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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认定“重复起诉”之实例分析

2021-12-06
争议解决 如何识别和认定“重复起诉”之实例分析
作者 许崇辉
作者: 许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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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可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但在实践中,这看似明确的三要件恰恰成为前诉失意一方规避重复起诉的“挡箭牌”。如果规避成功,那么“重复起诉”的立法本意将大打折扣,亦将侵犯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本文以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重复起诉”二审、再审案件的案例作为案例分析样本,针对“重复起诉”三个构成要件结合相关案例予以分析。探求如何较为准确地识别和认定“重复起诉”,以求在司法实务中既能主动降低重复起诉的风险,亦可精准识别对方重复起诉的意图。


一、“重复起诉”判断的难点


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对正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的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或避免前后裁判冲突,其本质即“一事不再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要件:即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或实质否定。当前诉与后诉同时符合上述三要件,法院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但实践中,前诉结果不理想的当事人一方,会围绕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成要件,费尽心思设计规避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的诉讼策略,以求弥补前诉不利的缺憾,获得法院再次审理甚至改判的机会。


目前,立法机关尚未就“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进一步解释,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对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重复起诉均存在各种困惑,比如:“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与“一审不再理原则”如何衔接与权衡?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是否包括第三人?前诉与后诉“诉讼标的相同”中“诉讼标的”究竟为何?前诉被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相同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之类等。


二、重复起诉的实例分析


(一)“当事人相同”之实例分析


当事人概念是程序法范畴,常见“当事人”一般包括通常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参加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继受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继受人)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同一的认定的裁判观点,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1、诉讼地位不同对“当事人相同”认定的影响


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诉原告与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认定当事人为同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中印证了这一观点,前诉中粟建平起诉要求杨武、兰波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调解结案,后诉中杨武、兰波公司起诉粟建平要求确认部分借款利率无效并返还该利息,最高院认为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均为杨武、兰波公司与粟建平,两案的当事人相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869号】


但,上述案例仅限于狭义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不同的情形,当前诉第三人在后诉中变更为被告的情况下,则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文清、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中,认为“刘文清在2018年提起的后诉与2016年提起的前诉相比,前后两诉的被告中都有中铁公司和中铁二十四局,但江铁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在后诉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前后诉的诉讼地位不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0号】


2、增减未要求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不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广义理解上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辅助查明事实的作用。当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且未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即便在前诉和后诉中被增加或减少,不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中汇医院有限公司、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中,认为“中汇医院在前诉和本案诉讼中均是基于债务转移合同起诉布瑞克公司,虽然前诉中有第三人董桂林参与诉讼,但中汇医院并未要求董桂林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符合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构成要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027号】


3、增减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的不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的确立仅需要身份明确即可,而不对被告的适格问题予以实质审查,这便从被告列明的角度为规避重复起诉提供了思路。如,前诉中原告A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B败诉,A又以侵权纠纷同时将B和C作为被告,而事实上C与侵权事实并无关联,仅是A为规避后诉审查“当事人相同”的一种手段,法院应当对此类情形予以识别和规制。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田仿伟、裴会双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民事案件立案时对原被告的要求不同,即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只需要明确即可。在目前实行立案登记制情况下,虽然在是否立案问题上对被告的要求予以放宽,但在判断前诉与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时仍应当坚持严格审查原则。3205案中的当事人是卡威集团、益方公司、田仿伟、裴会双,本案的当事人除前述当事人外,还包括孟明华、蒋丽君、卡威公司、威卡威公司,增加的四位当事人均是被告。3205号判决已查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根据协议书约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在此情形下,孟明华、蒋丽君将股权转让给卡威公司、威卡威公司收购卡威集团的股权也与田仿伟、裴会双、益方公司无关。可见,原告在本案增加的被告孟明华、蒋丽君、卡威公司、威卡威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两案的当事人实质上相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454号】


4、存在包含关系具有可分性的独立诉讼应当认定“当事人相同”


如果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可分的,前诉包含了后诉,即便当事人数量不一致,也应认定当事人相同。如,前诉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则后诉该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均构成当事人相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万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关于两案当事人的问题。88号案件当事人为金东海公司和万通公司、吴建忠、吴笑丹、李建样,本案诉讼当事人为金东海公司和万通公司。尽管在88号案件中,金东海公司除起诉万通公司外,还基于连带责任同时起诉了万通公司股东或者代表,鉴于连带责任之诉与主诉具有可分性,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88号案件与本案诉讼在当事人方面视为相同,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074号】


5、变更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诉讼主体不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因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转让、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等权利义务转移情况下,继承人/继受人代替原当事人形成新诉,虽主体名称发生变更但应认定当事人为同一。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省能源发展中心、山西江河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重复起诉中的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指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包括当事人通过继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受当事人地位后发生的当事人增减情况,包括法定继受情形和约定继受情形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号】


(二)“诉讼标的相同”之实例分析


诉讼标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关于诉讼标的理解,学术界存在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等不同理论,在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采用比较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的旧实体法说,旧实体法说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有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本案与86号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诉讼标的,主要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界定依据,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本案中,蓝星公司系以杨有田非法占有蓝星公司支付给建工集团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86号案中,建工集团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系其与蓝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据此,本案与86号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故本案的诉讼标的与86号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55号】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否定”之实例分析


一般而言,为达到规避被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目的,后诉的诉讼请求会有意避免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需要重点识别后诉的诉讼前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如,给付之诉中通常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当前诉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诉又起诉要求基于买卖合同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显然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高尔夫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键在于本案诉讼与27号裁定是否重复……27号裁定与本案中异议裁定的主体都是高尔夫公司与川金租公司,高尔夫公司的诉讼请求与27号裁定中提出的异议主张均为土地使用权归属,诉讼标的相同。高尔夫公司关于325.956亩土地使用权的主张只有在否定27号裁定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支持,故高尔夫公司提起诉讼的本质是通过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27号裁定。二审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15号】


(四)前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提起相同诉讼不应构成重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前诉因各种原因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况,当前诉原告再次提起相同诉讼,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来看,完全符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者相同的构成要件,但是鉴于前诉并未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再次提起相同诉讼实质上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不免存在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董燕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一案中,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尽管王董燕曾在本案之前针对诉争事宜提出过诉讼,并被裁定不予受理,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王董燕再次起诉,如其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一、二审裁定认为王董燕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将其作为本案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414号】


三、结语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的裁判观点,列举认定与识别“重复起诉”的若干情形。以求作为应诉一方,能够准确识别重复起诉以求瓦解对方起诉,作为起诉一方,能够合法规避重复起诉以求降低诉讼风险维护权益。

【参考法律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01生效)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07.01生效)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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