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3年2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段正坤副部长等领导视察我所
 
·李明均当选第十届青岛市政协常委
  ·刘学政当选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时评
 
·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之剑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业务札记
  ·哪些二手房不能买?
案例精选
 
·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论坛精粹
  ·再见了,各位!!! 
他山之石
  ·员工与组织协调的十大误区

                                        


 

文康快讯

    ●段正坤副部长等领导视察我所
     2003年2月15日下午,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司法部律师司副司长周院生、律师司行业处处长穆益斌、山东省司法厅厅长陈明甫、副厅长程辉、山东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于荣双等领导在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的陪同下来我所视察。我所首席合伙人刘学政向各级领导汇报了我所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

   
李明均当选第十届青岛市政协常委
     2003年2月23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青岛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我所李明均律师当选常务委员。

   
刘学政当选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所刘学政律师当选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于2003年2月18日至2月26日参加了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刘学政当选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在2003年2月16日召开的青岛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我所刘学政律师当选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我所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在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我所荣获2002年度山东省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2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我所于驰律师荣获2002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于驰律师、陈须在律师、苗增熙荣获2002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王亚非获得2002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会先进个人称号。

 

    韩国客人参观我所
     2003年2月16日,韩国韩中财务咨询会社代表团来我所参观。殷启峰主任向韩国客人介绍了我所的基本情况。17日,孙德新律师陪同代表团拜会了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刘学政再次当选青岛市生产力学会理事
     在日前召开的青岛市生产力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刘学政律师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再次当选该学会理事。

   
刘学政受聘担任青岛市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成员
     该讲师团由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长聚任名誉团长,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任团长,成员由我市政法界、法学界知名人士担任。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领导视察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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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之剑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系统的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广大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排除了集团诉讼 设置了前置程序
   《规定》中明确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而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从而排除了不确定人数的集团诉讼模式。
   《规定》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行为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可以克服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界定了适用范围 明确了责任主体
    虚假陈述只是证券欺诈、证券犯罪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规定》把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限于“虚假陈述”,没有涉及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在责任主体方面,《规定》将责任主体明确扩大到中介机构、发行人、推荐人及评估机构等,甚至明确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责任人。

    倒置了举证责任 设置了免责条款
    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由受害投资者举证具有相当的难度,所以该项规定实际上是保护了处于弱势的投资者。
   《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关责任方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以获得免责。其中,上市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所负的责任也各不相同,如承销商及推荐人只需对自己的过错负连带责任。另外,明知虚假陈述而恶意买进的投资者,将无权获得赔偿,这也避免了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了损失范围 细化了计算方式
   《规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般性赔偿,即仅赔偿投资者的合理损失,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在排除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所造成的亏损的基础上,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定得比较详细。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规定》为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开辟了一条法律途径,同时对推进国内证券市场完善与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虽然《规定》没有涉及更为严重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但其注重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倾斜,体现了法律良好的价值取向。
                                                                              (郇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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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该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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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札记

哪些二手房不能买?


    目前,由于商品房的价格较高,面积也较大,因此,一些人比较青睐价位相对较低,面积较小,位置合适的二手房。

    因解决购买二手房的纠纷,买卖双方都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可谓“两败俱伤”。追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二手房交易的不规范、不合法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二手房根本不能作为买卖的对象,即不具备买卖房屋的条件引发的。那么,到底哪些二手房不能买?

    1、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买
    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就不能证明与房屋的法律关系。
建议:查看产权证原件,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实。

    2、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能买
    共有房屋,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比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兄弟姊妹共有等。如果购买该共有房屋,应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一方面造成出卖人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另一方面,造成买方难以办理产权过户或引发买卖无效的后果。建议:查看产权证的原件,核实产权人的人数以及要求卖方提供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

    3、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买
    权属有争议,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确定。购买这样的房屋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甚至有可能造成诉讼,使买方卷入无谓的官司之中。

    4、违章建筑的房屋不能买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没有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由单位或个人私自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正证,不但有被处罚的可能性,而且还有可能被拆迁而得不到应有的安置和补偿权利,造成房财两空的后果。

    5、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能买
由于各种原因,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或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产权证,致使该房屋的正常流通受到限制,从而可能影响买方正常居住和办理产权证。
    建议:购买前,了解房屋的权利状态,房屋流通是否受到限制。

    6、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能买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由于设置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受到限制,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出售行为无效,另外,作为买方来讲,交付了大量房款后,“自己”的房屋还有可能被抵押权人予以处分优先受偿。
    建议: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房屋设置抵押,应办理登记。所以,买房人应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土地部门查看该房屋是否设置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属于无效抵押。
另外,二手房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房屋、房款交付的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应及时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

    总之,二手房交易中的问题很多,作为一般购房者,很难有条件对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掌握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或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确有必要。
                                                                                 (许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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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王某等126人
    被告:青岛市某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青岛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基本案情:
    指挥部是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单位。原告为小区居民。1993年,指挥部与某公司签订施工集资协议,约定某公司为指挥部开发的居民小区住户安装燃气设施,指挥部代每家住户预缴集资费。同时约定,某公司保证协议项目于青岛市煤制气二期工程竣工后实现供气。后指挥部在办理原告入住手续时,按照市有关规定收取了集资费。
1998年初,煤制气二期工程按计划开始试运行,计划于1998年5月正式供气。在此期间,某公司曾经按照工程规划建设安排,先后于1998年1月18日、4月19日两次委托施工队进场施工,安装室内管道,但遭到原告阻挠。
1999年初,原告以指挥部不交燃气集资款不发钥匙属于强制签约、某公司未及时安装燃气设施为由,要求解除集资协议,退还集资费。

    本律师代理被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指挥部之间、被告指挥部与某公司之间的管道燃气施工集资协议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指挥部与某公司之间的管道燃气施工集资协议,是经指挥部申请,由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而原告与被告指挥部之间成立的集资协议,作为双方拆迁协议的一部分,也是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达成的,并且原告每户已经缴纳了3000元集资款,部分履行了协议,这种行为本身表明原告至少在当时对集资协议是认可的,因而双方的协议是有效成立的。

    二、某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相反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为实现通气创造条件。原告至今未实现通气,完全是由于其无故阻挠施工造成的。原告要求退款没有根据。

    1993年,指挥部与某公司签订施工集资协议时,我市管道燃气一期工程的供气能力已经全部用完,二期工程计划于1997年底试运行,1998年初才能正式投产。按照约定,某公司保证协议于青岛市煤制气二期工程竣工后实现供气。根据这个要求,某公司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仅该小区专用低压管道的敷设,就已投入资金122万元。因此,原告指控某公司至今未履行敷设煤气管道的义务,与事实不符。

    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通气,从气源厂的建设、主输配管线的敷设、调压站的选点建设到小区低压管线、庭院管、进户管的敷设以至户内管线及煤气表的安装,哪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原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3800元集资费中,包括上述全部环节的合理分摊费用,其中室内管线及煤气表的费用仅占很小的比例。某公司在收到原告的集资费后,为实现给原告通气,已经进行了绝大部分工程,目前,主输配管线、低压管线、庭院管、进户管等已经安装就绪,气源厂二期工程也已经按计划于1998年5月完全达到设计供气能力。怎么能说某公司至今未为原告安装煤气管道呢?

    三、原告要求解除管道燃气施工集资协议,不但是毁约行为,而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城市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涉及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拆迁安置作为城市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必须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不能各行其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14日发布实施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于旧城改造当中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工程的总概算。”由此可见,燃气设施建设作为旧城改造工程的整体配套项目,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必备设施,而不是一种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独立标的,任何一方解除作为拆迁安置协议一部分的燃气设施施工集资协议,只能是违反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违法行为。

    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管道燃气事业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是利国利民的好事。90年代以来,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于青岛市环境保护、整体住宅功能的改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一点,每一个包括原告在内的青岛市民都是有目共睹的:从环境保护方面讲,前几年,青岛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位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曾是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全市逐步限制、禁止燃用散煤、大力推广以管道燃气为主体的洁净能源,青岛市冬季的空气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过去灰蒙蒙的天空变蓝了,早晨起来戴口罩的现象也不见了,管道燃气作为主要的洁净能源,对此功不可没;从居住条件方面讲,随着大规模的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的实施,一批批水、电、管道燃气、集中供热、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住宅拔地而起,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大为改善,居民的生活起居更加便利,管道燃气设施的作用自不待言。原告作为青岛市居民,也是千千万万的受益者之一。

    与此同时,基础设施本身存在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我市二期气源厂投资10多亿元,设计建设周期长达五年,加上我市地质条件恶劣、周边棚户区改造需要时间、旅游期间施工不便等因素,决定了当时根本不可能在原告回迁时立即实现通气。但这并不是某公司的过错。燃气公司已在协议中作出了“待二期完工投产后通气”的承诺,原告与指挥部之间因未约定通气时间,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时存在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保证在“二期完工投产后”这样一个既现实又合理的时间实现通气。如果原告置管道燃气事业的公益性于不顾,仅仅因为上述不应归责于某公司的因素便撕毁有效成立的燃气施工集资协议,将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某公司的利益,不但不合法,而且不合情、不合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本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成立的煤制气集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指控被告违约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城市推广煤制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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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精粹

再见了,各位!!!
发言人: 实习生--小潘

本来打算在文康实习两周的,可由于其他原因,我只能在这待一周.刚来的第一天,我感到十分地惶恐和不自在。大家都很忙,我能做的就是找个地方看看案卷,尽量不打扰大家的工作。
文康论坛是我偶然发现的,它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无所顾忌,畅所欲言的阵地,很棒。至少会让大家觉得文康充满活力,不是死气沉沉的。我发现这里的每个人都很有个性,很有棱角,很有才气.这么一帮人能这么融洽地聚在一起,很难得。
通过一周的实习,我对律师有了新的认识。说实话我以前对律师的印象并不好。觉得和讼棍差不多。可文康人并不都是这样。这儿的律师的层次是很高的,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我很羡慕你们,也许以后我会成为你们的同事。
我要感谢徐赟姐对我的照顾,谢谢。感谢陈须在律师对我的帮助;谢谢刘主任给我这个机会;感谢张玉杰律师给我安排地方;感谢王凌老师不厌其烦地帮我查案卷。谢谢前台张晓玥的帮忙。
再见!

关于团队
发言人:佚名

团队是什么?
手拉着手,肩并着肩,戮力同心,一致对外,当然是团队精神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大家彼此信任,相互尊重,无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想着共同的事情;充分重视个体的个性,发挥个体的特长,实现互利和双赢的目标。
每个人的事情都办好了,大家的事情就比较好办。所以有什么要帮忙的不要客气,毕竟没有别人比你自己更清楚的知道最需要什么。
亲戚也要经常走动,不然就生分了,时间长了,就可能没有话说。友情亦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宽容和分享,可以给我们无穷的力量。

成功路上四盏灯
发言人: 佚名

方向之灯----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方向,你就会谨小慎微,裹足不前; 交往之灯----结交比你更懂行的人; 梦想之灯----成功者不过是爬起来比倒下去多一次; 进取之灯----明日黄花往往是今年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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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员工与组织协调的十大误区

 

    如何将组织与员工各自的目标协调一致,一向是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由双方共同制定职业前程计划是一个好办法,但其中有些问题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误区之一:我的目标就是当总裁
    不少人相信“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名话。其实,现实生活的情况是,将军的位置很少,如果大家的目标都是想到最高层,那么,这种主观愿望就会与客观条件产生差距,使你在执行计划时,产生许多挫折。因此,制定职业前程时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

    误区之二:能作好下属就能作好主管
    有人认为,只要能把本职工作做好,就能升任主管。其实不然,优秀的运动员不一定是好教练,一些表现优异的工程师、销售人员等升任主管后却表现不佳。这是因为主管还需要工作以外的条件,如决策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等,所以,在某个职位做得好,并不表明在其他职位也能做得好。

    误区之三:成功的关键在于运气
    很多人坚信成功是由于有好有机会,因此,他们被动等待命运的安排,而不去主动的计划、经营自己的生活,这种人员能是守株待兔。

    误区之四:做计划是人事部门的事,与我无关
    职业前程计划是组织和个人双方都参与的事,最终的实现者是个人,因此,你不能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钟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未来。

    误区之五:只有加班工作,才能得到赏识
    有些人认为,在单位呆的时间越长,越能显示自己的勤奋。其实,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是最重要的,整天忙忙碌碌但不出成果,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工作者。

    误区之六:由老板决定升迁的快慢
    如果过于迷信老板对你升迁的影响,你会迎合他的好恶习妨碍了自己真正的成长,如果你失败了,你又会归咎于老板,而看不到自己的问题,这们会使你走入歧途。

    误区之七:只有改正了缺点才能得到升迁
    这种想法使人注意了自己的不足,而忽略了自己的强项。一个人要完成自己的职位计划,要依靠自己的优势,将自己的强项发挥出来后,再去试着纠正弱点,这是扬长避短。

    误区之八:不管事大事小,都要尽力去做
    有些人总说自己忙,老有干不完的事,由于事无巨细,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应该将要做的事做好计划,分清轻重缓急,要抓信主要矛盾,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误区之九:生活是生活,工作是工作,内外有别
    有些人不愿意自己的配偶过问工作,觉得没必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职业前程计划。其实,家庭的支持对于工作的成功很重要。

    误区之十:邻家的绿地总是更绿更好
    这就是常见的"这山望着那山高"的心态,总是觉得别人的工作更理想,因此产生跳槽的想法,而没有想到在磨擦的工作岗位要建立新的人际关系,面对新的矛盾和挑战。其实不管什么工作都是不容易的,都要有现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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