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3年6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本所再次荣获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孙芳龙律师当选本所主任
  ·刘学政律师当选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法律时评
  ·知识有权有利
律师随笔
 
·法律的外衣

人物采风
  ·刘学政律师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朝花夕拾
 
·欧盟培训获益非浅
新法解析
  ·浅析《物业管理条例》
律师论坛
  ·提单的价值
业务研究
 
·《海商法》中船舶碰撞侵权责任范畴与人民保险公司86保险条款中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差异之理论探讨

                                        


 

文康快讯

   ●本所再次荣获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2001—2002年度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结束,我所再次荣获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孙芳龙律师当选本所主任
     在6月24日举行的本所合伙人会议上,孙芳龙律师被推选为新一届主任,自7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

   刘学政律师当选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刘学政律师日前当选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自1993年该研究会成立以来,刘学政律师一直担任理事,其工作受到充分肯定,年年被评选为优秀理事。

   孙芳龙律师被聘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2003年6月19日,孙芳龙律师被聘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同时获聘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执法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中,孙芳龙是唯一的律师。

   六家律师事务所主任来我所参观学习
     2003年6月13日,六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市司法局和市北区司法局领导带领下来我所参观学习。

   文康沙龙:海关法
     2003年6月7日,本所举办了以海关法为主题的文康沙龙活动。本期特邀嘉宾是董文媛女士,她曾在青岛海关法规处工作,现已考取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研究生。我所律师和我所客户共20多人参加了这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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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期“新法解读”中另有介绍)

   ◆最高院出台法官惩戒制度,13种行为可免法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公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20条,强调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规定》还对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范围及处分原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等予以明确。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将给予警告、记大过、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解释》(法释〔2003〕9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于2003年6月23日公布,自7月1日施行。《规定》共63条,对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承担责任的主体、无效合同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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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知识有权有利
 

    近日,有一条不太引人注目的消息——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为部长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案。该计划案倡导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效率,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缩短专利审批时间,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及公布海外侵犯日本专利的企业名单等举措。有关人士认为,该计划案将使日本从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变,并将对日本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创造了一种机制,对技术创新活动,从构思、研究、开发,到实践乃至走向市场的全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信息传播作用和市场保护的作用。随着国家间和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科技发展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扩大、知识产权内容在强化、知识产权期限在延伸等。

    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其关键经济利益,在其21世纪发展战略中,有很重要的一条,用知识产权的手段保护和推动整个美国的经济及美国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国企业,一方面在倡导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挑战。今年年初,美国最大的网络公司思科公司在美国本土起诉中国著名的IT企业深圳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不久,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又因车标图案和发动机广告用语将中国的吉利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目前,上海通用五菱的雪弗莱SPARK与奇瑞汽车公司的QQ外观设计相似问题,正争执得纷纷扬扬,上海通用五菱公司表示一旦掌握足够的证据,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的可能性。这些均显示出,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张力,以及针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新战略。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的重点并非“知识”而是“产权”,而产权是一种持续获取收益的机制。有一篇文章讲到,产权比财富更重要,资本在本质上就是法律文件,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胜过资本本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作为无形财富的知识,其产权的意义在这方面尤其明显。作为产权的知识,一定存在它的权利和利益。
                                                                             (郇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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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的外衣

    最近两年来,发生在法院、法官与律师形象上的变化可谓不少:2000年,法官们开始穿上西服式的法官制服,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们披上了庄严的法官袍,端坐于法台之上;2002年6月,法官们的手中又多了一柄红褐色的法槌,击槌开庭,一“槌”定音;2002年12月,厦门市法院出现了大陆首位宣誓证人;2003年1月,律师出庭时穿上了庄严但不失飘逸的律师袍及领巾……点点滴滴的变化,绝不是单纯形式上的变化,背后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步步推进。

    以前,我们看香港的电视剧,经常会有这样的镜头:法官大人身着黑色法袍,手持法槌,大声喊到“安静,安静”;法台下面,律师身着律师袍,头戴假发,手持发言提纲,滔滔不绝;出庭证人手按《圣经》,一脸虔诚地向法庭宣誓作证。那时感觉审理案件就好像是上演一出闹剧。但随着中国司法的进步,这些当年感觉遥不可及的场面已经逐渐来到了我们现实生活之中。法官身穿法官袍,律师身着律师袍、头戴假发,并非形式上的摆设,它彰显司法威严的同时又体现司法的公正。

    仍然记得1998年法院实习时的情景:法官身穿制服,头戴大盖帽,肩扛国徽,威严地端坐于审判台后;检察院的公诉人也是身穿制服,头戴大盖帽,肩扛国徽,也是威严地端坐于公诉人席上;辩护人则身穿便装坐在辩护人席上。我们先不说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单单从三方的行头看,就明显感觉到三方力量的极为不平衡。同时,作为裁判的法官大人俨然加入了踢球的行列,形成两打一的局面。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这样的审判场合下如何能够体会到法官的中立裁判,如何能期望通过律师的辩护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义,还要求形式正义。没有正义的形式就没有正义的结果,正如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的正义一样。有一句法律格言说的好,“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应当说,这句法律格言很好地诠释了法官着法袍、用法槌,律师着律师袍及证人宣誓作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正如贺卫方老师所讲的,“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

    法袍、法槌、律师袍,不仅仅是一种道具,一种外衣,同时传递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法律的外衣越来越多,司法公正也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高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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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采风

刘学政律师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刘学政律师曾多年从事地方立法工作,有着丰富的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他当选青岛市人大代表后,更加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参政议政作用。为青岛市各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和国家立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刘学政律师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规则不统一、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土地拍卖市场的建议,受到市财办等部门领导的重视,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期专门就拍卖市场规范整顿问题下发了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中遇到的持股主体、融资渠道等法律难题,刘学政律师结合法律服务实践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建议制定有关管理层收购的地方性法规,受到市体改委领导的重视,并开始组织专人研究具体措施。
刘学政律师还就青岛市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向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刘学政律师的建议非常重视,该课题列入了今年的地方立法调研计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课题调研。

    刘学政律师还从改善青岛市投资环境、提高青岛市的城市整体水平,树立青岛的良好形象的角度,提出了建立青岛国际医院的建议,受到媒体的关注。会议期间,刘学政律师还就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诚信政府等问题接受了青岛日报记者的专题采访。

    除了在会议期间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外,刘学政律师还积极参加了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等活动,在与青岛市市长夏耕等人大代表视察青岛市社会保障工作时,刘学政律师对规范使用社保卡,杜塞社保卡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受到市劳动保障局的重视,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防范措施。

    就青岛大剧院选址问题,市规划管理部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刘学政律师事先进行了实地考察,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提出了保护小麦岛自然环境,方便百姓参与高雅文化的选址意见,受到有关部门和媒体的重视与关注。
                                                                                    (张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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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欧盟培训获益非浅

    本人有幸于2001年4月至12月间参加了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律师部分的培训,经过9个月在欧洲各国的学习和访问,本人在许多方面均取得了很多收获:

    一、 英国
    我们在英国期间主要在伦敦大学的亚非学院(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学习,亚非学院安排的课程主要是欧盟基本法,包括历次欧共体公约以及欧盟公约,欧盟的组织机构,欧盟法的主要结构,移民法、人权法等。该学院该特别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论文指导的课程,并多次组织我们的论文提纲进行讨论,该学院的图书馆也为我们上网和收集欧盟法资料提供了很大便利。通过在亚非学院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欧盟的历史发展过程,欧盟法的基本概念,为我们在其他国家的学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伦敦期间,我们还参观了欧盟驻英国办事处、高级法院、商事及海事法院、区法院、律师事务所、伦敦国际仲裁庭等机构。除亚非学院外,我们在8月末的最后一个星期,还在约克郡的college of law接受了一个星期的培训,虽然时间短暂,但由于该学院安排的课程对律师的业务很有针对性,例如:如何起草法律文件、如何谈判、如何在开庭时询问证人等,故很受我们的欢迎,也使我们了解到英国法律的教育机制及英国律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对我们今后的执业是个很好的借鉴。

    二、比利时
    比利时作为欧盟总部,是此次欧盟项目的重要一站,安排的内容也十分丰富。首先在5月初的一个星期内,我们参观了欧盟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此外还参观了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委员会,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和前南刑事法庭,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法院和和卢森堡外交部等机构。参观过程中,我们与各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方面问题的探讨,旁听了开庭,使我们对欧盟法有了直观的了解,并与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建立了友好联系。

    在10中旬至11月中旬,我们先后在比利时的鲁文大学和根特大学习,课程包括环保法、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保险法、金融法、国际贸易、税法、侵权法、欧盟法的四个自由移动、人权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关于比利时法律和法院制度的介绍等。内容大多涉及商务法律领域,上述两大学均准备了详实的资料,并邀请了各方面的专家教授授课,许多教授都是均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使他们的讲课内容十分生动,也让我们受益非浅。

    最后我们在11月下旬,还有机会在比利时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两个星期,以我个人的感受来说,我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比利时当地的事务所,该所的合伙人和律师对我非常友好,并在工作中给与我很多帮助,随时解答我的问题,通过短短两周的实习,使我了解了比利时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情况,并收集了一些资料,此外该所还为当事在布鲁塞尔实习的10名团员组织了一次关于WTO法律的讲座,对我们熟悉WTO的规则很有帮助。

    三、西班牙
    西班牙负责我们项目的学校是马德里自治大学,在该大学我们主要学习的是宪法和人权,包括西班牙历史、西班牙宪法及宪政改革、欧洲人权公约、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刑法、国际组织援助、法哲学、税收法律制度等等。马德里大学对我们的课程作了充分的准备,邀请了很多资深教授和学者授课,并发给我们充分的资料。我们还参观了西班牙的有关政府和法律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司法委员会、议会、警察局、律师事务所等,马德里大学的东亚研究中心也与我们建立了友好联系。

    四、德国
    我们在德国特里尔的欧洲法研究中心,主要学习了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课程分别为一周,经过两周的学习,我们对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的大致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在讲座的过程中我们还通过与授课教授、法官以及律师的讨论,向他们介绍了中国行政法的情况,同时我们被安排参观了法国南希的行政上诉法院和德国的行政法院,该研究中心还为我们提供了很多行政法的资料以及竞争法的资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讲座是以法语和德语进行,研究中心为我们请来了高水平的同声传译,他们出色的翻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五、丹麦
    我们在丹麦的人权中心主要学习了人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人权中心安排了许多专家、教授,包括律师、检察官等,特别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位曾在欧洲人权法院工作10年的老法官,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更善于生动地讲述案例,他的课程使我们了解到欧洲人权法的发展进程以及人权法的重要性,而他的人格和品行给予我们的启迪和影响,对我们来说更具有深远的意义。丹麦人权中心为我们准备了大量的书面资料,并组织了许多有意义的参观活动,包括人权中心、议会、法院、反酷刑中心、警察学校、监狱、律师协会、自治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学等等。这使我们对人权法在丹麦和世界的发展情况以及丹麦的法律制度有了直接的感受和了解。

    此外,在丹麦期间,我们还被安排前往瑞典的Lund大学接受了两天的培训,课程主要是关于瑞典刑法和法院制度的介绍、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等,最后我们还参观了当地的法院。小城优美的环境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这9个月在欧洲的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欧盟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体系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博大精深的法律内容,可以说这个项目为我们打开了很多扇窗户,为我们今后研究、传播欧盟法乃至未来的工作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第一手的资料。在欧洲的生活和对其文化的感受也让我领略了欧洲极具魅力的文化遗产和欧洲各国人民对中国人民的友好情谊。
                                                                          (孙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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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析

浅析《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签署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从此,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解读一:一切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
  《条例》第一章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解读二:“扯皮”难题将得以破解
    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推诿,使问题难以解决。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将得以破解。

   《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为防止因物业开发建设的质量问题影响以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相关资料。

    ▲ 解读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以及违法进行装饰装修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条例》同时提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解读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须在合同中明示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解读五: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条例》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已有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即“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和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 解读六:小区住宅建筑的楼顶、外立面的广告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
   《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解读七: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成泡影
   《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 解读八: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
    针对以往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解读九: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难了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样,物业公司今后将难以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

    ▲ 解读十:擅自处置公用设施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开发商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充分肯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诸如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新旧物业公司的更替问题、维修基金的保管问题,以及物业服务标准与服务费用等问题,《条例》都没有提出任何解决办法;至于像物业公司的佣金报酬、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等新的现象,这部法规更是只字未提。《条例》的完善仍然需要时间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打磨。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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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坛

提单的价值


    法律上说,提单是货物收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教科书上讲,提单是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
    海商法权威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仓库的钥匙。
    但是,当你看完下面的故事,你会与我有相同的结论:有的时候,提单不如一张废纸……

    一、 五百一十万美元的真皮沙发
    1996年12月,中辉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从香港购买真皮沙发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开立履约保险单,并据此向某银行申请开立以香港南泽公司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510万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南泽公司递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包括一套抬头为“辉力船务有限公司”的正本海运提单。尽管单据中有若干不符点,但中辉公司仍然指示银行承兑。后中辉公司未能在承兑到期日前向银行付清信用证项下货款,导致银行对外垫款。银行垫款后起诉了保险公司和中辉公司,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中辉公司没有支付能力,保险公司连本带息损失近600万美元。
诉讼中查明,所谓“辉力船务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南泽公司提供的全套单据均系伪造,提单上显示的船舶、航次属实,但船舶属于另外一家船公司,该公司证明船上根本未曾装过提单上显示的货物,所谓进口510万美元真皮沙发的交易根本就不存在,存在的是一伙诈骗分子里应外合,利用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犯罪的客观现实。证据表明,在银行承兑后,信用证受益人南泽公司立即将承兑汇票贴现,套取巨额资金,扣除其经办手续费后通过各种渠道将赃款汇回国内中辉公司帐户,再由中辉公司转到其他帐户挥霍一空。虽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因涉嫌诈骗犯罪的中辉公司业务经办人王娜已经潜逃,导致破案工作一直进展不畅。

    而那份让保险公司损失了近600万美元的提单,现在仍静静地躺在保险公司的卷宗内,并将一直躺在那儿。

    二、109个集装箱的垃圾
    2000年的2月,在经贸委一位老处长的陪同下,一位来自美国落杉矶的美籍华人来到了长江贸易公司。此人自称赵刚,名片上的头衔是美国华溢集团的总裁,此次来华主要是联系销售美产废塑料的业务。长江贸易公司近年来是废塑料进口大户,周总自然热情款待这位可能给长江公司带来财运的赵总裁。虽然是第一次与华溢集团打交道,但凭着对牵线人经贸委老领导的信赖,周总很快与对方签订了总数量2400吨、总价值60余万美元的废塑料进口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外开出了信用证。

    双方商定,由华溢公司发邀请函给长江公司周总等,由周总带领业务人员赴美,在货物装箱前进行检验。但是,由于似乎阴差阳错的原因,直至货物装运期限临近,华溢集团的邀请函也没能发出,周总等人的美国之行也未能成行。
货物分成两批发运,总计109个40英尺集装箱。第一批货物项下的单据很快到了开证行,经审核没有不符点,银行予以承兑。第二批货物项下的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时候,第一批货物已经运抵天津,很快就可以转运到目的港日照了。周总思量,毕竟没有亲眼见到过货物,心里不塌实,因此打算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查验合格后再承兑第二批货款。幸好第二批货物项下的单据确实存在一些不符点,使得周总暂时拒付的计划有了实施条件,周总通过银行拒付了第二批货款。这一下可惹恼了华溢集团,赵刚立即传真给周总,指责长江公司没有商业信誉,并威胁如果不立即承兑第二批货款,华溢公司将指示船公司将第一批货物转运到大连另选买主,届时长江集团将鸡飞蛋打,两手空空。周总自然不信,因为他已经拿到了第一批货物的提单,完全可以控制第一批货物。但是他没有注意到,他拿到的提单并不是实际运输该批废塑料的船公司的提单,而是由一家注册在美国的名为“FREIGHT CHICAGO”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所谓“HOUSE BILL OF LADING”)。尽管正常情况下,FREIGHT CHICAGO应当对持有它的提单的长江公司负责,但这一次的情况却不正常,应当握有船公司提单的FREIGHT CHICAGO公司却将船公司的提单直接交给了华溢集团,使得华溢集团利用FREIGHT CHICAGO的提单通过银行已经取得第一批货款的情况下,又能够利用船公司的提单实际控制第一批货物。在华溢集团的要求下,船公司真的作出了改港的计划,决定将已经运抵天津的第一批货物转运大连,而置长江公司的声明、警告于不顾。

    眼看着已经付款的第一批货物就要被转卖他人,考虑到当时国内的废塑料行情渐涨,周总无奈被迫屈服,指示银行承兑了第二批货款,并做好了接货准备。

    然而,集装箱箱门一开,周总见到的货物却让他傻了眼。这哪是合同定明的废塑料原料啊,明明就是一堆堆的工业垃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表明,已到港的第一批57个集装箱货物中,有接近40个集装箱的货物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境的工业垃圾。其余十几个集装箱箱内货物虽然符合环保要求,但根本不是长江公司订购的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废塑料原料,而是一些基本毫无价值的工业边角料。随后抵港的第二批货物的状况与第一批大同小异,周总残存的一点希望彻底破灭了。60多万美元,换来的是一百多个集装箱的工业垃圾。
受骗后的周总准备诉诸法律,讨回公道。但是,赵刚消失了,华溢集团也消失了。后来经过调查,华溢集团以前使用的电话、传真来自于落杉矶的一个居民区,目前已经人去楼空,房主正在招募新的房客。后来又听说,国内遭遇废塑料诈骗的,从南到北,不止长江公司一家。

    骗子找不到了,可以找FREIGHT CHICAGO,因这家公司明显地违规操作,才使长江公司被迫承兑了第二笔货款,对此FREIGHT CHICAGO理应承担责任。然而,通过美国律师对FREIGHT CHICAGO的调查发现,该公司资产状况不良,长江公司即便耗费巨额法律费用,最终可能因FREIGHT CHICAGO缺乏偿债能力而得不偿失,赴美诉讼之路看来也走不通。
手里拿着两套美国FREIGHT CHICAGO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看着60多万美元换来的码头上那100多个集装箱的工业垃圾,周总百感交集,一下子苍老了许多……

    三、10万美元的皮衣
    中韩贸易的繁荣发展给青岛带来了很多商机,随着大批韩国企业来青投资设厂,很多以在青韩国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韩国货运企业也纷至沓来。但限于中国的行业管理规定,这些货运企业最初多以驻青办事处或代表处的名义设立,但几乎都明里暗里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一时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与韩国驻青货运企业有关的纠纷也迅速增加,这不,青岛吉龙皮革有限公司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倒霉事儿。

    吉龙公司主要生产皮衣,今年一月,吉龙公司与韩国一家比较大的服装公司韩盛制衣签订了价值10万美元的皮衣销售合同。吉龙公司安排工人加班加点,终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生产任务。韩盛制衣指定由韩国捷运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来具体操作这批货物的海运业务。根据捷运公司青岛办事处的安排,吉龙公司将货物运抵指定的青岛集装箱场站,捷运公司青岛办事处向吉龙公司签发了以吉龙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凭指示的捷运公司正本提单。吉龙公司将捷运公司的提单与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一道交银行,由于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提出拒付,并退回了单据。而韩盛制衣却由于与捷运公司的交情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轻松地从捷运公司提走了货物,随后宣布倒闭。据后来了解,在宣布倒闭前,单从捷运公司那里,韩盛制衣就拿走了价值近40万美元的货物!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胜券在握的诉讼,无论是告韩盛制衣,还是诉捷运公司。但是,韩盛制衣的破产显然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想从已经宣布倒闭的韩盛制衣那里拿回货款恐怕难比登天。作为契约承运人,捷运公司没有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放货,依法应当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货款赔偿责任。但是,捷运公司青岛办事处签得出提单,却显然担不起提单的责任,区区三、四十平方米的办公室不用问一定是租的,几台电脑、几部电话恐怕抵不了诉讼费,至于办事处名下的机动车以及银行存款,就更不要指望了。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如果捷运公司的办事处遍布国内各港口城市,问题的解决就会增加很大希望,因为这样的公司不大可能因为一起诉讼轻易放弃在国内的业务。但遗憾的是,捷运公司是一家刚刚起步的韩国货运公司,只在青岛开设了一家办事处,即使本部也不上规模,缺乏实力。面对一起高达10万美元的铁定要输的索赔诉讼,捷运公司完全可能来个关门大吉,或者另起炉灶,逃避债务。因此,告捷运,无论在中国还是在韩国,吉龙公司最终拿回赔偿的前景非常暗淡。

    抓银行呢?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拒付有根有据,你抓不到它。抓船公司吗?吉龙公司与船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船公司是根据捷运公司青岛办事处(船公司提单上的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电放给了船公司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捷运公司韩国本部,船公司本身的操作无可挑剔。

    怎么办?吉龙公司拿着那套10万美元皮衣换来的提单,欲哭无泪,进退两难。

[后记]
    随着十几年来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式各样的提单在我国也犹如漫天飞雪,纷纷扬扬,飘散到很多货主的手上,它们似乎不分高低贵贱,一律平等,享有着同样的尊荣,一张张造价低廉的纸片,代表着大把大把的财富。然而,这一张张纸片,真的能够给货主带来保障吗?以上这些并非虚构的故事,应当足以让每一个手持提单的货主警醒。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发布,随着登记、备案和保证金等一系列制度的逐步落实,我们希望混乱不堪的航运、货代市场应当逐渐走向规范,漫天飞舞的提单将要叶落归根,回复它应有的价值和严肃,而不再成为让收、发货人伤心欲绝的废纸片。

    手攥提单的人们,请留心并认真审视,你手中提单的真正价值!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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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海商法》中船舶碰撞侵权责任范畴与人民保险公司86保险条款中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差异之理论探讨


    船舶碰撞往往案情复杂,头绪万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双方常常就一宗海事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船舶碰撞,是两船碰撞还是数船碰撞,是直接碰撞还是间接碰撞,间接碰撞是否属于船舶碰撞展开争论,那么什么是船舶碰撞?《海商法》中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范畴是什么?《海商法》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内涵,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船舶碰撞保险赔偿责任的内涵有什么不同?笔者就以上问题浅舒己见,以求教于专者。

    一、《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范畴。
    船舶碰撞作为法律规范,是海上运输中客观风险责任向主观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转化而建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物。法学理论上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为“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水上相互接触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则船舶碰撞的本质属性为:船舶间——接触——致损。按照这一属性,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碰撞发生在船舶间,即碰撞主体必须是船舶;第二、船舶间要有直接接触;第三、要有损害。另外,损害和碰撞之间还必须有因果关系。以上是过去一个世纪,国际、国内的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所做出的传统的概念。

    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也会造成损害。传统概念的内涵已经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的立法意图也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公约(草案)》(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 in Maritime Collisions)即《里斯本规则(草案)》,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
     (1)“船舶碰撞系指船舶之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任何事故。”
     (2)“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我国著名的海商法学者司玉琢教授根据上述两个新的定义第一次提出了船舶碰撞新概念的理论。从此,海商法学界就有了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和新概念之分。

    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的定义(2)中,将“过失”列为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过失碰撞只是船舶碰撞中的一个种类,在侵害赔偿法中,过失确实是赔偿的构成要件,但是在船舶碰撞中,过失仅仅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定义(1)更为合理。根据定义(1),船舶碰撞的要件为:第一,碰撞发生在船舶间;第二,船舶间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接触;第三,要有损害。由此可见,船舶碰撞新概念对传统概念的一个实质性的改变是,船舶碰撞不要求船舶间有刚性体直接接触的构成要件,使直接接触在碰撞构成中由必要条件改变为充分条件,船舶碰撞概念的内涵扩大了。

    在我国《海商法》中,也对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作了相关的规定。
    对船舶的直接碰撞,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这也是船舶碰撞的一般性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凡不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的碰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对间接碰撞,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也作了规定。该条所称的“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根据该条,间接碰撞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有过失,即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第十六条,对《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含义作了释意,“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也规定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这里“浪损等间接碰撞”的假定与船舶碰撞新概念中“船舶间虽未有直接接触,但造成损害的任何船舶交通事故均属船舶碰撞”的理论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内涵的限制,不仅为海事法院的收、立案提供了依据,而且为海事审判认定船舶交通事故性质,正确适用实体法,明确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司法依据。

    笔者提供以下案例,以帮助读者对船舶碰撞有更好地理解。

    例如,某海事法院审理的“望江4号”船舶碰撞案。“江津204号”船与“江渝2号”船在长江上游重庆港区发生直接碰撞,造成重大船舶交通事故。在以上两事故船实际接触前,“望江4号”与“江津204号”及“江渝2号”船会过船,在会船局面紧迫的情况下,“望江4号”抢档航行(即左舷会“江渝2号”,右舷会“江津204号”)。其船队左舷尾部擦碰了锚泊中正起锚待航的“江渝2号”右舷前部,虽未造成任何损失,但是这一“抢档航行”是导致“江津204号”与“江渝2号”发生直接接触致损的原因之一。该案件中“望江4号”是不是事故当事船成为主要争议焦点。按传统船舶碰撞概念的理论解释,“望江4号”不是该船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船。因为:第一,“望江4号”与“江渝2号”虽有直接接触,但这一接触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因缺少损害要件,不构成船舶碰撞。第二、“望江四号”与“江津204号”没有直接接触,缺乏直接碰撞要件,亦不构成船舶碰撞。“望江4号”与其他两艘事故船舶间都不构成船舶碰撞,故不是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的当事船。不存在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因而不受船舶碰撞法律规范的调整。那么,“望江4号”的航行过错责任如何能得以追究?用船舶碰撞的扩张概念就可以合理地解决这一难题。虽然“望江4号”与“江津204号”没有直接接触,但在“江津204号”与“江渝2号”的碰撞形成过程中,有避让关系存在,这是一种间接接触,构成“望江4号”与其他两事故船的间接碰撞。所以,该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的事故船舶不仅是“江津204号”和“江渝2号”,“望江4号”同样是事故船舶之一,其侵权损害的法律后果同样适用船舶碰撞法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该船舶碰撞有损害事实存在;第二、“望江4号”在避让行动上有航行过失(抢档航行);第三,“望江4号”的抢档航行是造成“江津204号”和“江渝2号”直接接触致损的原因之一,即航行的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构成了“望江4号”船方的船舶碰撞侵权赔偿责任。海事法院由此认定,“望江4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判决“望江4号”船舶所有人向受损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受到上诉审法院的肯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的范畴中包括间接碰撞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然而,我们继续探讨以下案例,看该案例是否可以构成间接碰撞,当事方又是否应该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九九七年五月,S轮自澳大利亚到达青岛港外超大型船舶临时锚泊点A点。S轮抵达A点时,正值海军在进行军事演习,因此S轮就不能穿越禁航区进入青岛港,只能由青岛港主航道进入。由于青岛港主航道有一浅点,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室指示S轮于六月三日1500左右,趁高潮过浅点进入青岛港,在青岛港检疫锚地下锚。S轮通过浅点后,行驶到E点处,航向由380转为230,准备进入检疫锚地时,一艘名为“浮山轮”的船由引航站,以航向105出港,与S轮相距3海里。1603时S轮接近两艘在检疫锚地锚泊的船舶,准备从两艘锚泊船之间穿过,S轮距“易禄”轮1.5链处,距“加乐”轮2.8链。这时浮山轮已经行使到距“易禄”轮4.0链处,向右转向,对着S轮右舷首部开来,为避免碰撞,S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S轮被压向左舷浅点,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事后,青岛海监局出具的《关于继承者轮搁浅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S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那么,本案中,浮山轮是否应当对S轮承担间接碰撞的责任呢?根据青岛海监局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显然可以看出,作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的青岛港监经调查后,并没有认定浮山轮在本次事故中具有操纵不当或者任何其他的过失行为,所以S轮的避让行为并非由于浮山轮的操纵过失或者其他过失而造成,S轮的搁浅,事实上是因为S轮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而引起的,据此,S轮因搁浅而产生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没有对转向做出合理判断。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浮山轮没有操纵不当或者航行过失;2、S轮的搁浅损失与浮山轮没有直接干系。本案中,S轮虽然遭受搁浅损失,但是它的损失并不是因为浮山轮的过失造成的,由此,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间接碰撞,浮山轮不应该向S轮承担所谓的间接碰撞责任。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船舶碰撞保险责任范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碰撞责任”条款内容如下:“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成立要件为:(1)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了碰撞,或与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者其他物体发生触碰;(2)被保险人对于碰撞或者触碰的发生应当负担赔偿责任;(3)该碰撞或触碰与该应付法律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保险条款费率辞释大全》也明确的为保险合同中的碰撞作了定义,即“船舶险承包的风险范围:1、……2、……3、碰撞仅限于船舶之间发生的直接接触,包括水上,水下各部位及锚和锚链”。

    笔者认为,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无接触碰撞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人保86年条款颁布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认定。人保86年条款于1986年1月1日公布,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多有论述,但中国当时尚无任何法律涉及船舶碰撞是否包括船舶无接触碰撞问题。而且,从人保86条款的文字上看,《现代汉语词典》对“碰”的注释是“运动着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突然接触”;对“撞”的注释是“运动着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猛然碰上”;对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尊重条款的字面意思,否则会使保险合同条款失去肯定性。而人保的86年条款的正式英文译本明确保险责任仅包括“the insured vessel coming into collision or contact with any other vessel……”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保险人的缔约意向。由此可以推断人保86年条款在一切险的碰撞责任项下并没有包括无接触碰撞。人保86年条款自1986年开始使用至今没有变化,而保险、航运和法律等方面的实务与想法则变化很快,如果轻易地采用语言环境去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年年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会使保险合同条款处于不肯定状态,因此,除非86年条款发生无法给予解释的情况,非得另外寻求协助,否则不可以采用语言环境解释保险合同,据此,即使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船舶无接触碰撞和浪损按船舶碰撞的规定处理,也不可因此认为,人保86年条款中的船舶碰撞责任就包括应该对间接碰撞承担保险责任。
                                                                                 (龙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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