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3年3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杨良宜先生应本所之邀来青讲学
 
·我所代理的果冻案列入消费维权八大案件
人物写真
 
·法学慈善家--杨良宜 
业务研究
  ·商品房的外墙使用权归谁所有
办案随笔
  ·保险追偿案件的非诉讼解决

涉外案例
 
·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新人随笔
  ·忧郁的城市天空
文康花絮
  ·马大哈

                                        


 

文康快讯

    ●杨良宜先生应本所之邀来青讲学
      应本所邀请,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于3月4日从香港抵达青岛,开始了为期一周的青岛赠书讲学之行。这是杨良宜先生第四次应本所邀请来青讲学。在青期间,杨先生先后无偿为青岛市律师协会作《英美证据法》讲座、在青岛远洋船员学院作《提单及最新发展》讲座、在青岛远洋运输公司作《海运法律实务》讲座、在青岛大学作《国际贸易与航运—网络及其问题》讲座,并向听众免费赠送了大量杨先生本人的最新专著。杨先生丰厚渊博的学识,幽默机智的谈吐,博得了与会者的阵阵掌声,社会各界也对杨先生的本次青岛讲学热评如潮。自1997年以来,我所承办了多次由杨良宜先生主讲的大型国际海商海事法律讲座,在青岛海运、国际贸易行业引起极大反响。

    杨良宜先生在青岛讲学期间还访问了我所。

    ●我所代理的果冻案列入消费维权八大案件
      2003年3月12日开始,《青岛晚报》进行了“回顾十年3.15”连续报道,我所律师代理的“果冻案”被列为消费维权8大案件之一。另7件是:受理知情权索赔案、神州热水器侵权案、假婚介骗取抵押金案、就餐顾客滑倒摔伤案、逾期一年交付房屋案、卡丁车意外伤害案、擅自取走住院押金案。

    ●孙芳龙律师应邀参加“中欧法律工作者WTO研讨会”
      研讨会于2003年2月28日在北京召开,由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主办。因孙芳龙律师曾参加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于2001年4月至12月赴欧盟各国考察学习,故应邀参加本次研讨会。
 

    ●本所举办国际海运条例讲座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和施行,3月1日和3月15日,本所举办了两期专题讲座。讲座分别在本所会议室和远洋宾馆多功能厅举行,由本所郭春风律师主讲,共有300多人参加,主要来自青岛的20多家海运企业。郭春风律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海运条例》审议组专家成员。

    ●张志国律师参与编撰《海商法专题研究》
该书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课题”研究成果,由司玉琢担任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共约30万字。张志国律师撰写了该书第7章“目的港相关问题研究”,约3万字。

    ●张志国律师举办海运案例专题讲座
      本月,张志国律师在我所多媒体中心为山东韩进海运有限公司、青岛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琴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客户作了两次题为《前车之鉴》的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与点评。
讲座结合国际货运业务中的数十个典型案例,分析了实践中客户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张律师从信用证诈骗、迟延交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免责等方面,综合考虑法律和商务因素,指导货运代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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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写真

法学慈善家---杨良宜


    三月五日,青岛漫天瑞雪,在这个对许多中国人来说不同寻常的学雷锋纪念日,他操着那口略带江浙口音的南方普通话,在市南区政府的会议厅开始讲解他刚刚脱稿的大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

    这位旁征博引、收放自如的演讲者,从1979年开始二十多年来从不间断地奔波于香港和内地,给中国大陆无数从事航运、保险、外贸的从业人员和在校学子传道授业,不但不收分文,还自担一切费用,而且一直坚持向最渴求知识但缺乏物质条件的中国学生捐赠自己的书籍,迄今已捐赠价值上千万元。但他尚未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他多年的无私奉献已经惠及无法计数的中国涉外企业,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青年学生,为中国的海商法学界和实务界催生了数不清的栋梁之材。他在很多国际机构担任重要职务,受聘为众多知名大学的客座教授。熟悉他的人都称他为“杨先生”,在认识他、了解他的人们当中,“杨先生”成了对他的专有称谓,这一普通的称谓中包含着亲切和景仰。
他就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

    我第一次见到杨先生,大约在1995年的秋天,记得是在中国政法大学的阶梯教室里听他讲滞期费。吴焕宁老师向大家介绍他时,我见到的是一个身材瘦削、皮肤白皙、文质彬彬的中年人,但头发已斑白,所以很难猜测他的准确年纪。两天时间里,杨先生给我们讲解了多少个案例早已记不清,但以案说法,简洁、务实而又灵活的思维给我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感觉到了这次课对我的价值,后来我也尝试着通过案例的形式向客户讲授法律。后来,在中国海商法协会举办的若干次会议上,在大连、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我与杨先生又多次见面,聆听到他的发言,拜读到他的新书。

    我曾经在聆听杨先生讲课时向他请教过许多问题,亲身感受了他的随和可亲。在遇到业务难题时,有时冒昧给他发一个传真,常常非常惊喜地在第二天就收到他的回复,即便有时我的传真是在周六发出的。这成了我对杨先生高尚人格最初的直接感受。

    我们开始频繁地邀请他来青岛,举办内容非常广泛的各类讲座。讲座之余,我们有了很多独处的时间。在崂山道士的庭院中,听他讲述他与幼时的伙伴们几十年来各自的起伏变幻;在海滨俱乐部的泳池旁,听他分析香港兴衰的原因与症结;松林漫步,听他回忆年轻时如何因获得一本好书而改变了自己一生;茶余饭后,听他自得地追述如何劝说心有旁骛的幼子攻读法律。更多的时候,听到的是他对于国人在残酷的国际商场上惨遭西方骗子屠戮的声声叹息,感受的是他对祖国年轻一代的殷殷期待。随着交往的深入,我和我的同事们对杨先生的尊敬、景仰之情与日俱增。
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杨先生自称深感时间宝贵而责任重大,断然辞去了在国际上很多机构担任的重要职务,转而将几乎全部的精力用在国内讲学和写作上。他的讲坛,从最初的大连海运学院(后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扩展到后来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几十所国内知名院校,从东北到西南,从海南到内蒙,到处都留下了他的足迹,留下了他的声音。

    与此同时,杨先生又以常人难以相信的精力和写作速度,连续出版了十余本海事海商专著,向中国人传授英美海商法的理论和实务。以前出版的《提单》、《滞期费》、《外贸与海运欺诈》、《程租》、《期租》、《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等书籍,是国内从事海事海商理论研究与实践人士的入门必读。亚洲金融危机后,他又以常人难以置信的速度推出了《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合约法》、《禁令》、《海事法》、《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等数百万字的著作。司玉琢教授在为《海事法》写的序中写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大陆,乃至在香港,没有哪个业内同仁没有杨先生的书,没有哪篇论文不援引杨先生的论述”。此言不虚。在我看来,杨先生无疑是将英美商法比较完整和系统地介绍给华人社会的第一人,而且其独特的杨氏文风使得枯燥的法律书籍变成了通俗易懂、人看人爱的畅销书。

    但谁能够想象,这位在讲坛上激情四溢的传道者,一个完成数百万字专著的高产作家,居然是一个已患糖尿病多年,需要每天自行检查血糖,给自己注射胰岛素,此外还患有一种据说亚洲罕见怪病的病人!是什么在支撑着他那单薄的身体散发出如此巨大的能量?是怎样的信念让他几十年如一日辛苦劳作和无私奉献而甘之如饴?从他不知疲惫的演讲中,从他那洋洋洒洒的著作里,从与他的多次交谈中,我们可以强烈感受到一种顽强而坚韧的信念。在《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中他写到:“这是一本我认为最重要的书,用来献给中华民族的青年。希望他们阅读后,会对他们的思维有所帮助。将来不论是在哪一种行业,做任何的事,在考虑问题时,会想得更长远,更全面,更精密,更逻辑与更连贯。”他的这种希望,缘于他在国际层面上的所见所闻,他说,“在我的工作中,每天几乎都可见到、听到或碰到中方受骗,每次损失都在十万、甚至百万千万美元,而且被外国人骂不守合约信用。即使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国家,也会因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因此,他“寄望中国青年人能学好这套国际商务游戏规则,思维能提高至世界上最一流,大大超越我与我这一代人,这将会是中国人能在这世界上抬得起头的一天。而我与我这一代人,也能有机会在中国安享晚年。”

    窗外的雪仍在纷纷扬扬。在这纪念雷锋的日子里,我想象着历史将会如何评价台上的这位讲者。在我看来,他很像一位慈善家,虽然他并不富有,但他无私奉献的金钱和物质财产也足可供他在香港买下名车和豪宅。他捐出了大量有形的财产,更捐出了宝贵的知识财富,捐出了他对国家和民族的一片赤诚。他散播的是能够提高思维、创造财富的知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那些仗义疏财的慈善家相比,杨先生的辛勤劳作将深刻影响不止一代中国人的思维。

    无论是见面还是在信函中,我每次对杨先生的问候都非常简单,就是祝愿他身体健康。我们都明白,只要先生的身体还能撑得住,他就离不开讲坛,离不开他寄予厚望的学生们。我相信,身体健康是认识杨先生的人们对他的共同祝愿。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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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商品房的外墙使用权归谁所有?


    某沿街小区的楼宇外墙出现了某产品的大幅广告,总让人感到与高档的楼宇不协调,让住在里面的业主们感到不舒服。于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楼宇的外墙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有权使用或出租。业主则认为,楼宇的外墙属于公摊部分,购房时该部分的费用已经分摊到每个购房者,因此,楼宇的外墙应属于业主所有。
那么,楼宇的外墙归谁所有呢?

    199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是这样表述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中,其中包括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是各套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由于每个购房者都为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支付了价款,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山墙应属于所有购房者不分份额的“公有”。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所有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山墙的使用权。
那么,该楼宇的外墙使用权是如何行使的呢?

    一般情况下,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可以由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行使,也可以由业主直接委托物业公司行使。
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17条中双方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在该合同的《补充协议》里双方一般都会有这样的约定:楼宇的外墙使用权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行使,物业公司根据该委托可以出租该外墙使用权,所得收益应予以公布,并将其用于维持小区维修管理的日常开支。

    明确了这些,就可以在楼宇外墙使用权问题分清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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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

保险追偿案件的非诉讼解决
 

    去年七月初,青岛人保货运险处的韩处长与我联系,提出有一个比较棘手的案子,不知我们能否帮助处理一下。这是一个保险追偿的案子,被保险人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该公司进口的一批纸浆,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货损,凭保险单向人保公司索赔,人保公司赔付了33万元人民币。承运人是一家国外的船公司,在货物到青岛港后,收货人(即被保险人)接受了货物,既没有申请海事法院扣船,也没有从承运人或其保赔协会处取得担保。因此,在保险人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就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在收货人拿到的提单上,承运人做了批注,指出装船时货物玷污、包装破损等。也就是说,收货人拿到的是不清洁提单,这就更为索赔增加了难度。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我从人保拿来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提单上承运人的名称,通过互联网搜寻,找到了承运人的网址,发现承运人是一家总部在德国的规模很大的船公司,该公司在全球主要港口有很多分支机构,在中国上海也设立了办事处。了解到这些情况,我顿时感觉此案也许会有比较好的解决前景。

    我首先起草了一份律师函,向对方说明因为某条船某个航次的货损,我代表青岛人保要与对方交涉,希望对方告诉我,如果此案要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我有意地用这样的措辞暗示对方,如不积极回应会面临诉讼),我应当跟谁联系。按照在网上查到的传真号码,我把律师函传给了该公司总部。按照我的分析,像这种规模较大的船公司,对于这种数额较小的纠纷,应当会比较积极地回应。当然,根据以往的经验,由于我们既未申请扣船,又未取得担保,对方在交涉的过程中会推三阻四,协商的进程不会很顺利。

    果然,对方非常迅速地回复了我的传真,告诉我此事由公司理赔部负责,并希望我将全套证据材料传真过去,以便他们了解和分析案情,同时表达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的愿望。我很快就将提单、保险单、残损鉴定证书、权益转让书等文件共20多页传真过去。第二天,我给对方发电子邮件,要求其确认收到了全套证据材料的传真件。对方很快回复,全套材料已经收到,正在审查,并将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

    然后,推三阻四的过程就开始了:对方首先对我方的索赔数额提出异议,我马上将计算方法向对方详细说明,并对索赔数额(37,316美元)予以明确;然后,对方又提出我方提供的权益转让书上没有日期和签名,只有被保险人加盖的公章,要求我方提供确实已经支付保险赔款的证据。我马上回复,权益转让书的全称是“收据和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被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就表示其收到了保险赔款,我方无须再提供已经支付赔款的证据。

    由于对方在我方是否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上反复纠缠,为推进协商程序,我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希望对方提供由信誉良好的保赔协会提供的担保,否则我们的协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障。当然,在邮件中,我适度地以申请扣船或者扣押对方在中国的财产相威胁。对方的回复异常迅速,表示将与保赔协会协商提供担保事宜,并提出实在不必为这么小的索赔申请扣船。这印证了对方对我方可能采取保全措施是有所顾忌的,为我们的谈判增加了砝码。

    其实,在了解了对方的实力以后,我并不在乎对方是否提供担保,我希望的是通过协商尽快拿到赔款。所以,此后我闭口不提担保的事情,而是在八月上旬的电子邮件中要求对方尽快全额支付赔款,并声明,如果对方在八月二十日前付款,我方可以给予其5%的折扣(以此暗示对方,对于数额有协商的余地,毕竟我们手上拿的是不清洁提单);而如果对方在八月三十一日前没有付款,我们将提起诉讼,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方在回函中希望我们能耐心等几天,并表示会尽快给个说法。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再没有与对方联系,对方也只是在八月下旬发来一个邮件,声称保赔协会同意提供担保,但前提是我方提供已经支付赔款的证据。对方果然很油滑,抓住这个问题反复纠缠。对于对方的邮件,我没有回复。既然我已经为对方划了一条底线,就不能让他牵着鼻子走,等到八月三十一日再说。

    九月二日,我给对方发了一份措辞略为强硬的邮件,指出对方没有协商解决的诚意,只是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我的客户已经失去了耐心,要求我马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我希望对方如果有实质性的解决意见就赶快告诉我,否则就来不及了。回函很快就来了,对方解释自己每年处理上百件类似的赔偿案件,按照通常的程序,要求我方提供已经赔款的证据是合乎情理的。对方同时提出,如果我方同意,他们愿意在五天内赔付13000美元,以了结纠纷。

经过了近两个月的软磨硬泡,对方终于开口谈赔偿数额了,这可是实质性的突破。我立即向青岛人保汇报,韩处长提出,如果对方能赔偿50%以上就可以接受。我心里清楚,此案肯定可以很快了结了。在回函中,我告诉对方青岛人保每年处理几百件这样的案件,我本人做了10年的海事法官和5年的海事律师,按照通常做法,我方提供权益转让书就足以证明我方支付了保险赔款,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其他证据是不合理的。同时表示,很高兴对方把证据问题撇在一边,开始探讨数额问题,但是对方的报价显然过低,我方可以接受以29852美元结案。

    互联网真是一种神奇的工具,一个小时之间,我与对方通过一连串的电子邮件讨价还价,并最终敲定由对方在五天内一次性支付24000美元(大约是索赔额的64%,远远超出青岛人保确定的底线)以最终解决此项索赔。随后,对方确实做到了诚实守信,根据我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汇付了赔款。一起山重水复的索赔案,终于顺利解决。考虑到同类的追偿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劳心费神,客户对于案件的顺利解决当然非常满意,对方当事人也会很有成就感,而作为厌烦了在诉讼过程中应付种种麻烦的律师,我自己也稍有几分得意。

    这起索赔案件的成功有很多侥幸:幸亏对方是大公司,势力雄厚、信誉良好;幸亏对方没有死缠烂打、穷追不舍,我们手里拿着不清洁提单毕竟是忐忑不安;幸亏提单没有仲裁条款,我们可以以在青岛海事法院诉讼相要挟……

    当然,如果收货人在承运货物的船还在青岛港时找到我们,我们可以从容地申请扣船、取得担保,最终的结果自然会更好。

                                                                                  (孙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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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例

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澳大利亚A公司与中国B公司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背面仲裁条款的规定,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贸仲”没有管辖权,但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书叙述不清不楚,仲裁员和A公司谁都没看懂,根本不明白B公司为什么主张“贸仲”没有管辖权。

    该案在北京开庭审理。A公司向仲裁庭出示了正本合同,正反两面,双方均在正面签字并盖章;背面条款中有仲裁条款,双方均没有在背面签字或盖章。随后,B公司也向仲裁庭出示了一份正本合同,但只有正面,没有背面条款,A公司在正面签字并盖章,B公司只有签字和影印的印章。

    此时,A公司和仲裁员才明白,B公司主张“贸仲”没有管辖权,是因为B公司持有的正本合同没有背面条款和仲裁条款。

    那么,两份正本合同的真实性如何?经过比对,确认两份合同的正面内容完全一致,最上方是B公司的中英文全称,显然,合同格式是由B公司提供的。双方都不能否认两份合同正面的签字或印章属实。然而,B公司称,其持有的合同如果原来有背面条款,不可能事后清除掉,言外之意,A公司持有的合同,如果原来没有背面条款,可以事后复印上去。

    庭审没有继续进行,仲裁庭要求双方先搞清两份合同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据A公司称:双方在A公司办公室谈判结束后,B公司提供了合同空白格式(有背面条款,正面已经预先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 A公司使用电脑填制了一份合同(只有正面栏目需要填制),然后可能又复印了一份,但由于疏忽没有复印背面。A公司在两份合同正面盖章、签字,B公司代表也在两份合同正面上签了字。A、B公司各留有一份合同,但两者不同,A公司留的是用B公司提供的格式制作的、有背面条款的合同,而B公司留的是复印的、没有背面条款的合同。总之,两份合同都是真实的,但A公司开庭之前根本没有意识到两者会出现差异。

    该案将如何发展是个未知数。不管怎么说,A公司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其中教训是明显的,法律问题也并不简单。
                                                                               (李明均)
    (欢迎读者发电子邮件,对该案进行评论,对其走向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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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随笔

 忧郁的城市天空

 

                                                    1

    那天,我坐在阳光大厦自己的位子上,给这些文字起了个不很阳光的名字——《忧郁的城市天空》。其实我很喜欢我现在这个位子,除了这台能磨练人耐性的电脑之外,我觉得自己拥有文康最好的一个角落,每天早晨都能看到太阳越过眼前的高楼,从窗外投进最柔和的光,而我便是最早沐浴到这缕阳光的人。青岛的天空常常不生云,我望得到整个天,但是那天的天气很不好,平时湛蓝的天空灰蒙蒙的,从窗户望出去,周围的高楼把窗外那方天空分解得支离破碎,徒增一种没落的感觉,于是我起了这个名字。

    我已经不太愿意写连贯的文字了。随着思绪飘,是我经常发呆的原因。我始终认为,遗忘是一个人获得快乐的秘诀,以至于我养成遗忘的习惯后,连很多值得留恋的东西也开始淡忘。有时我甚至厌倦思考,过简单的像猪一样的生活未必不是种快乐。这篇文章不太注重逻辑,因为毕竟在文康每天的生活并不是逻辑连贯的。感受都是点点滴滴的,我只表达这样的感受就足够了。


                                                   2
     我和文康的缘分是孙芳龙律师促成的,是他开启了文康这扇门,让我有机会进入这片天地。

     从我认识孙芳龙律师到进入文康, 他给我的印象是话语不多,但恰到好处,而且谈吐温和。然而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失败的。初来文康,我渴望了解这里的人,而文康网是最方便的途径。当我在网上看到孙律师的那篇《来自欧洲的报告》时,才发现他的言辞原来如此犀利,近乎苛刻。他对同事的戏谑调侃,也不得不让人戒备三分,以至于在刚来那几天,我和他说话时都尽量小心翼翼。不过这样犀利的人当然是具备犀利的思想和睿智的。随他到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开庭,让我有幸目睹他在庭上的风采。他敏捷的临场发挥,让我第一次欣喜地发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原来也能出现精彩的交锋。于是,对这样的领导,我自然佩服得五体投地了。


                                                  3
    文康人就像过海的八仙,各有各的本事,各有各的个性,也各有各的魅力。

    文康最可爱的人莫过于于泉法官(他让大家这么称呼,以便他经常重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法官那如痴如醉的美好感觉)。对他最初的印象也是来自文康网,来自他的文章。面对一个哀叹自己“无力去拉住时间的手,唯一能做的,是让自己的心气儿尽可能长地顶着,坚定地站在小伙子的队伍里”的三十三岁的男人,我能找到的最适合的修饰词就是“可爱”了。只有这样可爱的人才会在暮霭中望着放学孩子的背影,让双眼被自己的回忆所模糊。我常常想,如此感性的人怎么会从事如此理性的工作呢?在只看到他的文章没见到他本人的时候,我便为他的形象勾勒出一幅图画:在那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的冷清中,一个清瘦的男人将书背在身后,在布满蔷薇的老窗前来回踱步,偶尔将目光投向窗外……然而,当庐山真面目出现在我眼前的时候,我自己都禁不住哑然失笑,用“可爱”来修饰他简直太贴切了。他的个性、外貌都如此青春可爱,我所勾勒的忧郁图画中的主人公虽然不是他,而我却更喜欢他真实的存在。


                                                 4
    张金海律师,是个令人又敬又怕的人,但他的笑容实在是憨厚得可以,让你很容易放松对他的敬畏。那天张律师让我写一个案子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出庭函》,呆呆的我对《出庭函》竟没什么概念,便脱口而出:“出庭函?”而张律师的反应则是:“如果我什么都告诉你,就没有意思了!”然后转身回了办公室。还好,我印象中“网上邻居”里有很多格式文件,当我找到《出庭函》的时候竟有一种惊喜的感觉,看来如果他都告诉了我就确实没有意思了。在写好那三份文件又仔细地检查过后,我战战兢兢地来到张律师的办公室,将文件放在他面前。所幸他锐利的双眼没有再挖掘出多少漏洞(不过如此基本的文件确实不应该出什么毛病)。看完文件之后,他一改刚才的严厉,语气温和地说:“刚毕业的大学生都容易眼高手低,常常连基本的文件都不会写,一定要虚心学……”他的语气让我想起了小时侯爷爷的叮咛。严格仔细而又不失亲切,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将文康的根基奠定得牢牢的。


                                                 5
    由于我工作的地点和时间的局限,我没有机会去了解更多的文康人,但是从我所在的这块办公区,我就足以感受到这群人的真诚和友善,还有他们对工作一丝不苟的态度和责任心。于驰是个从容的女人(孙芳龙律师语),她具备东北人的豪爽,和她交流没有任何障碍,更无须设防,最重要的是,她总是在不经意中让你感受到她对你的关注和体贴,也许这就叫“亲和力”吧。而玉茹则是个可爱的邻家大姐姐,如果你刚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她便是那个最先牵着你的手,让你不感到孤独的人。伊律师给人的感觉就像一杯清茶,心境平和,这肯定是他热爱佛学而产生的影响;若有什么烦心事,找伊律师肯定能得到化解。我身后的高律师,更是个细心而又热心的人,他常常语重心长地“诲”我,给我灌输文康的历史,大有忆苦思甜的意思。虽然我不能亲身体会文康创业的艰难,但是我能感受到文康在创业的岁月中并肩战斗所结下的深厚感情,正是这样的感情维系着和鼓舞着这个团队乘风破浪。


                                                6
    在文康的日子,也是我等待自己能否走向另一个陌生的日子。我选择“考研”的目的和时下很多“考研”族不同;因为对那个城市的向往,我用“考研”做交通工具。也许太痴迷三毛,痴迷她那首《橄榄树》:“不要问我从哪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为什么流浪,流浪远方。为了山涧轻流的小溪,为了天空飞翔的小鸟,为了广阔的草原,流浪远方……”不过,自己注定是个凡人,没能抛开那么多留恋去选择山涧和草原,但是我却在潜意识里想用另一种方式去流浪。


                                               7
     三月五号,我的成绩出来了。要是没有那天记录下来的这段话,我几乎忘了当时的感受:
     成绩下来了,虽然现在仍不敢相信这是自己曾经努力的结果,但是在我认为自己还是清醒的时候,我告诉自己要接受这个事实。也许中午我不应该对玉茹说那句“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的悲壮诗句,我现在失败得连悲壮都不配。

    霍姆斯说:一个人只有当他学会了借助他不曾见过的星辰来确定他的行动方向——学会了利用(知识的)魔杖发掘他可能永远都难以抵达的清泉时,他才有权利进行智力上的探求。呵呵,也许我还没有资格去探究更高深的知识吧。想到这儿,我只有悲,没有哀了……

    现在看到这段话,我还挺惊讶自己当时居然还有心情自我嘲讽。而孙芳龙律师知道成绩后,完全沉浸在自己的预言又一次灵验的得意中,并用“死得其所”的方式来安慰我,让我在出离愤怒的时候竟忘记了伤心。在这件事上,高律师、于驰和伊律师表现出来的善解人意让我感动得想掉眼泪(文康的同事们可以在今后遇到挫折的时候结合自己的承受能力寻找不同的人,选择这两种不同的安慰方式)。


                                               8
    当我意识到,人生总是在不断地失去,从儿时美丽的发夹到终了时我们的生命;当我意识到,生命的全部其实就是我们对爱情、亲情、事业的追求和追求时拥有的心情,我便告诉自己不要太计较生命以往和将来的得失,唯有现在是自己能掌握的。是文康,这群在真实生活的人们,让我明白了生活是需要驻留在一块土地上挖坑掘土播种灌溉才可能去收获的。能在这块土地上和这样一群人去开垦自己的生活,我觉得自己很幸运,也很幸福。

    庆三八那个晚上,张志国律师在邀我共舞的时候,问我是否还在为“考研”的事难过。非常感动张律师在那样快乐的气氛里还能如此细致地考虑别人的心情。虽然成绩下来只是两天前的事,但我觉得似乎很遥远了,真是伤疤未好就忘了痛。不过我当时对张律师说了那么多话,却没有说出最想说的那句:文康的存在就是对我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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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几天一直在听杨良宜先生讲课,他的很多观点都让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浅。他说法律能改变一个人的思维,我当时很庆幸自己有机会和途径去获得这样的改变。但我慢慢地意识到,他的话实际上是需要做注解的。他说的法律应该是指英美法,因为他几乎不赞同学习中国法(基于杨先生的人格,他绝没有蔑视中国法的嫌疑);他说的思维便是英美法所训练出来的思维了。而英美法之所以存在和发展到今天的地步,是和国家的历史、传统、体制分不开的。想到这儿,我突然觉得中国的律师很可怜,因为即便你拥有了如此的思维,又能怎样呢?当一种思想或行为发挥到极致的时候,正面看起来是一种完美,背面看起来又是最大的缺陷,所以,更多的人选择不温不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这样看起来两面普通得几乎没有差异了。也许,想得到一种完美,就得拿一种彻底的缺陷作为代价,去和上天交换。但有勇气这样选择的人,在我们周围几乎绝迹了,而且即便做出这样的选择,那微弱的力量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于是中国律师所能做的也就是等待,等待一种能容忍这种思维的时代和体制的出现。

    然而等待并不意味着放弃追逐,文康人就是一群在追逐中等待的人,你若有幸夹在这群人中间,便有机会被簇拥着共同前进。也许这群人未必能等到那个理想时代的出现,但是这样的追逐便是在搭就一条通往理想的桥梁。就好像生活在这个偶尔也有忧郁的城市里的人们,每天早上都会抬头仰望蓝天、白云、还有灿烂的阳光!

                                                                                   (闵赛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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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花絮

马大哈

    3月初,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约请李明均律师讲授合同法。李律师这人,做事格外认真、力求完美。事先,他赶写了长达50页的讲稿,按出口、进口、外贸代理、海商等门类排列顺序,以案说法,详细叙述案情,多角度分析和点评,把个合同法写得淋漓尽致、入木三分。

    会议室挤满了近百名热情的听众,公司所有领导都亲临现场。隆重介绍之后,李律师胸有成竹、趾高气扬地走上讲台。他款款打开文件包,却猛然出了一身冷汗——怎么找不到讲稿!听众十分聪明,早已看出端倪,会场鸦雀无声,活动组织者脸色铁青。几秒钟过后,李律师终于挺直了腰板、镇定住情绪,心想,为了文康的荣誉,豁上了!他说:“对不起,忘了带讲稿。这样也好,不受拘束。不过需要澄清,我不是个马大哈,真的不是!”听众这才舒了一口气,有了笑声。

    那天,他讲了很多有关马大哈的案例,还亲身演示,可谓形象生动。幸亏他发挥不错,大得好评,才挽回了一点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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