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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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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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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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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王某等126人
本律师代理被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二、某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相反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为实现通气创造条件。原告至今未实现通气,完全是由于其无故阻挠施工造成的。原告要求退款没有根据。 1993年,指挥部与某公司签订施工集资协议时,我市管道燃气一期工程的供气能力已经全部用完,二期工程计划于1997年底试运行,1998年初才能正式投产。按照约定,某公司保证协议于青岛市煤制气二期工程竣工后实现供气。根据这个要求,某公司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仅该小区专用低压管道的敷设,就已投入资金122万元。因此,原告指控某公司至今未履行敷设煤气管道的义务,与事实不符。 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通气,从气源厂的建设、主输配管线的敷设、调压站的选点建设到小区低压管线、庭院管、进户管的敷设以至户内管线及煤气表的安装,哪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原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3800元集资费中,包括上述全部环节的合理分摊费用,其中室内管线及煤气表的费用仅占很小的比例。某公司在收到原告的集资费后,为实现给原告通气,已经进行了绝大部分工程,目前,主输配管线、低压管线、庭院管、进户管等已经安装就绪,气源厂二期工程也已经按计划于1998年5月完全达到设计供气能力。怎么能说某公司至今未为原告安装煤气管道呢? 三、原告要求解除管道燃气施工集资协议,不但是毁约行为,而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城市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涉及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拆迁安置作为城市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必须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不能各行其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14日发布实施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于旧城改造当中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工程的总概算。”由此可见,燃气设施建设作为旧城改造工程的整体配套项目,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必备设施,而不是一种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独立标的,任何一方解除作为拆迁安置协议一部分的燃气设施施工集资协议,只能是违反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违法行为。 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管道燃气事业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是利国利民的好事。90年代以来,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于青岛市环境保护、整体住宅功能的改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一点,每一个包括原告在内的青岛市民都是有目共睹的:从环境保护方面讲,前几年,青岛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位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曾是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全市逐步限制、禁止燃用散煤、大力推广以管道燃气为主体的洁净能源,青岛市冬季的空气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过去灰蒙蒙的天空变蓝了,早晨起来戴口罩的现象也不见了,管道燃气作为主要的洁净能源,对此功不可没;从居住条件方面讲,随着大规模的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的实施,一批批水、电、管道燃气、集中供热、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住宅拔地而起,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大为改善,居民的生活起居更加便利,管道燃气设施的作用自不待言。原告作为青岛市居民,也是千千万万的受益者之一。
与此同时,基础设施本身存在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我市二期气源厂投资10多亿元,设计建设周期长达五年,加上我市地质条件恶劣、周边棚户区改造需要时间、旅游期间施工不便等因素,决定了当时根本不可能在原告回迁时立即实现通气。但这并不是某公司的过错。燃气公司已在协议中作出了“待二期完工投产后通气”的承诺,原告与指挥部之间因未约定通气时间,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时存在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保证在“二期完工投产后”这样一个既现实又合理的时间实现通气。如果原告置管道燃气事业的公益性于不顾,仅仅因为上述不应归责于某公司的因素便撕毁有效成立的燃气施工集资协议,将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某公司的利益,不但不合法,而且不合情、不合理。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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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各位!!!
本来打算在文康实习两周的,可由于其他原因,我只能在这待一周.刚来的第一天,我感到十分地惶恐和不自在。大家都很忙,我能做的就是找个地方看看案卷,尽量不打扰大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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