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时评
 
·“我”的婚姻“我”负责
文康简讯
 
·孙芳龙赴新加坡和香港参加服务贸易推介会
 
·我所为CCFA特许品牌巡回推广活动提供独家法律服务
  ·本所与培训大师刘子熙联手举办大型职业培训

律师随笔
  ·香港法院的大门 

新法速递
  ·两高”出台系列法律性文件——
案例精选
  ·谁是本案的被告?
律师关注

 
·受到不法侵害,切勿以“黑”制“黑”
岁月随想
  ·不曾忘记

                                        


 

文康时评

  “我”的婚姻“我”负责


    2003年8月18日,中国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七项变化,包括结婚前强制体检改为自愿,结婚取消单位证明,结婚双方须签订声明,离婚登记当场办妥,离婚不需单位证明,街道不再办理登记,涉外登记省级办理等。从颁布的内容看,新条例在简化登记手续、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及转变政府管理思维方式等方面确实彰显人性化特点,符合时代的发展需要。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每个人对自己的婚姻负责。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不必到单位或街道开介绍信;婚前体检也不再强制,而是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说,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民的私人事务,只要结婚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那么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婚检都应当听任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单位的介绍信为什么要在公民的婚姻问题上担当如此重任呢?婚检为什么要成为公民登记结婚的必要条件呢?这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空间过度介入的表现。

    与此同时,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婚姻登记条件宽松将会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比如,取消单位证明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一方隐瞒婚史而再度结婚;取消婚检后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隐瞒病情而顺利结婚,危及到了另一方甚至下一代的生命健康权。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知道,虽然新条例最大程度上给予了公民在婚姻登记这一环节上的充分自由,但政策的宽松、社会的宽容,公民权利的加强并不意味着个人自由可以无限度地膨胀,更不意味着一些不道德的婚姻可以恣意妄为,因为婚姻登记条例的背后是婚姻法。一时的欺骗也许可以从宽松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获益,但却迟早会受到婚姻法的惩罚。

    甜蜜的婚姻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自由的空气增加了婚姻的甜蜜,让我们为新条例喝彩!
                                                                                (高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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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简讯

   ●孙芳龙赴新加坡和香港参加服务贸易推介会
    
2003年9月16日至21日,青岛市首次组团赴香港、新加坡举办服务贸易推介会。孙芳龙律师代表我所参加了此次服务贸易推介会。

    代表团分别于9月17日和9月19日在新加坡和香港举办了两场推介会,大约有400名来自服务贸易领域的新加坡和香港客人参加了推介会。于冲副市长及有关领导向来宾介绍了青岛市的经济、社会状况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大会结束后,代表团分组与当地的服务贸易领域的同行进行洽谈。

    孙芳龙律师积极参加了推介会的全部活动,并安排时间拜访了新加坡立杰(RAJAH&TANN)律师事务所和香港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就加强文康所与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等事宜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两家境外律师事务所都表示了与文康所加强业务合作的意向。

    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永军和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房辉参加了此次推介活动。

   ●我所为CCFA特许品牌巡回推广(青岛)活动提供独家法律服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山东省贸易办公室、青岛市财办共同举办的“CCFA特许品牌巡回推广(青岛)活动暨青岛连锁经营展览会”,9月份在青岛贵都大饭店举行,本所被组委会指定为大会提供独家法律咨询服务。资本运营部专业律师刘学政、陈须在、赵洪波、徐赟参加展会,为大会、参展商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共接待咨询50余人次。对特许商和广大投资者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受到大会组委会、参展特许商及到场投资者的广泛好评。

    特许经营是一种互置形式的商业扩张模式,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特许商把自己的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管理技术等综合授权给加盟者使用,并在广告和原材料供应等经营资源实现共享,加盟者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新兴的经营方式,特许连锁经营近几年得到迅速发展。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等特点,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欢迎,成为特许商低成本扩张、加盟商稳妥快速创业的有效途径。

    本所资本运营部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非诉讼领域的专业特长,积极为特许权经营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组织专业律师参加系统培训、选派律师到专业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方式,系统学习掌握特许权经营的基本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并成功地为21世纪房地产青岛地区区域特许、青岛海天大酒店管理技术输出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所与培训大师刘子熙联手举办大型职业培训
     9月5日到7日,本所邀请刘子熙先生在青岛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成功举办“TTT国际职业培训师国际认证课程特训”讲座。

    这次活动是本所为回报新老客户而组织的专场特训课程,该课程通常对每位学员收费4800元人民币,但本次讲座完全免费。大约有两百名来自不同行业的客户代表参加了三天两晚的培训。培训过程中,刘子熙教授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引导学员在互动式的交流中学习培训技能和公众演说能力,学员们普遍感到获益匪浅,并真诚地表达了对我所的感谢。

   ●22名高考状元、北大学子来我所参观学习

    
9月29日,来自全国各地的高考状元、“明德奖学金”获得者北京大学22名学子来到我所参观考察。作为北大老校友的孙芳龙主任以及刘学政、李明均、张志国、朴光先律师热情接待,向同学们介绍了文康所的发展历程,讲述了众多北大校友聚首文康的趣事,表达了对各位同学的良好祝愿,勉励同学们努力学习、深入实践、报效社会。

    北京大学“明德奖学金”由香港陈国钜先生为代表的一批爱国人士捐资设立,用以奖励每年进入北大的各省市高考第一名或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金银牌得主。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200名的北大学生获得了这个奖励。而已经毕业的“明德”学生中,更有不少成为哈佛、普林斯顿等世界名牌大学全额奖学金的获得者,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成为骨干人才。为了鼓励“明德”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国情,增长才干,陈国钜先生又捐赠了专门款项,用于支持“明德”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今年国庆前夕,来自北大经济学院、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等不同院系的22位“明德”学生来到青岛,考察了青岛啤酒、海尔、海信、澳柯玛等知名企业,并来到我所进行参观考察。

    文康所是青岛市北大校友最集中的律师事务所,一直与北大保持着密切的联系。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将文康所指定为该院民商法博士生实习基地,先后有多名法学院的老师、学生应邀来青讲学、实习、参观,文康所已逐渐成为北大校友在青岛的一个重要的联络站。

   ●韩国YOON & YANG律师所负责人访问我所
     9月22日,韩国YOON & YANG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罗胜福律师来本所访问和交流。结合中韩贸易和投资现状,双方就如何加强业务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认为,中韩之间,特别是中国山东省与韩国之间日益密切的经贸联系是双方业务合作的坚实基础,双方的密切合作将有助于提升各自对从事中韩经贸往来客户的服务能力。

    罗胜福律师2002年取得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经在韩国法务法人太平洋工作多年,在通商、医疗、中国法特别是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目前所在的韩国YOON & YANG律师事务所是今年年初由两家比较有影响的韩国律师事务所合并而成,拥有近百名执业律师,总计员工二百多人,目前其规模位列韩国同业前五位。
 

   ●中国社科院张志铭教授、《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访问我所
     9月23日,以专家身份来青岛参加《华东律师论坛》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志铭教授和《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来我所参观。

   ●全国律协副会长付洋一行来我所调研
     9月23日上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付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孙智来我所调研。我所合伙人刘学政、张金海、张志国就调研课题进行了座谈讨论。省司法厅副厅长程辉和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郑可悌参加了调研讨论。

   ●福建省6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参观我所
   9月20日,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钟顺青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秘书长许秀珠陪同6名律师事务所主任来我所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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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香港法院的大门


    坦率地说,在香港为期四周的交流活动,留给我的印象多半是消极的。香港律师同行的敬业精神着实令人钦佩,香港律师行先进的管理模式的确给我们很大启发。但是,令人咋舌的高收费,不断传来的倒闭消息,对桌办公律师频频吞服的药丸,酒吧里听到的律师行再次减薪的决定,给我的感觉是,在一片不景气中,香港律师业以及这些勤劳的律师们,也在这前所未有的萧条中痛苦地挣扎着。他们在发达之中品尝着衰退的痛苦,我们这些内地律师则匍匐在内地经济的快车上享受着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与眩晕。

    但走马观花之中,香港法院的大门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第一次去的是沙田法院,随着我附驻的律师行的岑律师去旁听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庭。出租车在法院的大门前停下,门前没有任何招牌,不起眼的铁门在两边垂立,似乎从未曾关上过。我揣着往来港澳通行证,惴惴地问岑律师,我怎么办进门手续。岑律师告诉我,什么也不需要,引着我直接来到了一座七层小楼里。我注意到,无论是外面的大门还是小楼的楼门旁,都没有人执守,也没有曾经有人执守的迹象。岑律师告诉我,只要没有特别说明,这里的法院和法庭随便进出,唯一的要求就是进出法庭都需要向法官鞠躬致意。岑律师参加的是一名中学教师被检控以他人名义领取政府教育基金的案子,用粤语进行的审判对我来说如听天书,于是我拎着包向法官大人点头致意,到旁边的几个法庭转了转。其中一个庭,根据下面开庭通告上说,审的是一个涉嫌自称黑社会的年轻人。在一个审理交通犯罪的法庭。旁听席上座着的几乎都是穿着随便的司机,随着书记员的点名一个接一个站起来,走到审判区,回答法官大人的询问。多数说“认罪”,也有的好象拒绝认罪,至于为什么我就听不清了。转到了法院的后院,才发现其实这个法院根本没有自己独立和封闭的疆界。一块空地好象是周围居民区的休闲场所,因为看到有一些老人在这里健身。真不知高高在上的大法官,如此贴近老百姓的生活。

    去高等法院是随黄律师一起去的。出租车在高等法院大楼的门口停下。在寸土寸金的香港中环地带,在鳞次栉比、气派非凡的写字楼群中,高等法院这座十几层的办公楼实在是有些寒碜。至于高等法院的大门,就更不上讲究了。我走过它的两个门,一个应当是正门,就是我坐出租车下来的那个大门,因为门楣上有“高等法院”的招牌,这个正门既不庄严,也不气派,普普通通,大小不及街边一个杂货铺。至于在主干道上的那个小门,我们代表团拜访高等法院时走过,记得容不下两人同行,连个牌子也没有。无论走哪个门,我们都是长驱直入。高等法院门口有值班的人员,但不是负责登记、验证的,而是为进来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

    我们是在游完山顶后顺访的香港终审法院。说顺访其实太牵强,因为那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左右,我们穿行终审法院完全是因为想抄个近道下山而已,至于影影绰绰中旁边那幢李国能大法官办公的小楼,并没有什么印象。而终审法院的大门,黑夜中只发现一个,非常普通的那种铁门,半掩着,照样是无人执守。我猜想之所以没有关闭,大概就是为了方便游客下山吧!

    后来买来一本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文敏教授等人合编的《香港法概论》,看到这样一段话:“法治的另一项重要原则乃审讯必须公开进行,而公开审讯亦是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石。法院乃公开的地方,任何公众人士均有权自由进出法院,观察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以使公义昭然可见。”

    看来,香港法院的大门的确没什么用处。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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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两高”出台系列法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3]129号),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针对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作出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2003]103号),针对一些法院随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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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谁是本案的被告?

 

委托方:某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某B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某B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称B公司)委托某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代理运输移动电话机一箱到上海,收货人为上海M公司。同日,A公司到民航青岛站办理了托运手续,支付了航空运费和地面运费,第一承运人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B公司与A公司结算,向A公司支付了运费和代理费。上述移动电话运至上海后,收货人上海M公司提货时,发现外包装破损,打开发现少了手机5部。上海市联运总公司对该事实填写了运输事故签证。后B公司向A公司索赔,A公司以应由实际承运人赔偿为由拒赔,B公司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A公司即委托我所代理诉讼。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B公司的代理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还是承运人?在本案中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B公司认为,自己向A公司交付了运费,故A公司是货物承运人。自B公司将货物移交给A公司起,货物风险即转移给A公司。故A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A公司认为,自己为B公司代办航空货物托运,是B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职责自从B公司收货起至将货物安全交付航空公司止。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向B公司签发的货运单,第一证明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才是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第二证明了货物交运时完好。A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没有失误,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代理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一个是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B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公司作为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完全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其对航空运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货损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应理清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所以,律师提出了如下具体的代理意见:
    1.A公司接受B公司的委托,为B公司的货物代办航空托运,与B公司成立的是代理合同关系,是B公司的代理人而非承运人:

      首先,A公司接受B公司的委托,义务是为B公司代办航空货物托运,双方成立的是代理合同关系。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理费的行为说明B公司也认可双方是代理和被代理关系,A公司是B公司的代理人,而非承运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其次, 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也是以B公司的名义在进行运作:向民航青岛站交付货物,取得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并交付给B公司,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对代理的规定: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三,A公司不符合缔约承运人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37条的规定,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民用航空法》第118条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本案的航空货运单是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发给B公司的,其上标明托运人是B公司。所以,该货运单恰能说明A公司并非缔约承运人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即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

   2、A公司正确地履行了代理职责,过程中没有失误,依法对B公司遭受的货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A公司为B公司代办货物运输,其代理职责应自B公司手中接到货物开始到把货物安全交付航空公司运输为止。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由于代理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的损毁,代理人自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事实看,A公司按与B公司的约定,及时接取了货物并送到民航青岛站办理托运。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既然接受了货物并签发了航空货运单,亦可说明货物交运时包装完好。至此,A公司作为B公司代理人的职责已履行完毕,B公司随之支付了代理费,表明其对A公司正确履行职责的认可。

    至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包装破损造成货物部分丢失,责任人很明确是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A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没有失误,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双方明确是代理关系的情况下,B公司诉A公司承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赔偿责任显属诉讼主体错误,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3、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鉴于B公司将A公司确认为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故本案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确认A公司的身份;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简单的民事代理关系,其职责划定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为缔约承运人,认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货物中发生短缺,托运人有权直接向缔约承运人索赔,故判令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本所继续代理。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为A公司既不是缔约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是B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其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对在航运过程中出现的货物短缺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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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注

受到不法侵害,切勿以“黑”制“黑”

    施工造成居民楼停水、停电、停气、周边房屋倾斜,夜间违章施工的搅拌水泥的声音、敲铁板的声音、推土机的声音,所有这些汇成的噪音,以及如同白昼的“探照灯”,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和学习,令居民苦不堪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一系列因施工造成的扰民事件也在频频发生。

    对于这样的“施工扰民”,很多人并不陌生,出现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大多是施工单位接受处罚、停工整改,或是双方商讨并通过调解赔偿的方式解决。但近日,我们遇到的这件案子,也是因“施工扰民”引起的,不同的是,建设单位反欲将居民告上法院。

    据介绍:6月初的一天傍晚,某正在建设施工的施工现场突然闯入30多名附近的居民,理由是施工单位违反夜间施工的规定,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一定损失。

    尽管建设单位向其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以及《夜间施工许可证》等所有合法证件,以及经有关部门测试噪音分贝没有超标的资料,但均没有能够阻止这些居民对施工设施、施工材料的损坏。为避免双方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无奈之下,建设单位只好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在以后的十几天里,这些居民连续在施工现场静坐、阻挡施工车辆出入、投掷施工工人、悬挂损害建设单位信誉的横幅等,不但影响了施工进度,而且给建设单位的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为避免不良影响继续扩大,建设企业在保全并准备了相关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毅然决定对首闹事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暂且不论案件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判决结果,仅就居民面对“施工扰民”如何通过合法而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谈些看法。

    根据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比如《青岛市环境噪音管理规定》,对于因环境问题、噪音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对于施工扰民的责任单位以及直接责任者,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处罚。

    除此之外,居民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违法施工的单位主张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当然,公民在提起诉讼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夜间施工的照片、录音录像,相关的证人证言、噪音分贝的测试证据保全等,对于要求赔偿损失的,还应该提供损失的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施工单位的“扰民”,居民不是通过法律所赋予的途径进行解决,而是用悬挂损害建设单位信誉和形象的横幅来发泄并想以此解决,这样作的结果不但不能将问题解决,而且给建设单位提供了“倒打一耙”的口实,反把自己推到了一个不利地位。

    因此,我们建议市民在遇到类似施工单位“扰民”事件时首先应依法行事,可以先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通过举报,可以查清该施工单位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施工文件。如果施工单位有合法的施工文件而举报人仍然感觉施工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时,举报人可以要求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噪音鉴定,如果确实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居民造成损失的,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不但居民的行为不违法,而且还可以使问题尽快解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如果像上述案件中的居民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最终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结果对居民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也是违背其“维权”初衷的。
                                                                                     (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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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随想

北京大学79级法律系学友20年重逢感怀佳作欣赏——

不 曾 忘 记

 

    也许你不曾忘记,那一年的乍暖还寒时节,北国的和风捎去好消息。你放下了车间的扳钳,田里的牛犁,办公桌的公文,讲台边的粉笔,军营里的钢枪、柜台上的秤尺----告别了亲友与同学,告别了战友和同事,带着师长的重托,怀着对大学的好奇, 与另外50个你走到一起,组成了一个新的集体。

    燕园里,“春江水暖鸭先知”,拨乱反正使你幡然醒悟,思想解放令你大胆怀疑;过去的失误使你痛心疾首,未来的前景让你激动不已。你痛苦地思索,深刻地反思,激烈地争论,大胆地设计----什么“国体与政体”,“民主与法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想当年,就是为了这些范畴与实体,你几近神魂颠倒、如醉如痴。现在想来,未免有些舍我其谁的自以为是,未出茅庐的不自量力。那却是一种真实的投入,激情的理智,倔强的追求,虔诚的忧患意识。

    燕园里,你刻苦钻研,学而时习。你吃力地解读着一个个抽象术语,费劲地体悟着一条条深奥道理。平日时间不足,你就利用假期;寝室里灯光管制,你就移到走廊去。遇到精深论段,你就反复咀嚼,碰到名言警句,你就动手摘记。为开阔视野,你贪婪地吞食文学与历史,勤奋地攻读哲学和法律;为应付考试,你不得不整本整本地背诵讲义,结结巴巴地从头学习外语。

    燕园里,你稚气未消,顽皮淘气。你讲着外班同学听不懂的典故暗语,精心施展着一个又一个的恶作剧;精力过盛,你就刺探点隐私;生活平淡,你就传播点小道消息;阅览室占个好座,心里窃喜;考个高分,暗中得意;清晨锻炼,不愿早起;买饭夹塞,倒挺积极;给老师挑错,业余爱好;给同学起外号,并无恶意;遇到一本好书,你愿与大家分享;逮住一个特定“目标”,你就单线联系;眼见人家花前月下,你未免几分妒忌,轮到你自己,却有贼心没贼胆错过时机----这一切,都属于那个年龄、那个时代和那个过去,如今你人到中年鬓白发稀,试问还能玩起当年的把戏?

    花开花谢,斗转星移,转眼间四载过去。千里搭帐篷,没有不散的宴席。于是,你告别了同窗,开始了人生之旅。又一转眼,二十年已经过去。

    这二十年你过得不容易,经历了生活中的风风雨雨:酒后的承诺,廉价的友谊;真实的谎言,虚假的蜜语;刁钻的下属,蛮横的上司;家庭的负担,工作的压力;维特的烦恼,黛玉的消极;夸父追日的悲壮,堂吉诃德大战风车的滑稽;总是晚点的列车,遇到故障的班机;就是不开和的麻将,怎么也通不开的通七----面对这一切,你坚信:狂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于是,新的一天又有新的太阳升起。

    这二十年你过得不容易,内心深处萦绕着种种难题:现实中你寻求超脱,超脱时你又思念现实;有序中你希望随机,随机中你又期盼有序;疏离时你想要亲密,亲密了你又想拉开距离;独处时你害怕孤单,人多时你却渴望静谧;束缚中你憧憬未来,置身未来你又怀念过去。你不止一次发问:你是谁,你从何处来到何去?人生究竟是啥玩艺儿?你思考着生活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在经历许许多多幻的真实与真实的幻梦之后,你似乎获得了某种启示,逐渐理解了“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孔夫子,拈花一笑的释迦牟尼,偷药奔月的嫦娥,私奔下凡的七仙女,还有那《旧约》中古老的话语:“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事都有定时。”于是你默默回答:你就是你自己,你从来处来去处去,人生就是这玩艺儿。

    这二十年你过得不容易,你奋发努力不断进取。分手时你什么也不是,现已官居要职;分手时你什么也不是,现已当上公司经理:分手时你什么也不是,现已成为著名律师;分手时你什么也不是,现已登上教授讲席----无论你什么都是还是什么也不是,你都属于这个集体。你当了国家主席,也被直呼名字;你成为巨型公司的总裁,也不能以老板自居;你变成教授的教授,也没人称你为老师;你染上了超级非典病毒,也不被嫌弃。你的荣耀属于这个集体,你的不幸也属于这个集体,你的欢乐属于这个集体,你的忧伤也属于这个集体!

    往事如烟,逝者如斯!观宇宙之无穷,念人生之须臾;渺沧海之一粟,寄蜉蝣于天地。茫茫人海,我们何以相识?芸芸众生,我们何以相聚? “缘分”也许是最合适的解释,我们超越了贵贱高低是非名利。这就是我们何以彼此不能忘记,这就是我们何以在北大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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