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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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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八周年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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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康8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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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文康八岁了。当我打开电脑准备写这个帖子时,金海在去胶南的路上给我打电话,祝贺文康的生日,并要我在局域网上向文康问个好。我告诉他,别操心,我也想着呢。 记得八年前的今天,金海、启峰和我,攥着省司法厅的备案函,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来到江苏路的司法局律管处。一向不苟言笑的毛处长,耐心细致地审查了我们提交的备案函,终于将早在一个多月前就已经签发的批准函交给了我们。随后,逄副处长交给我们几本律师收费发票,告诉我们可以开张了。我们立即奔回办公室,嘱咐早已到位的小苗,马上刻制公章,要原子的,越快越好,那感觉,就像有一百份委托代理合同要签,一大叠支票等着存似的。以后,我们就把这一天定为事务所的生日。没有隆重的开业仪式。 八年间,文康从一个不能再小的律师事务所,逐步发展到今天,已经初具规模,在客户中和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回想当初,我们豪情万丈;未来青岛乃至山东最好的,舍我其谁!正是这种豪情,吸引了一位又一位富有才智的人士前来加盟。但是,现在看来,当初我们心中更多的是盲目的自信,目标朦胧、抽象。而如今,文康整体已走向成熟、平和,收获也是沉甸甸的。 成熟、平和之中,似乎激情也在销蚀,为此有人倍感焦虑,无非希望文康发展得更快一些。但是,请相信,在内心深处,我们从来没有远离自己的理想。
在文康八岁生日时,我套用比尔.盖茨的一句话来与每一位文康人共勉:不要高估文康一年中所能取得的成绩,但一定不要低估文康十年里所能获得的辉煌。让我们坚持下去,与明日的文康共辉煌! (张志国)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95年4月,成立伊始,命名为阜康律师事务所。 当年,我们都很喜欢有“商业圣经”之誉的《胡雪岩全传》。胡雪岩开办钱庄时,请他的朋友王有龄取个字号。王有龄说,《华阳国志》中有一句话,“世平道治,民物阜康”,就叫阜康钱庄吧。后来,阜康钱庄成为全国最大最有信誉的钱庄,胡雪岩也成为全国最有影响的“红顶商人”,至今仍为世人称道。 我们觉得,“阜康”用作律师事务所的字号更贴切。 “阜康”作为本所字号使用了两年时间。1997年年检时,字号需要全国检索。这时我们发现新疆有个阜康县,按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字号不能与其重名,因此我们必须给事务所取一个新字号。 经过当时五名合伙人认真讨论,我们首先决定保留原来字号中的“康”字,以体现字号的连续性,同时,决定更改容易让人错读成“埠”或“曲”或者错写为“富”的“阜”字。然后,我们共同经历了多个夜晚,以找到一个与“康”字搭配的字,要求读起来上口,还能体现事务所的特点和追求。 那一段时间真的令人难以忘怀。五个家伙凑在一起,东一个字西一个词地琢磨,有的还抱了字典查皇帝年号,认为皇帝年号都是有学问有讲究的。可是,大约拼过上百个字,也没能找到大家共同喜欢的字号。那架势,比给自己的宝贝孩子取名儿还认真、挑剔。 后来,有人建议,中文字号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可以先取英文名字嘛。于是,明均就一个一个将大家建议的中文字号拼成英文。突然,灵感来了,WINCON,暗含我们合作制胜的理念。这时,大家一下子就取得了一致:中文字号叫“文康”,代表我们儒雅健康的追求;英文字号叫“WINCON”,体现我们众志成城的信心。 “文康”就这样出炉了。明均的同学张宝山祝愿说:未来的字典中会有这样的注解,文康——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字号。 今天,文康已经八岁了。文康人都在努力着,期待着…… (张金海) 白驹过隙,时光荏苒。倏忽之间,我来到文康已经有六年了。文康自成立始,办公场所由财政部疗养院迁至齐鲁石化疗养院,然后是世贸中心,到现在的阳光大厦。从这个角度看,我还真是文康的老资格,因为我有文康迁址的全部亲历! 九七年初,凭着无产者的无畏精神和边陲小城人对大城市的向往,我在已结婚生子的高龄,一无准备、二无顾忌地一步踏入青岛。举目四望,美则美矣,可不见得是我的生存良地。在故乡鹤岗,凭着父母的桃李对我着意提携,自己也知道努力,我可谓前途有“亮”,可是在这里,我认识谁?谁帮助我?毫不夸张地说,走在青岛的大街上我根本不用抬头,因为我只认识一个人,那就是我老公。好在我沉着镇定、思路清晰,知道去那里找“党”。在司法局,我听说青岛有个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而会长正是一家律师所的主任,心里陡觉温暖,毫不停顿地直奔而去,理所当然地受到欢迎,并被告知“这个所的机制非常适合像你这样有知识、有闯劲但没有社会基础的青年人”,不但免了试用期,还马上派我到海事法院锻炼。可是,在海事法院,我遇到了当时刚刚从那里辞职加盟文康的孙芳龙,一个感觉上和自己那么相象的同龄人,因缘际合,我就和文康并轨了。因愧于再见到慷慨接纳我于无助中又对我赏识有加的会长,我只好以一封辞职信的方式结束了与青岛的律师所的第一次联姻,至今想起还脸红心跳,颇不自在。 时过境迁,回头细想,到底文康的什么特质吸引了我,能使我违背了自己的常性,弃知遇之恩不报而就之?也许是文康浓浓的书生气正合我意,也许是八九背景使我们更亲近,也许是对同龄佼佼者的倾慕……,我理不清楚。反正六年以后,我对她情怀依旧! 清楚地记得第一次到财政部疗养院203室那个大房间,那么多衣冠楚楚的年轻人过来打招呼,一看就是些有本事好脾气的人。李律师的优雅气质和殷律师憨憨的笑同时收入我的眼底,张律师很快发现我们有共识的朋友—他的高中同学、我的大学校友—梁冰,张主任则一副少年老成的样子絮絮地向我介绍文康(当时叫阜康)。大家随便地聊着京城求学的趣事,当时我的心里就觉得有一股温泉漾开了,暖暖地浸泡着我,舒服极了。这种感觉使我很快融入了这个集体,但也使我时常忘记了他们还是合伙人—我的领导,我只是把他们当作我的同窗、我的朋友。所以在文康,我有时的无政府主义泛滥全怪他们当初过于谦和,没打好底子! 初入文康,我意气风发,说话的声音都高了几个分贝,以至有一次李律师关心地问我“和谁吵架哪?”我的自信心也曾受重创,猛然发现,在原单位也算是个白骨精(可不是指妖怪,而是白领、骨干、精英的缩写)的我,在做律师业务时竟然毫无章法,显然是训练无素,只得奋起直追了。那时,我每天早上醒来,就有一种“马上到单位去”的冲动。我早来晚走,周末加班,热衷于接各种类型的案子,主动要求和所有合伙人合作(不完全是追捧领导,而是当时还没有其他骨干律师),积极参加所有能够参加的酒宴(当时惯用的交际方式),频繁穿梭于各级法院之间,真正是精神亢奋,干劲冲天,如饥似渴,以至于落下个毛病,到现在还是休闲一会儿就有一种犯罪感。当然,这一阶段也受够了大家的说教和不置可否(实际就是否定)的笑容。然后,有一天,我记得非常清楚,在参与某集团并购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我的一篇法律意见得到了赞赏,这件事在我就像是一个里程碑,拨开浓雾见太阳,我好像突然就开窍了!
真诚地感谢文康的合伙人们,在以狼外婆似的微笑诱我进门后,对我实施了严格正规的言传身教,使我养成了干脆利落、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我曾经很不愿意听到他们说“大家都是一年毕业的,你应该……”,并理直气壮地辩解:“你们入行早嘛,市场都让你们瓜分完了!”但渐渐地,我不言语了,因为我发现自己在强词夺理,他们确实一直在努力,当我还满足于杨柳轻扬时,他们正撩开大步飞跑!由此,我又学会了少说多做。 新一届青岛市人大和政协会议在阳春三月召开,文康的刘学政律师和李明均律师分别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李明均律师还当选市政协常委。新一届青岛市人大和政协中,青岛律师各有5名,文康则各占一席。 我们欣喜地看到,文康的社会影响力在迅速扩大。孙芳龙和郭春风两位律师,凭借其专业造诣和人格魅力,双双受聘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而受聘此职的,全青岛各行业总共4名,律师受聘此职的只有文康这2名。刘学政律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入编《寻访名律师》一书,李明均律师入选青岛市WTO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郭春风律师受聘担任青岛市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刘学政律师当选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这一连串事实,雄辩地说明文康律师在参与社会活动、参政议政方面的出色表现。 为什么仅仅才有8年历史的文康,能够在诸多方面崭露头角?
答案一:文康有高素质的律师群体 2000年,在首届青岛市专业拔尖律师评选中,全市1200名律师,百里挑一地选出了12名,文康独占两名:海事海商专业的张志国律师和金融专业的张金海律师。张志国还一举摘得12名拔尖律师的“状元”桂冠。文康还有青岛市优秀律师5名,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3名。
答案二:文康有高起点的内部文化 有一位年轻律师在《文康论坛》上曾提出一个彷徨的话题,他说:“谁能告诉我,作为一名律师,一两年后,我是什么样子,我能为文康增加什么,我能从文康汲取什么,才算不虚此行?”他的贴子一出,马上就有很多跟贴,对他进行鼓励、提出建议。 有人在《文康论坛》上提出律师业怎样突破瓶颈的问题,引发了一场空前的思想碰撞和讨论:“文康的历程,令每个文康人难以忘怀。文康人有一万条理由自豪,但文康是否也该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文康应该怎样发展才能保证在下一个五年也成为历史的时候,文康人仍能与今天一样感到自豪?”“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我粗浅地看来,文康所实际已经走到了发展的瓶颈地段,瓶颈另一边,天高路宽,前程无限,但要在宽路上直奔无限前程,就不得不突破瓶颈。”“发展是硬道理,长期持续发展是文康应该不懈追求的。”“如果大多数文康人突破了自己的瓶颈,文康就会没有瓶颈。真心企求每个文康人都来写这篇永远也写不完的文章,即使您不愿用文字,至少可以用行动!” 《文康论坛》上有近千个贴子,内容丰富多彩,从中,我们能真实地触摸到文康历史的脉搏,感受到文康文化的内涵。 前面提到的“文康沙龙”, 是文康文化的组成部分;每个文康人过生日那天,都能收到鲜花和祝福,这也是文康文化的组成部分。经过8年整合,文康文化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例如团队合作的精神、建立百年文康的理想、民主和平等的原则、相互关爱的氛围、坦诚沟通的态度等等。
答案三:文康有高团结的合作空间 应该说,文康所的这种团队服务模式,从逐步确立到高效运转,是文康集体智慧和力量的结晶。“务实敬业、合作致胜”是文康律师共同遵循的执业理念。文康鼓励律师有自己更细化的业务特长。既为客户提供有深度,高优质的服务,又为律师个人成长创造了条件。这就是文康的专业化分工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文康建立了案源与主办律师分离机制,在保证承揽案源的律师有一定的收益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统一分配案件,因而使每项业务都能高效、优质地完成。特别是对于法律顾问单位更有裨益。他们往往会有这种感觉:请文康做法律顾问不是请了哪一位律师,而是请了整个文康律师事务所。
答案四:文康有高层次的发展目标 为了实现文康的奋斗目标,文康制定了律师所的发展思路与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是:“用五年的时间初步形成文康的文化精神,形成一套符合国际惯例、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伙制律师所的内部管理机制,所内人员的结构比例比较合理,形成梯队作业格局;服务业务范围涉足各个领域,专业领域特色更加突出,能够承担其他所无力承担的业务或在特色领域服务中质量信誉是全市最好的,特别是在参与地方立法、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全市重大项目服务、为公司改制服务、国际贸易服务、国际投资服务、海事海商服务等方面介入较多、较深;文康律师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拥有数名全市专业法学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律师,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业务活动涉足跨国业务,在国内视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始尝试涉足非传统律师业务;建立较为健全的全所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拥有宽敞的办公场所,办公手段基本实现现代化”。 文康还制定了十年远景目标:“经近十年左右时间的奋斗与努力,人数达到规模要求,形成科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文康律师文化在律师界乃至咨询服务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管理制度、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在全市服务业中达到一流水平,‘文康’成为全市服务业务的一流品牌,其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在全市律师机构中名列第一;文康形成集团化发展,业务涉及会计、审计、翻译、资产评估、决策、企划、形象设计、法学研究、计算机网络、信息、情报等较广泛的服务领域;业务活动渗透到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为政府和其他高层次决策中的法律服务地位比较稳固,并具有相当的深度,为政府或高层领导人担任法律顾问,广泛涉足青岛市或省内的大项目建设和为大型企业集团服务;文康律师树立起法学家、社会活动家、政治家的形象,在某些领域成为行业法律服务的带头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律师机构,文康全体人员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生活待遇和福利保障;在国外视情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律师业中有较大影响。” 规划制定后,文康仅经过2年的努力,就达到了5年的规划目标。2000年、2002年,文康分别被山东省和青岛市命名为省级和市级文明律师所,各项指标如办公现代化、网络化均达到了规划要求。
答案五:文康有高精湛的业务水准 张志国、田刘柱律师仔细察看了果冻的外包装后发现,该果冻的外包装上没有任何食用方法的说明,也没有任何提示家长如何给婴幼儿喂食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张志国和田刘柱律师决定无偿代理此案,以生产商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以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始终围绕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和警示标志及警示说明这一核心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提供的产品存在明显的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告对王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万5千余元。
该案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后,全国几十家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展示了文康律师精湛的业务水准和良好的社会形象。2002年3.15期间,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专门进行了报道;2003年3.15期间,《青岛晚报》开展了“展望十年3.15”活动,将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果冻噎死王超案”列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八大案件之一。 是什么造就了文康?每个文康人的心里可能会有各自不同的答案。回首过去,是“务实敬业、做今日事”的专业精神鞭策我们稳步前行,一步一步地成长壮大;展望未来,“合作致胜、创百年所”的远大目标,将继续鼓励我们克服自满心理,战胜自我,去实现更大的辉煌。 (张玉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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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与青岛电视台《今日60分》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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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时期的可贵
“非典”提供了一个毫无二致的标尺,用它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许多方面——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规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机制等等。 “非典”时期,显现出许多变化。许多被人们淡化或抛弃的东西正在恢复,长期无法根除的顽症正在消除。现在讲求以规则为要,以卫生为先,以生命为重,以人为本。人们更注重身体,更讲公德,也更团结。这些变化多么必要,多么可贵。 “非典”作为人类未知的病毒,很快被列为法定传染病,纳入按《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轨道。通过法律,赋予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政府、公民在一个统一的准则下抗击“非典”,培育和完善了人们的法律理念和规则意识。 “非典”时期,也同样考验着政府处理公共卫生危机的应变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畅通的信息,政府将人民充分调动起来,表现出管理社会的良好能力。现代社会的生机和创造力,都植根于其人民在真实、健康的环境下自由地做出理性选择。
“非典”提供了一个成长的机会,使整个民族更具凝聚力,必定会战胜“非典”,也必须战胜,但是更期待胜利之后,高昂代价换来的珍品不要同“非典”一起消失,文明、健康、理性的人类社会永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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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简介及案例
内幕交易基本上是指利用有关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和资料买入和卖出该公司股票。内幕交易可能导致的危害包括:(1)对作为内幕交易对象的股票所属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2)对市场的效率造成损害,这是因为内幕人员将延迟透露他们所知的信息,股票价格也会因此有误;(3)对资本市场造成损害,因为投资者往往会远离他们认为的“违规操作”市场;(4)对公司的效益造成损害,因为公司的管理者可能会以效率低下的方式(该方式能产生巨大的内幕交易利益)来运作他们的公司。 但并非所有的内幕交易(依上述定义)都是违法的。一般说来,只有该内幕交易是因交易人恶意违反其所承担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通常是指由于担任某种职务或处于某种法律地位而应当承担披露信息或不得从事交易的义务)而发生的情况下,该内幕交易行为才是违法的。 具体说来,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开)的信息。对“非公开”可以做宽泛的解释:比如说,即使某一事实已经被透露给一些记者,该事实仍然是非公开的(并且交易是被禁止的),直到投资者整体上获悉该事实。
2、该信息是重要的(material)。如果一个合理谨慎的股东很可能基于对某一事实的考虑而决定买进、持有或者卖出股票,那么该信息就是重要的。但该信息不必是对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信息,只要该信息会影响一个合理的投资者的深思熟虑而并非一定要改变他最终的投资决定。
3、利用该信息进行了交易。内幕交易主要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利好消息买入或是利用未公开的不利消息卖出证券。 4、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内幕信息持有者需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下文将详细论述。
1、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是指那些由于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获取信息并与该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即使是低级雇员(例如,一位秘书)也能成为一个内部人。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 2、推定内部人(instructive insider,又叫准内幕人员),基于合同关系为发行公司工作的人员或因业务需要而接触内幕信息的专业人士也可能成为内幕交易主体。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消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
3、接受透露者(tippee,以下简称受秘者),是指因他人透露而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受秘者并不当然负有信托义务,也并不当然的被禁止从事交易,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取决于泄密者的义务和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受秘者知道向他透露信息的人已经违背了其对发行者的信托义务,则他应当对内幕交易承担责任。相反地,如果受秘者不知道上述情况(或者内部人并没违背其信托义务),则他不承担责任。 4、盗用信息者(misappropriator),是指从任何人那里(尤其是从非发行者那里)获取信息而又违反其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的人。盗用信息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需要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是Behemoth公司的代理人。Behemoth公司正秘密计划收购Smallco。D虽不是Behemonth公司的代理人,但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从Behemoth获悉这些计划,并且买入Smallco的股票。法庭认定,D违反了10b-5号规则,因为他从Behemoth获取了信息,违背了默示的保密义务。即使D和律师所都不是发行者Smallco公司的内部人员也构成对该规则的违反。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下列三种法律: 1、州习惯法:有几个州以习惯法来限制内幕交易。州的各种证券法,通常叫作“蓝天法”,其中大部分包括与联邦法类似的反欺诈规定,也受到类似的限制; 2、10b-5号规则: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10b-5号规则禁止任何与证券买卖有关的欺诈和操纵行为。该规则已被解释成禁止大部分类型的内幕交易的依据; 3、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6节:规定内幕交易人员有责任向公司赔偿其通过短线交易获得的全部利益(无论是否利用内幕消息)。
(一)州习惯法
(1)欺诈:如果内部人员蓄意撒谎或告知不完全的事实,他将会因一般的欺诈原则而承担责任。 如果内幕交易以非个人的方式而不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如: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买卖的方式进行),则没有任何州的法律允许外部人员依据习惯法原则进行追偿。 2、公司诉讼:少数的几个州允许公司要求利用未披露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内幕人员进行损害赔偿。最著名的例子就是Diamond诉Oreamuno案,在这起案子中,公司被允许有权要求在透露不利消息之前卖出证券的内部人员进行赔偿;即使没有对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这种赔偿请求也是被允许的。而在ALI案中,采用了与Diamond相同的原则,对于使用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的、未公开的信息而使公司遭到损害或使其他股东的金钱利益不能实现的内部人员,可以以违反忠实义务为诉因提起诉讼。 (二)证券交易委员会10b-5号规则与内幕交易
在上述三种法律中,美国证券交易法10b-5号规则无疑是最重要的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 违反10b-5规则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得到禁止该行为的禁止令。另外,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如果满足某些程序上的要求,可以拥有针对内幕人员的私法诉权。因此,因内幕交易受到损害的外部人如果能满足下列要求,有权依据10b-5号规则行使诉权:
1、作为买方或卖方:在10b-5号规则下进行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某公司股票的买方或者卖方,并且该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或者内幕交易。 1988年,国会特别认可了与内幕人员进行了同时的、反方向交易的交易者可以对内幕人员提起诉讼。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损失等于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或因交易所避免遭受的损失。原告没有必要证明内幕交易对自己造成了损失。(派生这一诉权的法令并没有对“内幕交易”进行界定,按照惯例,这是法院的事) 四、经典案例
Dirks诉SEC案 (1983年) 在Dirks进行调查和传播消息的两个星期里,EFA的股票从每股26美元下跌至15美元,纽约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交易。加利福尼亚保险管理机构随即对EFA的公司记录进行审查,发现了欺诈的证据。SEC对EFA提起了指控,EFA很快被接管。
SEC随后对Dirks在这件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调查,并认定Dirks作为一个受秘者,事实上帮助上述投资者进行了内幕交易,并违反了10b-5号规则。SEC认为,当受秘者获得任何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而他又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系来源于公司内部人时,他就同该内部人一样负有“披露或不交易”义务,即在公开披露该信息前,不得从事交易,亦不得再私下传播该信息,帮助他人交易;无论受秘者出于何种动机或从事何种职业,均不影响此义务。鉴于Dirks在揭露EFA的欺诈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SEC决定只对其进行申斥,不再追究其他责任。Dirks提起了诉讼。
法院指出,内部人所负有的信托义务要求他们不仅不得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也不得为个人利益而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外部人。因此,只有当泄密者为个人利益而透露内幕信息时,才构成对其信托义务的违反。在这里,个人利益不限于金钱利益,也不限于现时的利益,例如下列情形:(1)透露行为可以带给泄密者名声上的利益(reputational
benefits),能够在日后转化为金钱利益;(2)泄密者与受秘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私人关系,足以表明泄密者希望受秘者得到好处;(3)泄密者将内幕信息作为礼物赠送他人。这些都属于为个人利益而透露内幕信息。但在本案中,EFA前官员及现职员向Dirks告知有关EFA欺诈经营的内幕信息并非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是出于揭露欺诈行为的目的,因而不违反其信托义务;既然如此,作为受秘者的Dirks自然也无须承担“披露或不交易”义务。 本案的意义在于确立了透露情形下泄密者和受秘者的义务与责任。简言之,只有当内部人为个人利益而透露内幕信息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内部人为个人利益透露内幕信息,而受秘者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受秘者才负有“披露或不交易”义务。
美国相对完备和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对证券法律制度不断的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美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的进行修正和完善,关注美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法的发展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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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认识的朱树英律师
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比得到客户的认可更重要的了,因为客户是“衣食父母”; 认识(其实应该是“知道”)朱树英律师是在1997年,那时刚从政法院校毕业不久的我正在一家咨询公司做律师业务培训的商业会议工作。在联系上海的参会律师时,我偶尔打通了朱律师的电话,电话中朱律师没有像其他律师一样直接或委婉地拒绝邀请,而是详细询问了会议的主题和与会专家的情况,并希望能有机会参与这次会议的专题交流。 虽然那次会议朱律师并没有参加,但简单的电话交流让我感觉到他是一位追求向上的学习型的律师。 因此,在今后的几年里,无论我是在私企、国企、还是律师事务所,无论我是在济南、青岛、北京、上海,只要有关于建筑与房地产业的法律会议,我都能荣幸地邀请到朱律师作为专家莅临会议作精彩演讲,这在让更多业内人士认识他的同时,也让我有机会走近他、了解他、熟悉他、尊重他。 由于工作原因,我接触过不少国内外知名的法学家、律师、企业家,法学家江平教授和朱树英律师是我邀请演讲次数最多的两位,也是最受律师欢迎的两位。朱律师他诚实、谦虚、不保守,每次的讲课他都能直言不讳地将自己最新开拓的业务领域、业务开拓的切入点及运作方式、疑难案件问题的解决思路等“商业秘密”毫无保留的娓娓道来,他善于与人交流、探讨,他更愿意接受同行的建议与批评;在一些同行只顾埋头赚钱的时候,他不断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摄取新的知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一篇篇洋洋洒洒的专业论文也“顺手拈来”;在个别同行靠关系、背景和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拉业务时,他却凭丰富的业务经验,精湛的办案水平一次又一次的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支持;在一些同行只顾做有限的诉讼业务时,他却凭饱满的热情与激情将专业化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开展的“如火如荼”。 我一直认为,作一名好律师很难:既要是个法律专业丰富的知识分子、善于驾驭各种关系的公关专家、能和客户讨价还价的商人、具有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按照这个标准,我一直没能成为一名好律师,而且还差的很远很远,但对朱律师的认识让我明白,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和同行的尊崇,才是最高最好的标准。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是朱树英律师对自己多年律师工作的追求,我想,这也应是我们律师同行共同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