杨先生比肩,也难以在法律慈善方面后来居上。但是,“勿以善小而不为”,浩浩江河,源自涓涓细流,日积月累,跬步可致千里。我追随杨先生,义无反顾地踏上了法律慈善之旅: 我曾为葬身大海的渔民父母讨回了公道,替辛苦劳作的民工兄弟拿回了血汗工钱,让因吞食果冻噎死的小王超的父母得到了安慰。就在昨天上午,我还在市北法院为面临被扫地出门窘境的八十六岁老人免费代理,出庭抗争。 为贫弱的个体提供法律救济固然重要,但我更为重视为中国企业抢险救灾。十年的涉外诉讼经历,我也亲历了太多中国企业饱受外侮的案例。我深知,每一个中国企业后面是数百、上千的普通工人,企业的灾难常常意味着这些工人的血汗工资化成了泡影。在代表中国企业奋战沙场的时候,我常常感觉到有无数双期待着的眼睛,他们促我勇往直前。 对个别中国企业的事后法律救助,其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多年经验表明,亡羊补牢远不如未雨绸缪。因此,我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为中国企业“防灾”上。效仿杨先生,我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编辑整理了“前车之鉴”系列法律讲稿,利用节假日奔波各地举办了上百场专题讲座。新鲜、活跃、通俗易懂的讲座深受业务人员的欢迎,很多企业因为参加了我的讲座而远离了陷阱,规避了风险。为此我深感骄傲。 讲座的影响力也是有限的。于是我针对无单放货、指定运输、无人提货、共同海损、记名提单、贸易欺诈等热点实务问题撰写并发表了很多文章,期望这些文章能够给更多人和更多企业以有益的帮助。在中国全面开放进出口贸易的当天,我在中国商报上大声疾呼“机遇背后是风险”,提醒跃跃欲试闯荡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注意防范风险,免蹈他人覆辙。 杨先生并非富商巨贾,他以自己的法律才智帮助中国企业动辄避免数亿甚至数十亿的财产损失。他捐出的实物是有限的,但他数十年来广播于中国法律界和实务界的知识却是无价的,那些受惠于他的讲座、他的书籍、他的才智、他的服务、他的品格的人们更是难以计数的。他堪称一位法律慈善家。 杨良宜,我尊敬的杨先生,是我法律职业的导师,是我在法律职业生涯中行侠仗义的楷模。 我愿做一名法律慈善家! 谢谢各位! 200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