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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文康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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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事务所观感 在英国的最后两周,没有任何学习任务,但是每个人都有一项比学习要艰巨得多的任务,那就是采购。采购的任务虽然很重,本人仍然挤出时间安排了一项免费的但是更有价值的采购,那就是参观英国的律师事务所。 感谢姜海波小姐为我搜集了2000年参加深圳国际海商法研讨会的英国律师名单,我从名单中选择了三家以海事海商业务著名的律师所,给他们发了邮件,表示了参观的意向并介绍了自己的情况。三家律师所的反应都很快,分别与我约定了参观时间。参观完毕后,印象最深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他们的规模都很大,在有两百多名律师的冼基利律师所,接待我的小伙子口口声声真诚地称自己的律师所为小所。其实这也可以理解,与拥有两三百位合伙人、上千名律师的知名的国际大所相比,该所自称小弟弟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是他们的办公条件都很优越,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都处在金融商务中心区域,而且都在高档的写字楼里占据了大面积的办公空间。简单地说,那种气势让每一个进去的客户都会下意识地摸摸自己的口袋,看看有没有足够的钱付律师费。 更会驱使客户自愿支付高额律师费的设计当属接待区域的布置。每个所的前台周围都有很宽敞的空间,接待人员彬彬有礼。当你自报家门并讲明与某某律师有约后,她们就会请你找地方坐下。你总会发现自己坐在豪华舒适的皮沙发上,周围摆放着鲜花和各种绿色植物。茶几上、书报架上摆放着当天的报纸、杂志,以及印刷精美的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和律师所编发的各种刊物。我当然不会放过这种机会,把每个所的介绍和自编刊物各取一份以便带回来供本所参考。这些自编刊物最容易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在冼基利所,我注意到一份海商专业的小期刊是我约见的合伙人主编的,让人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勤勉,百忙之余,还能挤出时间编期刊写稿件。在夏礼文律师事务所,我注意到小册子中有一本War and Terrorism—Legal Considerations(战争和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问题),让你不能不叹服人家的敏锐。 你总会有充足的时间去欣赏你周围的环境并浏览这些读物,因为不管你是早到了两分钟还是迟到了十分钟,约见你的那个律师总是正忙着处理一点急事或者正在电话上,因而不得不让你等上十分八分钟。所以他(她)见到你的第一句话总是“对不起,让您久等了”。事实上这是一种技巧,即使你来的时候他正闲着没事,他也要让你以为他很忙,所以不可能马上就出来见你。 三家律师所都是海事海商法律领域的翘楚,同时又各有所长,冼基利所的强项是与造船有关的法律事务,比如船舶融资、造船合同等;夏礼文所则主要为船东提供法律服务,在我们代理的很多针对国外船东的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案件中,船方的主要律师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夏礼文所的律师;英氏律师事务所的强项是代表海运中的货主,而他们的矛头所指当然就是船方了,可以想象,他们的律师应当有很多机会与夏礼文的律师打对头。当然,这里说的都是人家的“拳头产品”,事实上,作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他们涉足的业务领域还是很广泛的。但常言说“一招鲜,吃遍天”,他们以专业特长带动事务所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冼基利所的造船法律事务,绝非我们想象的仅仅是参与谈判、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他们与众多的银行、船厂、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等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早就形成了一个网络,他们手上掌握的与造船有关的信息超过任何一家船厂或银行,因此他们有很多机会去为想造船的船厂融资,为想投资造船的金融机构或财团找贷款人,等等,而一旦这些商机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商务活动,其中自然有太多的环节需要他们的专业的法律服务。 还有一点值得一说的是他们的图书馆,三个所都有自己的规模比较大的图书馆,图书馆通常都有三五个工作人员,负责资料的搜集整理、信息的提供,以及帮助律师查询法规、案例等。最令我难忘的是英氏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在那里,你可以找到“911”事件发生以来所有有关的英文报纸杂志的相关报道以及其他各种相关资料,足足装满了一层书架。资料管理员告诉我,象这样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必然会有很多业务是与“911”事件相关的,没准儿哪一件业务会需要哪方面的资料,所以我们就干脆收集能收集到的全部资料。事实上,每次有重大的事件发生,无论是地震、海啸,还是重大的海上事故如沉船、油污等,资料管理员们都会自觉地去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资料,以备律师业务所需。 每个律师事务所忙碌的程度也会给你很深的印象。每个人都象一台高速运转的机器在不停的工作,有的坐在电脑前噼里啪啦地打文件,有的在打电话,有的在对着听打机叽里咕噜说个不停(用听打机把要写的文件录下来,再交给秘书去打印),看不到闲人,更不可能有人扎堆聊天儿。当有人带着我去打招呼说Hello的时候,每个人都很热情地跟我说一些客套话,由于长期养成的职业习惯,几乎每个律师说话的语速都极快,我虽然可以听懂,但是蹩脚的英语实在满足不了快速应答的需要,所以总是简单寒暄几句就匆匆告辞。象这些律师所的大合伙人每小时收费都是四五百美金,听上去令人咂舌,但是想一想他们的能力和效率,当事人付费实在是物有所值。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参观了人家的所,领略了人家的风采,我更有点跃跃欲试,急切地想尽快回来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 (孙芳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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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购股份合法吗? 问:我厂近期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厂领导强制要求每人必须按照厂里要求的数额认购股份,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企业改制可以进行公司制改组,也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从你讲述的情况看,你的单位应该是要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股份合作制改组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由企业职工出资将原国有企业产权买断,以资金入股和劳务入股相结合的形式组成股份合作式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改组中不存在企业职工一定入股的规定。根据《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行意见》,内部职工持股应当自愿购买。所以你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企业股份。(李玉茹) |
| 名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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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特殊投票制度,它采用将投票权累积计算、集中投票的方式,其目的在于增加中小股东选出符合自己意愿代表的机会,降低大股东不合理地控制公司的风险。 举例来说,为简单起见,假设某公司全部股份为100股,由A、B两名股东持有,其中A持有60股,B持有40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每股为一个投票权,按照普通投票制度,每名董事候选人全票为100票, A可以为自己中意的每位董事候选人投60票,而B最多只能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投40票,如此一来,以过半票当选的董事全部是A中意的董事。也就是说,按照普通投票制度,控股股东理论上可以完全控制公司董事会,中小股东永远不可能在董事会中有代表自己声音的人选。这是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先天缺陷。 累积投票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累积投票制投票权累积计算、集中投票的规则,在选举5名董事的情况下,A共有60×5=300个投票权, B共有40×5=200个投票权,A、B均有权选择将自己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者分投给几个候选人。这样小股东B可以将自己的200个投票权分投给自己中意的两名候选人,每人100票。这时,大股东A将无法再选出全部5名董事,因为他如果将自己的300个投票权分投给5名候选人,则每人只能得60票,远远低于B所中意的两名候选人,B中意的2名候选人可全部当选。如果大股东A的投票过于分散,甚至可能出现这样不利的后果:A将自己的300个投票权分投给5名候选人,每人得60票;B将自己的200个投票权分投给3名候选人,每人分别得61、61、78票,这样一来,B中意的3名候选人全部当选,A中意的候选人只能有2名当选。因此,在累积投票制度下,大股东也不得不采取安全的集中投票方案。在这种机制制约下,大、小股东均可以在董事会中选出相应的代言人,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基于累积投票制度的上述优越性,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