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欢迎订阅  退订本刊                                            2002年2月号

        

本期要目  

文康简讯
 
·台湾真相电视台采访本所
 
·殷康生和谭舜哲等一行3人视察文康
法律时评
  ·软件硬起来
新法快递

 
·外资银行降低门槛
 ·
国家确定住房交易手续费上限
案例精选
  ·调解结案又申诉胜诉 
业务动态

  ·本所积极开拓非诉法律业务   
律师随笔

  ·英国律师事务所观感  
咨询信箱

  ·强制认购股份合法吗 
名词解释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文康简讯

   台湾真相电视台采访本所
    2002128日下午,台湾真相电视台一行7人在董事长周荃的带领下采访了文康律师事务所。

    台湾真相电视台成立于19942月,是台湾第一家有线电视媒体。199591日通过卫星传送节目正式开播,节目以财经、政治为主。20012月,该台派员采访大陆新闻,同年9月,成立“真相电视台北京新闻中心”,是国台办授权安排的台湾地区现场直播国台办每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台湾电视台之一。该台创办人、董事长周荃,原为国民党内最年轻的女性“立法委员”,后加入新党,现已脱党。周荃曾为突破台湾当局封锁,开放岛内有线电视台做出很多努力,并于19985月正式接任真相电视台董事长。20006月,周荃曾率团访问北京。

    此次台湾真相电视台采访文康律师事务所是按照青岛市台办的部署,作为台湾真相电视台来青岛采访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总体情况、法制环境知名企业、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以及高等院校的有关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安排的。真相电视台在采访了海尔集团、德盛会计师事务所之后来到了文康律师事务所进行采访。

    文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明均向真相电视台的客人介绍了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现状和业务特色等,真相电视台参观了文康律师事务所,对文康的队伍建设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录制了对李明均律师的采访和对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录制后,真相电视台邀请孙芳龙和李华律师于当晚2130分在香格里拉大饭店接受周荃的专题采访。周荃向孙芳龙和李华律师提出了青岛律师的发展情况、律师资格的取得、文康律师的服务范围、律师服务的收费情况、台商在青岛投资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台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台商购买商品房的法律保护、台商企业的劳工纠纷的解决、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地方政府的各种规费的收取等问题。两位律师一一进行了解答。整个采访活动进行了2个半小时。至此日凌晨,采访才结束。台湾真相电视台对文康律师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机智的反应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2131日,市人大副主任殷康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谭舜哲主任等一行3视察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5日召集文康、琴岛、德衡3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立法规划调研课题征询意见,我所孙德新和伊希文律师参加。

   2002129日召开的青岛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暨表彰会上,我所获得由山东省司法厅颁发的集体二等功的锦旗和青岛市司法局颁发的先进集体铜牌。张金海、孙德新、李华、田刘柱、于驰还获得了先进工作者称号。              
  
                                                  (张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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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软 件 硬 起 来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思考

     200112月,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的修法工作加快。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代了已使用10年的旧条例,并于20021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但是该条例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在此给大家提个醒,不仅是告诉大家有这么一个新条例,更重要的是想说软件对于我们越来越重要,软件的版权保护越来越不“软”。 

当今,我们正呐喊着进入信息时代,电脑和网络正逐渐离不开我们的生活,政府正把软件当作重点产业来发展。软件造就了世界首富的神话,软件使印度向前跃进了一大步......软件的作用和价值已经浮出水面。新的软件保护条例,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实际上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水平进行了拔高,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新的条例大大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原条例的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新的条例中已经完全删除了。我们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再也没有合理使用软件的空间了。今年年初,北京市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采购政府使用的软件,虽然国产软件的中标使我们的软件企业欢呼,但是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以后政府机构使用软件没有免费的午餐了。我们本来就经费紧张的学校、科研机构的软件从何而来,我们必须面对。但这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进步。

关于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修订新条例的讨论稿中,把“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被列为侵权行为,正式公布的新条例中把这一条掉了,而是用了一个法律的弹性条款“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这一条涉及到软件的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最终没有在正式条文上出现,可以使我们的最终用户松一口气。1999年美国微软公司起诉北京亚都公司所掀起追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虽然因法律主体问题而不了了之,但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最终用户运行一软件,从严格意义上说,构成对该软件的复制,而复制权是版权人的主要权利之一,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使用了该软件,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还有人指出,安装软件时,软件通常会有是否接受协议的提示,如果点击接受,即形成与软件版权人的使用许可的合约关系,如果违反了该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未经许可使用软件,新的条例没有明断,但修改草案已经出现,而且再次修改软件保护条例还会以前一样十年才一次吗? 

我们渴望尊重知识,我们乐于使用好的软件,更喜欢廉价的甚至不花钱的软件,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软件的价值,更不能把无偿使用或者使用盗版当成一种时尚。虽然新的软件保护条例有人认为在中国显得有些超水平,但是它更规范我们应当树立一种理念——软件有价有值。

                                                                     (郇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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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

外资银行降低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自
200221日起施行。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新条例扩大了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可经营除发行金融债券、政府债券、代理保险等业务外与内资银行同样的业务。 

    国家确定住房交易手续费上限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了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其中,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诉讼举证有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共83条,定于20024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提出举证期限概念,当事人在规定或指定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涉外官司管辖权“有放有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与原规定相比,新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原普通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

                                     (王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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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调解结案又申诉胜诉 

   申诉难。调解结案申诉更难。而本案代理律师张金海硬是通过申诉程序,不仅为当事人争回应得的360余万元的利益,还获取了340余万元更大的利益。

    青岛开发区房地产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于1991年8月和9月分别与青岛开发区泰山灵芝酒厂、青岛开发区亚细亚皮鞋厂(下称两厂)签订了两份内容一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将其自行开发并拥有所有权的两栋通用厂房整栋卖给两厂,合同总价款为413.86万元。合同规定,两厂1991年8月底交定金10%,房屋交付时付款20%,1992年10月15日付款40%,1993年10月15日付款30%,延期付款按建行现行贷款利率(9.9%)承担利息,如延期三个月以上者即视为自行退房,除承担利息外,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预交定金不予返还。按合同规定两厂付清全部款项后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两厂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0%房款(含10%定金),在房屋交付后再未付分文。1992年12月29日,两厂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得到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款计划中特别载明,“到本还款计划截止日(即1993年12月20日)止,如我方(指两厂)还不能履行本计划,我方不仅承担延期利息,还要交付总价款10%的滞纳金。贵公司(指房地产公司)有权撤销合同收回房屋,我方应立即撤出。对房屋改变原来状况及其他一切损失,我方负责赔偿。我方撤离前使用期间按10元/M2计付房租”。然而,两厂并未履行自己提出的还款计划,房地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收回两栋厂房,定金不予退回,同时要求两厂依约支付租金、利息、滞纳金等。不知为何,法院经审查后却认为房地产公司不应收回厂房,而只能主张收回房款,赔偿损失。因种种原因,房地产公司只好于1994年1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厂立即偿还房款2896800元及利息658007.69元,同时要求两厂承担赔偿金413879.81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两厂在1994年4月1日前一次付清欠房地产公司房款2896800元,利息658007.699元及经济损失120000元,诉讼费用30000元由两厂承担。调解书于1994年1月18日送达双方。但截至调解书规定的最后付款日,两厂仍分文未付。房地产公司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时才获悉法院已将房地产公司与两厂争议的一栋厂房变卖给青岛澳柯玛电器集团。变卖房款300万元,其中120万元准备还房地产公司,余款用于偿还两厂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公司的剩余应收款项须待拍卖另一栋厂房后再行支付。房地产公司认为拍卖所得应全部归房地产公司。如按上述方式处理,剩余款项将无法保证足额偿还。经多方查询,房地产公司终于明白了:在变更诉讼请求的那一刻,房地产公司已失去了主动。两厂的债务已达上千万元,其中包括数百万元银行贷款,据称还以厂房设定了抵押。如抵押关系成立,则拍卖房款应全部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即使抵押关系无效,在两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房款也难以全额收回。已生效的调解书只能依靠法院执行。要想申诉,重新主张收回房屋,实在是太难了。

    房地产公司抱着再试一次的心理找到了本所张金海律师。张律师阅完卷颇觉其中蹊跷,特别是关于银行贷款及设定抵押的情节,更令人费解。经调查得知,在房地产公司诉两厂案的同时,建设银行诉两厂偿还贷款案也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庭立案。据悉,两厂将其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厂房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贷款约400万元,逾期未还。建设银行诉诸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房地产公司收回厂房,则两厂欠银行的贷款将不能足额偿还;如抵押贷款关系成立,则房地产公司的房款将难以全额收回;因两厂没有付清房款,依合同约定对该厂房不拥有所有权,两厂以该厂房抵押贷款于法无据;如经调解房地产公司放弃产权,只收房款,由两厂取得产权,抵押关系成立,银行收贷即有保障。在银行与企业的利益无法兼顾的情况下,法院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

    凭着从业多年的经验,张律师深知,本案的调解结果与建设银行的诉讼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本案的结果对房地产公司也太不公平了。张律师毅然接下了这件棘手的案件,踏上漫漫的申诉之路。

    1994年6月6日,张律师代理房地产公司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有理有据的《申诉状》,在长达万言的《申诉状》中,张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错误的。在实体方面,房产所有权现在仍然归属房地产公司,两厂以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厂房向银行作借款抵押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在程序方面,一审法院对房地产公司诉两厂售房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严重违反了自愿原则;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违反了民诉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由基层法院受理,而且;本案案情复杂,标的额巨大,法院却适用简易程序草率处理:在建设银行诉两厂借款纠纷案中明知抵押物归房地产公司却未通知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执行程序中对抵押物迳行作价出售,意图使建设银行优先受偿,显属不当。请求:1.依法撤销房地产公司与两厂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撤销建行与两厂的调解协议,对两案依法提审。2.依法解除房地产公司与两厂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准许房地产公司收回两栋厂房,两厂所交购房定金不予退回,判令两厂支付与其预交房款折抵后尚欠租金30万元;判令两厂支付欠款利息658007.69元。3.依法确认两厂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两栋厂房向建行作抵押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行为。

    青岛市中院经综合审查后,于1995年5月裁定:一审调解书中止执行并由青岛市中院提审。1996年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房地产公司与两厂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终止履行,确认本案争议的两栋厂房所有权归房地产公司所有;两厂预交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两厂撤离前使用厂房计付租金等,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房地产公司经两年申诉,终于如愿以偿。终审判决送达后,房地产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青岛开发区建设集团算了一笔细帐。从法律文书上看,按一审法院调解结果,两厂应付房地产公司房款等计367万余元,按再审法院终审结果,房地产公司收回厂房收取租金等折合711万余元,相差340多万元,从实际可履行情况看,一审法院调解书中确能履行的有120万元,再审法院终审判决中可履行的有536万余元,相差410多万元。

    本案前后历时两年多,张律师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克服了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困难,终于使许多人认为根本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本案审结后,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中国律师报》于1996年12月4日“经案CT”栏目以《轻扰慢捻案中案》为题予以报道。

                                                (张玉杰  原载《青岛律师》,本刊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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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动态

本所积极开拓非诉法律业务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对国外律师机构开放。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向产权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经济活动更加复杂;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对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律师开拓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

    针对上述形势,文康所在保持原有诉讼业务优势的前提下,自2001年下半年起调整了部分部门业务方向,以政府法律事务部为核心,充实力量努力开拓非诉法律业务。为此,本所制定了近、中、远期规划,在一至两年内将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业务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确定了为公司上市、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激励、风险投资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发展目标。通过制订专题研究计划,派出人员专门到上交所、深交所进行考察、交流,组织人员参加证监会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大力开拓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强化新领域、新经济的服务技能。

    日前,在律师的积极推动下,本所为某私营公司设计制订了有效期为10年的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作为实施管理人开始监督实施;去年底,又成功地为本市一著名房地产公司策划一项公司收购业务,通过公司收购的方式,成功启动了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一项停建多年的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受到市建委领导好评。目前,已有数家国有、私营企业正式委托本所提供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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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英国律师事务所观感 

在英国的最后两周,没有任何学习任务,但是每个人都有一项比学习要艰巨得多的任务,那就是采购。采购的任务虽然很重,本人仍然挤出时间安排了一项免费的但是更有价值的采购,那就是参观英国的律师事务所。

感谢姜海波小姐为我搜集了2000年参加深圳国际海商法研讨会的英国律师名单,我从名单中选择了三家以海事海商业务著名的律师所,给他们发了邮件,表示了参观的意向并介绍了自己的情况。三家律师所的反应都很快,分别与我约定了参观时间。参观完毕后,印象最深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他们的规模都很大,在有两百多名律师的冼基利律师所,接待我的小伙子口口声声真诚地称自己的律师所为小所。其实这也可以理解,与拥有两三百位合伙人、上千名律师的知名的国际大所相比,该所自称小弟弟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是他们的办公条件都很优越,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都处在金融商务中心区域,而且都在高档的写字楼里占据了大面积的办公空间。简单地说,那种气势让每一个进去的客户都会下意识地摸摸自己的口袋,看看有没有足够的钱付律师费。 

更会驱使客户自愿支付高额律师费的设计当属接待区域的布置。每个所的前台周围都有很宽敞的空间,接待人员彬彬有礼。当你自报家门并讲明与某某律师有约后,她们就会请你找地方坐下。你总会发现自己坐在豪华舒适的皮沙发上,周围摆放着鲜花和各种绿色植物。茶几上、书报架上摆放着当天的报纸、杂志,以及印刷精美的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和律师所编发的各种刊物。我当然不会放过这种机会,把每个所的介绍和自编刊物各取一份以便带回来供本所参考。这些自编刊物最容易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在冼基利所,我注意到一份海商专业的小期刊是我约见的合伙人主编的,让人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勤勉,百忙之余,还能挤出时间编期刊写稿件。在夏礼文律师事务所,我注意到小册子中有一本War and Terrorism—Legal Considerations(战争和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问题),让你不能不叹服人家的敏锐。 

你总会有充足的时间去欣赏你周围的环境并浏览这些读物,因为不管你是早到了两分钟还是迟到了十分钟,约见你的那个律师总是正忙着处理一点急事或者正在电话上,因而不得不让你等上十分八分钟。所以他(她)见到你的第一句话总是“对不起,让您久等了”。事实上这是一种技巧,即使你来的时候他正闲着没事,他也要让你以为他很忙,所以不可能马上就出来见你。 

三家律师所都是海事海商法律领域的翘楚,同时又各有所长,冼基利所的强项是与造船有关的法律事务,比如船舶融资、造船合同等;夏礼文所则主要为船东提供法律服务,在我们代理的很多针对国外船东的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案件中,船方的主要律师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夏礼文所的律师;英氏律师事务所的强项是代表海运中的货主,而他们的矛头所指当然就是船方了,可以想象,他们的律师应当有很多机会与夏礼文的律师打对头。当然,这里说的都是人家的“拳头产品”,事实上,作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他们涉足的业务领域还是很广泛的。但常言说“一招鲜,吃遍天”,他们以专业特长带动事务所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冼基利所的造船法律事务,绝非我们想象的仅仅是参与谈判、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他们与众多的银行、船厂、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等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早就形成了一个网络,他们手上掌握的与造船有关的信息超过任何一家船厂或银行,因此他们有很多机会去为想造船的船厂融资,为想投资造船的金融机构或财团找贷款人,等等,而一旦这些商机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商务活动,其中自然有太多的环节需要他们的专业的法律服务。 

还有一点值得一说的是他们的图书馆,三个所都有自己的规模比较大的图书馆,图书馆通常都有三五个工作人员,负责资料的搜集整理、信息的提供,以及帮助律师查询法规、案例等。最令我难忘的是英氏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在那里,你可以找到“911”事件发生以来所有有关的英文报纸杂志的相关报道以及其他各种相关资料,足足装满了一层书架。资料管理员告诉我,象这样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必然会有很多业务是与“911”事件相关的,没准儿哪一件业务会需要哪方面的资料,所以我们就干脆收集能收集到的全部资料。事实上,每次有重大的事件发生,无论是地震、海啸,还是重大的海上事故如沉船、油污等,资料管理员们都会自觉地去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资料,以备律师业务所需。 

每个律师事务所忙碌的程度也会给你很深的印象。每个人都象一台高速运转的机器在不停的工作,有的坐在电脑前噼里啪啦地打文件,有的在打电话,有的在对着听打机叽里咕噜说个不停(用听打机把要写的文件录下来,再交给秘书去打印),看不到闲人,更不可能有人扎堆聊天儿。当有人带着我去打招呼说Hello的时候,每个人都很热情地跟我说一些客套话,由于长期养成的职业习惯,几乎每个律师说话的语速都极快,我虽然可以听懂,但是蹩脚的英语实在满足不了快速应答的需要,所以总是简单寒暄几句就匆匆告辞。象这些律师所的大合伙人每小时收费都是四五百美金,听上去令人咂舌,但是想一想他们的能力和效率,当事人付费实在是物有所值。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参观了人家的所,领略了人家的风采,我更有点跃跃欲试,急切地想尽快回来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               

                                                               (孙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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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箱本信箱提供法律咨询

                  强制认购股份合法吗? 

:我厂近期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厂领导强制要求每人必须按照厂里要求的数额认购股份,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企业改制可以进行公司制改组,也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从你讲述的情况看,你的单位应该是要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股份合作制改组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由企业职工出资将原国有企业产权买断,以资金入股和劳务入股相结合的形式组成股份合作式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改组中不存在企业职工一定入股的规定。根据《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行意见》,内部职工持股应当自愿购买。所以你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企业股份。(李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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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特殊投票制度,它采用将投票权累积计算、集中投票的方式,其目的在于增加中小股东选出符合自己意愿代表的机会,降低大股东不合理地控制公司的风险。

    举例来说,为简单起见,假设某公司全部股份为100股,由AB两名股东持有,其中A持有60股,B持有40,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每股为一个投票权,按照普通投票制度,每名董事候选人全票为100票, A可以为自己中意的每位董事候选人投60票,而B最多只能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投40票,如此一来,以过半票当选的董事全部是A中意的董事。也就是说,按照普通投票制度,控股股东理论上可以完全控制公司董事会,中小股东永远不可能在董事会中有代表自己声音的人选。这是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先天缺陷。

    累积投票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累积投票制投票权累积计算、集中投票的规则,在选举5名董事的情况下,A共有60×5=300个投票权, B共有40×5=200个投票权,AB均有权选择将自己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者分投给几个候选人。这样小股东B可以将自己的200个投票权分投给自己中意的两名候选人,每人100票。这时,大股东A将无法再选出全部5名董事,因为他如果将自己的300个投票权分投给5名候选人,则每人只能得60票,远远低于B所中意的两名候选人,B中意的2名候选人可全部当选。如果大股东A的投票过于分散,甚至可能出现这样不利的后果:A将自己的300个投票权分投给5名候选人,每人得60票;B将自己的200个投票权分投给3名候选人,每人分别得616178票,这样一来,B中意的3名候选人全部当选,A中意的候选人只能有2名当选。因此,在累积投票制度下,大股东也不得不采取安全的集中投票方案。在这种机制制约下,大、小股东均可以在董事会中选出相应的代言人,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基于累积投票制度的上述优越性,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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