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3年1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领导视察我所
 
·刘学政律师出任“钟声”栏目特约法学顾问
法律时评
 
·期盼民法 
新法速递
  ·律师及律师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业务研究
  ·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
网路漫谈
 
·涉外案件法律问题漫谈:不交货和迟延交货(四) 
人物写真
  ·人家孙德新 
律师日记
  ·官儿梦

诚挚地感谢您曾经给予我们的信任与厚爱!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成长与发展还有赖于您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合作。

衷心祝福您      

            
新年愉快 万事如意!

    本着扩大规模之目的,本所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迁至新址办公,新的联络方式...

                                        

 

文康快讯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领导视察我所
    
1月10日和20日,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程辉和姚成林先后来我所新址视察。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等领导也陪同前来视察。各级领导对我所一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
 

   刘学政律师出任“钟声”栏目特约法学顾问
 

   刘学政律师被聘为青岛市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成员
     该讲师团由市委副书记徐长聚为名誉团长,由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任团长,成员由我市政法界、法学界知名人士担任。
 

   我所被评为“青岛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在团市委、市综治办组织的第四届青岛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表彰活动中,我所被评为青岛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殷启峰、李明均受聘担任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成员    
    
殷启峰律师受聘担任省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李明均律师担任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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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期盼民法 


     新年伊始,有好多新事情,在法律界最值得关注的事情,可能就是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该法被称为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广、调整范围最大、与民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案。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在人类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民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有人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有人说是“一部中国人的权利宣言”。的确,民法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其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民法起草专家成员王利明教授所说,“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 

传承百年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法意精湛、垂之久远的法典。我们处在新的变革和发展时代,更期盼着一部充满智慧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中国民法典的诞生。
                                             
                             (郇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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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通告》指出,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发布之日起,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的审批项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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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

 

2002年8月1日召开的海事论坛上,一组数据令与会者触目惊心,1976年至2000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353起,平均每3.5天发生一起,其中溢油量在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53起,总溢油量29754吨。由于石油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有着长期的破坏,尤其是油类物质污染面积广、容易扩散、不易清理等特点,使广阔无垠的海洋的自洁能力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一个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的管辖范围的沿海水域,尤其是海湾内的水域,同等程度的污染对海水养殖、沿海港口作业、沿海运输甚至沿海城市及通海水域等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更为严重。然而,至为严重的是,事故发生后,我国缺少妥善处理油污损害的机制,往往使本来就非常严重的油污损害事故雪上加霜。

因此,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如何适用,是处理船舶油污损害问题的关键。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油污损害及与油污损害相关的概念。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一条第六款对油污损害有定义:“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第一条第七款同时也明确了预防措施的含义。“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但是,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油污损害的范围过于狭小,未考虑消除油污损害所造成的影响是长期而又久远的这一因素,因此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对“油污损害”的定义做了修改,议定书的第2条第3款规定,预防措施费用除了已实际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外,还包括“行将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上述定义包括了三个实际的内容:(1)污染直接造成的灭失或损害;(2)预防措施费用(包含已采取和行将采取的措施);(3)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这三部分的损害都归属油污事件造成的损害,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

预防措施费用通常是指碰撞发生后,为了防止油污损害的发生已经采取和行将采取的措施所支付的材料费、工资、船舶作业费用、集油处理费、车辆费用及与船舶所有人联系费用等。如果采取的预防措施是根据签订的合同(如救助合同)进行的,因合同产生的费用应列入预防措施费用。污染损害或因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坏,这里既包括对船舶、人身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也包括对环境污损的进一步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保护海洋环境、制裁污染责任人的角度对责任人的行政性处罚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一旦涉及到油污损害,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对于行政罚款来说是相当巨大的,如何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我国尚未有专门的配套法律予以规范,也未建立相应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予以调整,在此,笔者也只能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沿海船舶碰撞造成海洋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浅谈己见。

一、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解决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表面上看来,船舶油污损害属特殊的侵权,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民法通则》虽然把环境损害列为特殊侵权之一种,在归责原则上却没有作为特殊侵权处理。该法第124条规定侵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受害人利用该规定维护自身权益,除了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和因果关系外,还必须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实践证明,有时候在合法或适法的情况下,环境污染也存在对人身和财产构成侵害的可能。如排污虽然符合规定的标准或领有排污许可证,但经过日积月累的污染,仍形成了公害。在此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对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而言,受害人必须证明船舶碰撞的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并不适当。

二、适用《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解决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海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特别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正是基于船舶产生的财产关系,根据我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海商法》。

船舶碰撞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应该由泄油方单方先承担全部责任再向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还是双方直接承担各自的责任份额,或是双方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再相互追偿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为了保护航运业的利益,在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时,国际上通常适用“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让全部损害赔偿责任都由油轮一方承担,即使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非油轮方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由油轮方在对第三方赔付后再向非油轮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护占航运业大多数的非油轮方的利益。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第三方财产,碰撞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国内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根据“谁污染谁赔偿”原则,暂不问双方的过失,先判令油轮方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担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负担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担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一船支付的连带责任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有过失的船舶追偿。”由碰撞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分摊。当然,对于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国内众说纷纭,建议方法不一,很多人认为,由船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过失方按比例分摊的方式,虽然保护了在航运业占大多数的非油轮方的利益,维护了航运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却是以牺牲受害方的利益和牺牲油轮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士认为该种方式不足取。

第二种主张,连带责任是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正确表现方式。这种责任形式综合了各方的利益,更加合理地解决了赔偿问题。首先,它最符合无过失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油轮方在任何情况下都非唯一的责任主体,因此,在处理赔偿时,不考虑碰撞各方的过失情况,无论有无过失,都应对实际造成的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当然,会因此加重航运企业的营运风险,但同时也促使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更加谨慎地经营,减少事故的产生。其次,连带责任方式更饱满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由导致碰撞的各方连带赔偿,减少出现因碰撞船舶一方破产或者没有能力清偿油污损害,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完全得到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形。

我国现在实行的无论何种形式的赔偿方式,似乎都有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与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息息相关,而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拥有了比较完善的事故赔偿与索赔机制,绝大部分溢油事故都能得到有效的清除、合理的赔偿。该机制的核心是由石油货主摊款设立油污基金,赔偿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当油污损害在船舶责任限制范围内由油污保险作出赔偿,当油污损害超出船舶责任限制时,则由油污基金作出赔偿。在我国建立油污基金的设想呼声日隆。我们认为,应尽快建立相应机制,修改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以结束目前的不明朗局面。

                                                                                 (龙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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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漫谈

  康所涉外业务部律师,有感于当前涉外业务纠纷层出不穷,诸多案件各有机关,遂相约于网上,详谈于屏幕,敲敲打打,始成“网路漫谈”。 

涉外案件法律问题漫谈——

不交货和迟延交货问题(四)

 

【案例4  大陆某公司与台湾某公司签订手机购买协议书,约定大陆公司向台湾公司购买手机30000台,约定了供货时间、价格、合作进度等。协议签订后,大陆公司为该手机的上市做了大量宣传工作,支出了广告费。但台湾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供货。大陆公司与台湾公司交涉未果,遂将台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台湾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和广告宣传费用。 

   大陆公司对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是:用该手机的销售价格扣减采购价格、进口税费、入网费、管理费等全部成本。由于该手机没有实际进口和销售,部分成本项目参照同类型产品的数据得出。 

   台湾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

   (1)本案应当提交仲裁而非诉讼。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是没有明确仲裁机构,只是说明要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出现争议后,大陆公司要求在大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台湾公司不同意,但表示可以在除大陆公司所在地之外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大陆公司没有理会台湾公司的要求,直接提起了诉讼。

   (2)本案涉及的协议书不是合同,仅仅是意向,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台湾公司认为,从前双方之间的合作惯例是,先签订协议书,然后再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中对运输、交货、检验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而是在之后的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因此协议书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意向,不是合同,之后的采购合同才是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李明均 说:本案焦点有三:1、应当仲裁还是诉讼:2、是合同还是意向;3、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赵小虎 说:关于仲裁的问题,按照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中应当有选定的仲裁机构,而本案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在事后对仲裁机构仍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仲裁条款无效,提起诉讼是唯一的选择。当然应当诉讼。

李明均 说:仲裁问题,我的不成熟的观点是,仲裁的而不是诉讼的意向很清楚,采取诉讼的方式,直接违反合同的规定。国外有一种做法,就仲裁机构达不成一致,一方可以诉至法院,法院解决的只是如何实现双方的仲裁意愿,即指定一个仲裁机构让双方实现仲裁的意愿。

郇紫东 说:听说过,但中国的仲裁法规定很明确,按照中国法律解释仲裁协议无效。

王群 说:我也认为同样情况在国外进行仲裁应当是可以的,但是中国不同。

李明均 说:我对这种做法也持怀疑态度,因为仲裁机构毕竟也得符合双方的意愿,别人替双方决定有效吗?

赵小虎 说:无论如何,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没有任何问题。不过,既然是台湾的公司,即使获得胜诉的法院判决,恐怕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王群 说:从执行角度考虑,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可能性相比法院判决要更大一些,而本案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大陆公司如果能接受台湾公司的要求,达成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应当是一个更好的程序选择。

赵小虎 说: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当事人在任何问题上恐怕也不可能达成一致,尤其是程序问题。这个问题就象仲裁规则中要求双方协商指定首席仲裁员一样,结果几乎没有一个案件能协商成功。

李明均 说:不过本案台湾公司提出的要求应该说很合理,只要不在大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同意任何其他仲裁机构。

郇紫东 说:台湾公司的要求当然有道理,因为仲裁的本意是中立。以前我们不都是大老远地选择斯德哥尔摩仲裁吗?!

李明均 说:选择斯德哥尔摩有其历史背景。

赵小虎 说:第二个问题,关于是合同还是意向,我认为这个案例中的协议书约定了货物、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已完全包含了标准买卖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因此,这个协议应当是合同而非意向。

郇紫东 说:冠以合同书或者意向书只是合同的名称差异而已,如果在其内容上没有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具有约束力---这样的内容,无论冠以什么名称,都构成法律上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李明均 说:本案不叫意向书,就叫协议,又规定得很具体,也没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的字样。

郇紫东 说:意向不是法律概念。单方的意向可能构成一项要约,双方意向就是要约和承诺了。

赵小虎 说:如果是意向,至少应该在某个条款方面有不确定性。

李明均 说:条款上的不确定性,我不能完全同意。本协议中有不确定的条款,比如在价格上只规定了第一批货物的价格,其他货物的价格待定。但按照《合同法》,没有规定哪些条款是必备条款,没有这些条款合同就不成立。

郇紫东 说:新合同法对于合同法的条款要求比以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松,经济合同法规定应具备,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一般应当具备”,而新合同法则规定“一般包括”。新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构成要求宽松了。

赵小虎 说:的确,合同法还规定了如果价格约定不明确,还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可见对合同条款的要求的确比从前宽松了很多。

王群 说:台湾公司声称,从前的合作模式都是签订协议之后,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对交易规定得非常详细,双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因此前面的协议仅仅是意向。

李明均 说:不签采购合同,不意味着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就不能就具体事宜协商确定。对方抗辩的一点就是说,协议没有规定怎么开证,怎么提供制作说明,但卖方真想履行合同,双方一个电话或者发个传真解决了。不存在合同必须规定所有细节问题的要求。活人不能让尿憋死。

王群 说:另外,手机作为特殊商品必须获得入网许可证才能上市,而在签协议的时候还没有进行检验审批。协议中约定台湾公司提供样机,等获得批准后双方再签订采购合同。

赵小虎 说:那么在履行合同之前得到批准了吗?

王群 说:因为台湾公司没有按约提供样机,所以没有办法进行检测,没法获得批准。台湾公司主张,因为还没有获得批准,意味着双方是不是能够进行交易还未知,对买卖的约定也只是意向,只有获得批准之后签订的采购合同才具有合同效力。

郇紫东 说:按照协议提供样品,这种意向不恰恰具有合同的意义吗?这正是合同法对于合同条款的新的价值取向,这种合同不是以批准为条件的,当然可以进行交易,获得许可是买家的事。

王群 说:虽然形式上该类合同无需批准,但实质上不能获得入网批准就失去了交易意义。

李明均 说:批准本来就不成问题,只是一个程序。问题是卖方没有按协议提供样品,又没有按协议交第一批货物,打乱了所有的安排。

赵小虎 说:没有获得批准,手机能够合法进口吗?

李明均 说:批准是入网许可,不是进口许可。进来了,批准不了,我不入网不销售就是了。

郇紫东 说:入网许可,是提供了样品以后的事,申请入网许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否在中国市场上市,是国内销售的准入许可,没有获得入网许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赵小虎 说:下面说一下损失计算问题,本案提出的损失主要是大陆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

李明均 说:对。合同法第113条明确支持可得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王群 说:我方损失计算的公式:损失赔偿额= 销售价格-成本

李明均 说:对方没有提出我们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面有什么不对并提供证据。我们采用扣除成本的方法,扣除的项目对方没有提出应当增加,扣除的数额对方没有提出应当更高的证据。法院的判决直接引用了我方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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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写真

                                             人家孙德新
 

    这几天不见田刘柱,一问,才知已经回了安徽老家。因为平时依赖他依赖惯了,他这一走,顿时材料也不会写了,案子也不会分析了,目光痴呆,多里哆嗦,有经验的人一看就知道,老年痴呆症已经提前了半个世纪到来。

    祸不单行,偏偏有件事情需要协调,愁得我胡子拉碴的很颓废。孙德新是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要出大事,于是自告奋勇帮忙约人吃饭。

    孙德新给我的印象是不大说话,塌实,稳重而且认真,非常认真。再低级的错误,也跟别人不一样地犯,------认真地犯。譬如“抢杠”时,扔牌,宣布自己为头客,陡然发现少一个“花”!只有三套牌,就三套牌啊,他会把牌铺在桌子上,认真地数,“一套,两套,三套”,----还是少一个“花”!再数,“一套,两套,三套”!脑门上冒着汗,如是再三,如同小学生对算术题的反复验算,直到大家知道他这个错误犯的是多么顶点低级才算完。练足球时,该胖子司职守门员,尽管是平生第一次上场,但张着两个胖胳膊紧张地做抓鸡状可长达半小时之久。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文雅而木讷。但是帮我约人吃饭时,德新同志真的新!嘴唇也不厚了,话赶话极其机智;身手也矫健了,给客人,给我,斟酒倒茶,一口一个于主任,使我感觉颇佳,与客人的交谈口气就更象两个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气氛让他调剂得很好。

    这一发现真让我欣喜。

    稍微留心一下,所里人身上都能让我发现欣喜的东西。于驰永远都在戴着眼镜用功地看材料,也包括看我;张小玥总是能象小媳妇找到活干,包括收拾我凌乱的办公室,等等。

    似乎人成长的表象就是不断地发现别人比自己强,三十岁之前,我总觉得别人干这儿不如我干那儿有缺陷,但现在,我的这种自负已经象潮水一样消退了,我象德新宣布自己为“头客”一样宣布自己,成熟了。

    群体给人的印象总是模糊不清无标准的,但群体中的个体总是象一种一种的海鲜,呈现出不同的鲜活。即使我是一个所谓的合伙人,文康这个名字对我是虚幻的。但这个湾里的海鲜们永远是活蹦乱跳的。当年他们创建这个所时,想巴结我这个北大法官。孙芳龙低三下四冒昧地自我引见并说一些校友特别特别特别想结识我,张金海开着他们刚刚凑钱买的车接我,车座上的塑料蒙面都没有撕掉,散发着新鲜的臭味,很象西服袖子上没有去掉的商标,张志国弯腰给我打开的车门,李明均买的单。酒足饭饱之后,我依稀记得他们弄了一个什么所,叫什么康,很象一种药的名字。

    但他们形象各异的丑,很象桃谷六仙,身上带着不同的场,但有同样的心气儿。于是,我记住了他们。

我那时确信,他们不是最好的;现在我也知道我们根本不是最好的;我也感觉到,在最近的几年,我们也很难成为最好的。但是这一切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想成为最好的。所以我来了,仅仅因为大家都有这个想法。

    前段时间,论坛上有很多焦急的声音,似乎面临生死抉择。其实,天怎么能塌下来呢。象人一生的许多阶段和许多事情一样,是命中注定的,是不可能跨越的。到外面访一下,北京的,上海的,都面临着同样的困惑和思索。所以,沉住气。不是不可以琢磨,但心气儿别乱。少林武当,形意八卦,门派各不相同,但神是同的-----只要打倒人,因时而变。但要问问,神儿还在吗,这更重要。

    我是一个肤浅而归属感很强的人,总想先投靠一个窝子。晚上或周末加班,看到屋里有人,心就很塌实。看到锁扭曲地盘旋于门上,就很空落。五月份在新加坡,每天呆在酒店里等着法庭的宣召。那个城市多雨,躺在诺大的床上,看远处港湾淡雾中隐约的桅杆,听雨点一成不变地拍打着房间的落地窗,心中是马不停蹄的忧伤和无边无际的落寞。那时很想回来。不完全是远离了这个群体的原因,但很大一部分是的。

    这次从济南回来,车开到蓝村,看到路两边瘦瘦的钻天杨的叶子竟然已经落了,在夕阳中落拓地站着。秋天又一次到了,想想自己都三十三多了,怎么转眼之间,我就象他们一样老了?无力去拉住时间的手,唯一能做的,是让自己的心气儿尽可能长地顶着,坚定地站在小伙子的队伍里。

    到威海出差,慵懒地靠在床上,随手翻看一本房间的书。那是一本时尚书的秋季号,有很多另人痛苦的惊艳照片和沉静无边的秋天湖面倒影。也有很多小资文章。

    书上说,蝉只有七天的生命,却终生都在歌唱。

    我砰然心动。

                                                                         (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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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官儿梦

 

    2002年12月7日,是我35年来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我当上了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

    想想以前当官儿的经历,实在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小学时最大的官儿是学习委员,初中时是物理科代表。高中一入学,班主任凭成绩(我入学成绩是第一名)钦点我作班长,一个学期后辞职改做了学习委员。一把手做不了,只能改任闲职,让贤给了一个官欲和能力都很足的丫头。大学时好象还是做学习委员,另外在英语快班里兼任了一个科代表。毕业后到贸促会,先是在法律处,后调到下属的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参加广交会的时候名片上印了个业务经理,后来发现满天下做外贸的,最小的官儿就是业务经理。正儿八经做过的官儿是一家公司收购的电池厂的营业部经理,只可惜接受任命时我已经决定辞职做律师了,所以这个小官儿也没有做多久。倒是电池厂原来的营业部经理留任做了我的副手,使我从他那对我堆满真诚得有些虚假现在想来有点恶心的微笑中,感觉到了官大一级的优越。

    做了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这样称呼,在于有别于后来加入的孙芳龙等,意在突出我们的原始地位,尽管孙芳龙可以称得上是文康所创立的军师和幕后黑手)后,召集我们一同下海上山的张金海名正言顺地成了首任主任,这没的说,合情合理。好在文康所的合伙人协议写得好,主任不得连任,所以皇帝轮流做,早晚到我家。谁知刘学政来了,一下子使我的做官梦破灭了,因为合伙人协议特意将主任不得连任的约定改了,为刘学政的终身独裁统治扫除了障碍,也宣布了我的主任梦彻底完蛋。当时刘学政的下海,据说与我的半夜骚扰有一定因果关系。早知如此,何苦来哉!

    更可气的是,刘学政当了三年主任,死乞白赖地非得辞职,宣称要专心做业务。这事拖了半年,我们终于没能说服他回心转意。他不干就不干吧,干嘛临下台扶上个好好先生殷启峰?他最大的做官儿经历不过就是个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嘛,并不比我官历资深。噢,不对,据说启峰那个办公室主任相当于处级干部,怪不得人家临辞职分了一套百十平方的房子,而我只分了一个团结户。得,启峰先干吧。

    说实在的,我自己并没有什么官瘾,我很自信我可以做一个好律师,但知道我自己不是当官的料。可我压力很大,因为我老婆总盼着我当官,希望我出人头地。可能是因为比我早工作两年的她至今仍然是个老白丁(据她回忆做过几天临时的小组长),所以才盼望夫贵妻荣,满足她的虚荣心,就象前几年我接送她时,楞逼着我开车送她到广电大楼的旋转大门门口,在众目睽睽下翩然下车,与淋得落汤鸡似的处级干部寒暄问候,一个心理。

    现在新的动向看来八成又是冲着我来的,有合伙人提出,文康所的合伙人不能轮流坐庄。这不是明摆着坏我的官路吗?说实在的,文康所的主任确实不能由合伙人轮流坐庄,否则有一天轮到于泉,文康所就完了,那时文康所里一定是杨门女将,只有一个于泉在万花丛中如一只孤独而辛勤的蜜蜂。可不能因噎废食吧,不能因为封了于泉的路也捎带着搅了我的梦吧。好歹我也是一个创始合伙人,好歹我为人还算端正,估计民意测验应当会排在合伙人的前列,论功行赏也好,顺应民意也罢,都应当让我做一把主任啊。看来主任的事儿没什么谱了,咱退而求其次,谋求个副主任吧。按照习惯,不会有人叫我张副主任的,就象人们称呼现在的张金海副主任一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先是在中山园请了刘学政,因为他虽然不是主任,但仍然是我们的老大,就象卸了任的邓小平,没有官职不影响他在我们心中的地位。那次还捎带着殷主任,没有现任主任的支持,显然是一大阻力。还捎带着芳龙,他嘴太损,万一他说出个怪话来,同意我出任的人也不敢出声了。至于金海,一年前我就许诺了,让出副主任来,我会给他五块钱。明均、德新等,虽然也得争取,但心疼那鲍翅太贵,等当上副主任后再说吧。至于于泉,这小子本来就可以忽略,再说他刚来青岛时住在我家,欠了我几千块钱的房租至今没给,谅他也不敢挡我的路。

    由于基础工作做得扎实,学政终于在合伙人会议上提出了让我当副主任的动议,除了该死的孙芳龙之外,没有明显的阻力。看来跑官、跑官,这官一定得跑动跑动才能当上,怎么当初不早点儿跑呢。

    也许还是没有当官的天赋,那次合伙人会议后并没有把副主任的事儿放在心上,所以当12月7日的会上启峰宣布我为副主任时,并没有心理准备,以至于我的就职演说是在其他合伙人逐个慷慨陈词后才匆忙拼凑的。会议结束后我马上感觉到了变化,好几个人开始称我为张主任了,而且都是象我预料的那样把副字省略。有的还慑于我恶狠狠的发言,求我万一撞在我枪口上时手下留情。孙芳龙鉴于大势已去,从我的办公桌上拿走了以前就想拿走的五元新币。傍晚的时候,文康所唯一没有参加上午会议的于泉以我当上副主任没有征求他意见为由,让我请他吃一顿。吃过我的鲍翅、拿了我五元钱的孙芳龙这次又不请自来,平时不大出门的李明均居然也喝起了28块钱一瓶的老酒。为了增加我的痛苦,他们还叫来了闲荡在外饥肠辘辘的田刘柱。当官后也得需要有一个好的群众基础,想着这一点,心中滴着血,我又加点了三盘羊肉,一瓶老酒。

    为了回收饭钱,我与他们进了莲花阁。没想到官场得意赌场失意,饭钱没收回来,又赔上了茶钱。

    迷迷登登回到家,告诉老婆,我今天当官了,做了文康所的副主任啦。老婆用异样的眼神儿瞧了瞧我,说了一句差点让我背过气的话:“你当了文康所的副主任?哈哈,哈哈,简直个神经病!”

    靠!还不是你逼的!?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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