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2年4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本所领衔组建开发区管委 区政府律师顾问团 
    刘学政出任团长,张金海李明均律师为成员

 
·接受台湾真相电视台越洋采访
    文康律师向台胞讲解大陆法律

新法快递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重大修改
 ·
全国人大对黑社会组织做出立法解释 
办案手记
  ·沉重的胜诉    
每期问答

  ·什么是内部人收购 
论坛集锦

律师幽默

 

                                        

文康快讯

   本所领衔组建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律师顾问团  刘学政出任团长,张金海、李明均律师为成员
    2002
423日上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岛区政府聘请律师顾问团仪式在黄岛区政府会议室举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岛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所属各大局、委、办负责人等出席了聘请律师顾问团签字仪式。青岛5家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接受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黄岛区政府区长姜杰的聘请,组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顾问团,文康律师事务所刘学政受聘担任律师顾问团团长。同时接受聘请的还有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张金海、李明均律师,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杨伟程、王亚平律师,德衡律师事务所的栾少湖、胡明律师,正洋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梅律师,倡通律师事务所的张新红律师。

    聘请律师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要重点抓好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自2001年初以来,文康律师事务所刘学政律师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姜杰主任、管委会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探讨和论证,提出从青岛多家律师事务所聘请不同专业的精英律师组建律师顾问团的建议,并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开辟常设办公室,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建立政府各部门与顾问律师紧密联系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此后,由文康律师事务所牵头,草拟了法律服务实施协议书及具体实施方案。在此期间,刘学政律师受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就有关律师顾问团的运作模式和参聘事宜,与琴岛、德衡、正洋、倡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拟聘律师进行了沟通交流,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签约仪式举行后,律师顾问团办公室正式挂牌办公。文康律师事务所作为顾问团的团长单位,将负责顾问团办事机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等具体事务。目前,该所正在根据第一次顾问律师联席会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顾问律师的职责、工作规程、会议制度、召集制度等文件,以使律师顾问团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尽快进入日常运行。(陈须在)

    ●律师顾问团为黄岛服务受到领导关注
    我所律师为主力组成律师顾问团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受到青岛市委副书记徐长聚和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的关注、批示和好评。

    我所律师为主力组成律师顾问团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的消息通过我所第21期《文康信息》上报后,立刻受到市领导的重视。2002年4月29日青岛市委副书记徐长聚批示:“请市司法局注意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加强指导规范,使律师顾问团发挥更大的作用。”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郑可悌批示:“这种形式好。就要通过各种形式使青岛律师形成合力,形成大兵团,增强团结意识,合为政府、大企、外服务。要克服门户之见、同业相倾的弊端。此举应大力宣传、大力提倡。” 

  接受台湾真相电视台越洋采访   文康律师向台胞讲解大陆法律
    继台湾真相电视台今年一月份访问青岛期间对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电视采访之后,
411945分,该电视台又通过越洋电话对文康所殷启峰、李华律师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30分钟的电话采访,采访仍由周荃主持,由台湾真相电视台邀请的企业界知名人士提问,通过“周荃泡咖啡”栏目现场在宝岛台湾进行播出。从采访提出的问题来看,台湾大众关心的焦点集中在《工会法》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工会就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司进行谈判等部分。两位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周荃采访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周到的解答。通过对《工会法》的立法宗旨、性质、作用及部分具体规定的解释,引导投资者对该部法律本身做出了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以消除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疑虑心理。采访在和谐的气氛中顺利而圆满地结束,获得台湾观众的一致好评。  (李华)

    ●于泉律师作为专家证人赴新加坡高等法院
    4
23日,我所于泉受聘作为专家证人赴新加坡高等法院,就该院审理的新加坡某公司与英国伦敦某公司一起商事纠纷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的规定、适用范围与理解等方面,作为专家证人接受双方律师及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的提问和质询。

    ●李明均律师赴临沂主讲WTO及涉外法律
    3
29日,青岛市WTO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文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明均律师在临沂市外贸企业“WTO及涉外法律研讨会”上,主讲了WTO的基本知识、WTO法律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纠纷等。该研讨会由临沂市贸促会、临沂市工贸开发区主办,临沂市分管副市长到会并主持,部分外贸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100多人参加。

    李律师以WTO有关法律文件为主线,以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的现状为背景,穿插讲述了几十个涉外贸易案例,理论结合实际,受到与会者的普遍欢迎。其中案例解析部分讲授的都是李律师从业十几年来办理的典型涉外案件,内容涉及到对外贸易实务操作的各个领域,李律师深入分析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还描绘了在业务操作和纠纷解决过程中有关人员的种种心态,提醒业务人员注意某些贸易骗局和惯用伎俩,生动形象,深入浅出。会上大家纷纷表示,讲座内容与实际业务联系紧密,使与会者受益非浅。(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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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重大修改
    本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
7章、63条,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该项规定将行政处理和技术鉴定程序严格区分,有利于公平、及时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有效地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增加了整个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新条例同时重申,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新条例增设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摈弃了旧条例中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关于赔偿办法的规定,确立了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新赔偿标准。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的事故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全国人大对黑社会组织做出立法解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适应中国加入WTO,人大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这一决定。此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修改后的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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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沉重的胜诉

胜诉,应当说是每一个从业律师都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我最近赢得的一次胜诉,却并未为我带来胜诉的喜悦,而是一份难以言说的沉重,这份沉重压得我急于将其付诸笔端,让每一个人都来与我分担。

案子牵涉到香港不法之徒在大陆制造的一系列诈骗案。据说这系列诈骗犯罪已查明的总共有七起,其中五起诈骗得逞,而诈骗的模式完全相同:诈骗犯雇佣在香港欠下赌债的无赖作为“业务代表”,专门到中国内地,寻找那些刚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以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为诱饵,以FOB价格条件签下买卖合同,然后通过指定装港货运代理,以便于安排在香港中转货物为由,指示装港货运代理将船公司提单直接交给其指定的香港货运代理(实际上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其实都是同一批人),然后在香港提货销赃,而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申请开立的通常可为卖方收款保障的信用证,则形同废纸,因为罪犯早已设置层层障碍,使信用证受益人不可能通过信用证取得货款:第一层障碍是选一家印度洋上的一个不知名岛屿上的不知名银行作为开证行,其信用可想而知;第二层障碍是信用证上加入了“客检证”条款,约定议付单证中必须有买方指定的业务代表签发的验货合格证明,而事后无一例外都是,买方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绝对不会是其派遣到大陆负责验货的业务代表的签字;第三层障碍则是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付款行,而该被指定的付款行根本与开证行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对于受益人的付款请求置之不理。据说,在我代理的这起案子中,受害人山东内地的A厂在发现被骗后曾派人赴港,结果发现,往来传真中显示的买方及其指定的货运代理的办公地址早已人去楼空,而信箱里则堆积了很多未曾开启但显然是内地企业寄送的函件,猜想一定都是催要货款的通知。

在代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每起诈骗三、四十万美元,累计诈骗金额已达两千多万人民币的这一系列诈骗犯罪,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公安部牵头并与香港警方合作缉拿罪犯,但至今为止,落网的只有部分走卒,被关押在江苏等地,而主犯却一直逍遥法外,追缴赃款则更是毫无进展。这时,A厂发现了一束救命稻草:手中还拿着从境外银行退回来的我的委托人(一家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签发的两份正本提单。于是,一场耗时两年多的诉讼由此展开。

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这起诉讼的始末,我还要在此多介绍一些背景资料。A厂,也是一家刚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在此案发生前,A厂曾经通过货代公司出运过货物,因此A厂出口部的负责人吴某与货代公司海运部负责人李某比较熟悉。 而李某在负责货代公司海运部的同时,又背着货代公司在外面接管了一家香港货运公司驻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驻青办),并且与A厂的吴某打了招呼。在香港诈骗犯的“业务代表”到A厂谈判,提出要在青岛指定一家货代公司负责装港的货运事务时,吴某立即想到了李某的驻青办,于是与李某联系,称刚刚谈下一笔大业务,准备要将李某的驻青办写入合同。李某回复说,驻青办没有自己的提单,是否可以借用货代公司的提单,吴某说,反正委托你了,钱别一个人挣。于是,经过吴某的力荐,李某的驻青办被买卖双方写入了合同,角色是双方共同委托的“装港货运代理”,价格条件为FOB青岛,合同总价值为36万多美元,目的港为孟加拉国的吉大港。骗局有条不紊地进行,“业务代表”回香港后摇身一变成了买方指定的负责货物在香港中转的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中转货代”),根据吴某提供的电话主动与驻青办联系,要求驻青办根据其指示代办有关运输事宜。根据“中转货代”的要求,驻青办向A厂提供了船期表,并指派拖车到A厂将货物运至码头,自行向拖车公司支付了运费。然后李某以驻青办的名义,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向驻青办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这两套提单注明的目的港是香港,收货人是“中转货代”。李某并没有将船公司的这两套提单转交给A厂,而是将其中的一份货样提单通过快递寄给了“中转货代”,大货的提单则是在青岛当面交给了“中转货代”专程派来取单的人(我个人相信,驻青办经办这笔业务的好处,一定就实现在李某将大货提单交给“中转货代”之时)。随后,李某利用负责货代公司海运部的便利条件,趁负责保管提单和签单章的人不在办公室之机,取走两套已加盖签单章的提单,缮制完好,转交给了A厂,供A厂用以通过信用证结汇(以上经过源自公安机关讯问李某的笔录)。当然,就像前面谈到的,诈骗犯已经在信用证上做了手脚,A厂用任何提单都不可能在信用证下拿到货款。但是,货代公司的两套提单却给了A厂转嫁被诈骗损失的机会。于是,在报案、派员赴港调查之后发现难以通过刑事追赃挽回损失情况下,A厂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起诉货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返还货物,否则赔偿损失。在提起诉讼的同时,A厂提出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货代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

我介入此案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货代公司被判令对原告A厂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经过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审查,我发现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准确,但我同时也发现,一审判决似乎不经意地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一个疏忽:在认定买卖双方约定驻青办为装港货运代理后,查证了是驻青办向A厂传真了船期表和运价,是驻青办向A厂发出了装运通知,是驻青办安排拖车并承担费用将A厂的货物运到码头,是驻青办向两家船公司订舱并取得了注明驻青办为托运人的提单,但是在认定将船公司的提单交给“中转货代”的事实时,具体的行为人变成了李某,而不再是驻青办了。我恰恰认为,李某此时的角色关乎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换言之,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的这一疏忽,恰恰是判定一审判决正确与否的关键。于是,我代表货代公司提出了上诉,并陈述了以下上诉理由:首先,我认为这不是一起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因为买方的“中转货代”是凭着驻青办提供的船公司提单在香港合法有据地提领了货物;第二,A厂与货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虽然A厂持有货代公司的提单,但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托运人手中,提单仅是一份初步证据,而在本案中有大量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初步证据,证明货代公司与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无关;第三,即便认定A厂与货代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因为A厂从未将货物交给货代公司,或将货物置于货代公司控制之下,相反,A厂将货物交给了李某的驻青办,又由李某将货物直接托运给了船公司,然后又由李某将代表货权的船公司提单交给了买方的中转货代;第四,尽管货代公司存在管理不严以至于提单被盗用或滥用的事实,但真正导致A厂货物失控的原因,是A厂指定的装港货运代理驻青办将船公司的提单直接交给了买方指定的“中转货代”,A厂这一损失与货代公司管理过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我在上诉中着重强调,除了货代公司的两套提单之外,A厂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货代公司曾经参与过涉案运输业务,而装港的所有货运事宜,都是李某以驻青办的名义实施的。不能因为李某同时担任货代公司海运部负责人,就不加分别地要求货代公司承担李某实施的一切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是驻青办的李某,而不是货代公司的李某为A厂安排了装港的货运,以李某负责的驻青办的名义向船公司恰订舱位(如果货代公司介入涉案运输业务,规范的业务运做模式必然是货代公司在以承运人名义向A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的同时,以本公司名义转向船公司订舱,并取得注明本公司为托运人SHIPPER的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然后通过本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完成向无船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交付),也是驻青办的李某,更确切地说,是A厂指定的装港货运代理驻青办的李某,将船公司的提单直接交给了买方的“中转代理”用以提货,在此情况下,如何再要求货代公司向A厂交还货物或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在认定李某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身份上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对于货代公司相关责任的错误裁判。庭审中,我以一份简明的绘图解说复杂的案情,向合议庭直接揭示本案的症结所在。最终,我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A厂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货代公司终于赢得了胜诉。

当我签收判决时,片刻间有过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终于不负重托,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这种轻快感很快被一种沉重感所取代。对于双方来说,这场诉讼都可以说是一场生死劫,三百多万的损失,足以使任何一方一蹶不振。随着终审判决的下达,一场历时两年之久的诉讼尘埃落定,似乎胜负已经分晓。但在我心里,此时胜负的概念却已经变得模糊。意图通过这场诉讼转嫁损失的A厂,自然难以面对败诉的结果。我曾经为办理此案到过A厂,这家位于山东贫困地区的企业拥有上千名职工,是当地的一个支柱企业,巨额货款被骗使得本来并不景气的A厂犹如雪上加霜。这场诉讼的结果直接关乎上千名职工拖欠很久的工资能否兑现,甚至说将直接影响A厂的存亡也并不为过,这一点在我办案过程中,从当地公安机关的不遗余力,从民事诉讼中隐隐约约的种种压力,都可以鲜明地感觉到。货代公司虽然赢得了胜诉,逃过了生死劫,但三百多万的资金迄今已经被法院冻结长达两年,其间货代公司的业务运做因缺乏资金捉襟见肘,一落千丈,货代公司因这场诉讼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如今胜诉了却已是遍体鳞伤,因此货代公司在品尝胜果时怎能不感到其中的苦涩?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犹如古罗马竞技场里两名被迫相互拼杀的角斗士,胜者在勉强杀死对手(对手或许就是他的兄弟)之后,也已经奄奄一息,而看台上的贵族们,则在津津有味地欣赏着这残酷的演出。谁是这场演出的胜者?沉重的我实在难以言说。

事实上,香港不法之徒的骗术并不高明,对于一个谨慎的具备外贸和航运基本知识的人来说,识破骗局其实并不难。从天而降的大买主,你了解他的底细吗?初次打交道的客户,你敢第一次就接下这样一笔大业务吗?比市场高若干的报价,你考虑没考虑可能存在着欺诈?不是任何银行都有实力,都讲信誉,你了解开证行吗?你手中的信用证能够兑现吗?你能满足客检证的要求吗?你委托的货运代理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吗?你了解FOB价格条件的真正含义吗?你了解业务运做中容易出纰漏的关键环节吗?如果A厂的业务人员不是沉醉于天上掉下的大业务,不是去找一家没有实力的货代谋求私利,而是审慎地在内心画几个问号,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案将不会发生,因为同样的骗局在安徽就曾被一家纺织厂识破,在要求修改信用证迟迟未获答复情况下,该厂毅然停止发货,比A厂损失价值还高许多的货物得以保全。在中国贸易报以《狐狸的尾巴》报道安徽该纺织厂防骗成功的文章最后一段,我黯然地读到了这样一句话:“时隔不久,从山东某地公安部门传来消息,某某香港公司在该地诈骗某厂货物价值三十多万美元。”遭遇的是同样的骗局,结果却迥然不同,原因何在?在痛斥诈骗犯阴险狡诈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能否免于被骗,与人的知识素质密切相关。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中国内地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不久的企业作为诈骗对象,主要就是利用这些企业缺乏从事国际商贸的知识和经验,其员工缺乏应有的培训,归根结底一句话,业务素质不高。记得杨良宜先生曾在不同场合大声疾呼,全体国民素质的提高,是国家繁荣强大的根本。很难想象,一个经常被欺诈的国家,会是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杨先生曾经表达一个令人心悸的心愿,那就是希望有一天,在国际商会发布的有关涉嫌国际商业欺诈的公司名单中,能够多出现一些中国公司的名字,而不是象现在这样,中国公司集中在被骗者的名录中!因为在杨先生看来,被欺诈者,往往是知识素质低下者,而有能力欺诈别人的人,尽管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但相对于被欺诈者,他起码是通晓相关行业知识的素质较高者。在残酷的国际商业竞争中,人们相互搏杀的是知识素质的高下,而不是道德品质的等级,所以要想在这一环境中生存下去并谋得一席之地,必须遵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则,必须提高生存素质,除此别无选择。

回想多年来,我曾经多少次为竞技场里的一方摇旗呐喊,献计献策,多少次为击倒对手而欣喜,因不幸失败而悔恨。而如今,当我发现真正的胜者正在一旁窃笑时,决斗胜败的分别对我来说已经模糊。失败固然沉重,胜利的沉重也同样令我窒息。  (张志国  OO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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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问答

                  什么是内部人收购?

内部人收购是指公司内部人(主要是指经营管理者,通常也叫做管理层收购)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持股经营。实践证明,内部人收购可以提高内部人的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内部人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且可以进一步通过资产重组、业务重组、管理重组等途径提升公司业绩,获得预期收益。

内部人收购一般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多采用杠杆融资手段,即由公司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支付收购价款。贷款以内部人购买的股份作为抵押,用购买人每年的分红款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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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集锦(以下内容均摘自文康局域网“文康论坛”,文章署名仅供参考)

1.标题:奶酪
发言人
: 张志国
日期
: 02-4-19
时间
: 14:33:10
发言:我的奶酪在哪里

《谁动了我的奶酪》曾经风靡一时,又有《我能动谁的奶酪》前来助阵,一时间关于奶酪的讨论如火如荼,可是我还不知道我的奶酪在哪里。

曾几何时,大家关于彷徨的讨论、关于突破瓶颈的研究确实让人振奋不已,似乎是找到了前进的灯塔和方向。回想十年以前,没有人告诉我应当为十年后的今天做些什么样的准备,现在有人喊一嗓子,有点振聋发聩,感到万分荣幸。假如五年以前能有这样的想法,现在也不至于怅然若失。可是三分钟热度已过,景色依旧、步履依旧、心态依旧、工作依旧,只是韶华已逝,风光不再。看到陈舟侧畔千帆过,不免概叹枯木不逢春。

我常常夜不能寐,扪心自问,我的奶酪在哪里?

感谢上帝,律师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宝贵的机会,给了我们一块很大的奶酪。然而这奶酪在不停的旋转、变化。我们使用的是很传统的发掘工具朋友介绍、客户口碑,做的还是第一代律师,虽然已经有个别人在尝试做第二代律师,但毕竟凤毛麟角。

有人说,越是民族的东西越有世界性。

有律师说,越是专业的律师越有市场。

前几年,律师在研究专业化时都有共同的烦恼:只做专业化的业务能吃饱吗?

当我们的业务全靠朋友介绍或者随机碰撞的话,只做专业肯定吃不饱,而且很难实现原始积累,更不用奢谈发展了。但是饱暖之后就要想些别的事情了。

如果把律师职业定位在:不是谋生的工具,而是生活的方式,它能带来成功感觉、收入增长、发展机会等,那么是该好好想想我们的奶酪在哪里,如何发现我们的奶酪、如何不断的变换奶酪。

真正的专业律师不需要寻找业务。业务会循着专业的美誉自动的找到律师。律师象一个智者,指点江山,运筹帷幄,用他的丰富经验、专业知识诠释法律,受人尊敬和爱戴。

美国为什么能领先世界,很重要的原因是他的机制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人的潜能,能在技术上、文化上、观念上占领制高点,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不断放弃旧的奶酪,创造与穷人共同发展的机会,并制定游戏规则,引领世界潮流。这是个富人离不开穷人的社会,是一个需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广泛合作的社会。

我们正在把自己打造成社会需要的产品,订单自己下,产品自己做,服务自己卖。需要量身订做。权力有了,机会有了,条件有了,剩下的看努力程度和造化缘分。

你想什么什么就是你。关键是要想清楚自己要什么。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持之以恒的往前走。不怕慢,就怕停下来。只要一天天的接近目标,就值得欣喜,是谓可教。

Re: 奶酪
发言人
:
日期
: 02-4-19
时间
: 16:20:46
发言:

   “真正的专业律师不需要寻找业务。业务会循着专业的美誉自动的找到律师。律师象一个智者,指点江山,运筹帷幄,用他的丰富经验、专业知识诠释法律,受人尊敬和爱戴。”

相信你想象的美景会有人能够实现,但显然不可能有太多人实现。等我们都成为指点江山的智者,只怕已经如江平一般廉颇老矣,已不能饭了。

所以,要让质量不见得是最佳的产品迅速畅销海内外,除了狠练内功之外,一定还有同样重要的工作要做,比如市场营销、售后服务……

2.标题:崇拜田刘柱
发言人
: 于泉
日期
: 02-4-21
时间
: 13:21:21
发言:

对田刘柱的崇拜是最近的事情。他帮我做案子,用了我窃以为正确的材料收集法,得出了他自以为是的结论。在很短的两三天时间里,写了七千字。我连续陪了他几个晚上到一两点,看他时而聚精会神忘我地打字,时而哼着靡靡之音去复印,心里佩服的不得了。终于在春游的前一天晚上,他说于哥,完成了,就拿着稿子去复印备份,我激动地不知所措地跟着他。如果他是女的且穿着裙子,当时我会毫不犹豫的匍匐在他的脚下。只是他到底是个男的,而且该男人在穿着拖鞋在屋里走时,裤子总是拖拉着。我激动之余实在不知说什么好,只好说,你就不能把裤子往上提提!更为重要的是,吃肉串时,他比我更快地喝完一瓶啤酒,我看他的眼神就已开始朦胧。危险,打住!这么好的律师,上哪去找!

老刘家我另外一个偶像是学政。他天生有一种老大的气质。这无须多说,只要看看那年在仰口的聚会船上拍的那张照片就知道了。带着墨镜,斜靠在椅子上,满意的看着男女喽罗们争先恐后地吃东西。很象香港片子里的黑社会老大。他有使人跟随的无形力量,象我们的党。有一次我刚走进所里,他正好在前面走,一晃一晃的,冥冥之中我一直跟着他走到了会议室,才突然醒悟,惶惶退回——我原来是要进我自己的办公室。 绝对老大。

九五年我刚认识孙芳龙的时候,我就觉得他象只刺猬。这与他的性格气质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那时我跟他没有任何吃饭外的往来,只是觉得他的外形很象。我坚信,直到现在,你端详他的脑袋,他还是一只刺猬。但他是只敏捷的刺猬,会在突然之间以怪异的步姿瞬间来到前台或于驰姐姐的桌前。 他有很多为人所知的和不为人知以及不便为人知的仗义事迹。实际上江湖上已经称之为孙一百单八。这种气质吸引了很多姑娘。我曾居心叵测地请李华吃饭,她十句话里有九句半是孙芳龙,席间更是旁若无于法官地打电话追寻孙芳龙,让他也来吃我花钱的饭,直到我丧失了买单的兴趣和信心。人生之痛,莫大于此。前几天,我亲妹妹聊天跟我说,哥,我觉得孙芳龙比你聪明,这个论断使我的青春忧郁症复发,郁郁寡欢至今。同仁们也许发现我最近不大和孙来往,原因于此。

张金海是一个你越看越觉得他魁梧且力大无比的人(另外一个是张家的志国。的确,你越盯着看,他们的身躯就变得越魁伟,本来是个弱小书生的扮相,却能看出一个高仓键的感觉。当然,要盯着身躯看,而不是面孔,不然你会看不下去。)金海的这个外相,很符合他的内在法律功底。他很象一个内功深厚的和尚。我有个毛病,对凡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统统拿不准,我就问他。尽管他说的慢慢吞吞,让你恨不得把他手里的烟夺下来,但他句句在要害,绝不重复,我得益非浅。他也是个不吃亏的人,有时也来问我,但我知道,他拿不准的事情我绝对狗屁不是,就装着很忙的样子,让他捏着材料站半天最后悻悻而去,我的尴尬得以避免。

我一直觉得孙德新是个有贵族背景的人。贵族的气质,处世不惊,以稳治天下。孙德新让人感到安全,有秩序感。信手拈来,能把业务做的有条不紊,从从容容。请教他的问题,他能让你知道,在这个方面他研究了。另外,他很干净。李华说,孙德新的领口、袖口和脚腕的衬裤口(!!!),永远是干干净净的。很形象,一言以蔽之,孙德新是青岛的蓝天白云。沙尘暴除外。

我认识李明均是和捷世所联系起来的。他那时穿着一身黑色的风衣来到我的办公室。我那时想,如果将来做律师,捷世是个好选择,因为从名字,从李明均,我觉得捷世里有文化,有层次,有感觉。当然是直觉。后来捷世没有了,穿黑风衣的酷哥也成了穿马甲的光头,我却还是命中注定地跟在他屁股后头来到了文康。有时你不能不信服感觉。他孜孜不倦的做着他认为有情趣的事情,做着有前瞻的铺垫和准备,比如WTO。我知道他是对的,用不了几年,我们都会知道他是对的。他把握住了方向。

我进文康时,惟恐避而不及的是老鬼老师。原因当然不仅仅是因为我在他的大房子里住了即日他就不断催收租金,而是因为他不断的提醒你这不对那不行,告诉你做律师的道理,而且很倔。更让人不高兴的是,他的提醒和预言都对了,我就象被他咒住了一样。比如杀鸡取卵,比如塌实的工作,都已经反映在我身上。人总是有弱点,不喜欢听不顺耳的话,即使是对的。所以,现在老鬼对我总是很慈祥的笑,象看儿子,我却总是认为他的笑里有幸灾乐祸的成分。象村里的小媳妇一样,在回报以敷衍的笑以后,我总是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忿忿然半天。还是感谢老鬼,尽管还是很怕他。另外,去打听打听,法官、同行、当事人,对老鬼几乎没有非词,真了不起。

我们的老大长得有点黑。心绝对不黑。有细致而条理的脑瓜。他写的很多东西,如协议,让人佩服。他有个功能,能创造出很多让人耳目一新振奋不已却又让人似懂非懂的语言和词汇,这从我们开会的发言和许多文字材料上可以看出来。我第一次参加所里的会时,以及随后的几次会时,我都暗暗的说,如果能有他发言时的口才和思维,此生足以。启峰的普通话不是最好的,但我觉得口才是最好的。还有,有一天下半夜,我和李明均鬼混回来,他丢了车钥匙,打电话给启峰要所里的钥匙好到所里拿另外一把车钥匙。都快四点了,启峰打电话问,钥匙找到了没有。李明均说,只有启峰能做到这样。人做到这种地步,得到的,会是爱戴。

你们都在玩,我想起了马屁节。没有拍到的,下次拍。但我是认真的,我的确是在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拍。如果我能每天起的早的话,我愿意每天站在所门口,象古时茶楼的小厮,拱手热情的把你们让到自己的座位上,因为我以你们为荣,并愿意牵着你们的衣襟,走下去。

耶!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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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幽默

询收费

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

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

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

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

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脑汁珍贵

一个人决定去脑汁商店买一些脑汁以便补充脑力完成学业。他看到一家特殊脑汁商店专门经营各种专业脑汁的告示,便决定前去问问价格

问:请问工程师的脑汁卖多少钱?
     店员:每盎司
3美元。

问:演员的脑汁卖多少钱?
     店员:每盎司
4美元。

问:那么律师的脑汁卖多少钱?
     店员:每盎司
1000美元。

问:为什么律师的脑汁那么贵?
     店员:你知道我们要杀掉多少律师才能得到一盎司脑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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