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2年3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快讯
 
·中央电视台报文康律师代理果冻致人死亡案
 
·本所协调成功我市多个重大购并项目
 
·无盖古力井伤人案近日开庭 
法律时评
  ·WTO之下的外商投资导向标
新法快递

 
·民间投资与外资“平起平坐”
 ·
虚假验资验资机构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两院”出台《刑法修正案》配套新罪名
案回放
  ·审判“果冻杀手”
办案手记

  ·果冻案外的故事    
李律师日记

  ·律师的马拉松精神   
每期问答

  ·什么是股票期权 
文康留言板

律师幽默

                                        

文康快讯

   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文康律师代理的果冻致人死亡案
     2002年3月14日晚23时,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专题播出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节目,对文康律师
代理的果冻噎死儿童索赔案进行了全面报道。在30分钟的节目中,多次播出了文康的两位代理律师的法庭辩论实录,展现了文康律师的风采。 

事件发生在2001年4月16日下午,王超的母亲邢敏在浮山后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由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回家后取出一只给其一岁零两个月的儿子王超食用。食用过程中,果冻滑入并卡在王超的呼吸道内,致王超呼吸困难。邢敏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王超终因窒息时间过长而死亡。王超的突然死亡给他的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他们来到文康所,决心通过法律寻求公道。  

 张志国、田刘柱律师仔细听取了王超的父亲王开省的陈述,并察看了果冻的外包装。两位律师发现,果冻的外包装上没有任何食用方法的说明,也没有任何提示家长如何给婴幼儿喂食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告知缺陷;同时结合当前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因食用果冻而致死事件,两位律师认为涉案果冻在产品设计上亦存在一定缺陷。基于上述分析,张志国和田刘柱律师决定代理此案。鉴于王开省是外地来青打工者,没有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本所决定实施法律援助,不仅免费代理,而且张志国律师还为委托人垫付了诉讼费。2000年4月26日,两位律师代理王超的父母以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以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对王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7月2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系全国首例因食用果冻致人死亡而提起诉讼的案件,青岛电视台对庭审过程做了全程现场直播。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量逻辑缜密的事实证据,充分论证了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果冻存在设计缺陷和告知缺陷,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造成王超死亡的直接原因。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果冻生产商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幼儿王超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4.5万元。 

      此案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部分地市电视台相继播出,现又被中央电视台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宣传,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康律师在充分展现自身风采的同时,更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人民群众中进一步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张玉杰)
 

   本所协调成功我市多个重大购并项目
     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是我市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一处大型景观性旅游开发项目,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因房地产行业整体影响,加之后续投资不足,该项目于1997年8月至1998年10月完成基础工程后,停工至今。该项目投资方希望寻求合作伙伴,重新启动该项目。
 

2001年初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考察、论证,并就有关问题向本所进行法律咨询。本所就房地产项目收购、停建项目的重新启动等方面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意见。在双方达成转让收购该项目的初步意向后,双方共同委托本所作为此次收购活动的主协调律师,就转让收购活动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策划,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制作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代办全部转让收购手续。 

接受委托后,本所组成专门小组,指派3名专业律师,全面审核了目标公司的出资情况、财务资料、治理结构、项目进度、签订合同、抵押担保、重大诉讼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转让收购的方式和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等建议。收购方案确定后,文康律师制作了内容详尽的股权转让协议、合营合同、章程、备忘录、声明等10余份收购文件,于2001年12月27日主持双方正式签约。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后,文康律师代理双方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2002年1月中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首期收购款顺利支付,双方各自委派的目标公司新管理层正式接手目标公司事务。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的复工手续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这次收购过程中,文康所律师法律服务全面、细致、周到、高效,立场公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去年,本所律师以这种方式,成功协调完成了青岛汇融广场、青岛中山大厦等多处重大项目的转让或合作,受到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陈须在)

  
无盖古力井伤人案近日开庭 
     我所田刘柱和李华代理的青岛市首例无盖古力井伤人索赔案于
200242日上午830在市南法院开庭审理。       (张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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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WTO之下的外商投资导向标
             ——透视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3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241日起施行。加上2002221国务院颁布的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形成了我国入世后全新的指导外商投资的导向政策。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已是世界第二大吸引海外投资国。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外商投资导向政策,开始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修改了一次。在我国已加入WTO的背景下,在当今世界正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的情形下,我国及时修订了投资产业方向规定和产业目录,使之与WTO的规则相适应,与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相一致,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大鼓励投资领域  扩大鼓励类目录
    按照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今后,我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七大领域: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同时,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体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三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四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通过新的目录可看出,在所有产业中,需要中方控股的仅为21项,不到整个产业共371个条目的5.7%,需要中方相对控股的仅5项,限于外资合资、合作的仅24项。 

●优化产业结构  实现全方位开放
    新的目录对我国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开放。传统的农业发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农业参与国际化进程的新形势,把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作为目标来吸引外商投资,可加快农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从根本上提升中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作为中国产业核心的中国制造业,其快速发展、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的经验告诉我们:较早时间、较大程度的对外开放促进了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中超过70%的份额投入到了制造业领域。对外商开放投资,开放市场,中国的制造业不仅并未因此而萎缩,而且通过与外商在合作中学习,在竞争中提高,产业的规模、水平和竞争力却在不断扩张、提升和增强,许多产品位居世界第一或前茅。制造业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国际竞争力最强的产业门类。新的目录将加强我国缺乏竞争力的汽车制造业、化学医药、石油加工及石油化工业的发展。

引人注目的服务产业,是我国最薄弱的产业环节。新的目录加大了服务业的开放。随着中国履行加入WTO所作的承诺,服务业将迎来一个放松管制的时代。在今后五六年的时间里,一些原先对外关闭的服务业市场将逐步放开。服务业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在金融、电信、保险领域的限制要多一些,在海运服务、会计服务、零售等领域的限制要少一些。例如,作为社会服务业的会计、审计,以前将其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而新的目录中已经将这两项信息咨询服务业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只是在附录中按照中国入世时的承诺,会计和审计的外商进入的方式限于合作和合伙。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也列在了鼓励类目录中。服务业的开放比将吸引大量外资,吸取大量先进的管理经验,积累竞争经验,必将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全面开放。 

    应当指出的是,产业目录在外商投资产业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在投资管理的形式上却没有什么变化。长期以来外商投资在程序上的审批制,一直没有变动。不加区分的对于包括鼓励类的产业,仍按照原来的审批管理体制,进行逐一审批,显然不能适应外商投资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当今的投资已经呈现多样化,跨国公司的收购、兼并日益活跃,应当建立更新型的投资管理模式,适应当今投资发展的新趋势。

                                                                     (郇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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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

民间投资与外资“平起平坐”
      国家计委最近发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最高院司法解释:不实或者虚假验资,验资机构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只有当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且如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两院”出台《刑法修正案》配套新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于
2002326日起施行。针对新的刑法修正条款,出现了许多新罪名,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资助恐怖活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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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回放

审判“果冻杀手”  

果冻,以其独特的口味、绚丽的包装和花样翻新的电视广告博得孩子们的喜爱。但是从2000年1月起,北京、天津、秦皇岛、南海、烟台等地先后发生了十数起儿童因食用果冻而窒息死亡的事件,有的媒体已惊呼其为“果冻杀手”。 2001年4月17日,当王开省满怀悲愤地走进我们律师事务所,向我们详细讲述了“果冻杀手”再一次“行凶”过程之后,我们突然发现“杀手”已经来到我们身边。 

一、果冻行凶
    2000年4月16日,王开省的妻子邢敏出于为一岁零两个月的儿子王超补钙的目的在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儿童补钙食品,其中一种是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回家后,邢敏剥开一只给王超食用。在食用过程中,果冻滑入并堵塞在王超的呼吸道内,导致王超呼吸发生困难。邢敏立即将王超送往附近的医院。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小王超终因窒息时间过长而死亡。

   
面对这一惨祸,王开省,一名从滕州农村走出来的打工仔,在哀痛之余走进了我们律师事务所。 

二、缉捕“果冻杀手”
    王开省为我们提供了足以证明伤害事实的有关证据,如剩余的涉案果冻、购货发票等。我们发现,涉案果冻采用的是通用的小斗笠状包装;在果冻的外包装袋和内包装上均没有食用方法说明或者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我们仔细查阅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及判例,并请教了有关医学专家,为将“果冻杀手”绳之以法找到了适当的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三个方面: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告知缺陷。我们认为,至少从两个方面可以证明涉案果冻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涉案果冻存在设计缺陷和告知缺陷。

    第一,涉案果冻存在设计缺陷。
    涉案果冻主要面向儿童销售,这从涉案果冻包装本身即可看出。所以生产者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状况,使产品在质地、形状、包装的设计上不存在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但是,涉案果冻在性质上质地软滑、富有弹性且不易融化;在形状上呈小斗笠状、易于一口吞食。而婴幼儿神经反应不敏感,在食用果冻时容易因缺乏反射保护而导致果冻误入气管;加之婴幼儿咳吐能力较差,果冻会随着气管的形状而变形,以至于完全堵塞气管,发生窒息危险。这显然是涉案果冻所存在的设计缺陷。

    第二,涉案果冻存在告知缺陷。
    可以肯定,涉案果冻对于儿童而言确实存在着因食用不当而致人伤亡的危险。《产品质量责任法》第
27条第5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此,生产者就有义务通过警示说明来明确告诉消费者食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否则便构成了告知缺陷,便应当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食用或者食用方法等”。而涉案果冻的包装上并没有标明食用方法,显然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

在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之后,我们将目光投向了销售者-----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超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利群超市对本案伤亡事故的发生也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我们代表王开省及其妻子邢敏向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发公司)和利群超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王超的医疗费和丧葬费775元、死亡补偿费50360元,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考虑到王开省家境困难,我们将本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为其免费代理。 

三、审判“果冻杀手”
     2001年7月21日上午9时,本案在青岛市市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系全国首例因食用果冻致人伤亡赔偿案件,且新闻媒体早在事件发生之初便进行了系列追踪报道,所以社会各界较为关注。青岛电视台
《法庭传真》栏目更是对整个庭审过程做了现场直播。

经过三个多小时紧张审理,合议庭在短暂的休庭之后当庭宣判:涉案果冻的生产者赐发公司对王超之死承担全部责任,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75元和死亡赔偿金45000元。

随着审判长铿锵有力地宣读判决书,原告席上的王开省情难自抑,潸然泪下。

这份判决书虽然在责任认定上达到了我们理想的结果,但我们感到仍存在着如下几点遗憾:

首先,该判决仅认定涉案果冻存在告知缺陷,而忽略了该产品的设计缺陷。我们认为该产品在质地、形状、包装上还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使在包装上注明了食用方法和警示标识,其仍是缺陷产品,仍将扮演着“果冻杀手”的角色。

其次,该判决免除了利群超市的责任。而我们认为,如前文所述,利群超市对于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所应负有的过错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利群超市没有过错,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利群超市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本案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将不得不花费巨大的财物和精力远赴深圳进行强制执行,这显然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再次,该判决仅判给原告死亡赔偿金,而没有判令被告给付死亡补偿费,即将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混同为一。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显然违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80条和85条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赔偿数额较低,达不到警示生产者和销售者群体的作用。

四、尾声
    被告赐发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后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2001年12月12日,赐发公司通过青岛《生活导报》向王开省支付了45775元的赔偿金。

    本案一审判决后,青岛各大超市的果冻柜台上,所有品牌果冻均加上了有关食用方法的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而有些警示标签显然是商场用不干胶紧急贴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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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果冻案外的故事 

(本文作者张志国律师,与田刘柱律师共同担任了果冻呛死儿童案中的原告代理人。——编者注)

一、无心插柳
    接下这起案子纯属意外。入行以来总是在海事法院转悠,与海事海商无关的业务,几乎从来没做过,所以很少去“人民法院”。没有记错的话,受理这起案件的法院那幢颇为壮观的办公大楼,我就是第一次登门。但是,当身穿一身迷彩服的王超的父亲一脸憔悴地出现在我面前时,我心里知道,这个差使是推不掉了。接吧。
 

    当时媒体已经介入。我只提出一个条件:本人谢绝一切媒体。王开省怯怯地问,“他们要是来找我呢?”“你该尽量配合,”我说,“只要别找我就行。” 

    太太在电视台工作,岳父大人曾经执掌广电局十余年,左临右舍都是新闻界的才俊,可惜了这近水楼台,多年来一直未曾登临。老百姓不会关心太平洋船上的事儿,所以我手中的业务不可能成为大众的焦点。既然如此,我何必去抛头露面,弄个脸熟呢?司法局领导曾经多次批评事务所只做不说,不重视宣传,我感觉自己对此也有一份责任,但就是不改。 

    由于我的坚持,在我接手后的报纸报导中,偶尔出现事务所的名字,但从未提及代理律师。未曾想,报纸的追踪报导引发了电视台的热情,电视台决定直播庭审,开庭日期也改为星期六。就在我还没有琢磨出代理人有否拒绝上镜的权利时,据说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栏目说开了果冻。314日晚上,就在我准备拥抱枕头的时候,朋友来电话通知我,“你上了中央台的《社会经纬》了!” 

    致死王超的果冻,差点使我成了名人! 

二、做点人事儿
    几年来几乎都是向商家出卖劳动力,很少直接为老百姓做事,有时还以此自诩为高层次。读了同事写的一篇《原告死了》的文章,想一想如老父老母般的普通中国百姓中有那么多贫弱无助,也曾暗下决心,应替百姓多做点事儿。现在实现理想的机会来了。我先是免收了代理费。后来,还代为垫付了诉讼费,再后来,甚至还为法院支付了快递费用。
 

    从我接受委托到一审结案,我大约去法院八九次。一次是去派出法庭游说,希望能将案件留在下面的法庭里,以便于拉拢法官。没别的目的,只是希望在证据保全和以后的诉讼中尽可能顺利一些。派出法庭的庭长了解大体案情后,宣布此类案件依规定派出庭不受理。第二次是去立案,因为没有将两项请求额相加,得知诉状必须重写。第三次是去向分管院长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心想律师都免费代理了,国家更不缺那点诉讼费。第四次是向负责审查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庭室递交材料,第五次是查找立案材料到底流转到何处,因为电话中已经搞不清楚,当然到了法院仍然没搞清楚。第六次是怀着兴奋的心情去拿免交诉讼费的批函,拿到的是“暂交2000元”的通知。第七次终于见到了负责主审这个案子的法官,并窃喜女法官的同情心必然有助于我方赢得胜诉。第八次是交足尚未交清的诉讼费用,同时得知开庭已改期,电视台要直播。第九次是参加庭审,发现端坐庭上的主审法官性别发生了变化。第十次一定不是我去的,因为还有另一位共同代理的同事前赴后继。顺便说一句,在我见到的法院的人中,我觉得传达最亲切。谁说机关、衙门脸难看,门难进? 

    还记得每次去法院停车时,都有一个三十出头的女人来收停车费。时间长了,停车费从一块五减为一块,当然代价是我不再要收据。再后来,免不了聊几句。“又来办事?”她热情地问我。“是啊,来办点事儿。”我也同样热情地回答着。 

    当我第N次疲惫不堪地出现在法院的停车厂时,她仍然热情地问候我:“又来办事?”“是啊,来办点事儿。”我依然勉强热情地回答。 

“办点人事儿。”我又补充道。  

三、临阵换将
    接下这个案子时,也曾考虑过别的人选,可抬头一看,兄弟姊妹们几乎都已经颤颤巍巍,瘦弱的肩上再也多担不了一根鸡毛,只好拉上倒霉的小姜一同上阵了,谁让她给我做助理呢!(最近她逃走了……)一同到王超的家中,了解案情,探望因丧子一病不起的王超母亲,一同跑过多次法院,一同整理从各商场搜罗来的果冻,一起准备即将开始的庭审。可就在开庭前,小姜必须到南京出差,无法与我一同出庭了。我只好求助小田。小田慨然应允,为此牺牲了好几个晚上,庭审中,小田浑厚、深沉而又富有磁性的声音使起诉状变成催人泪下的控诉书,令我再次领略到声音的魅力。我注意到,诉状还没念完,王开省面对镜头,早已经泣不成声。

    后来,一位直言不讳的朋友告诉我,小田的庭审表现要比我强得多。 

四、后悔莫及
    出庭这么多年了,这次庭审辩论最让我后悔莫及,也最让我耿耿于怀。按照我们确定的庭审思路,在质证结束后,第一轮法庭辩论,我方将首先简单明了地陈述对于案件的基本意见,然后在第二轮辩论中再针对两被告的观点提出详细的补充辩论意见(事实上,补充辩论意见我们也已经准备好,只是按计划留待第二轮辩论时再抛出),最后,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适当煽情,为庭审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未曾想,在我们简单陈述主要观点后,两被告的首轮发言都洋洋洒洒。第一被告的代理人给我们讲了一个惊人的故事,告诉我们故意伤害怎么严重也不会被判死刑(刑法我不大了解,但当时我就怀疑,他告诉我的不能当真),然后从面包片谈到琵琶糖,解释案发后加贴不干胶纯属做好人好事,的确不是在履行法定义务。第二被告代理人的发言更令我钦佩有加,因为他能从王超的母亲没有参加孕妇学习班不懂优生优育知识分析出王超死亡的因果关系,他告诉我果冻约等于花生米,因此我方提出索赔当然无理。当两被告的长篇大论结束,我正想提出一些不同意见时,庄严的审判长断然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原告方做最后陈述”。始料不及的变化让我徒然摇头,有梗在喉的感觉使我激情全消,最后陈述遂变成了最后坦白。
 

    事后我想有两点原因使审判长不再给我辩论的机会,一是预计的转播时间超了,很多广告等着播,二是合议庭圣明,无须我再絮叨。 

    第二个原因可能性更大,要不合议庭怎么在短短十几分钟的休庭后就判了呢!

    可我还是后悔莫及。  

五、我要上诉
    当庭判决的结果是,生产商对王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忘了交代。至于赔偿数额,四万五千元的死亡赔偿金让我有些失望。
 

    没有多少人关注果冻生产商是赔了五万还是六万,人们关注的是谁最终对王超的死负有责任。王开省很满足,他对我说,并不在乎赔多少,关键是分个是非。我知道,这一判决结果能够使年轻的王超父母免于终身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对于他们来说,这远比多拿几万元钱重要。 

    可我真想上诉。我觉着中国的人命应当更为珍贵些。 

六、知名度
    庭审结束后赶到海梦园吃饭,周围有食客向我致意。后来在食堂打饭,负责分菜的师傅也热情地跟我打招呼。再后来,有人打电话,咨询在公交车上因急刹车扭了腰,问我是否可以讨个说法,再后来,老郭接了一个小孩被有精神病的邻居残害的索赔案,再后来,小田、李华接下了天才小球员在建筑工地失足致残的案子,再后来……
 

七、后遗症
    据太太说,四岁的儿子通过电视观看了庭审,关掉电视后,儿子主动对太太说,“妈妈,我不再要果冻吃了。”此后至今,儿子果真再未吃过果冻。
 

    生产商已经通过媒体将赔款全额转交给了王超的父母,可我办公室的角落里还堆放着为庭审准备的果冻。现在有人跟我提果冻,我就有过敏的感觉。 

    和儿子一样,自那以后,我也再不吃果冻。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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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记

     律师的马拉松精神 
                                   (
2002315日) 

我自认为不是好律师,因为我没有马拉松精神。 

马拉松精神,我理解就是忍耐、坚毅的精神;就是拿自己不当人、没完没了、逆来顺受、死而后已的精神。 

律师应当有马拉松精神,因为这些年来,你接手的法院诉讼案件,如果有5成是马拉松式的,你是幸运的;有7成,是正常的;如果10成都是马拉松式的,一点都不奇怪,只能算你倒霉。 

马拉松式诉讼案件的共同特征是,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再再审、强制执行,每一程序都可能发生,每一程序都旷日持久,耗时二年、三年司空见惯,四、五年不足为怪,而且审理结果常常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我不能忍受这种马拉松式的案件,因为它让你身心俱焚,如同死过一回。问题是人有几条命,可以死几回。我已经没有勇气再接新案,再去赴死。律师尚且如此,当事人呢? 

听说,国外律师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提起某个案子,就想自杀,就精神崩溃。所以,律师的寿命长不了;怎么可能长得了!所以,很多律师转行了,或者很快就退休了;保住小命要紧。所以,律师麻木了;何必那么认真。还有一种较为积极的做法,就是中途更换律师,利用新律师对新案件的兴趣和冲击力,可能还会激发出新思路。奥运会设有接力赛,或许就是为了避免马拉松式的悲剧,同时提高速度,避免观众打瞌睡。 

读到一句英语法律格言:迟到的公正,是对公正的否定(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好在,最高法院已经把公正和效率问题,列为重中之重。但是,这是极其复杂的问题,可能也需要律师以马拉松的精神,期待其最终成功。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也可以称为“打假日”。在这样一个日子,写这样一篇日记,纯属偶然。但是仔细一想,如果套用“法律消费”这一时髦用语,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绝对是法律消费者,尽管他们可能不希望享受这种消费。作为消费者,他们的消费权利绝对应当得到保护,他们也会振臂疾呼,法律打假。                                                                               
                                                                      (李明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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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问答

                  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差价收益(行权价和行权时市场价之差)。20世纪后期由于美国NASDAQ股市持续上升,股票期权在美国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的实施范围日益扩大。

   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受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制约。如果股价不能有效反映公司业绩,激励作用将会失效,甚至会产生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等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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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留言板摘自文康局域网

(一)
题目:前台张小月
(应为张晓玥,原文如此——编者注)
发言人: 于泉       日期: 02-3-17       时间: 18:56:05

发言:
前一段时间于法官(即作者本人——编者注尝试风雅,从摊上买了一盆水仙放在办公室。因毕竟不是风雅之士,就托付张小月换水照料。不久花就开了,味道和景象很象样。 

受刘学政、张金海等人的逼迫,于法官有时也无耻地在办公室里抽烟自残。一天,张小月进来换水,看于法官在水仙旁抽烟,说:“你离花这么近抽烟,会把花毒死的。”  

于法官感到张小月对万物慈爱无比,文康真是熏陶人的地方,很愉快。  

以后每次抽烟,张小月小姐都会这样说:“花会被毒死的。”  

一而再,再而三,每天如是被提醒,感觉就变了。于法官开始感到自己象一个杀手,开始每天抽烟后负罪,惴惴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每一天都遭受审讯。  

好在水仙只有一次开放期。它渐渐凋谢,叶子黄了。 

于法官终于高兴地命张小月将这盆完成了使命的水仙搬走,窃喜暗无天日的杀手受审日子即将结束。  

张小月进来,端详了一会枯萎的水仙,严肃地说:“你终于还是把它给毒死了。”  

靠!她给判了!水仙接着搬走了,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 

Re: 前台张小月
发言人
: 佚名        日期: 02-3-18      时间:
10:51:19

发言:
道法官少柔情,窃恋仙花弄娇影。意造云雾互牵绕,无奈小月喝梦醒。  

Re: 前台张小月
发言人
:人民陪审员   日期: 02-3-18      时间: 9:16:33

发言:敬告杀花凶手于法官:

被害花的遗像保存在
\\Zyj\share\照片\律师照片\陈须在 处,请务必每日瞻仰花容三次,流鳄鱼的眼泪数滴,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Re: 前台张小月
发言人
: 佚名        日期: 02-3-18      时间: 9:15:05

发言:
建议把题目改为“水仙之死”,这样于法官的罪恶感是不是会更强烈些? 

(二)
题目:第三代律师

发言人
: 佚名        日期: 02-3-26      时间: 14:12:39

发言:第一代律师靠的是名气,只要出了名,就会有很多客户来找,基本上不需要别的特长,只要有知名度,朋友越多机会就越多,客户的选择仅仅是认识他;
 

第二代律师靠的是专业,在某一领域做的很专业,离了他别人玩不转。他也有知名度,但附着在专业之上,客户基于对他的专业能力的认可而选择他;  

第三代律师靠什么,仅有前面两样显然不够。需要有一批有知名度的专业人士组成一支队伍,需要团队的力量,协作的力量。我们行吗?还缺什么?该怎么做?搞不等。(原文如此,推测作者普通话本地化倾向较重,“等”“懂”不分,又只会拼音输入,才有此作;或者是作者有意模仿——编者注)
 

 

律师幽默

                               趣味法庭实录

    英美国家律师在法庭上的连环追问,是其庭审辩论的一大技巧,相信大家都会很有印象。下列对话摘要均是真实的法庭记录,发生于美国盐湖城特种法庭: 

1.律师:然后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他告诉我,他说,“我不得不杀死你,因为你能认出我。”
 
律师:他杀死你了吗? 

2.律师:她有三个孩子,对吗?
 
证人:是的。
 
律师:有几个男孩?
 
证人:一个都没有。
 
律师:那么,有女孩吗? 

3.律师:现在我出示第三份证据,你能认出这张照片吗?
  被告:那是我。
 
律师:很好。第二个问题,拍这张照片时你在现场吗? 

4.律师:约翰逊先生,你的第一次婚姻是怎样结束的?
 
约翰逊:因为一方去世了。
 
律师:请问是谁去世了?
                                                               
(邓雅静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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